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标准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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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玩具安全標準详细分解玩具安全標準详细分解 EN71 玩具测试简介玩具测试简介 作为全球最大的玩具生产地,中国拥有国际玩具产品 70%的市场份额,年出口玩具总额超过 170 亿美元;与此同时,基于健康与安全的初衷,世界各国或地区建立了严格的玩具管制标准与法规,并且不断加以更新、细化。玩具引发的诉讼事件此起彼伏,相关法规的制裁也日趋严厉,给制造商、进口商和零售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AOV 充分发挥技术领先与服务专业的优势,为众多玩具企业提供测试服务,并获得了各国政府或机构的广泛认可。对于玩具的品质及安全管控,世界各国或地区作出了不同的标准与限值要求,AOV 可根据客户的市场需求,提供适应各种国际法规

2、的测试服务。测试项目 中国 澳大利亚 加拿大 欧盟 法国 德国 新西兰 英国 美国 物理和机械性能测试 GB 6675 APPENDIXA AS/NZS ISO8124:1 CHPR(TOYS)EN71:PART 1 NF EN71:PART 1 DIN EN71:PART 1 AS/NZS ISO8124-1 BS EN71:PART 1 16CFR1500 ASTM F963-03 易燃性能测试(纺织材料)GB 6675 APPENDIXB AS/NZS ISO8124:2 CHPR(TOYS)EN71:PART NF EN71:PART DIN EN71:PART 2 AS/NZS IS

3、O8124-2 BS EN71:PART 2 16CFR1610 ASTM F963-03 易燃性能测试(其它材料)GB 6675 APPENDIXB AS/NZS ISO8124:2 CHPR(TOYS)EN71:PART 2 NF EN71:PART 2 DIN EN71:PART 2 AS/NZS ISO8124-2 BS EN71:PART 2 16CFR 1500.44A STMF963-03 毒性元素(重金属)分析 GB 6675 APPENDIXC AS/NZS ISO8124:3 CHPR(TOYS)EN71:PART 3 NF EN71:PART 3 DIN EN71:PAR

4、T 3 AS/NZS ISO8124-3 BS EN71:PART 3 16CFR1303 ASTM F963-03 填充物料的洁净性测试(目测法)GB 6675 APPENDIXA AS/NZS ISO8124:1 CHPA(TOYS)EN71:PART 1 NF EN71:PART 1 DIN EN71:PART 1 AS/NZS ISO8124-1 BS EN71:PART 1 ASTM F963-03 填充物料的洁净性测试(化学分析法)THE PENNSY LVANIA REGISTRATION 宾夕法尼亚条例 耐汗液和唾液的色牢度 DIN53160 DEHP 含量 1999/815/

5、EEC 1999/815/EEC 1999/815/EEC 1999/81 5/EEC ASTM D3421 其他邻苯二甲酸盐含量 1999/815/EEC 1999/815/EEC 1999/815/EEC 1999/815/EEC 偶氮染料 2002/61/EEC 2002/61/EEC 2002/61/EEC 2002/61/EEC 电动玩具测试 GB19865AS/NZS ISO8124 IEC 62115 ELECTRIC22.2 NO.1491972,S.1 EN 50088/EN62115SAFETY OF EN 50088/EN62115SAFETY OF EN 50088/E

6、N62115SAFETY OF BS EN 50088/EN62115SAFETY 16 CFR 1505 ASTM F963-03 C TOYS-SAFETY 电动玩具-安全 SOR/91-267,S.3 ELECTRIC TOYS 电动玩具安全标准ELECTRIC TOYS 电动玩具安全标准ELECTRIC TOYS 电动玩具安全标准OF ELECTRIC TOYS 电动玩具安全标准 电磁兼容 RADIOCOMM UNI-CATIONS Act1992 无线电通信法案 RSS-133 1996 无线电通信法规1996 EMC R&TTE EMC R&TTE EMC R&TTE EMC R&

7、TTE FCC Part15 欧盟欧盟 欧盟欧盟 EN71 EN71-1:2005 玩具安全第 1 部分:物理和机械性能 该部分主要包括跌落测试、小零件测试、锐利边缘测试、拉力测试、压力测试、线缝测试、耳鼻眼拉力、扭力测试等。EN71-2:2006 玩具安全第 2 部分:阻燃性能 该部分规定了所有玩具禁止使用的易燃材料种类及对某些小型火源的玩具的燃烧性能要求。要求被测试材料的燃烧速度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涉及到戴在头上的玩具、玩具化装服饰和供儿童在玩耍中穿戴的玩具、供儿童进入的玩具、含毛绒或纺织面料的软填充玩具。EN71-3:2001/AC:2002 玩具安全第 3 部分:某些元素的转移 该

