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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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达到以你应该达到以下目标:下目标:1、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特征、种类;2、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一些常、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一些常用条款;用条款;3、理解人身保险合同主体间的、理解人身保险合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本章内容:本章内容: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内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内容容 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典型案例典型案例 本章小结本章小结 主要名词主要名词 本章自测题本章自测题第第四四章章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

2、、人身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概念一、人身保险合同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合同基本内容是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合同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经常面临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或因年老丧失劳

3、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经常面临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原因导致经济收入减少或生活困难等威胁,为了消除或转移这些可能发生的动能力或其他原因导致经济收入减少或生活困难等威胁,为了消除或转移这些可能发生的风险,往往通过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方式来解决。这样,当合同约定的事件出现时,保险风险,往往通过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方式来解决。这样,当合同约定的事件出现时,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从而既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又可以维护社会安定,满足人们人负责给付保险金,从而既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又可以维护社会安定,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的生活需要。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二、人身保险

4、合同的特点(一一)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定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确定由于人的寿命或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就无法通过保险由于人的寿命或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就无法通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与条件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人身保险合同属于定额保险合同

5、人身保险合同属于定额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医疗费用保险除外医疗费用保险除外)中不存在超额保险中不存在超额保险,也不存也不存在不足额保险,更不存在重复保险。另外,在很多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规定保险人在一定在不足额保险,更不存在重复保险。另外,在很多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规定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每次给付保险金的数额,而不规定保险金额,也就是说不确定最高给付限额。如养时期内每次给付保险金的数额,而不规定保险金额,也就是说不确定最高给付限额。如养老年金保险,由于被保险人生存期限无法确定,因此只约定每期领取金额,而一般不约定老年金保险,由于被保险人生存期限无法确定,因此只约定每期领取金额,而一般不约定最高

6、限额,领取保险金的次数及总额只有到被保险人死亡时才能知道。最高限额,领取保险金的次数及总额只有到被保险人死亡时才能知道。(二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约定给付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事件后,保险人依合同中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事件后,保险人依合同中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以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也不实行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因为人的生、死、伤、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也不实行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因为人的生、死、伤、残、病等情形是无法从经济上衡量其实际损失额的。以伤残为例,伤残可能会使一个收入残、病等情形是无法从经济上衡量

7、其实际损失额的。以伤残为例,伤残可能会使一个收入和地位都很高的人变得一贫如洗,身无长技。要想精确计算伤残给一个人带来的损失几乎和地位都很高的人变得一贫如洗,身无长技。要想精确计算伤残给一个人带来的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被保险人可以持有若干份保险单,并可依这些合同分别取得保险金。如果事是不可能的。被保险人可以持有若干份保险单,并可依这些合同分别取得保险金。如果事件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还有权按照有关法律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当然在人身保险件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还有权按照有关法律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当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也有例外,如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不仅可以采取约定给付方式,也可采取补偿合同中

8、也有例外,如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不仅可以采取约定给付方式,也可采取补偿方式。因为医疗费用的发生是确定的,与一般的财产保险类似。方式。因为医疗费用的发生是确定的,与一般的财产保险类似。(三三)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根据我国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的规定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加以确认。这是由保险标的不同决定的。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加以确认。这是由保险标的不同决定的。(四四)人身保险合同一

9、般为长期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长期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长期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其保险期间通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长期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其保险期间通常在五年以上,有的险种则贯穿人的一生。保险期间可分为交费期、领取期两个阶段,有常在五年以上,有的险种则贯穿人的一生。保险期间可分为交费期、领取期两个阶段,有些情形交费期长而领取期短,有可能交费三十年而到期后一次领取全部保险金;有些情些情形交费期长而领取期短,有可能交费三十年而到期后一次领取全部保险金;有些情形交费期长,而领取期也长;有的险种无论在交费期内,还是在领取期内,都给被保险人形交费期长,而领取期也长

10、;有的险种无论在交费期内,还是在领取期内,都给被保险人一定的保险保障一定的保险保障;有些险种交费期就是保险保障期有些险种交费期就是保险保障期;而有些险种在交费期内段有保险保障而有些险种在交费期内段有保险保障,只有在领取期才享有保障。这些都是由具体险种、不同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来确定的。只有在领取期才享有保障。这些都是由具体险种、不同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来确定的。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一一)按照投保方式分类,可以分为个人人身保险合同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按照投保方式分类,可以分为个人人身保险合同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在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中在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只能是单一的被保险人只

11、能是单一的,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提供保障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提供保障,如个人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等。如个人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等。团体人身保险是指一张保险单承保某一单位内全体或大多数成员的人身保险合团体人身保险是指一张保险单承保某一单位内全体或大多数成员的人身保险合同,如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等。同,如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等。(二二)按照保险期间分类,可分为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和短期人身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期间分类,可分为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和短期人身保险合同长期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长期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如终身人寿保险合同如终身人寿保险合同,保险期限持续到

