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Read.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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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第八章 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 8.1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8.1.1卖方的义务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18.1.2买方的义务 1)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2)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3)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28.1.3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中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必须具备以下4个条件:(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

2、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3 8.1.4网络交易客户与银行间的法律关系 在电子商务中,网络交易客户与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在电子商务中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8.1.5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 认证中心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48.2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从广义上来看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包括著作权、域名、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58.2.1著作权著作权(也称版权)是

3、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1)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传输权及精神权利。62)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未经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等,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常见的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有以下9类:(1)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复制光盘并用于商业目的。(2)图文框连接,此种行为使他人的网页出现时无法呈现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侵害了著作权。(3)通过互联网的复制与传输,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传或下载非法使用。(4)在图

4、像链接中侵害图像著作权人复制权。7(5)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为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网上散布。(6)侵害网络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7)网络服务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如经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实后,仍拒绝删除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其他与不法行为人有共同故意企图的共同侵权行为(引诱、唆使、帮助等行为)。(8)违法破译著作权人利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侵权的措施行为。(9)故意删除、篡改等手段破坏网络作品著作权管理信息,从而使网络作品面临侵权危险的行为。8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有3种类型:(1)传统媒

5、体与网络站点间相互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行为。(2)网络站点间相互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的行为。(3)网络使用者与著作权人间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行为,网络站点违反法律规定或行业经营义务作为或不作为地实施了导致前者的侵权行为的发生等。93)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法律适用(1)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参与他人著作权侵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应当与行为人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2)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信息,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不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的,适用民

6、法通则第118条、第130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0(3)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著作权人提出的确有证据的警告,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拒绝提供侵权人的通讯资料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4)著作权人发现网络上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商提出警告时,应当出示其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等,不能出示上述证明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未提出警告。(5)网络服务商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等措施的,不应为此向网络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网络用户因网络服务商采取措施而遭受损失的,由提出警告的著作权人承担责任。116)案例分析北京法院审判的六作家状告网络公

7、司著作权侵权案世纪互联在未取得作家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的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们创作的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罄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骏马和北方的河通过世纪 互 联 通 讯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站()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为此六作家认为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有限公司作为提供互联网络内容的服务商,未经许可以营利目的使用原告的作品,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承担诉讼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128.2.2域名与商标权1)域名的法律特征域名的法律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技术特征,其主要内容包括:(1)标识性(2

8、)唯一性(3)排他性132)域名的商业价值3)域名与商标冲突及域名抢注纠纷行为人明知属于他人享有权利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识的文字组成,却故意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函盖的文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以高价将这些域名卖给该知识产权所有人。有人称此种行为是域名的“劫持”或“囤积”。144)域名的管理及域名纠纷的法律适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

9、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15关于抢注其他企业的名称和商标名称作为域名的禁止性限制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已经进行了规定: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

10、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165)案例分析广东某制衣厂抢注英文商标“kelon”域名纠纷案1998年3月,被广东某制衣厂抢注其英文商标“kelon”作为域名的科龙集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制衣厂的抢注行为属于恶意侵权行为,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第一例域名纠纷案,最后法院裁定该制衣厂注册“kelon”域名行为属于非法。该制衣厂自知理亏,已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注销其注册的“”域名,并交回了注册证书。178.3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规范8.3.1 数据电信制度1)确立了数据电信的法律效力2)提出了数据电信的功能

11、等同标准以下两种情况,法律要求文件以原件提交或保存(1)有办法可靠地保证自信息初次以其完整形式生成,作为一项数据电信或充当其他用途之时起,该信息保持了完整性;(2)如要求将信息展现,可将该信息展示给查看信息的人。3)数据电信的归属188.3.2 电子合同 合同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电子合同的概念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形式。狭义的电子当事人合同概念是专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191)电子合同的特点(1)电子合同是面向数据信息的,具有

12、一定的固定格式。(2)EDI报文是有国际标准的。标准化是拟定电子合同的关键。(3)信息传递是从计算机到数据通讯网络,再到交易伙伴的计算机。(4)EDI信息的发送者和接受者都是计算机的应用系统,能自动处理传送来的数据。202)中国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要求现行的合同法)第11条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列入书面形式的类型之中,从法律上确认电子合同具有等同书面合同的效力,但在其他的相关法律中同时明确规定合同订立需以书面形式进行。3)对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1)电信数据在合同订立上的法律效力(2)电子合同订约时间(3)电子合同订立的地点218.3.3数字签名(电子签名)电子签名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