8、部分规定了玩具的可触及部件或材料中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锡)的最大限值。其测试原理是:可溶性元素是模拟材料在吞咽后与胃酸持续接触一段时间的条件下,从玩具材料中提取出的溶出物。采用检出限适当的方法定量测定可溶性元素的含量。EN71-4:1990A1:1998 玩具安全第 4 部分:化学和有关活动用的试验装置 EN71-4 规定了在化学试验装置及相关活动设备中使用的化学物质的限值,也包括化学、生物学、物理学、微生物和环境科学等领域中的试验玩具,同时也规定了标签、化学物质使用清单及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EN71-5:1993 玩具安全第 5 部分:化学玩具(试验装置除外)EN71-

9、5 规定了化学玩具中有害物质使用的限制及要求,主要应用于模制和浇铸装置中的石膏、灰泥;微型台装置中的陶瓷和玻璃制品上色材料;造型粘土装置中的烤箱可塑 PVC 料;塑胶浇铸装置;嵌入装置;照相洗印装置;模具中使用的粘合剂、油漆、清漆、稀释剂和清洁剂。EN71-6:1994 玩具安全第 6 部分:年龄标志的图形表示 该部分指出了对不适合 3 岁以下儿童使用但可能对 3 岁以下儿童有危险的玩具应加贴年龄警告标识。警告标识可用文字说明或图示符号,如果使用警告说明,它必须符合 EN71 Part 1 的要求,无论是用英文或是用其他国家的语言文字都必须清晰地显示警示语。EN71-7:指画颜料的要求 EN7

10、1-7 中列举了手指画颜料中可允许的着色剂和防腐剂及其限值,并规定了 8 大重金属的迁移限值以及主要芳香胺的使用限制,同时也规定了指画颜料中物理特性的要求。EN71-8:供户内和户外家庭娱乐用的摇摆、滑动和类似玩具 EN71-9:玩具中有机化合物通用要求 EN71-10:有机化合物的样品制备和提取 EN71-11:有机化合物的分析方法 EN71-9 有机化合物的一般要求规定了以以下暴露方式存在于每种玩具或玩具材料中的有毒化合物的迁移总量:与嘴接触;摄取可能;皮肤接触;眼接触;吸入。受限物质涉及的范围特别广,包括阻燃剂、着色剂、芳香胺、单体物质、溶剂迁移、可吸入溶剂、木材防腐剂(室内和室外的)、

11、其他的防腐剂和增塑剂。EN71-9 与 EN71-10&11 是一个整体,相辅相成。EN50088/A1:1996/EN 62115 电动玩具的安全 该标准包括所有电动玩具,还适用于电器结构装置(Electric Construction Sets)、电器功能玩具(Electric Functional Toys),或电气实验装置(Experimental Sets)但与玩具配套使用的变压器、充电器,则不能当作玩具,必须使用相应的电气安全标准。EN50088 主要检测内容包括: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温升及非正常操作,电气强度,机械强度,结构,电线、螺丝及元器件,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防火、耐热。

12、有毒以及类似危害等。88/378/EEC 玩具安全法令玩具安全法令 88/378/EEC 是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玩具安全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主要从物理机械、燃烧、化学方面等对玩具的安全使用做了总体的规定。93/68/EEC CE 标记加贴和使用规定标记加贴和使用规定 该指令对 CE 标志的图形、尺寸、比例、和印制均有详细的要求。CE 标志可由制造商自己印制和使用。但其尺寸、比例、和印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1 CE 标志的比例图案如下:2 如果 CE 标志被缩小或者放大,上图中的比例必须遵守(注意:C 和 E 之间的距离也要遵守比例);3 C 和 E 高度要一致,而且高度必须大于或等

13、于 5mm;4 严禁在产品上加贴有可能被第三方误以为是 CE 标志的其它标志。只有在 CE 标志的可见性和清晰度不被降低的前提下,任何其它标志才可以加贴于产品或者数据板上。美国美国 CPSC 16CFR Part1000 to End 联邦消费品安全法令 ASTM F963-07 玩具安全 ASTM F963 是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而制定,一般说来该标准的内容充分包含了 CPSC 16CFR 的有关技术要求,制造商能确保产品符合 ASTM F963 的要求,也就基本满足 CPSC 16CFR 的有关技术要求。ASTM F963 标准中关于物理和机械性能的要求主要涉及到:冲击试验、跌落试

14、验、部件移取的拉力试验、压力试验、挠曲试验等等。07 年版本的对声响玩具测试要求作了修订,目前技术要求参见了 EN71,同时增加了玩具中使用磁铁的具体规定。玩具易燃性测试程序按照 16CFR 1500.44 的要求,对玩具进行水平燃烧,并规定玩具起火后沿主轴线的自行燃烧速度要低于 2.5mm/s。ASTM F963 的化学测试除了针对油墨、涂层等的 8 大重金属测试外,还要根据 16CFR 1303 的内容对总铅有要求,其限值为 600ppm。除此之外,还涉及到填充物材料清洁度(Pennsylvanias Regulation)、PVC 中增塑剂 DEHP 含量(ASTM D3421)、危险艺