12、被保险人死亡。保险期限持续到被保险人死亡。短期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下短期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下(包括一年包括一年)的人身保险合同的人身保险合同。如航空人身如航空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只持续几个小时甚至更短。意外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只持续几个小时甚至更短。(三三)根据保障范围分类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根据保障范围分类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主要的分类方式。这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主要的分类方式。1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寿保险合同是以

13、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的人身保险合同。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人寿保险合同通常可分为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生存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人寿保险合同通常可分为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生存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死亡保险合同;以及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均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死亡保险合同;以及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均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生死两全保险合同三种。年金保险合同属生存保险合同中的一种。生死两全保险合同三

14、种。年金保险合同属生存保险合同中的一种。2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也称疾病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患病或因疾病导致残疾健康保险合同也称疾病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患病或因疾病导致残疾、死亡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它包括收入损失保险合同、疾病保险合同、医死亡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它包括收入损失保险合同、疾病保险合同、医疗保险合同等。疗保险合同等。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致残、致死为保险

15、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它包括普通伤害保险、特种伤害保险、致残、致死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它包括普通伤害保险、特种伤害保险、寿险附加伤害保险等。寿险附加伤害保险等。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内容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内容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其他保险合同有着很大的区别。也就是说,除合同总论中提到的任何保险合同义务关系与其他保险合同有着很大的区别。也就是说,除合同总论中提到的任何保险合同中都应具有的主体间相互权利、义务外,它还有法律规定的人身

16、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内容。中都应具有的主体间相互权利、义务外,它还有法律规定的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内容。一、不可争条款一、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对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足以影响保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

17、合同,对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因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有任何隐瞒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因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欺骗。如果在投保时,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囚过失遗漏而作不实申报,足以影响保险人对或欺骗。如果在投保时,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囚过失遗漏而作不实申报,足以影响保险人对于风险的估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由于涉及此条款的合同为长期性合同,如果不加于风险的估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由于涉及此条款的合同为长期性合同,如果不加以限制,保险人有可能滥用这一权利,而使被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经过长以

18、限制,保险人有可能滥用这一权利,而使被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经过长时间后要查明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履行厂如实告知义务非常困难,这样往往容易引起纠纷,时间后要查明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履行厂如实告知义务非常困难,这样往往容易引起纠纷,而且引起纠纷后,也很难处理。因此,法律规定一个期间,要求保险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审而且引起纠纷后,也很难处理。因此,法律规定一个期间,要求保险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审查,并有权解除合同,一旦超过该期限,保险人不得再主张合同解除或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查,并有权解除合同,一旦超过该期限,保险人不得再主张合同解除或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从而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和便于解决纠纷。责任

19、,从而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和便于解决纠纷。保险法第保险法第 54 条第一款规定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费,但从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但从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由此看出由此看出,保险人在投保人不屈行如实告知保险人在投保人不屈行如实告知义务义务(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保险人这一权利的

20、行使也受到了时间但保险人这一权利的行使也受到了时间上的限制。即自签订合同之后的二年内,保险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上的限制。即自签订合同之后的二年内,保险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超过二年以后,保险人则失去这一权利。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超过二年以后,保险人则失去这一权利。在国际上,通常是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等方面适用这一条款,而我国这一条款只适用于在国际上,通常是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等方面适用这一条款,而我国这一条款只适用于年龄方面。其他方面则要靠保险合同来进行特别约定。年龄方面。其他方面则要靠保险合同来进行特别约定。二、年龄误告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

21、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限制年龄的情况而设立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限制年龄的情况而设立的。法律与保险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对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调整保险人真实年龄对保险费或保险金进行调整。我国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第第 54 条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三款规定:“投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

22、正井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更正井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根据我国法律,此条规定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根据我国法律,此条规定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合同,还包括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

23、真实,而真实年龄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合同,还包括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已逾二年的有效合同。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已逾二年的有效合同。年龄误报时保险费年龄误报时保险费(或保险金或保险金)的调整有以下两种情况:的调整有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尚未发生或期限尚未到达时,发现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其一,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尚未发生或期限尚未到达时,发现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在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及时进行调整,发现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龄不真实。在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及时进行调整,发现投保

24、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尽早通知投保人补交过去少交的保险费或按原交纳的保险费数额调整保险金额。险费的,尽早通知投保人补交过去少交的保险费或按原交纳的保险费数额调整保险金额。发现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应予以及时清算并退还投保人。发现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应予以及时清算并退还投保人。其二其二,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或期限到达时合同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或期限到达时,发现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发现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如果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只能按照实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只能

25、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如果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保险人应该将多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如果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保险人应该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如果由于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保险人多支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如果由于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将多领的保险金退还保险人。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将多领的保险金退还保险人。三、宽限期条款三、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宽限期条款是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

