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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实施办法XX县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的管理,改 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城市化与城乡统筹进展进程,根 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 XX市城市规划条例、xx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XX市人民政府关于私人住房规划审批授权的通知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实施管理的范围。根据XX市XX县区分区规划(20042020)划定的城市规 划建设用地范围与洪塘镇、凤南农场及五显镇的部分区域。具体 包含大同街道、祥平街道、新民镇、西柯镇、洪塘镇
2、、凤南农场、 五显镇镇区及五显镇同新路南侧的行政区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村(居)民新建、翻改建(含加层)、扩建供其本人或者者其家 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第四条在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个人建房实行规划管理, 均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第五条按照市政府的授权,区建设局是私危房翻改建住宅的 房屋位置、尺寸、高度、结构等,确需改变的,应当向有关部门 申请变更或者者重新报批。第二十二条个人改建、扩建住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务必 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后方可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三条个人建房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之日 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
3、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区建 设局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自行作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四条个人建房不得超过五层,建筑总高度不得大于15 米。个人建造三层以上住宅的务必提供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 图纸。个人申请在原旧宅基地上建造三层以上住宅的,由区建设 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规划分局批准,批准后由区建设局发放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申请新建三层以上住宅的,由规划分局批 准后直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五条个人建房应当布局合理,符合交通、消防与四邻 生活的要求。相邻房屋除应当留出必要通道外,在不影响相邻房
4、屋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尽量使山墙靠拢。山墙通常不得出头与开 设门窗。禁止随意填土抬高地基。如地势低洼确需抬高地基的,在征 得四邻同意后,同意将室外地坪抬高。第二十六条个人建房与相邻房屋结构互相牵连,且无法与相 邻房屋产权人达成协议的,在不影响相邻房屋安全的前提下,按 照共同退让用地边界的原则,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1.0米,且 不得出挑阳台或者者建外走廊。第二十七条个人建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退让城市道路。 在全面规划已获批准的地区,应当按全面规划的规定退让城市道 路红线;在未编制全面规划或者者全面规划尚未获得批准的地区, 应当按下列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一)位于省、国道两侧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
5、要求退让足 够的距离;(二)位于规划为主干道的退让距离为15米;次干道(30m 24m)的退让距离为10米;支路(18m下列)的退让距离为5米;(三)位于现有路幅不足12米的街巷两侧的,应当根据实 际情况适当退让;(四)在有特定要求的地段,退让距离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进行个人建房的地区,如原私有住房因年久失修或者破旧不利居住,要求进行房屋 维修的,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属危房。经区村镇建设管理 站实地踏勘,情况属实的,同意按照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 原结构进行维修,并拍照取证,留存归档,作为规划监察、验收 的根据。第二十九条个人建房开工前,应当报验灰线,
6、待基础工程完 成后应报请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建设。(一)大同与祥平街道办事处的区域经区村镇建设管理站会 同街道村镇建设管理站、国土资源所共同到现场核准签章方可开 工,待基础工程完成后应再次报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 一步的施工建设。(二)新民镇、西柯镇、洪塘镇、凤南农场及五显镇的区域 经镇村镇建设管理站与国土资源所共同到现场核准签章方可开 工,待基础工程完成后应再次报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 一步的施工建设。区建设局、国土房产分局、规划分局应当组织人员定期监督 检查。第三十条个人建房工程竣工后,由区村镇建设管理站会同所 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国土资源
7、所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区建设局应当核发规划验收合格书; 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个人建房者限期改正。个人建房者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书 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申请建设住宅小区的,可参照XX省农村村民住 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三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需 要办理农用地转为个人住房建设用地的,可参照XX省农村村民 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农村村(居)民个人未经批准或者者采取欺骗手 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 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
8、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第三十四条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居住用房进 行翻建、改建、扩建的,或者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 要求擅自改变个人建房的位置、高度、面积进行建设的,均属违 法建设,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 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第三十六条个人建房者不得修建围墙等附属设施或者其他 构筑物占用公用通道或者妨碍公共交通,否则将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七条对责令限期拆除的房屋或者违章建筑,逾期不拆 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第三十八条拒绝、阻碍有关管理部门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
9、员 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 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第三十九条区有关管理部门与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与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区有关管理部门与镇人民政府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 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XX县区建设局应定期将审批情况报XX市规划局 同安分局备案。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建设局与国土房产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划分局是个人新建住宅的 规划审批监督管理
10、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个人建房的受理及档案管理工作。国土房产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建房用地监督管理工作 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区建设局、国土房产分 局、规划分局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个人建房的管理与监 督、检查工作。第六条个人建房务必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 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 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 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七条个人建房如涉及到公共设施、名木古树、历史风貌建 筑、相邻房屋安全电线电缆及有关隐
11、蔽工程的,则务必由镇、街 进一步落实,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方可报送区建设局。第八条坚持“建新拆旧原则。建房户务必做出书面承诺, 即经批准新建或者翻改建住宅后,其旧宅及附属设施应自行拆除, 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交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 安排使用,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要求。第九条申请新建、翻改建、扩建个人住宅的,务必实事求是 申报情况,按规定提供各类证明材料,如弄虚作假或者不按程序 批准的,则批准文件无效。第十条个人建房审批采取联合办公审批机制。联合办公会每 月举行一次,时间定为每月11日15日(遇节假日顺延)之间, 地点在区建设局。参加部门为:区监察局、区建设局、国土房产 分局、
