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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 仅供参考学习 关注汇聚力量,分享提高认识。北京安贤,与您共赢。遗嘱的效力、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遗产的范围等。一、怎样判决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一条有明确规定。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见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5、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6、遗嘱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二、哪些财产是可继承的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
2、是死亡公民的个人财产。遗产是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财产。遗产是是死亡公民的合法财产。另外要注意: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区分出来。应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从合伙财产中分出,列为遗产范围。三、法定继承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可以作为死者遗产的继承人。依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一
3、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应作为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四、可否超出法定范围多分得遗产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即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五、孙子可否继承爷爷的遗产?如果父亲先于爷爷死亡,孙子可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如果父亲是在爷爷死亡后、但遗产尚未分割前死亡的,孙子可转继承爷爷的遗产。个人
4、收集整理 仅供参考学习 关注汇聚力量,分享提高认识。北京安贤,与您共赢。六、“二奶”生的孩子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吗?案例:李某与王某 l992 年结婚,生了一个女儿王萱。l995 年,他们夫妻开办的养鸡场,资产已达 70 余万元。有了钱的王某不再满足于一夫一妻的生活,尤其不满足只有一个女儿而没有儿子。他逢人就说:“我从来没想过我会没儿子!”“没儿子,我挣下这么多钱给谁?“于是,他开始在外面胡来了。l998 年,他包养的“二奶”张某为他生下了一个儿子,起名王朋。2000 年 7 月份,王某不慎触电身亡。发丧期间,张某抱着她的儿子来哭,被李某撵出去了。事后张某又来,要求她儿子分割遗产,又被李某拒绝了
5、。如今也不知谁给她张某出的主意,让她以王朋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要求与王萱一样继承王某的遗产。请问,像王朋这种“野生”的孩子,有权利继承李某的丈夫王某的遗产吗?解答:因为李某的丈夫王某与张某的关系不是合法夫妻关系,所以,他们二人所生孩子王朋系“非婚生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里所说的权利,包括继承权在内的一切权利。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又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该条第五款又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产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可以确认王朋与王萱一样,都是
6、王某遗产的第一继承人。李某认为王朋没有继承权,是不对的;李某拒绝王朋参与分割王某遣产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首先是李某与王某的共同财产中分出一半来归李某,剩下的一半则是王某的遗产,按 继承法再由王某女儿王萱以及王朋来共同继承。王朋所得遗产,应由其母张某保管,王萱所得遗产由李某来保管。七、收养的子女能够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吗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有效的收养关系成立
7、后,被收养的子女丧失了对其亲生你母的法定继承权利。但收养关系可以解除,解除后,未成年的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有关解除收养关系的具体规定如下: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
8、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个人收集整理 仅供参考学习 关注汇聚力量,分享提高认识。北京安贤,与您共赢。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