13、、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和与数据电文有关的任何方法,它可用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名持有人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电子签名的目的是利用技术手段对签署文件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以及有效保障传送文件内容不被当事人篡改,不能冒名顶替传送虚假资料,以及事后不能否认已发送或已收到资料等网上交易的安全性问题。1)数字签名的特征(1)确认主体身份(2)确认内容的完整和准确性(3)收付方验收证件过程是公开的222)数字签名的法律规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统一电子签名规则(草案)在第1条中规定道:“强化电子签名,是指可以通过应用安全程序,或各种安全程序的结合对其生成之时的状况进行验证的电子签名,

14、以保证该电子签名:对于签署者所使用的目的是独特的;可以客观地证明数据电信签署者的身份;由签署者或以签署者独占控制的方式生成并附加于数据电信;是以与数据电信如此紧密联系的,即一旦数据电信有任何变化,就会被反映出来。”238.3.4电子认证制度认证机构是指在其营业中颁发用于数字签名的密钥身份证书的实体,它的服务成果是一种无形的信息,包括交易相对人的身份、公开密钥、信用状况等情报。241)电子认证的程序发件人在做数字签名前,签署者必须将他的公共密钥送到一个经合法注册、具有从事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第三方,即电子认证中心,登记并由该认证中心签发电子印鉴证明。然后发件人将数字签名文件同电子印鉴证明一并发送

15、给对方,收件方经由电子印鉴佐证及数字签名的验证,即可确信数字签名文件的真实性和可信性。252)电子认证的机构电子认证机构设定的形式一般有两大类:无论是哪种形式,政府扮演的角色是至关重要的。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权威性(2)标准化(3)可执行性263)电子认证的效力电子认证的效力一般通过两种途径得到保障:(1)直接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2)采取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方式来确认电子认证的效力。278.3.5电子支付制度电子支付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1)电子支付的安全性电子支付使传统交易从纸面单据

16、的形式进一步虚拟化,使主要调整纸面交易的传统法律规范需要变化、修正,产生了新的法律风险:一是技术方面的安全问题,另一方面是法律方面的安全问题。282)电子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客户概念中所包含的多个当事人概括为三种:指令人、接收银行和收款人。(1)指令人的权利(2)指令人的义务(3)接收银行的义务(4)接收银行的权利(5)收款人的权利义务293)电子支付中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在违约或者其他民事责任中,债务人违约,包括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害,首先就从违约事实以及损害

17、事实中推定致害一方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1)实际违约责任(2)无法查清过错和未经授权支付的责任304)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民事责任方式是指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1)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 返回资金,支付利息 补足差额,偿还余额 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31(2)认证机构承担责任的方式 采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3)其他参与主体(如付款人、认证用户)承担责任的方式 终止不当行为,采取挽救措施 及时通知,防止损失扩大 赔偿损失328.4网络安全的法律规范8.4.1 国际互联网络行业市场准入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

18、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338.4.2互联网内容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

19、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348.4.3网络安全的保护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358.4.4网络保密管理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

20、,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368.5对计算机犯罪的法律制裁计算机犯罪

21、分为两大类五种类型:一类是直接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另一类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实施其他犯罪,如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经济情报或商业秘密等。378.5.1对计算机犯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286条第1款,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违反该规定,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388.5.2案例分析非法入侵网站案王群非法侵入“楚天人才热线”,将该网站主页改为一面五星红旗,并附上“加入我们,成为中国黑客联盟的一分子”等内容,致使网站瘫痪。非法侵入湖北大冶市政府网站后,对载有当地领导人照片和“领导致词”等内容的首页进行了恶意篡改。又将网站主页变为一张裸体女人照片,致使网站关闭。王群还以同样的手段,侵入科技之光、黄石热线等网站,更改主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法院认定,被告人王群利用从网上获取的方法,搜索扫描各网站的服务器系统的漏洞,并利用漏洞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后果严重,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王群有期徒刑1年。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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