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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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第九章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本章概要:本章概要:电子商务法律主体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电子签名法 电子合同的概念、特点、生效要件 主要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类型:网络著作权和域名的保护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保护北京首例网上错标价格案北京首例网上错标价格案2003年6月25日,崔某上网浏览时发现,安腾思路公司正在网上开展“全新惠普笔记本网上促销”活动,其中有一款型号为533MHAZ的惠普笔记本电脑新款上市,网页上显示:“市场价:14499.00,eNet价:1100.00”,崔某立刻提交了订单,系统提示订单有效。然而当天下午,安腾思路公司向崔某发来电子邮件,声明因其疏忽,将

2、笔记本电脑的实际价格11000元误写为1100元,并表示原订单无效。崔某则认为经系统确认后该销售订单有效,要求按订单价格购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按认定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支持了商家解除双方买卖关系的要求;同时,海淀区法院以安腾思路公司有过错为由,判其赔偿崔某经济损失1000元。电子商务不仅给全世界带来了全新的商务规则和方式,同时也给传统法律带来了冲击和挑战,其特有的方式、手段与环境令传统法律无法适应。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涉及到商家、电信经营者、消费者、金融管理者等诸多方面,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引发纠纷,这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和约束。本章的的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商务法

3、相关基本概念,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问题,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以及电子合同、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主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本章要点本章要点9.1 9.1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1.1.电子商务法基本概念电子商务法基本概念 2.2.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 9.1.1 9.1.1 电子商务法基本概念电子商务法基本概念1.1.电子商务法的含义电子商务法的含义 2.2.电子商务法律主体电子商务法律主体3.3.电子商务法的特征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1.1.电子商务法的含义电子商务法的含义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主

4、要包括两个方面:(1)以数据电文(Data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网络通信记录、电子签名效力的确认等方面;(2)交易本身和交易引起的特殊法律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个人隐私权保护等问题。2.2.电子商务法律主体电子商务法律主体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是指参与电子商务活动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我们可以先从图9-1对电子商务法律主体做一个概括的认识。2.2.电子商务法律主体电子商务法律主体图9-1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2.2.电子商务法律主体电子商务法律主体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和效率,除买方和卖

5、方参与外,还需要许多第三方介入到服务交易或商品交付中,他们彼此发生联系,形成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这些参与的第三方与交易双方一起共同构成了电子商务法律的主体,主要包括:(1)交易双方。作为交易双方的商户和客户是直接通过网络缔结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当事人。(2)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平台和媒介。2.2.电子商务法律主体电子商务法律主体(3)结算机构。指电子商务过程中的金融服务机构,主要负责电子商务过程中资金的流转和结算。(4)认证机构。指对电子签名及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对商户和客户保证整个交易的通畅与安全。(5)物流机构。负责电子商务实体货物的配送。3.3.电

6、子商务法的特征电子商务法的特征v法律主体的虚拟性法律主体的虚拟性 v调整对象的多样性调整对象的多样性 v法律规范的国际性法律规范的国际性 v法律规范的程式性和技术性法律规范的程式性和技术性 v法律规范的动态性法律规范的动态性9.1.2 9.1.2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1.1.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合同问题 2.2.电子支付问题电子支付问题 3.3.电子证据问题电子证据问题 4.4.电子商务活动参与主体的市场准入及规范问题电子商务活动参与主体的市场准入及规范问题9.1.2 9.1.2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5.5.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7、6.6.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7.7.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8.8.在线不正当竞争问题在线不正当竞争问题9.1.2 9.1.2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9.9.网上虚拟财产保护问题网上虚拟财产保护问题 10.10.网上税收问题网上税收问题 11.11.交易安全问题交易安全问题 12.12.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9.2 9.2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其立法工作是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展开的。近年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国际组

8、织制定了为数不少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形成了一系列相关电子商务法律文件,对鼓励、引导和维护电子商务沿着规范化轨道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9.2 9.2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1.1.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2.2.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9.2.1 9.2.1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1.1.国际组织立法国际组织立法2.2.美国电子商务立法美国电子商务立法 3.3.欧盟电子商务立法欧盟电子商务立法 4.4.其他国家电子商务立法其他国家电子商务立法1.1.国际组织立法国际组织立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

9、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1996年6月通过了电子商业示范法,为各国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规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原则。2001年3月正式公布了电子签字示范法,对电子签字、数字认证及认证机构进行了规范,构成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有用补充,大大有助于各国利用现代化核证技术展开立法工作。1.1.国际组织立法国际组织立法2005年11月又在前面两部法的基础上通过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旨在消除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的障碍,消除现有国际贸易法律文件在执行中可能产生的障碍,加强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确定性和商业上的可预见性。1.1.国际组织立法国际组织立法联合国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是电子商务立法工作

