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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采购人员差旅费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类别项目 等级 职务标准火车轮船飞机其它交通工具住宿费标准 一类校领导按实报销二等经济按实报销按实报销 二类正高职称人员按实报销二等经济按实报销省内120元 省外150元 三类其余人员按实报销 (软席除外)三等经济按实报销省内120元 省外150元 注: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第三条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除校领导外,出差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
2、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30。 (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条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清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与校领导同种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先填写乘机审批单,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财务部门凭批准的乘机审批单连同机票办理报销。 第五条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杂费开支在每人每天15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经批准乘坐飞机
3、的,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及支援工作期间,不实行杂费报销办法。 (三)杂费可含出租车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四)确需乘坐出租车的,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实报销,但不再报销杂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5元。 (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及支援工作期间,伙食费每人每天8元,休息日不算。 (四)参加本系统和其它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班,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10元;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超过3个月的期间,伙
4、食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五)具有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班不发伙食补助费。培训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车出差,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费与杂费。 第八条乘坐火车符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而不乘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50%计发给个人补助费;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个人补助费;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九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
5、助费。 第十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杂费。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其它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
6、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要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
7、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由调入单位发给。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也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旅游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科研出差仍执行江宁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宁大政2023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