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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细则(2011年6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法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依据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结合法学院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旨在于实现学院对学生的思想教育、行为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相结合,促使学生梳理和总结自己的成长历程,实现全面发展、健康成才。第三条 凡在法学院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应依据本细则参与测评,其中入学第一年的学生、延期毕业的学生、上一学年因病、因事休学或停学一个学期以上(含)的学生、留学生除外。
2、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每学年奖励评比、奖学金评审的主要依据。原则上获得奖励、奖学金的同学,其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应为优秀或良好。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可作为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重要参考和依据。第二章 测评内容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三部分:学习成绩、基本素质和创新能力,最终测评结果量化分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根据班级得分自高至低排序,按比例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原则上测评结果为优秀、良好者在全班同学中的比例分别不超过20%和60%。第七条 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是学习成绩总评、基本素质总评、创新成果总评三项之和。学习成绩测评不合
3、格或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其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第八条 学习成绩测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测评按学年计算,课程范围包括本学年专业必修课程和其他需要列入测评范围的全校必修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满分为60分。博士研究生在上一学年如无学术违纪情况,则学习成绩测评得分为60分。第十条 凡上一学年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无论是否在测评范围内),则视为该生的学习成绩总评不合格,但经重修及格的,以重修成绩为准。第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修养、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明行为和实践活动五个方面,具体要求如下。(一)思想修养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2
4、.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3.顾全大局,关心集体,乐于奉献,能正确处理个人、社会与集体的关系。4.注意提高个人品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明礼诚信,公道正派。5.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团结同学,互助互爱。(二)学习态度1. 本科生遵守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研究生遵守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2.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3.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尊敬师长,谦虚好学,认真参与教学活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三)身心健康1.树立身心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
5、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自觉加强文艺与美学修养。2.认真上体育课,完成体育达标要求,积极参加早操、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3.注重提高心理品质,努力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四)文明行为1.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2.遵守北京大学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五)实践活动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和实习任务。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性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其他集体活动。3.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和学校各单位组织的能力培养与科技竞赛活动。4.热爱劳动,提高动手能力与生活自理能力。第十二条 基本素质测评应在学生
6、个人学年总结的基础上进行班级民主评议,围绕思想修养、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明行为和实践活动五个方面进行量化打分,在学生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各班级结合本班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第十三条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满分为10分,每位同学的基本素质测评基准分为6分,以0.5分为评分间隔,凡上一学年内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第十四条 基本素质测评由班级同学进行互评打分,分别去掉5个最低分和5个最高分后,计算出平均值,自高至低排序后上报学院。学院根据各班基本素质测评排序进行平衡调整,每班排序第一的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为10分,以此顺位递减0.02分得出各班最终基本素质测评得分,并保证同一年级各
7、班最低分数一致。第十四条 创新能力测评:是指学生在每学年度通过利用特长、发挥创造精神而在学术科研、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成果。学院鼓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对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成果予以肯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加分。创新能力测评得分满分为30分,其中,基础分为20分,创新能力测评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第十五条 在学术科研方面,依据法学院学术成果加分规则,学院对取得学术科研成果的学生应予以加分。第十六条 在社会工作方面,在学校各部门、各学生组织社团以及法学院院内担任学生干部达到一定时间段的学生,依据法学院社会工作加分规则,学院视其责任大小和工作表现,决定
8、是否加分。第十七条 在文体活动方面,对参加学院活动和校级以上(含校级)文体竞赛,表现优异并获得名次者,依据法学院文体活动加分规则,学院视其实际表现和所获成绩予以加分。第十八条 对在重大社会活动和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和获得表彰,或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在校内外乃至国内外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学生,由学生个人提交申请,经学院测评领导小组裁定,视其贡献大小予以加分。第十九条 学生申报创新能力成果加分,须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同一创新成果带来的多项荣誉只能申报一项加分,不得重复累加。凡在创新成果测评中故意弄虚作假、虚报成果者,经核实后取消全部加分,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并
9、依据相关校纪校规进行处理。第三章 测评机构与测评程序第二十条 法学院成立专门的测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素质综合测评,监督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是法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主要执行机构。第二十一条 法学院各班级应当成立班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班级测评小组”),班长、班级党支部负责人、团支书为小组固定成员,各班还应当根据本班实际情况邀请本班学生代表作为小组成员共同开展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工作小组成员人数应在五人(含)以上,班长为小组联络人。第二十二条 基本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首先由学生本人向班级测评小组提交学年总结,然后在班主任或辅导员主持下,
10、召开班级大会对班级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核算出初步得分后反馈给全班同学,听取意见。第二十三条 创新成果的加分,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充分的证明材料,经班级测评小组核实上报,学院测评领导小组最终审核确定加分数值。学生创新成果的加分情况应向所在班公布,听取意见。第二十四条 以上各项测评结果经班级测评小组汇总,报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间,学生有权向测评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申诉,测评领导小组应作出及时、妥善的处理。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本细则保有最终解释权。第二十六条 如有本细则规定之外的情况发生,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后加入细则规定中。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在全院范围内施行。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附件一:法学院学生创新能力测评加分规则附件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计算方式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总分(满分100分)课程成绩(百分制)0.6(满分60分)+基本素质测评分数(满分10分)+创新能力测评分数(满分30分)注:1、本科生课程绩点转化为百分制公式:课程成绩(百分制)=课程加权平均绩点25; 2、总分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博士研究生总分(满分100分)学习成绩测评分数(60分)+基本素质测评分数(满分10分)+创新能力测评分数(满分30分)注:总分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