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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施工的一般规定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建筑施工的一般规定1、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建筑在洪水期间对抗洪减灾的重要性和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后果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抗洪安全等级。建筑抗洪安全等级应按表 3.1.1 确定。2、蓄滞洪区建筑设计水深应符合国家对蓄滞洪区运用水位的有关规定;蓄滞洪区建筑抗洪设计和波浪荷载计算所依据的建筑设计水深,应取建筑淹没水深及与其相对应的风增水高之和。3、建筑结构类型和体系,应根据建筑抗洪安全等级、建筑设计水深、设计水流速度、洪水频度、地基、建筑材料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4、洪水荷载和其他荷载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洪泛区建筑结构抗洪设计,应计算洪水水流荷载、风荷载、静水压力、浮托力及救生船只等产生的挤靠力等;(2)蓄滞洪区建筑结构抗洪设计,应计算蓄滞洪时洪水进入、停留和退岀阶段可能产生的波浪荷载、风荷载、静水压力、浮托力及救生船只等产生的挤靠力等;(3)对可能同时作用在建筑上的各种荷载,应按最不利情况的荷载效应组合;(4)对同一建筑的结构构件计算和整体验算,应按各自的最不利荷载情况分别进行组合。5、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洪水期间结构材料、装饰材料物理和力学性能等变化,以及退洪后结构自重增加和地基承载力降低等不利情况确定,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基础形式和构造措施,在建筑受到水浸泡后,应保证其稳定性和使用功能。6、建筑抗洪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 等有关建筑结构标准进行设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近水面安全层及以下各层砖砌承重墙体应釆用烧结普通砖水泥砂浆实心砌筑,砖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MU10;(2)砖、石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近水面安全层及以下各层不应小于 M10,近水面安全层以上各层不应小于 M5;(3)严禁使用生土墙和空斗墙作为承重墙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