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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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1.1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法规依据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 2006 第 10 号)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2.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3.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4.境内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融资

2、的决议书(境内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境内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融资的书面说明);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 审核原则 1.境内居民个人应在其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分布于不同地区的,应选择其中一家主要企业所在地的外汇局集中办理登记。2.申请设立、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居民个人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的个人外,还包括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以下三类个人(不论是否持有中华

3、人民共和国合法身份证明文件):(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3.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前,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境外融资、股权变动或返程投资等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4.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 号文件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在如实披露其境内控制人信息并被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

4、资”后,如申请将该境外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适用本操作规程。该境外企业不受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完成前不得发生返程投资规定的限制。5.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按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授权范围 授权范围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2 1.2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法规依据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 2006 第 10 号)4.其他相关法

5、规 审核材料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2.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的,提供融资协议书(公募上市的需提供招股说明书)、融资资金到账通知并填写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3.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以外变更事项的,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4.原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汇局收回原件),并填写新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 审核原则 1.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变更事项的,应在融资资金首次到账后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融资变更登记手续的境外融资资金不得以投资、外债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2.

6、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企业的,应在企业设立或控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境外企业不得作为后续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合法主体。3.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应在调回境内之前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4.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其他变更事项的,可在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期间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集中办理变更登记。授权范围 授权范围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3 1.3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 法规依据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7、号)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 187 号)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 号)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 号)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 2006 第 10 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8.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

8、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 号)9.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 号)10.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 号)11.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审核材料 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并购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或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并购双方具有关联关系或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出具商务部的批复文件或批准证书);4.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并购的,提供

9、已生效的并购协议或文件;5.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6.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7.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并购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承诺书;8.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 审核原则 1.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并领

10、取 IC 卡。2.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不要求提供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3.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登记时无法提供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的,可不要求提供。但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 14 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将加注的字样去除。4.特殊目的公司已办理登记的,其返程投资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可为该返程投资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并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以并

11、购形式返程投资的,应审核商务部批准文件。4 5.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应提供一年期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6.新设或并购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 1000 万美元(含)且注册资本金低于投资总额 50的,不予办理登记。7.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外汇局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 8 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字样去除。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自工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

12、续,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应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授权范围 授权范围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5 1.4 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资本变动收入入账核准 法规依据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 2006 第 10 号)4.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 号)5.其他相关

13、法规 审核材料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3.银行出具的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4.完税证明文件或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申报单;5.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 审核原则 1.境内居民个人因特殊目的公司资本变动获得的收入调回境内的,需向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存放。2.账户开立(变更、注销)、账户内资金结汇按照现行资产变现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办理。授权范围 授权范围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6 1.5 境内居民

14、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法规依据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 2006 第 10 号)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2.特殊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权转让协议;3.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 审核原则 1.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变更后不再直接或间接被境

15、内居民个人持股或控制(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的除外),且境内居民个人将其转股或清算所得的境外收入按规定调回境内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2.境内机构并购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导致其注销登记的,该特殊目的公司原返程投资企业标识需从“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变更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非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境外机构并购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导致其注销登记的,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取消该特殊目的公司原返程投资企业标识。3.注销登记应当由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办理。授权范围 授权范围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7 1.6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法

16、规依据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2.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 2006 第 10 号)4.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2.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3.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4.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 2005 年 11 月 1 日以来,特殊

17、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含将上述款项用于境内再投资、转增资等);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 审核原则 1.境内居民个人截至申请日之前已经直接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且特殊目的公司已发生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的(如境外融资、股权变动、返程投资等),适用本操作规程。2.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 号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已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该境外企业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处理,境内居民个人无需为该境外企业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但该境

18、外企业控制的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供其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中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证明材料;(2)返程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3)2005 年 11 月 1 日至申请日之间,返程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含向境外支付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转增资等)。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后,再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非特殊目的公司返

19、程投资”标识。3.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汇发200575 号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其境内控制人信息或未被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如申请将该境外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适用本操作规程。4.境内居民个人应在其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补办登记;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分布于不同地区的,应选择其中一家主要企业所在地的外汇局集中办理登记。5.按照“先处罚,后补办登记”原则办理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审核违规要点:(1)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之前,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已经发生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2)返程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

