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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和洪泛区地基基础的一般规定蓄滞洪区和洪泛区地基基础的一般规定1、场地勘察应根据建筑抗洪安全等级、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和当地建筑经验等因素确定。应查明场地与地基的稳定性、持力层和下卧层的特征及其分布情况、地下水条件等,为地基设计提供所需的岩土参数。2、对于抗洪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勘察工作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查明土层的渗透性、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2)查明洪水位上升后,地基承载力、压缩性指标的变化;(3)对细砂、粉砂、粉土层,应评价产生潜蚀、流砂、涌土的可能性;(4)对软质岩石、强风化岩石、残积土、崩解性岩土、膨胀性岩土及盐渍岩土,应评价由于洪水浸泡所产生的软化、湿陷、胀缩及化学或机械潜蚀等有害作用的可能性;(5)对地基位于冻土地区的黏性土,应评价由于地下水位上升造成基础拱裂、道路翻浆等状况的可能性;(6)判定环境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3、岩土的分类和土性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勘察结果结合当地经验确定。4、在同一房屋单元内,各基础的形式和埋置深度宜相近。对于多层砖砌体房屋和空旷房屋,宜釆用基础梁,并应在平面内连成封闭系统。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下的独立基础,宜沿两个主轴方向设置基础系梁。5、基坑开挖后必须进行施工验槽,无勘察资料时应钎探,当下卧层有软弱土层或有异常现象时,应做补充钻探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