12、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镇(街)、辖区行政 执法中队、区村镇建设管理站、国土资源所。第十一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操纵区制 度。一级操纵区范围。东至凤山路、埔前路,西至环城西路,南 至银湖中路、324国道,北至环城北路。具体包含大同、祥平街 道的社区居委会,朝元村(环城路内),祥桥村的较场、莲湖、 三香、后沟、芸溪、古溪,碧岳村的埔前,阳翟村的西亭、烧灰、 双溪口等村与区政府纳入土地储备地块(段)。该区域内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改建与加层,但能够申请危 房维修。二级操纵区范围。城市的近XX县区如朝元村(环城路外), 东山村的社坛、双圳头、北门,碧岳村的五甲、岳口,祥桥村, 杜
13、桥村,阳翟村等村。该区域内不得申请新建,但能够申请危房按原产权面积的翻 改建。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0 m2,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得 扩大其宅基地面积。三级操纵区范围。以上两级操纵区域外的范围。该区域内能够申请新建、扩建、改建与加层。批准后,住宅 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9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360.0平方米。对村庄整治改造的,符合规划的,经规划部门批 准后,总建筑面积同意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450.0平方米。个人建房市、区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进行办理。第十二条下列地区除危房维修外,禁止进行个人建房:(一)城市一级操纵区范围内;(二)城市规划道路操纵范围内;(三)现有城市主干道操纵范
14、围内;(四)文物保护单位与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 城市绿化用地、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与有关市政公用设施 规划的禁止建设区;(五)区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范围内。第二章个人翻改建、加层住宅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个人建房务必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受理:(一)有出租、出卖、赠与、抵押等形式转让住房或者改作 生产经营用途,再提出申请建房的;(二)违法占地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个人建房务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 工,并严格按照核准的位置、高度、面积进行建设。个人建房者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的
15、翻改建住 宅未改变用途的,不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但如超出原有用地范 围,其超出部份应按新建住宅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第十五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常程序:(一)个人建房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居)委会提出个人 建房申请:1、个人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3、现有房屋的产权证书、土地权属证书;4、拟建房屋的平面位置图(一式三份);5、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互相牵连,应当提交四邻房 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6、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及其它附属设施用地 并交由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7、规划管理要求指定的其他图件。村(居)委
16、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建房户现居 住房屋的用地情况与家庭成员居住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在公告栏 公布,公布期限为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村(居)委会应当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现居住房 屋用地情况与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并将个人建房的申请材料报送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二)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个人建房申请 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村镇建设管理站、国土资 源所一同到实地勘测,对申请人的现居住房屋用地情况、家庭成 员居住情况与拟建住宅的位置、用地面积与房屋的层数、高度等 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镇(街)签署审核意见并于每月 25 H-
17、31日(遇节假日顺延)统一报送区建设局审批;不符合 规定要求的,应当通过村(居)委会将书面答复送达建房申请人。(三)区建设局在收到个人建房申请材料后于每月1日一10 日(遇节假日顺延)组织区村镇建设管理站到实地勘测进行核对 并提出意见。并于每月11日一15日(遇节假日顺延)召开联合 办公会议讨论。讨论通过的由区村镇建设管理站绘制审批红线图, 区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章个人新建住宅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六条符合下列一种情形的农村常住居民,能够申请住宅 建设用地:(一)因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 需要新建住宅或者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二)因国家、集体
18、建设或者旧城(村)改造需要拆迁、搬 迁,按有关规定可新建个人住宅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其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不 予受理:()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二)有出租、出卖、赠与、抵押等形式转让住房或者改作 生产经营用途,再提出用地申请的;(三)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四)申请的用地位于一级或者二级操纵区范围之内;(五)违法占地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第十八条农村常住居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及总建筑面 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4人下列(含4人)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
19、80平 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二)5 7人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5平方米,总建筑 面积不得超过255平方米;(三)8人以上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总建 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四)四户以上联建的,其宅基地面积可适当增加,但不得 超过5平方米。(五)对村庄整治改造的,符合规划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后, 总建筑面积同意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450.0平方米。第十九条农村常住居民新建住宅用地务必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并符合集中居住、节约用地的原则。应尽量 利用空闲地、荒坡地与其他未利用地,实行统建、联建建设住宅。第二十条农村常住居民个人建房用地与建设工程规划
20、许可 证申请的通常程序(一)个人建房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个人建房用 地申请:1、个人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及其它附属设施用地 并交由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村委会接到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后,应当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 者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并将申请建房户家庭情况、拟建住 宅的位置、用地面积、与房屋的层数、高度等情况在公告栏公布, 公布期限为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 应当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与家庭 成员居住情况,并将个人建房用地的申请材料报送镇人民
21、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审核。(二)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个人建房用地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村镇建设管理站、 国土资源所一同到实地勘测,对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家庭 成员居住情况与拟建住宅的位置、用地面积与房屋的层数、高度 等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镇(街)签署审核意见并于每 月25 B-31日(遇节假日顺延)统一报送规划分局审核规划情 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通过村委会将书面答复送达建房申 请人。(三)规划分局收到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材料后,由区村镇建 设管理站于每月1日一10日(遇节假日顺延)到实地勘测进行 核对并提交于每月11日一15日(遇节假日顺延)召开的联合办 公会议讨论。讨论通过的由规划分局签署规划意见后报国土房产 分局审核用地情况并签署意见,最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用地。区人民政府在接到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 行审核。予以批准用地的,由国土房产分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 书。不批准用地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提供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材料 向规划分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分局在收到其申请之 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章个人建房有关标准与技术规定第二十一条个人建房者在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已审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