26、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 1 个月或个月或 2 个个月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一般情况下,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一般情况下,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交纳其他各期保险费。但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较长,一时疏忽或者经济困当按期交纳其他各期保险费。但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较长,一时疏忽或者经济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使投保人没能在约

27、定的期限按时交付保险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保险难或其他客观原因使投保人没能在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付保险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保险人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将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均受到损害。为了防止上述人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将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均受到损害。为了防止上述原因造成保险合同失去效力,也为了巩固保险业务的发展,在合同里,一般规定有三十至原因造成保险合同失去效力,也为了巩固保险业务的发展,在合同里,一般规定有三十至六十天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日期。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交付保险费,合同仍然六十天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日期。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交付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

28、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应承担给付责任。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应承担给付责任。我国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第第 58 条规定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合同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法定宽限期为六十日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法定宽

29、限期为六十日,如合同中有其他有关约定如合同中有其他有关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则按照约定执行。另外,超过宽限期后,投保人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有两种结果:第一,保险合同效另外,超过宽限期后,投保人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有两种结果:第一,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第二,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减少,力中止;第二,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减少,保险合同的其他条件不变,投保人也不必再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其他条件不变,投保人也不必再交纳保险费。四、中止、复效条款四、中止、复效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

30、同失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给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结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给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交纳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一旦投保人重新具备交纳保险费的能束后仍未交纳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一旦投保人重新具备交纳保险费的能力并且愿意补交合同

31、效力停止期间保险费本息,保险合同效力将恢复。但如果这一中止期力并且愿意补交合同效力停止期间保险费本息,保险合同效力将恢复。但如果这一中止期限届满,投保人仍未能就复效问题与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并补交保险费,那么保险人有权限届满,投保人仍未能就复效问题与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并补交保险费,那么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中止期限为二年。解除保险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中止期限为二年。我国保险法第我国保险法第 59 条规定条规定:“依照前条依照前条(第第 58 条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

32、中止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复效条款对投保人来讲,要比重新订立保险合同更为有利。因此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复效条款对投保

33、人来讲,要比重新订立保险合同更为有利。因此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为了防止逆选择要详细了解中止期间被保险人的情况,往往要求投保人申请复效时提供人为了防止逆选择要详细了解中止期间被保险人的情况,往往要求投保人申请复效时提供一些必要的证明,如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证明、体检证明等。一些必要的证明,如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证明、体检证明等。五、自杀条款五、自杀条款所谓自杀,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则不能所谓自杀,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则不能称为自杀。在人寿保险合同中,称为自杀。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主要是为厂避免

34、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主要是为厂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但自杀甲竟是死亡的一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但自杀甲竟是死亡的一种,有时被保险人遇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失常亦会做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非是在有意有时被保险人遇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失常亦会做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非是在有意图谋保险给付金。为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图谋保险给付金。为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责任条款将自杀列入保险责任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但规定在

35、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通常是两年通常是两年)被保险人的自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根据心理学的调查,一个人在一二年以前即开始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根据心理学的调查,一个人在一二年以前即开始自杀计划,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二年期限井最终实施是不可能的。因此,自杀条款的规自杀计划,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二年期限井最终实施是不可能的。因此,自杀条款的规定既可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也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定既可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也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我国保险法第 66 条规定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

36、险人自杀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该条第二款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另外在保险实践中,根据长期险中止、复效条款的特点,计算自杀条款责任年限还有另外在保险实践

37、中,根据长期险中止、复效条款的特点,计算自杀条款责任年限还有另一个始点另一个始点,那就是自保险合同复效时起重新计算那就是自保险合同复效时起重新计算。此条的适用此条的适用,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前提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前提。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在长期人身保险中,保险费率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在长期人身保险中,保险费率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长期性带有生存给付保险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很大比重的储组成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长期性带有生存给付保险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费。于是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

38、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蓄保险费。于是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并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除定期死亡保险外,每一张长期的延伸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除定期死亡保险外,每一张长期保险单在积累保险费一段时间后,都包含有可观的现金价值。我国保险法规定交费满保险单在积累保险费一段时间后,都包含有可观的现金价值。我国保险法规定交费满两年的人身险合同即产生现金价值。但也有一个条款是例外的,即自杀条款,其中规定,两年的人身险合同即产生现金价值。但也有一个条款是例外的,即自杀条款,其中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39、合同,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二年内自杀,应计算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无论其是否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二年内自杀,应计算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无论其是否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我国保险法中,虽然未对现金价值作详细解释,但从很多条款中均体现出来不丧我国保险法中,虽然未对现金价值作详细解释,但从

