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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附件一:附件一:核安全技术标准认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民用核设施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需要执行本办法的标准范围界定)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的国家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组织拟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其他与核安全有关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环境保护部认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核安全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环境
2、保护部认可,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尚未制定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采用经环境保护部认可的标准。4 与核安全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认可过程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主要内容和对象)本办法规定了标准认可的主管机构、技术咨询组织和相关工业部门、单位在标准认可工作中的职责。本办法规定了标准认可工作的工作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标准认可工作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新立项制定/修订的标准认可适用于本办法。未得到环境保护部认可的现有标准由相关单位或组织提出认可申请,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实施认可。第四
3、条(可以提出标准认可申请的单位)标准制定/修订单位、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及标准使用单位均可根据本办法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标准认可申请。第五条(负责部门设立及职责)环境保护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设置相应的机构,分工负责标准认可管理工作。该机构在标准认可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标准认可有关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文件;二、参与工业部门组织实施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过程;三、受理标准认可申请;四、对标准认可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五、组织实施对申请认可标准的技术审查;六、办理标准认可的行政审批;5 七、发布标准认可信息;八、标准认可资料归档;九、与有关部门
4、、单位和组织的接口联络、沟通和协调。第六条(技术支持组织)环境保护部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为标准认可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第七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标准认可中的职责)相关工业部门、标准制定/修订单位和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证标准认可工作有效开展。标准制定/修订单位、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对标准内容负责。第八条(第八到十九条为认可程序)相关工业部门在下达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时,应同时抄送环境保护部。第九条 标准编制过程至征求意见稿阶段,标准编制单位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标准认可管理机构发送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第十条 标准编制过程至送审稿技术审查会阶段,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应及时通知环
5、境保护部标准认可管理机构参加审查会,并将参会情况在会议形成的标准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第十一条 标准立项编制过程至报批稿阶段,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在向标准化主管部门上报标准报批资料的同时,应向环境保护部标准认可管理机构填报标准认可报批书一式二份,见附表。同时提交认可申请所需的资料,包括:标准的立项申请表(论证报告)原件一份;标准报批稿一份;6 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一份;标准意见汇总表一份;标准送审稿审查会议审查意见和结论及专家签字记录复印件各一份。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标准认可管理机构负责对上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标准认可报批书中签署初审意见。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标准认可管理机构组织对标准认可的技术审查,审
6、查方式可采取下述的第一种和/或第二种方式:一是受邀参加标准归口管理单位组织的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并直接提出对标准的修改建议;二是组织独立的标准认可技术审查,必要时可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第十四条 采取会议审查时,环境保护部标准认可管理机构主持会议,对提交认可的标准进行讨论,将提出的意见归纳、总结,最终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和结论,填写在核安全标准认可报批书相应的栏目中。标准认可技术审查,到会的专家不少于 7 人。最终结论表决生效实行到会专家四分之三多数赞成有效制。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应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对标准认可进行技术把关,并对审查结论负技术责任。审查会允许专家保留意见和拒绝签名,但应在最终形成
7、的审查结论中加以说明。第十五条 审查应重点关注标准中核安全相关的技术内容对相 7 应现行有效的核安全法规要求的满足情况。标准认可审查结论分为:1、认可:标准规定的核安全有关的技术内容,符合核安全法规的要求。2、不认可: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对于落实和细化核安全法规要求不明确,或涉及有关核安全的重要技术内容在标准中欠缺,或有关核安全的技术要求不完全符合核安全法规的要求。第十六条 认可审查会结论为“认可”,并经标准认可机构核审、主管核安全领导审批后,该标准才可被视作正式通过认可。第十七条 通过认可的核安全技术标准,标准认可管理机构负责将经过最终批准的标准认可报批书一份返回上报单位,并及时在网上公布获得
8、认可的标准目录。第十八条 在通过认可的标准最终出版发布之后,标准认可机构负责完成标准认可过程中相关资料归档。第十九条 标准进行再版修订,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审查和认可。第二十条(标准认可强制性作用)未经认可的标准,相关企业不得将其作为民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工作的技术依据。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8 附表:附表:核安全技术标准认可报批书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主编单位 报批单位 (盖章)年 月 日 9 (封面背面)填 写 说 明 一、封面“标准类别”一项填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封面“标准编
9、号”一项填写标准发布号和发布日期属国家强制性标准,填写“GB”,属国家推荐性标准,填写“GB/T”。属行业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填写“(行业标准)”,或/T。10 1、报批资料清单 2、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及其与核安全法规的一致性说明 3、标准主编单位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4、标准报批部门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5、标准认可管理机构初审意见 5.1 送审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5.2 标准认可管理机构是否参加工业部门组织的对该标准的审查会并已签字同意审查意见和结论 是 否 5.3 是否需要经标准认可技术审查会议审查 是 否(如选择“否”则本报批书第 6、7、8 栏不需填写)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11 6、认可审查意见 主审人(签名)年 月 日 7、认可审查结论 认可 不认可 盖章 年 月 日 12 8、参加审查专家签名 姓 名 单 位 职 称(职 务)签 名 13 9、标准认可管理机构核审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10、环境保护部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