20、诺;(3)2005 年 11 月 1 日至申请日之间,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含向境外支付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转增资等)。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后,再补办特殊目的公司登记。6.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的境内居民个人身份界定参照本操作规程中1.1项相关内容。7.被返程投资企业分布于不同地区的,登记地外汇局应将审核发现的涉嫌违规情况抄送相关分局(外汇管理部),由各相关分局(外汇管理部)分别进行处罚。处罚完成后,登记地外汇局可为申请人办理补登记手续。8.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按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

21、理。授权范围 授权范围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不能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8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居民(委托人)姓名:常住地: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境外企业名称 注册地 注册日期上市地 上市日期 净资产总资产 持股比例 合并报表金额 所持股份账面总价值:市场总价值:返程投资的境内企业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备案记录 本人声明:以上资料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人(或本人及本人所代理的所有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持股状况,如存在虚假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责任。本人保证按照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办理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

22、,并将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境外融资资金及境外分红、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本人(委托人)签名:经办人:审核人: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9 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情况登记表 金额部分按原币种填写 一、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基本信息 一、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基本信息 融资特殊目的公司名称 融资方式(公募/私募/可转债等)融资日期 本次融资金额 累计融资金额 合计-合计-二、已完成融资调回情况二、已完成融资调回情况 境内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直接投资形式调回 外债形式调回 新设(含增资)股权收购 发生额 余额 合计-合计-三、本次融资使用计划三、本次融资使用计

23、划 境外使用金额 境内使用金额 其中:直接投资方式调回 外债方式调回 10 2.1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法规依据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 187 号)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 号)4.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 号)5.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6.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

24、006171 号)7.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 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9.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 号)10.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审核材料 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4.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5.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

25、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6.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 审核原则 1.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 IC 卡。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方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3.外方投资者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按照本操作规程中 1.3 项办理。4.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进行合规性审核:(1)外方投资者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26、应审核境内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可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现存外商投资企业中,如属于此类“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可按照本条规定补办标识(补办标识的企业,应审核其在办理外汇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如存在虚假承诺,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后再补办标识)。(2)外方投资者由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提供其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证明材料。对于能证明境外权益形成合法性的,可为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并在直接

27、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5.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应提供一年期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6.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 1000 万美元(含)且注册资本金低于投资总额 50的,不予办理登记。授权范围 授权范围 1.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2.中外合作开发开采自然资源项目,工商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外方投资者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外汇登记、开户及外汇年检和注销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分支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11 2.2 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法规依据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8、第 532 号)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 187号)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 号)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 号)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 2006 第 10 号)7.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 号)8.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29、的通知(汇发200647 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10.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 号)11.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审核材料 1.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并购双方具有关联关系或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出具商务部的批复文件或批准证书);4.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转股的,提供已生效的转股协议或文件;5.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

30、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6.并购设立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承诺书;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 审核原则 1.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 IC 卡。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方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3.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不要求提供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4.外方投资者

31、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按照本操作规程中 1.3 项办理。5.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进行合规性审核:(1)外方投资者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审核境内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可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2)外方投资者由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提供其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证明材料。对于能证明境外权益形成合法性的,可为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并在直接 12 投资

32、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6.并购设立的外资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 1000 万美元(含)且注册资本金低于投资总额 50的,不予办理登记。7.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 8 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字样去除。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自工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应恢复

33、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授权范围 授权范围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13 2.3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法规依据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 187 号)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 号)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 号)6.关于外国投

34、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 2006 第 10 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8.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增资变更登记 审核材料 一、增资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5.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

35、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6.外资房地产企业增资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二、减资变更登记 二、减资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外方出资全部减掉的,应验后收缴);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5.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参加当年外汇年检的提供);6.在前述材料不能

36、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三、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三、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5.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14 6.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主管部门已受