15、术材料标签法(LHAMA)、与食品接触的艺术材料(FDA)、包装材料的重金属(CONEG)等测试。ANSI Z315.1-1996 三轮车安全要求 ANSI/UL 696 电动玩具安全 加拿大加拿大 加拿大危险产品(玩具)条例(C.R.C.,C.931)其主要内容有:标签要求、电危害、窒息危害、毒性危害、发热危害、机械危害、特殊产品(包括洋娃娃、毛绒玩具和柔软的玩具、推拉玩具、用手指敷的水彩颜料、摇铃、弹性绳、电池和化妆玩具)的相关要求。加拿大标准中的毒性测试主要涉及到 7 大元素的可迁移量(铅、汞、锑、砷、钡、镉或硒)的限值。其中汞的要求是不能含有;锑、砷、钡、镉和硒测的是可溶性含量,限值均

16、为 0.1%,铅测试的是总量,限值为 600ppm。日本日本 日本玩具协会标准 ST2002 第一部分:物理和机械性能 该部分规定了从出生婴儿到 14 岁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安全要求。主要判断玩具中是否含有锐利边缘、危险的尖点,在进行滥用试验(压力,拉力、扭力、冲撞、跌落等试验)后判断是否含有小球或小零件,以免小孩吞咽造成窒息危害。对于重型静止玩具要判断其稳定性,避免坍塌所造成的伤害。其次该部分内容列举了玩具测试的方法,并规定了包装和标签的要求。第二部分:阻燃性 该部分主要涉及到戴在头上的玩具,包括头发和触须;供儿童进入的玩具(包括玩具帐篷);毛绒填充玩具等,根据其燃烧速度来判定是否合格,标准中规

17、定的最大燃烧速度为 30mm/s。第三部分:化学测试 该部分不仅规定了玩具材料的表面油漆、涂料、油墨中 8 大重金属的限量;还要求测试染色物质的迁移、含聚乙烯和聚氯乙烯的材料的要求、玩具中使用的纺织品的甲醛含量测试。中国中国 GB 6675-03 玩具安全要求 该标准分为三大部分:附录 A:机械和物理性能等同采用 ISO 8124-1:2000、附录 B:燃烧性能等同于 ISO 8124-2:1994、附录 C:特定元素的迁移等同 ISO 8124-3:1997。GB 5296.5-06 玩具的标识和使用说明 GB 9832-93 毛绒、布制玩具质量和安全 GB 14746-06 儿童自行车安

18、全要求 GB 14747-06 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GB 14748-93 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GB 14749-06 婴儿学步车安全要求 GB 13472-92 BMX 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其它其它 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8124-1:2000 玩具安全第 1 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相关的安全要求 ISO 8124-2:1994 玩具安全第 2 部分:阻燃 ISO 8124-3:1997 玩具安全第 3 部分:某些元素的转移 国际玩具标准是世界通用的玩具标准,三大部分的技术内容等同采用 EN71 标准。英国英国 BS 5665:Part 1/BS EN 71-1 物理和机械性能

19、BS 5665:Part 2/BS EN 71-2 阻燃性能 BS 5665:Part 3/BS EN 71-3 某些元素的转移 德国德国 DIN EN71-1 物理和机械性能 DIN EN71-2 阻燃性能 DIN EN71-3 某些元素的转移 法国法国 NF EN71-1 物理和机械性能 NF EN71-2 阻燃性能 NF EN71-3 某些元素的转移 说明:英国、德国、法国的玩具标准技术内容就是应用的欧盟玩具标准 EN71 的内容。澳大利亚澳大利亚 AS 1647.1-1990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 1 部分:一般要求 AS 1647.2-1992Admt.1-1995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

20、 2 部分:结构要求 AS 1647.3-1995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 3 部分:毒性要求 AS 1647.4-1980 儿童玩具安全要求第 4 部分:阻燃要求 澳洲澳洲/新西兰新西兰 AS/NZS ISO 8124-1:2002 物理和机械性能 AS/NZS ISO 8124-2:2003 阻燃性能 AS/NZS ISO 8124-3:2003 某些元素的迁移 AS/NZS ISO 8124 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通用的玩具标准,技术内容基本等同于国际玩具标准 ISO 8124。AS 1647 也是澳大利亚的玩具标准,现在采用较多的还是 AS/NZS ISO 8124,以便与国际标准的 3 大部