10、的积极推动者。1998年10月公布了包括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国际组织和地区性组织电子商务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全球网络个人隐私权保护宣言等重要电子商务指导性文件,1999年12月制定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1.1.国际组织立法国际组织立法此外,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电子商务法规还包括:国际商会于1997年11月通过了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GUIDEC),2004年制定了国际商会2004电子商务术语,2005年3月制定了国际商会有效部署和实施电子商品编码的原则;世界贸易组织(WTO)于1998年通过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宣言、电子商务工作方案等规定,对电子商务规章制度带来较大影响。2

11、.2.美国电子商务立法美国电子商务立法美国电子商务发展较早,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也处于领先地位。1995年5月美国犹他州制定了数字签名法,这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第一部全面确定电子商务运行规范的法律文件,成为各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先导。1997年7月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正式形成美国政府系统化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和立法规划。2.2.美国电子商务立法美国电子商务立法2000年6月美国总统克林顿以数字签字的方式签署了全球与国家商务中的电子签字法,直接从联邦政府的层面对州法中的未达之处包括州际和国际贸易作了规范。该项立法作为美国政府推动电子商务的重要举措,为电子签字和电子记录的法律地位的确定制定了重要的程序和

12、规则。近年美国又相继出台了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公平信用交易法、个人数据隐私与安全法等系列法律法规。到20世纪末,美国已有44个州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近10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法律和文件共同构成了美国较为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3.3.欧盟电子商务立法欧盟电子商务立法从全球电子商务立法角度看,欧盟电子商务立法无论在立法思想、内容还是技术上都是很先进的。1997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著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政策框架。1998年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和欧盟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或称欧盟隐私保护指令)。1999年12月和2000年5月

13、分别通过了电子签名指令和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文件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2004年3月公布了欧洲网络与信息安全机构设置规则。4.4.其他国家电子商务立法其他国家电子商务立法加拿大1999年制定了统一电子商务法,正式承认数字签名和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英国1998年10月发布了网络的利益英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阐述了英国政府的电子商务方针和政策。马来西亚是亚洲最早进行电子商务立法的国家,1997年颁布了数字签名法,该法以公共密钥技术为基础,并建立了配套认证机制,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发展。新加坡1998年出台的电子交易法对电子记录、数字签名、CA的使用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他国家如

14、德国、俄罗斯、韩国、日本等也都提出了自己的涉及电子商务法律建设的发展框架,一方面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另一方面针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新问题制定新的法律。9.2.2 9.2.2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电子签名法既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以来在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方面由法律设立的第一个行政许可。电子签名法包括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共三十六条,如图9.2所示。9.2.2 9.2.2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15、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9.2.2 9.2.2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电子签名法通过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从而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安全,促进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同时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9.2.2 9.2.2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的具体内容,即:“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

16、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根据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抓紧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在网上开展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推动网络仲裁、网络公证等法律服务与保障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的非法经营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9.2.2 9.2.2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有关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大事记,如图9.3所示。图9.3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大事记9.2.2 9.2.2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总体说来,电子商务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关

17、系到国内法、国际法、民法、甚至刑法。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各国均适用的电子商务法律。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具有超越国界的特征,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不仅要适合自己国家的发展情况和需求,同时还要与国际普遍接受的原则和法律规范相协调。因此,我们不仅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制定新的法规;另一方面要考虑电子商务中的新问题,对传统立法做一些必要的调整,构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9.3 9.3 电子合同法律规范电子合同法律规范1.1.电子合同概念及特点电子合同概念及特点 2.2.电子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成立 3.3.电子合同生效电子合同生效9.3.1 9.3.1 电子合同概念及特点电子合同概念及特点合同,

18、亦称契约,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我国新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9.3.1 电子合同概念及特点电子合同概念及特点1.1.电子合同存在形式的特殊性电子合同存在形式的特殊性 2.2.电子合同订立过程的特殊性电子合同订立过程的特殊性 3.3.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特殊性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特殊性作为一种新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点:9.3.2 9.3.2 电子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成立合

19、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的状态。在合同法中,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具有重要的意义,合同的成立时间确定了合同当事人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而合同的成立地点往往在管辖范围的确定等问题上有重要意义。传统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主要分为两种规则:到达主义和发送主义,我国采用了到达主义,因此在对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定中也沿用了这一规则。9.3.2 9.3.2 电子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成立1.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2.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1.1.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 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20、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2.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9.3.3 9.3.3 电子合同生效电子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后并不一定能受到法律的约束,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生效要件的合同才会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的生效是指国家或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活动进行评价,决定是否让其产生法律效力的过程。电子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1)电子合同缔约当事人具有相应