40、很多条款中均体现出来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的精神失现金价值条款的精神。如第如第 59 条条、第第 65 条条、第第 66 条条、第第 67 条条、第第 69 条等有关解除合条等有关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中,均有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中,均有“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字样。的字样。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虽然现金价值由保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虽然现金价值由保险人运用保管,但实际上仍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当退险人运用保管,但实际上仍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

41、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即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某些义务而致使保险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即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某些义务而致使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不会丧失而仍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同解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不会丧失而仍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人一般都把这种现金价值列在保险单上,当投保人不愿意继续交纳保险费时,投保险人一般都把这种现金价值列在保险单上,当投保人不愿意继续交纳保险费时,投保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笔现金价值。其方式有如下几种:保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笔现金价值。其方式有如下

42、几种:1 申请退保。在申请退保时,现金价值往往体现为退保金。申请退保。在申请退保时,现金价值往往体现为退保金。2 投保人可以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险费,向保险人申请保同类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险费,向保险人申请保同类保险的“减额交清保险减额交清保险”。改保后的保险合同改保后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只对将来给付的保险金作相应调整保险人只对将来给付的保险金作相应调整,减少给减少给付数额,而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不变,投保人也不用再续交保险费。付数额,而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不变,投保人也不用再续交保险费。3 投保人可以按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险费投保人可以按保

43、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险费,向保险人申请变更为向保险人申请变更为“展期定期展期定期保险保险”,主要指的是定期死亡保险主要指的是定期死亡保险。变更后变更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主要内容会保险期限等主要内容会有所改变,而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一致。投保人无须再交纳续期保有所改变,而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一致。投保人无须再交纳续期保险费。险费。4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险费宽限期期满前书面声明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险费宽限期期满前书面声明,在分期保险费于超过宽限期仍在分期保险费于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续期保险费

44、进行垫交,但此项垫交的保险费,投未交付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续期保险费进行垫交,但此项垫交的保险费,投保人要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偿还保险费并补交利息保人要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偿还保险费并补交利息。在垫交保险费期间在垫交保险费期间,保险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合同持续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当现金价值垫交不足时,投保人也未补交,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当现金价值垫交不足时,投保人也未补交,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以上以上 2、3、4 所涉及的情况,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有该类条款的基础上,才可选择。否所涉及的情况,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有该类条款的基础上,才可选择。否则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则其不适用于

45、人身保险合同。七、保单贷款七、保单贷款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质押是一种担保形式,它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保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主要是质押是一种担保形式,它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保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主要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者将其某种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指债务人或者第三者将其某种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46、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能够兑现质押的权利,来偿还债务。债务入或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能够兑现质押的权利,来偿还债务。债务入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一般来说,人身保险的保险单具有一定数量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来源于投保人平时一般来说,人身保险的保险单具有一定数量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来源于投保人平时交纳的保险费,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之前,属于投保人所有。在一定意义上说,交纳的保险费,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之前,属于投保人所有。在一定意义上说,保险单是一种有价值的单证,也是投保人拥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权利凭证。在进行质押保险单是

47、一种有价值的单证,也是投保人拥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权利凭证。在进行质押贷款时,投保人应将保险单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如果债权人不是其投保的保险人,应通知贷款时,投保人应将保险单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如果债权人不是其投保的保险人,应通知该保险人。出质后,投保人也不得将保险单转让或解除。该保险人。出质后,投保人也不得将保险单转让或解除。保单贷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险单作质押向保险人贷款,贷款数额按有关法律或合同约保单贷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险单作质押向保险人贷款,贷款数额按有关法律或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因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定,一般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因贷款会影

48、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合同约定的贷款期届满时,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合同约定的贷款期届满时,投保人应返还所借款项本息,逾期不能归还借款,投保人可申请延期,但贷款本息累计已投保人应返还所借款项本息,逾期不能归还借款,投保人可申请延期,但贷款本息累计已超过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又未按期归还借款,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超过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投保人又未按期归还借款,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若贷款本息清偿之前,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投若贷款本息清偿之前,被保

49、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投保人所借贷款本息,其余部分作为保险金支付。保人所借贷款本息,其余部分作为保险金支付。保单贷款条款的原意在于方便投保人,使投保人可以简便手续融通资金,借以提高寿保单贷款条款的原意在于方便投保人,使投保人可以简便手续融通资金,借以提高寿险保险单的使用价值,鼓励投保人投保。我们知道,在一个较长的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险保险单的使用价值,鼓励投保人投保。我们知道,在一个较长的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大量资金交给保险人,但有时会遇到经济麻烦。如果投在保险上的资金能够运用,保人有大量资金交给保险人,但有时会遇到经济麻烦。如果投在保险上的资金能够运用,会

50、使投保人的财务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会使投保人的财务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也就是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或订立质押合同情况下才可实行此项条款,否则,不适用于任何只有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或订立质押合同情况下才可实行此项条款,否则,不适用于任何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另外,根据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另外,根据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单进行质押。意,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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