21、分统一起来。1.一 般 要 求:1.1.材 料:玩 具 生 產 用 的 材 料 應 是 新 材 料 或 是 經 過 處 理 使 其 有 害 物 不 會超 過 標 準 要 求.應 目 視 無 污 染,對 材 料 進 行 評 估 時,應 用 裸 眼 進 行 觀 察(不 應 通 過 放 大 鏡 觀 察).1.2.組 裝 玩 具:1.2.1.兒 童 組 裝 玩 具:標 準 使 用 于 兒 童 組 裝 的 部 件 以 及 組 裝 好 的 玩 具.1.2.2.成 人 組 裝 玩 具:標 準 適 用 于 組 裝 好 的 玩 具.根 據 裝 配 的 難 度 考 慮,需 要 時,組 裝 玩 具 應 有 詳 細

22、的 裝 配 指 引.如 果 它 是需 由 成 人 組 裝 或 裝 配 完 投 入 使 用 前 需 由 成 人 對 其 裝 配 情 況 進 行 檢 查,則應 特 別 指 明.1.3.軟 塑 料 片:1.3.1.玩 具 中 的 軟 塑 料 片,如 果 面 積 大 于 100mm100 mm,而 無 任 何 襯底,平 均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0.038mm;1.3.2.對 于 面 積 大 于 100mm100 mm,厚 度 小 于 0.038mm 的 軟 塑 料 片,其 上 任 何 一 30mm30 mm 的 面 積 上 至 少 有 該 面 積 的 1%開 孔;1.3.3.對 于 塑 料 氣 球

23、,條 件 1.3.1 的 要 求,適 用 于 沒 充 氣 或 沒 破 爛 的 雙 層厚 度.1.4.玩 具 袋:由 不 透 氣 的 材 料 做 成 的 玩 具 袋,如 果 開 口 周 長 大 于 380mm,不能 采 用 抽/拉 線 或 繩 作 為 封 口 方 法.1.5.玻 璃:供 3 歲 以 上 兒 童 玩 的 玩 具,在 滿 足 下 列 要 求 的 條 件 下 可 以 有 可 接 觸 及到 的 玻 璃(茶 具 可 能 使 用 陶 瓷 材 料):1.5.1.因 玩 具 中 的 功 能 設 計 必 須 使 用 玻 璃(例 如:光 學 玩 具/電 燈 泡.試 驗,裝 置 用 的 玻 璃).1.

24、5.2.是 用 于 加 強 作 用 的 玻 璃 纖 維.1.5.3.是 實 心 玻 璃 彈 子 或 用 于 做 公 仔 眼 睛 的 實 心 玻 璃 眼 睛.1.6.利 邊:玩 具 上 可 接 觸 的 邊 應 是 無 傷 害 性 的 非 功 能 利 邊,具 體 要 求 為:1.6.1.對 于 可 接 觸 到 的 金 屬/玻 璃 的 邊,應 不 是 有 傷 害 性 的 利 邊.1.6.2.對 于 厚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0.5mm 的 金 屬 片,如 果 搭 接 在 另 一 表 面 體 上,其 間 距 大 于 0.7mm,則 該 金 屬 片 的 邊 緣 應 符 合 1.6.1 的 要 求.1.

25、6.3.金 屬(含 螺 絲 等 緊 固 件)和 硬 的 聚 合 材 料 的 邊 緣,應 無 可 刺 傷 或 擦傷 皮 膚 的 皮 刺.1.6.4.對 于 功 能 必 需 用 的 利 邊(如 顯 微 鏡 的 蓋 玻 片),可 用 于 供 3 歲 以 上兒 童 玩 的 玩 具 中,但 潛 在 的 危 險 性 應 以 文 件 描 述 出 來.對 于 電 接 觸 功 能 的 邊 緣/顯 微 鏡 的 載 物 玻 璃 片 和 蓋 玻 片 認 為 是 功能 性 邊 緣,它 們 不 需 要 警 告 語.1.7.尖 點 和 鐵 線:鐵 線 和 可 接 觸 到 非 功 能 性 尖 點 應 是 無 傷 害 性 的,

26、具 體 要求 為:1.7.1.對 于 可 接 觸 到 的 尖 點,應 不 是 有 傷 害 性 的 尖 點(注:鉛 筆 的 頭 以 及類 似 的 寫/畫 用 具 的 頭 不 作 為 尖 點 考 慮).1.7.2.對 于 功 能 必 需 用 的 尖 點,可 用 于 供 3 歲 以 上 兒 童 玩 的 玩 具 中,但 潛在 的 危 險 性 應 以 文 字 描 述 出 來,並 符 合 4.5.要 求(對 于 電 接 觸 功 能的 尖 點,被 認 為 是 功 能 性 尖 點 不 再 需 要 警 告 語).1.7.3.供 3 歲 以 下 兒 童 玩 的 玩 具,見 2.1.3.1.7.4.對 于 那 些

