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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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施行方法广东省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发布文号:【汕价2004230号】公布日期:2004-12-8执行日期:2005-4-1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第379号令)和国家开展改革委、建立部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省物价局、建立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施行方法。第二条 本施行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治理效劳合同的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修、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

2、劳收费习惯本施行方法。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第五条 政府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治理企业;鼓舞物业治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效劳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构成。第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照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效劳水平相习惯的原则。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能够采取包干制、酬金制、选项制等方式商定物业效劳费用。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治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治理企业享有或者

3、承担的物业治理效劳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治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物业效劳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由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双方协商确定酬金比例。选项制是指按照小区物业设备配套现状,业主可依照物业效劳需要,选择效劳等级聘请物业效劳企业提供物业效劳的治理方式和计费方式。第八条 物业效劳收费,除住宅(不包括别墅,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治理外,实行市场调理价。实行市场调理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在效劳合同中商定。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4、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定期公布。详细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依照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中商定。金平、龙湖、濠江区的物业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物业治理效劳等级标准等要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物业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第十条 住宅物业效劳收费依照物业治理效劳等级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包含以下六项治理效劳内容:(一) 综合治理效劳;(二) 房屋治理;(三) 共用设备设备维涵养护;(四) 维护公共秩序;(五) 保洁效劳;(六)

5、 绿化养护。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可依照公布物业效劳收费等级,结合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实际,商定效劳的工程和相应的等级标准。第十一条 建立单位或物业治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或业主签订的买卖合同或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应当商定物业治理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止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商定应当一致。第十二条 买卖合同、物业效劳合同所商定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的,应当符合同期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规定。买卖合同、物业治理效劳原合同商定的收费标准现超过新的物业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商定计费起止时间未到期的,假设双方仍同意按照合同商定的从其商定;假设买受人或业主有提出修正的,应

6、按照同期新公布的政府指导价在买卖合同或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中重新商定。凡未按规定签订合同商定物业效劳收费的,物业买受人或业主有权回绝接受效劳及回绝付费。第十三条 开发建立单位售房时,承诺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低于公布的同一效劳等级收费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做出承诺的开发建立单位补付给物业治理企业。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包干制、选项制的,物业治理效劳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效劳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治理效劳资金包括物业治理效劳支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治理效劳本钱或者物业效劳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7、;2、物业共享部分、共享设备设备的日常运转、维护费用;3、物业治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治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治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治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享部位、共用设备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享部位、共享设备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治理效劳支出或者物业治理效劳本钱。中央空调运转养护费用,在房屋买卖合同、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中有商定分摊方法的,从其商定。未商定分摊方法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分摊方法。第十五条 物业治理企业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治理效劳的意见,对满意率达不到

8、等级标准要求的,业主可要求物业治理企业修正物业效劳合同的等级收费标准,并依照修正合同的商定,相应追减己缴物业治理效劳金额,追减幅度应视物业治理效劳质量下降情况,对应相应的等级标精确定。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效劳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治理效劳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治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支出。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治理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治理效劳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和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治理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治理效劳资金的支出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第十七条 物业效劳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

9、物业治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能够按照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商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治理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治理效劳资金的收支情况进展审计。第十八条 物业效劳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办产权证的,双方能够按购房合同面积协商确定计费面积。物业效劳收费按月、按季计收,经业主同意,可适当延长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物业效劳收费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第十九条 物业治理企业在物业治理效劳中应当恪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治理效劳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效劳。第二十条 属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按规定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物业效劳企业,

10、效劳等级为一、二级和实行选项制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收费许可证,效劳等级为三、四级的,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收费许可证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第二十一条 物业治理企业为业主提供效劳,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效劳工程、收费标准和各类代收费等有关情况。物业治理应在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明显位置,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效劳等级、效劳内容、效劳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以及收费工程、收费标准、价格治理方式、收费依照、价格举报12358等有关情况进展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价、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物业效劳收费公

11、示可采取标价牌等方式进展。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治理效劳合同的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业主违背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商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治理企业能够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消费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第二十三条 纳入物业治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立单位缘故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或者物业效劳资金由开发建立单位全额交纳。第二十四条 物业治理

12、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应依法承担物业治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备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责任。物业治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治理企业为业主提供二次供水效劳的,其二次供水价格的加压设备运转费用分摊方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享部位、共享设备设备进展运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治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能够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的车辆停放场所保管效劳收费

13、标准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治理效劳费用。第二十七条 业主或使用人在对住宅进展装修期间,物业治理企业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之类的收费。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治理企业不得强迫提供效劳,不得收费;自愿委托物业治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八条 物业治理企业已接受委托施行物业治理效劳并相应收取效劳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一样的费用。第二十九条 物业治理企业依照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治理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效劳,效劳收费由双方商定。第三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治理企业的效劳内容、标准和收费工程、标准的监视。物业治理企业违背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予以处分。第三十一条 本施行方法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原汕头市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暂行方法(汕价20008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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