21、的民事行为能力。(2)缔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一致。(3)合同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9.3.3 9.3.3 电子合同生效电子合同生效此外,由于数据电文本身易修改的特征,所以在评估其法律效力时,还应该充分考虑生成、存储或传递数据电文的方法的可靠性。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重要一环,是保障电子商务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此外,电子商务交易中所涉及的法律规范还包括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等相关法律规范。9.4 9.4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知识产权是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一种无形产权,它具有专有性、排他性、时间性等特点。主要包括著作权

22、、专利权、商标权、专用技术、商业秘密以及邻接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如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产品等。电子商务发展,要求建立清晰、有效的网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解决包括数据库产品、计算机软件产品著作权保护、域名保护等在内的许多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9.4 9.4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法律规范1.1.网络著作权保护网络著作权保护 2.2.电子商务专利保护电子商务专利保护 3.3.域名保护域名保护 9.4.1 9.4.1 网络著作权保护网络著作权保护网络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23、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主要包括:(1)复制权,即在网络上以特有的方式(如访问或下载)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在网上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权利。(3)传播权,即著作权人控制其作品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一种权利,包括表演权、播放权等。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未经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等,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9.4.1 9.4.1 网络著作权保护网络著作权保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有3种类型:(1)传统媒体与网络站点间相互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行

24、为。(2)网络站点间相互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的行为。(3)网络使用者与著作权人间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行为,网络服务商违反法律规定或行业经营义务作为或不作为地实施了导致前者的侵权行为的发生等。9.4.2 9.4.2 电子商务专利保护电子商务专利保护所谓专利权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电子商务专利是指一切与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有关的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对象通常都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电子商务专利的客体主要可分为电子商务技术和商业方法两类,电子商务技术包括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数据处理技术和经营系统、基础结构技术等;商业方法则包括网上购物方法、网上

25、银行、促销方法等。9.4.2 9.4.2 电子商务专利保护电子商务专利保护商业方法是目前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研究的热点。1999年,美国电子商务巨人Amazon在取得了“一点通”(Oneclickordering)专利后,起诉另一家电子商务公司Barnes&Noble专利侵权,要求其承担专利侵权责任,西雅图地方法院判决亚马逊胜诉。所谓“一点通”的商业方法,是亚马逊开发的一种创新的网上购物方式,只要消费者在亚马逊的网站上购买过一次图书,其通信地址和信用卡号就会被自动储存,下次购买时消费者只需点击所购图书,就可以收到所需商品。9.4.2 9.4.2 电子商务专利保护电子商务专利保护自美国率先于199

26、1年第一个对商业方法采取专利保护以来,随着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许多国家也在积极调整其政策,加强对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以保障本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利益。在美国,大量与网络和电子商务有关的专利申请被提交到美国专利局,其中许多得到了授权;在欧洲,2000年欧洲专利局在一份裁决中规定具有技术性质的商业方法可受专利保护。我国专利法目前对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其实施细则表明,我国专利局对满足相关要求的部分商业方法申请是允许授予专利权的。9.4.3 9.4.3 域名保护域名保护域名是一个商业实体在Internet上的标记,通常是根据该实体的商号或者产品商标进行命名。一个域名一经注册,其他任何

27、机构就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域名具有标识性、惟一性和排他性等特点。作为一种全新的网上资源和商战热点,域名成为了提高商家或者产品知名度的一种重要手段,近年来有关域名引发的纷争频繁发生。因此,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域名保护成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9.4.3 9.4.3 域名保护域名保护目前域名的申请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由于域名具有全球惟一性和排他性,一个域名一经注册,就意味着全球范围内的其他任何机构就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快了域名商业价值的提升,纠纷也随之增多。常见的纠纷包括:(1)互联网用户使用的域名恰好是另一公司的注册商标。国际奥委会曾将美国1800多个网站告上

28、法庭,理由是这些网站注册了奥林匹克(Olympic)、奥林匹亚德(Olympiad)或其他相关域名。9.4.3 9.4.3 域名保护域名保护(2)恶意抢注他人公司的名称或商标为域名,并以此牟利。这是常发的域名争议种类。恶意抢注是指明知或应知他人的商标、商号及姓名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进行抢注的行为。1998年永安制衣厂曾因擅自使用中国广东科龙集团的名称标记“KELON”在网上注册域名并要求五万元的现金补偿而被科龙公司告上法庭。(3)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作域名。如果两个使用“长城”商标的企业都想以“GreatWall”作为域名,则需要协商解决。9.4.3 9.4.3 域