27、含 有 金 屬 線,並 是 供 兒 童 彎 曲 的 玩 具,以 及 在 玩 具 中 起架 子/鋼 性/牢 固 性 作 用 的 金 屬 線 等,它 們 很 可 能 被 兒 童 變 曲 玩 耍(例 如 用 在 軟 件 填 充 玩 具 中 的 鐵 線),經 試 驗 後 金 屬 線 應 不 斷 裂 和產 生 尖 點,或 突 出 玩 具 的 外 表 面.1.8.凸 出 物:對 于 突 出 玩 具 的 表 面 垂 直/或 近 似 于 垂 直(以 最 不 利 的 位 置 試 驗)的 管/棒/桿 或 其 它 類 似 的 剛 性 部 件,可 能 傷 害 跌 倒 在 該 玩 具 上 的兒 童,應 加 以 保 護,

28、並 且,該 保 護 裝 置 在 經 受 試 驗 後,應 不 被 拉 掉.對 于 在 小 玩 具 上 的 凸 出 件,如 果 在 上 面 加 壓 力 時 翻 倒,不 會 有 傷害 性,則 該 項 要 求 不 適 用.對 于 玩 具 雨 傘/其 傘 骨 的 末 端 應 保 護.並 且,其 保 護 件 在 經 拉 力 試驗 後,如 果 脫 落,則 暴 露 的 末 端,應 無 利 邊 或 尖 點,此 外,暴 露 件 的 末端 的 直 徑 應 不 小 于 2mm,光 滑 無 毛 刺 近 似 于 圓 形 或 球 形.1.9.有 相 對 運 動 部 件 的 玩 具:1.9.1.傳 動 機 構:有 傳 動 機

29、 構 的 玩 具 以 及 用 鑰 匙 上 發 條 的 玩 具 和 有 啟 動手 柄 的 玩 具 應 滿 足 下 列 有 關 的 要 求:注:1.下 列 A/B/C 項 的 要 求 不 適 用 于 傳 動 功 能 較 小,不 會 夾 傷 手指 等 的 傳 動 機 構 玩 具.2.供 3 歲 以 兒 童 玩 的 玩 具,參 照 2.1.要 求 A.玩 具 在 經 過 跌 落 試 驗 和 沖 擊 試 驗 前/後,不 應 有 可 接 觸 到 的利 邊/尖 點,以 及 不 應 出 現 夾 傷 手 指 等 的 潛 在 危 險.B.有 傳 動 機 構 的 大 型 玩 具,在 經 過 翻 倒 試 驗 前/後

30、都 不 應 有 可接 觸 到 的 利 邊/尖 點 以 及 不 應 出 現 夾 手 指 等 的 潛 在 危 險.C.上 發 條 的 鑰 匙 以 及 啟 動 手 柄 與 玩 具 硬 性 外 殼 之 間 的 間 隙 應是 5mm 或 12mm.鑰 匙/手 柄 上 如 果 有 孔,其 孔 的 大 于 應 5mm.1.9.2.鉸 鏈:如 果 玩 具 的 兩 部 分 分 別 250g,並 用 一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的 鉸鏈 連 接,沿 組 裝 的 鉸 鏈 是 一 條 縫 隙 線,則 該 縫 隙 在 活 動 部 分 處 于任 何 位 置 時,都 應 插 不 入 5mm 的 棒 或 能 插 入 12mm

31、 的 棒.1.9.3.彈 簧:A.鐘 形 彈 簧:若 相 鄰 兩 圈 的 距 離 大 于 或 等 于 3mm,則 應 加 以 保護 或 使 其 不 可 接 觸.B.拉 力 彈 簧:在 彈 簧 承 受 40N 的 拉 力 時,若 相 鄰 兩 圈 的 距 離 大于 或 等 于 3mm,去 掉 拉 力 時 彈 簧 又 復 原,則 應 加 以 保 護 或 使 其不 可 接 觸.C.壓 縮 彈 簧:如 果 能 承 受 40N 壓 力 的 彈 簧 在 自 由 狀 態 相 鄰 兩 圈的 距 離 大 于 或 等 于 3mm,則 應 加 以 保 護 或 使 其 不 可 接 觸.如果 壓 縮 彈 簧 中 有 一