37、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7.已生效的转股协议或文件;8.外资房地产企业中方股权转让外方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9.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四、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四、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 1.商务主管部门变更后的批准证书;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主管部门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五、迁移五、迁移 1.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验后收缴);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

38、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六、注销(含注销预登记)六、注销(含注销预登记)1.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IC 卡(验后收缴);3.到期清算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的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

39、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审核原则 审核原则 1.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方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变更登记后境内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再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所在地外汇局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取消其返程投资标识。2.外方投资者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提交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证明文件。3.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进行合规性审核:(1)外方投资者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审核境内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可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该外

40、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2)外方投资者由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提供其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证明材料。对于能证明境外权益形成合法性的,可为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并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4.减资变更登记时,财务审计报告中(企业尚未参加当年外汇年检)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年检数据中(企业已参加当年外汇年检)显示企业存在账面亏损或外方投资者出资尚未完全到位的,书面申请中应明确说明本次减资是否用于减少账面亏损或调减外资尚未投入的资本。外

41、商投资企业为减少账面亏损或调减的资本为外方投资者尚未投入的,不得批准此部分减资的对外购付汇。授权范围 授权范围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办理。15 附表 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 ()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批准日期:(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A、B、C):A()(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A、B、C):A()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

42、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B()B()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

43、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C()C()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公章:申请日期:16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 单位名称(盖章):注册币种:单位名称(盖章):注册币种:一、企业基本信息 一、企业基本

44、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期限 企业英文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工商注册日期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 外方所占注册资本 外方出资比例(%)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特殊经济区标志 上市情况(1-未上 2-境内 3-境外)企业性质 行业性质 返程投资情况 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非返程投资 境内居民境外 投资项目号 二、外方投资者信息 二、外方投资者信息 投资者名称 国别(地区)实际控制人 所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货币 实物 无形资产 股权 其他出资形式 现汇 跨境人民币 其他 合计-合计-三、中方投资者信息 三、中方投资者信息 投资者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

45、业执照号码 所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货币 实物 无形资产 股权 其他出资形式 现汇 跨境人民币 其他 合计-合计-注释:注释:外方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栏。中方投资者为个人时“营业执照号码”填写“有效身份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可不填。17 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除已订立并通过审批的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合同等法律文件外,中外方投资者没有订立任何其他的法律文件对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私下约定或变更,没有私下订立股权回购、资产回购、减资、股权变更等协议保证任何一方实现固定回报或其他债务性融资。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公章:申请日期

46、:18 附表 2: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 ()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批准日期:并购方式:转股并购 增资并购(请企业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况选择 A、B、C):A()并购方式:转股并购 增资并购(请企业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况选择 A、B、C):A()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

47、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B()B()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C(

48、)C()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本次交易的相关支付结算安排均遵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隐瞒信息规避监管的行为。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本次交易的相关支付结算安排均遵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隐瞒信息规避监管的行为。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后附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

49、汇登记信息表。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公章:申请日期:19 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 单位名称(盖章):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币种:单位名称(盖章):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币种:一、并购前各投资者出资信息 一、并购前各投资者出资信息 投资者名称 国别(地区)所占注册资本本次转让注册资本 转让对价 合计-合计-二、外方投资者认购增资信息(增资并购)二、外方投资者认购增资信息(增资并购)投资者名称 国别(地区)认购注册资本 认购对价 货币 实物 无形资产 股权 其他出资形式 现汇 跨境人民币 其他 合计-合计-三、外方投资者转股收购信息(转股并购)三、外方投资者转股收购信息(转股并购)股权受让方

50、(外方)股权出让方(中方)受让注册资本 股权购买对价货币 实物 无形资产 股权 其他出资形式 现汇 跨境人民币 其他 合计-合计-四、并购后各投资者出资信息 四、并购后各投资者出资信息 投资者名称 国别(地区)所占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投资者类型(见注释)证件类型证件编码 联系电话 合计-合计-注释:投资方为境内机构的可选填:中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其他企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为境外个人的可填写:台港澳居民、台港澳以外的外籍自然人、华侨、绿卡持有者、其他。20 附表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表(增资类)(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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