29、名保护域名保护域名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我国受到民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保护。由于域名的全球性,要解决此类纠纷、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合理稳定的域名管理新体系,需要各国的不懈努力。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互联网协会等国际组织共同发布了通用顶级域名管理操作最终方案、互联网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名谅解备忘录等,用于解决域名纠纷的问题。9.59.5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电子商务的兴起拓宽了消费市场,增大了消费信息量和市场透明度,但同时,电子商务交易电子化、虚拟化、全球性等特点又使得消费关系复杂化并增加了消费者

30、权益遭受侵犯的机会。因此,电子商务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9.59.5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1.1.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 2.2.网上个人隐私保护网上个人隐私保护 9.5.1 9.5.1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我国历来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详细规定了包括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在内的9项权利,并同时规定了经营者、国家和社会负有保障消费者权益得以实现的义务。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仍然是普通的消费者,他们的权益同样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9.5

31、.1 9.5.1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电子商务对消费者权益的威胁或者潜在威胁主要体现在下几个方面:1.1.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 2.2.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3.3.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4.4.消费者的退货权和求偿权消费者的退货权和求偿权9.5.2 9.5.2 网上个人隐私保护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宁静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现代信息技术大大增加了侵犯隐私权的可能性和范围,网络交

32、易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等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和传输,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不可避免地受到威胁。9.5.2 9.5.2 网上个人隐私保护网上个人隐私保护目前电子商务活动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包括:1.1.对个人资料的不当收集和使用对个人资料的不当收集和使用 2.2.对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权利的侵犯对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权利的侵犯 3.3.侵犯个人自主、独立生活的权利侵犯个人自主、独立生活的权利9.5.2 9.5.2 网上个人隐私保护网上个人隐私保护进入电子商务时代以来,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先后出台了在全球网络上保护个人隐私宣言、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等法律法规。我国没有直接

33、在实体法中对隐私权作出规定,而将隐私权看作名誉权的一部分,受到民法的保护。需要指出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个人资料往往是商家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基础。因此在对个人资料的管理上,需要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既保证商家可以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同时又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使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案案 例例著作权侵权案著作权侵权案王蒙等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王蒙等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著作权侵权案王蒙等作家诉世纪互王蒙等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1998年4月,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灵波小组”在未取得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

34、六位作家同意的情况下,向公司网站http:/“小说一族”栏目刊载他们的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罄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和北方的河。只要是联网主机用户通过拨号上网方式或宽带进入公司的网址http:/主页后,点击页面中“小说一族”栏目,进入“书香远飘”页面,在该页面中点击“当代中国”页面后,点击相关作品,即可浏览或下载该作品的内容。在世纪互联的网站上所刊载的作品上有各位作家的署名,作品内容完整。著作权侵权案著作权侵权案王蒙等作家诉世纪互王蒙等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为此六位作家认为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提供互联网络内容的服务商,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

35、的作品,侵害了他们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世纪互联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承担诉讼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著作权侵权案著作权侵权案王蒙等作家诉世纪互王蒙等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经调查,法院认为:王蒙等几位作家确是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专有权。这种专有权体现在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支配的权利,其有权使用自己的作品和许可他人以任何方式和形式使用自己的作品。著作权侵权案著作权侵权案王蒙等作家诉世纪互王蒙等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联通讯技术有限公

36、司一部作品经过数字化转换,以数字化方式使用,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只是作品载体形式和使用手段的变化,并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因此,在国际互联网环境中,几位作家作为其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对其作品的合法权益。而世纪互联公司作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其在国际互联网上对几位作家的作品进行传播,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案著作权侵权案王蒙等作家诉世纪互王蒙等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王蒙等创作的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并在其网站的主页上刊登

37、声明,向原告王蒙等六位作家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时赔偿原告王蒙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80元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66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章小结本章小结目前,电子商务领域的技术进步速度已经大大超过了一个国家适时地调整其法案框架的能力,使得适时的法律调整也总跟不上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步伐。电子商务掀起了一场在数字化市场中对法律框架的根本性反思,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与问题都直接影响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另一方面,法律环境的每一个细节与措施也都左右着电子商务的前程。本章小结本章小结本章就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重

38、点讨论了电子合同法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等相关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正式法律仅有一部电子签名法,可以看出,及时制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是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首要任务。习习 题题一、填空题1.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主体包括、。3.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是2005年4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4.域名的申请注册遵循的原则,恶意抢注是指。习习 题题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2.简述电子合同的特点及生效要件。3.简述网络著作权的主要内容。4.简述网上个人隐私保护的主要内容。习习 题题三、案例分析题试结合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分析王蒙等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世纪互联公司侵犯了王蒙等作家的哪些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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