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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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XX市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颁布单位】XX省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1”40号【颁布时间】2011-4-20失效时间】2013-4-3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XX市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 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XX市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 设行为,形成全市严查严控合力,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又好又 快地服务于鄂南经济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 法、中华人

2、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者城市管 理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 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者者有争议的,应当 协商解决或者者报请市人民政府处理。第二十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违 法建设当事人停止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咸安区政府 与咸宁经济开发区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因违法建设发生安全事故,咸安区政府与咸宁经济开 发区应当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处置,并

3、向市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报 告。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制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与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在当事人自拆期限内,有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实 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 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十七条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对屡 拆屡建或者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奖励基金第二十八条在建立严格违法建设

4、监管考评考核机制的基础 上,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奖励机制。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 用于XX县区违法建设操纵与查处工作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奖励 举报有功人员与控违工作的先进单位与个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市纪委、 市监察局等部门印发的XX市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 法执行。第三十条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违 法建设的操纵与查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4月30日止。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咸安区温泉街道

5、办事处、永安街道办事处、浮山办事处、马 桥镇、官埠桥镇、向阳湖镇、横沟桥镇等纳入市级城乡规划管理 范围内的区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或者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者其他设施。第四条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设立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 协调机构,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 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 室设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督办操 纵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第五条对违法建设的操纵与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考核管 理。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咸安区人民政府

6、、咸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列简 称咸安区政府与咸宁经济开发区)与市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与完善 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 标。第六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以咸安区政府及咸 宁经济开发区为主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操 纵,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与长效管理。第七条咸安区政府与咸宁经济开发区负责在辖区与管理范 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 住建、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操纵 与有关信息反馈工作,全力配合咸安区政府与咸宁经济开发区做 好违法建设的操纵与查处工作。

7、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全力配合咸安区政府 与咸宁经济开发区,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工 作。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操纵与查 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咸安区政府与咸宁经济开发区是其辖区与管理范围 内操纵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操 纵与查处工作。要紧职责是:(一)明确办事处、乡镇与所属有关部门操纵与查处违法建 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与管理范围内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的工 作目标;(二)督促办事处、乡镇与所属有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与 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有关部 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有关措

8、施;(三)制止并组织查处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名义私自买 卖或者开发土地、林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四)负责组织、协调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及善后工作;(五)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固与社会治安 等问题;(六)对辖区与管理范围内单位与居(村)民进行规划、土 地管理等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宣传教育;(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 核目标。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 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 上百分之十下列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 除,不能拆除

9、的,没收实物或者者违法收入,能够并处建设工程 造价百分之十下列的罚款。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前,未按照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 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下列的罚款;无法采 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 者违法收入,能够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下列的罚款。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巡查与处置由交通部门管养的公路 两侧建筑操纵区内的违法行为。水务部门负责依法巡查与处置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法 行为。林业部门

10、负责依法巡查与处置毁林占地建造的违法行为。 房产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园林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单位绿地、绿化 广场等绿地的行为。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施工资质施工与违反施工资质管 理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保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与 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工商、卫生、文体新、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 证与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 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第十一条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 依法调查处理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责任案件、国家行

11、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参与违法建设的案件。第十二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应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日内,将许可决定文书副本与有关资料按职责划分抄送 市城管执法局、办事处与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三章巡查第十三条建立“双线巡查”网络。由咸安区政府与咸宁经济开发区建立以街道(乡镇)、社区(村组)构成的巡查网络,并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按具体划定单 位与责任区域,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与劝阻违法建设行 为;对辖区内的国家重点项目与城中村与纳入旧城改造的XX县 区,应当制订巡查措施,结合项目专班,落实巡查人员,强化巡 查控管。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构成重点路段巡查网络,并对下列区域 实行重点巡查:

12、1、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2、党政机关与部队驻地、大专院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3、列入政府储备用地及旧城改造与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4、咸安区政府与咸宁经济开发区确定的其他区域。第十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巡查,制订巡查控管方案,确定批后管 理责任人,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及时发 现与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第十五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住建等有关部 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 区域、巡查时段与巡查重点。第十六条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与责

13、任区域巡查,做好 巡查记录;(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 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三)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当天内上报市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 协调办公室,由市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责成有关部门 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第十七条市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违法 建设操纵与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与通报有关信息。负有违法建设管理操纵与查处责任的单位,应当配合市操纵 与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 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与有关部门建立违法 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的 问题,并将办理情

14、况反馈举报人。任何单位与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违法建设行 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关于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 信息应当在1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立 案并及时采取有关操纵措施。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 件移送有关部门。同意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 并及时采取有关操纵措施。第四章处置第二十条违法建设一经发现,有关部门与单位应当及时制止, 依法快速拆除。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 事人立即

15、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 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咸安区政府与咸宁经济开发区组织, 有关部门配合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强拆:(一)违法建设建至一层尚未盖顶的,1至3日内拆除完毕;(二)违法建设由一层建至二层的,3至6日内拆除完毕;(三)违法建设建至二层以上的,6至10日内拆除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拆除完毕的,经咸安区政 府、咸宁经济开发区与市操纵与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批准后, 可适当延长。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者违法收入,能够并处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下列的罚款。第二十二条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者其他设施,由

16、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 建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当事 人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按照本办法第二 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处理;对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下列的罚款。是否能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从严审核,建立集体会审制度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 政府同意。具体会审办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联合规划部门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涉及违 反土地、交通、水务、林业、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 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 各自职责8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 果及时反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住建等部门依法查处的 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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