32、根 導 軸,使 得 手 指 探 針 A(3 歲)不 能 沿 簧距 間 隙 插 入 5mm 以 上,則 認 為,這 是 一 種 保 護.1.10.發 射 的 玩 具:1.10.1.一 般 要 求:?硬 性 的 發 射 物 的 端 頭 的 直 徑 應:2mm?在 發 射 物 的 碰 撞 表 面 上 的 彈 性 物,進 行 60N 拉 力 試 驗,應不 脫 落.注:沿 地 面/軌 道 以 及 其 它 表 面 飛 行 的 玩 具,不 作 為 發 射 玩 具.1.10.2.不 能 貯 存 能 量 的 發 射 玩 具:?飛 鏢 形 發 射 物 的 頭 應 是 鈍 的,或 有 碰 撞 面 積 不 小 於 3

33、cm的 彈 性 保 護 材 料,發 射 物 的 頭 應 是 非 金 屬,但 面 積 不 小 於3cm的 磁 性 材 料 圓 盤 除 外.?直 升 飛 機 以 及 類 似 上 升 飛 行 的 玩 具,其 螺 旋 槳 外 圍 應 有保 護 環.1.10.3.可 以 貯 存 能 量 的 發 射 玩 具:?最 大 發 射 動 能 應 不 超 過:對 於 無 彈 性 保 護 頭 的 發 射 物:0.08J 對 於 彈 性 發 射 物 和 有 彈 性 保 護 頭 的 發 射 物:0.5J?對 於 箭 形 發 射 物,如 果 最 大 動 能 大 於 0.08J,則 應 有 彈 性保 護 頭,並 且 其 彈

34、性 材 料 撞 擊 面 的 最 大 動 能 不 大 于0.16J/cm?對 於 能 發 射 非 玩 具 配 套 的 物 料 的 玩 具,以 及 發 射 動 能 大於 0.08J 的 玩 具,應 符 合 要 求 的 警 告 語.(為 了 減 少 造 成 眼睛 受 傷 的 危 險,強 烈 建 議 製 造 商 把 玩 具 設 計 成 除 玩 具 本身 專 用 彈 射 物 外 不 能 擊 發 其 它 彈 射 物).1.10.4.弓 和 箭:?箭 頭 應 是 非 金 屬 材 料,但 面 積 不 小 於 3cm的 磁 性 材 料 圓盤 除 外.?最 大 動 能 不 超 過:?0.08J 對 於 無 彈 性

35、 保 護 頭 的 箭?0.5J 對 於 彈 性 材 料 製 造 的 箭 或 有 彈 性 保 護 頭 的 箭.?箭 的 最 大 動 能 超 過 0.08J 時,應 有 彈 必 保 護 頭,並 且 其 單位 面 積 上 的 最 大 動 能 不 大 於 0.16J/cm.1.11.聲 響 玩 具:此 標 準 不 適 用 于 口 動 玩 具(如 哨 子/笛 子),兒 童 啟 動 的 玩 具(如 鼓)及 磁 帶 放 音 機/CD 放 音 機 和 其 它 類 似 的 電 子 玩 具,但 此 類 玩 具配 有 耳 機 或 耳 塞,則 須 符 合 此 要 求:?在 無 干 擾 的 場 合 測 量 近 耳 玩

36、具 發 出 的 A-加 權 聲 量 LpA 不 得 超 過80dB,使 用 Coupler 測 試 時,則 不 得 超 過 90dB.?由 搖 鈴 或 擠 壓 玩 具 發 出 的 A-加 權 單 相 發 射 聲 量 LpA 1s 不 得 超 過85dB.?由 搖 鈴 或 擠 壓 玩 具 發 出 的 C-加 權 聲 量 聲 量 峰 值 LpC Peak 不 得超 過 110dB.?如 果 玩 具 發 出 的 C-加 權 聲 量 聲 量 峰 值 LpC Peak 超 過 110dB,則應 提 醒 使 用 者 注 意 可 能 會 產 生 的 聽 力 損 害,見 4.8.2.供 3 歲 以 下 兒 童

37、 的 玩 具:2.1.一 般 要 求:注:本 要 求 不 適 用 於:紙 片/纖 維/橡 皮 筋/紗 絨/繩/絨 毛.蠟 筆/粉 筆/鉛 筆 等 類 似 的 無 可 拆 卸 部 件 的 書 寫/繪 畫 工 具.氣 球.造 型 用 粘 土 及 類 似 製 品.2.1.1.玩 具 以 及 可 拆 卸 的 零 件 應 不 是 小 物 件(按 小 物 件 試 驗),對 于 容 易推 或 拉 出 來 的 小 木 結,認 為 是 小 物 件.2.1.2.玩 具 經 扭 力 試 驗/拉 力 試 驗/跌 落 試 驗/沖 擊 試 驗 和 壓 力 試 驗 後,應不 產 生 可 接 觸 的 小 物 件/利 邊/尖

