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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汉坤律师事务所?北京?上海?深圳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简述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简述 为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75 号文”)管理原则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简化操作流程,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 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19 号文”)。该通知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相比此前 75 号文的操作规程,19 号文针对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进行了较多的调整和简化,其中较为重要的规定和变化如下:1、19 号文之前的号文之前的 75 号文
2、其他操作规程的效力号文其他操作规程的效力 根据19号文的规定,此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0977 号,以下称“77 号文”)中有关规定与 19 号文不一致的,以19 号文的规定为准。2、境内居民法人在、境内居民法人在 75 号文系统下的登记号文系统下的登记 19 号文仅针对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规定了外汇登记操作规程,而不再针对境内居民法人办理 75 号文系统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此外,根据 19 号文,如果境内居民法人所持股或控制的境外企业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其应根据相关规定
3、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即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3、受理登记机构及境内企业的要求的变更、受理登记机构及境内企业的要求的变更 相较于 77 号文,19 号文针对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办理外汇登记的受理登记机构进行了调整。根据 19 号文,境内居民个人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国家外汇 2011 年 07 月 28 日 汉坤律师事务所?北京?上海?深圳 管理局地方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登记;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分布于不同地区的,应选择其中一家主要企业所在地的外管局集中办理登记。就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
4、汇登记,19 号文仅要求提供“境内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融资的决议书(境内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境内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融资的书面说明)”及“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而不再按照 2007 年发布的 106 号文以及 77 号文的要求提供境内企业近三年的财务状况文件,即不再要求境内居民个人拥有的境内企业或权益须有三年历史。4、简化变更登记手续、简化变更登记手续 19 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的类型和事项进行了分类,并简化了变更登记的手续,除重大事项外的一般变更登记可在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时集中办理,具体如下:?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变更事项的,应在融资资金首
5、次到账后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融资变更登记手续的境外融资资金不得以投资、外债等形式调回境内使用。?经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企业的,应在企业设立或控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境外企业不得作为后续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合法主体。?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应在调回境内之前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其他变更事项的,可在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期间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原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地外汇局集中办理变更登记。5、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19 号文首次引入了“非特殊目的公
6、司返程投资”这一概念及规则。根据 19 号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居民法人通过不属于 75 号文下的“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经外管局确认可被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此外,根据 19 号文,境内机构如通过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如境内机构就该境外企业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可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该返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6、补登记要求、补登记要求 19 号文明确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具体操作规程。在办理中需提交的文件包括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审计 20
7、05 年 11 月 1 日以来,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含将上述款项用于境内再投资、转增资等)”)。补登记按照先处罚后登记的原则办理,外管局审核违规要点包括:“(1)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之前,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是否已经发生实质性资本或股权变动;(2)返程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3)2005 年 11 月 1 日至申请日之间,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 汉坤律师事务所?北京?上海?深圳 项(含向境外支付利润
8、用于境内再投资、转增资等)。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后,再补办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此外,补登记规程中还特别提到境内居民个人如通过非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返程投资,应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具体办理时外管局应按如下原则办理:“(1)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供其境外权益形成过程中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证明材料;(2)返程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3)2005 年 11 月 1 日至申请日之间,返程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先行回收投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含向境
9、外支付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转增资等)。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罚后,再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7、其他重要规定、其他重要规定 19 号文针对“境内居民个人”的认定标准仍保持和沿用了此前 77 号文、106 号文的规定及标准。此外,19 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和返程投资外汇登记,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的关联及监管。根据 19 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变更登记时,均需向外管局进行特别声明,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属于以下三种情况中的具体之一:“A()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
10、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B()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
11、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C()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以上是我们对 19 号文的初步总结。实践中外管局就 19 号文的具体适用及操作实践可能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并且不同外管局的具体标准和尺度也可能不尽一致。如您就该等规定及具体实践有任何问题,欢迎您与我们进一步联系。汉坤律师事务所编写汉坤法律评述的目的仅为帮助客户及时了解中国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上述有关信息不应被看作是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
12、据,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如您对上述内容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汉坤律师事务所的下列人员联系:特别声明特别声明联联 络络 我我 们们北京总部 电话:+86-10-8525 5500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办公楼 C1 座 906 室 邮编:100738 陈容陈容 律师:律师:电话:+86-10-8525 5541 Email: 孙敏煜孙敏煜 律师:律师:电话:+86-21-6080 0907 Email: 王哲王哲 律师:律师:电话:+86-755-3680 6518 Email: 上海分所 电话:+86-21-6080 0909 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709 室 邮编:200040 深圳分所 电话:+86-755-3680 6500 地址:中国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益田路 4068 号卓越时代广场 4709 室 邮编:518048 Copyright20042011 HanKunLawOffices AllRights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