38、點,如 有 可 接 觸 的 彈 簧,則 應 符 合1.9.3.要 求.2.1.3.金 屬 物 品 的 尖 端 或 鐵 線 的 橫 截 線 段 如 果 2mm,則 認 為 是 一 個 潛在 的 危 險 尖 點.2.1.4.大 型 玩 具(重 量 大 于 4.5Kg,或 投 影 面 積 大 于 0.26m或 體 積 大 于0.08m)按 2.1.2.的 要 求 進 行 試 驗,但 用 翻 倒 試 驗 替 代 跌 落 試 驗.2.1.5.用 膠 粘 合 的 木 製 玩 具 以 及 粘 有 塑 料 圖 案 等 的 玩 具,在 經 受 2.1.2.中 規 定 的 試 驗 前,進 行 浸 泡 試 驗,(在

39、 浸 泡 試 驗 中,玩 具 上 松/脫 出的 油 漆 碎 片 不 認 作 小 物 件).但 厚 的 表 面 涂 層 碎 片(例 如 清 層 漆 層),本 標 準 認 作 是 小 物 件.注:本 要 求 對 2.1.5.不 適 用 于 大 型 玩 具/書 紙 片/紙 卡 等 類 似 玩 具.2.1.6.玩 具 表 面 和 可 接 觸 的 邊 緣 應 無 毛 刺.2.1.7.供 5 個 月 以 下 兒 童 玩 的 玩 具 的 外 殼,在 經 受 2.1.2.中 規 定 的 試 驗後 應 無 潛 在 有 傷 害 性 的 破 裂.如 破 裂 不 產 生 危 險 時 則 可 接 受.2.1.8.泡 沫

40、 材 料 玩 具 或 含 有 可 接 觸 的 泡 沫 材 料 的 玩 具,試 驗 時 其 夾 具 應無 對 泡 沫 材 料 產 生 影 響 結 果 的 損 壞.2.2.填 充 材 料:2.2.1.軟 的 填 材 料 中 應 無 金 屬 鐵 釘/針/刺 等 硬 的 或 尖 的 物 件.2.2.2.軟 的 填 充 玩 具,如 果 含 有 小 物 件(例 如 發 聲 部 件/鈴/碎 泡 沫)或 其填 充 的 泡 沫 材 料 能 被 撕 碎,則 其 外 罩 應 能 經 受 線 縫 以 及 紡 織 品 材料 的 拉 力 試 驗,如 果 產 生 破 裂 則 應 在 10N 力 下 不 能 插 入 探 針

41、A.2.3.玩 具 上 附 著 的 塑 料 片:對 于 附 著 的 玩 具 上 的 塑 料 片,如 果 按 塑 料 薄 膜 的 粘 附 性 試 驗 要 求 用0.04mm 厚 規 檢 測 證 明 能 插 入,然 後,按 線 縫 以 及 紡 織 品 材 料 的 要 求 進行 拉 力 試 驗,如 果 塑 料 片 被 拉 脫,並 且 面 積 大 于100mm100mm,則平 均 厚 度 應 0.038mm.2.4.玩 具 上 的 繩:2.4.1.玩 具 上 的 繩 的 最 小 厚 度 應 不 小 于 1.5mm.2.4.2.玩 具 上 的 繩 如 果 含 有 可 打 結 形 成 環 的 附 著 物,

42、則 自 由 長 度:?在 25N2N 的 拉 力 下 不 長 過 220mm.?在 25N2N 的 拉 力 下 如 果 繩 子 被 拉 斷,則 斷 繩 長 度 不 應 長過 220mm,其 斷 繩 應 是 在 不 改 變 連 接 特 性 的 情 況 下 可 再 次連 接 在 一 起.2.4.3.在 25N2N 拉 力 下 任 何 環 形 繩 的 周 長 應 不 超 過 380mm.2.4.4.有 自 收 縮 繩 的 玩 具,其 彈 簧 收 縮 力 應 小 于 10N.2.4.5.橫 跨 童 床/圍 欄/嬰 兒 車 等 上 固 定 的 繩,在 252N 拉 力 下 不 應 長 過750mm,並

43、且,伸 長 率 不 大 于 40%,警 告 語 應 符 合 要 求.2.5.充 有 液 體 的 玩 具:2.5.1.充 有 液 體 的 玩 具,在 經 過 有 關 試 驗 後,按(漏 液 性 檢 測)應 不 漏 液或 有 可 能 產 生 漏 液 的 裂 紋.2.5.2.充 有 液 體 的 出 牙 器 應 有 符 合 的 警 告 語 注:本 要 求 不 適 用 于 裝 有 液 體 的 電 池,以 及 裝 在 容 器 中 的 手 畫 涂 料 等.2.6.電 驅 動 的 玩 具 的 最 大 限 製 速 度:電 驅 動 的 座 騎 玩 具 的 最 大 速 度 不 應 超過 8Km/h 2.7.玻 璃

44、和 瓷 器:可 接 觸 的 玻 璃 和 瓷 器 不 能 用 于 供 3 歲 以 下 兒 童 玩 的 玩 具中.3.包 裝:3.1.對 于 軟 塑 料 袋,如 果 開 口 周 長 大 于 380mm,則 平 均 厚 度 應 不 小 于0.038mm.3.2.對 于 開 口 周 長 大 于 380mm 的 軟 塑 料 袋,開 口 處 不 應 有 收 縮 繩 等 類 似收 口 物 件.注:本 要 求 不 適 用 于:在 拆 開 包 裝 時,就 撕 爛 的 吸 塑 材 料 包 裝 膜.符 合 1.3.2 要 求 的 塑 料 袋.4.警 告 語 和 使 用 說 明:4.1.一 般 要 求:4.1.1.製

45、 造 商 或 代 理 商 或 進 口 商 的 在 歐 洲 共 同 體 國 家 內 的 名 稱/地 址 應出 現 在 玩 具 上 或 包 裝 上,並 且 清 晰/可 見/不 易 擦 掉.4.1.2.使 用 CE 標 志 代 表 聲 明 產 品 符 合 EUROPEAN COUNCIL DIRECTIVE 88/378/EEC 3 MAY 1998(歐 洲 共 同 體 委 員 會 指南),並 且 受 EUROPEAN COUNCIL DIRECTIVE 93/68/EEC 22 JULY 1993 中 所 述 有 關 CE 標 志 的 法 規 要 求 的 管 製.4.1.3.警 告 語/使 用 說

46、 明,應 使 用 玩 具 銷 售 國 的 官 方 語 言.4.2.不 是 供 3 歲 以 下 兒 童 玩 的 玩 具 的 警 告 語 要 求:Warning!“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6 months”of“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three years”.上 述 警 告 語:”不 適 用 于 3 歲 以 下 兒 童 玩”,其 後 還 應 加 上 適 當 的 危害 性 描 述,例 如:Due to include small parts.上 述 警 告 語 應 出 現 在 玩 具 上 或 零 售 包 裝 上,特

47、定 的 危 害 性 可 出現 在 說 明 書 等 上.上 述 警 告 語 可 用 EN71-6 中 的 圖 代 替.注:上 述 警 告 語 不 適 用 于 因 其 功 能/尺 寸/特 征/性 能 等 其 它 有 說 服 力 的原 因,明 顯 不 適 用 于 36 個 月 以 下 兒 童 玩 的 玩 具.4.3.對 水 上 玩 的 玩 具 的 警 告 語 要 求:水 上 玩 的 玩 上 以 及 包 裝 上 應 有 如 下 警 告 語:Warning!Only to be used in water in which the child within its depth and under sup

48、ervision.該 警 告 語 應 與 玩 具 表 面 顏 色 有 好 的 對 比 度,不 能 擦 掉.字 的 高 度3mm.對 于 充 氣 的 玩 具,則 該 警 告 語 離 氣 嘴 的 距 離 應 不 大 于 100mm.無 圖 案/文 字 表 明,該 玩 具 在 無 成 人 監 看 下 玩 是 安 全 的.4.4.對 功 能 性 玩 具 的 警 告 語 要 求:在 玩 具 或 包 裝 上 應 有 如 下 警 告 語:Warning!To be used under the direct supervision of an adult.如 果 不 小 心 使 用 將 會 有 危 險 時,

49、應 有 使 用 說 明 和 警 告 語.對 于 比 例 模 型 或 仿 真 玩 具,應 寫 明 不 應 放 在 幼 兒 可 接 觸 到 的 地方.4.5.對 功 能 性 尖 點 和 利 邊 的 警 告 語 要 求:有 功 能 性 尖 點 或 利 邊 的 玩 具 在 包 裝 上 應 有 警 告 語,以 及 使 用 說 明(適用 的 話).4.6.對 彈 射 玩 具 的 警 告 語 要 求:發 射 玩 具:如 果 能 發 射 非 玩 具 本 身 配 套 的 子 彈 應 指 明 潛 在 的 危 險.發 射 物(子 彈)的 最 大 動 能 大 于 0.08J,應 有 如 下 警 告 語:Warning

50、!Do not aim at eyes or face.4.7.對 仿 真 的 防 護 面 罩 和 頭 盔 的 警 告 語 要 求:仿 真 的 防 護 面 罩 和 頭 盔 玩 具 以 及 它 的 包 裝,應 有 如 下 警 告 語:Warning!This is a toy,Does not provide protection.4.8.發 聲 玩 具:發 出 高 的 脈 沖 聲 音(Lpc peak 110dB)的 玩 具 或 其 包 裝 上 應 有如 下 警 告 語:Warning!Do not use close to the ear!Misuse may cause damage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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