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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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纳税调整施行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标准特别纳税调整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施行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防止双重征税协议、协议或者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商定价安排、本钱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治理。涉嫌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和虚开

2、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转让定价治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买卖)是否符合独立买卖原则进展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第四条预商定价安排治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提出的将来年度关联买卖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展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商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第五条本钱分摊协议治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的本钱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买卖原则进展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第六条受控外国企业治理是指税务机关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者减少分配是否具有合理运营需要进展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居民企业所得进展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3、。第七条资本弱化治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者独立买卖原则进展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第八条一般反避税治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施行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进展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第二章 关联申报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税收征管法施行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一方与另一方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存在以下关系之一:(一)一方直截了当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到达25%以上;双方直截了当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到达25%以上。假设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

4、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到达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姻亲、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关系的个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但持股比例未到达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双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到达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

5、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但持股比例未到达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方的消费运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展。(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但持股比例未到达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方的购置、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运营活动由另一方本质操纵。本质操纵是指一方对另一方的运营决策、买卖条件或者定价方式等方面有决定权。(五)一方半数以上高级治理人员(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能的人员等)或者至

6、少一名能够操纵董事会的董事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治理人员或者能够操纵董事会的董事;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治理人员或者至少一名能够操纵董事会的董事同为第三方委派。(六)具有姻亲、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关系的两个个人分别与一方和另一方存在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七)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第十条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委派高级治理人员、董事等而存在第九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视为构成关联关系。第十一条关联买卖包括以下类型:(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以及其他有形资产的转让。

7、(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其他应收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构成的资产,以及其他金融资产的转让。(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商誉和持续运营价值等的转让。(四)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以及集团资金池等业务。(五)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筹划、代理、设计、征询、行政事务、技术效劳、合约研发、维修、法律、财务治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以及其他劳务的提供。(六)股权转让。(七)其他买卖类型。第十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

8、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国别报告表。(一)该企业为跨国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且集团上一财务年度合并收入超过50亿元。(二)该企业的最终控股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但该企业被跨国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成员实体。第十三条 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税收征管法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同期材料第十四条同期材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别事项文档。企业应

9、当按纳税年度预备、保存、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同期材料。第十五条 主体文档主要披露跨国集团全球业务的整体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架构以图表方式说明集团的全球股权架构和所有成员实体的地理分布。成员实体指集团内任一商业实体,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常设机构等。(二)业务描绘1.集团业务描绘,包括利润的价值制造要素。2.集团产品或者劳务的营业收入位居前五位以及占营业收入总额超过5%的,说明其供给链和主要区域市场情况。3.集团内除研发以外的重要关联劳务安排的说明,包括劳务提供方的效劳才能说明,确定关联劳务价格的转让定价政策。4.集团内各企业在价值制造方面的主要奉献,包括履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严重

10、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5.集团财务报告年度期间发生的业务重组、业务构造调整、集团内企业功能、风险或者资产的转移。6.集团财务报告年度期间发生的企业法律方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买、资产收买、合并、分立等重组业务。(三)无形资产1.集团无形资产开发、所有权归属和应用的整体战略描绘。2.集团无形资产研发机构和治理方的相关情况,包括研发机构和研发治理活动所在地、主要职能、人员情况等。3.集团内对转让定价安排有明显妨碍的重要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及其法律所有者。4.集团内与无形资产相关的协议清单,包括本钱分摊协议,研发效劳协议和许可协议等。5.集团内研发和其他与无形资产相关的转让定价政策。6.

11、集团财务报告年度期间无形资产相关权益的关联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涉及的企业、国家以及补偿。(四)融资安排1.集团内融资安排以及与非关联贷款方的主要融资安排。2.集团内提供集中融资功能的企业,包括该企业注册地和实际治理机构所在地。3.集团内关联企业间融资安排的总体转让定价政策。(五)财务以及税务情况1.集团最近财务报告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2.集团内已签订的单边预商定价安排和涉及国家之间收益分配的其他税收裁定。3.集团内预备、提供国别报告的成员实体名称和所在地。第十六条 本地文档主要披露本地企业关联买卖的详细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概况1.组织构造,包括各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范围和雇员数量。

12、2.治理架构,包括本地治理层的汇报对象以及上述汇报对象主要办公场所的所在地。3.行业描绘,包括所处的行业以及开展概况、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妨碍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征询题,主要竞争者。4.营运方式,包括运营策略、价值制造要素。5.业务描绘,包括各部门、环节的履职业务流程等。6.分部数据,包括不同类型业务以及产品的收入、本钱、费用以及利润的分布。7.涉及的重组或者无形资产转让,以及对企业的妨碍。(二)关联关系1.关联方信息,包括直截了当或者间接拥有企业股权的关联方,以及与企业发生买卖的关联方,内容涵盖关联方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级治理人员的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实际运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姓名、国籍

13、、居住地等情况。2.关联方税率,即上述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以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3.关联方变化,即本财务报告年度内,企业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况。(三)关联买卖1.关联买卖概况(1)关联买卖描绘和明细,包括关联买卖相关合同或者协议副本以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关联买卖发生的背景、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买卖条件、贸易方式等,以及其与非关联买卖业务的异同。(2)关联买卖流程,包括关联买卖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买卖业务流程的异同。(3)功能风险描绘,包括依照不同的关联买卖类型分析企业及其关联方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使用的资产等,以及上述功能风险较往常年度所发生的任何

14、变化。(4)买卖定价妨碍要素,包括关联买卖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妨碍,以及妨碍关联买卖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要素等。(5)关联买卖数据,包括在各类型关联买卖中所收取或者支付的关联买卖金额,并依照不同的境外关联方制造关联买卖收支工程和金额的明细;关联买卖和非关联买卖的收入、本钱、费用和利润的划分,不能直截了当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该划分比例的依照。2.价值链分析(1)集团内业务流、物流和资金流,包括商品、劳务或者其他买卖标的从设计、开发、消费制造、营销、交货、结算、消费、售后效劳、最后循环利用等各环节及其参与方。(2)上述各环节参与方最近财务报告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3)

15、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条中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3.对外投资(1)对外投资根本信息,包括对外投资工程的投资地区、金额、主营业务以及战略规划。(2)对外投资工程概况,包括对外投资工程的股权架构、组织构造,高级治理人员的雇佣方式,工程决策权限的归属。(3)对外投资工程数据,包括对外投资工程的营运数据。4.关联股权转让(1)股权转让概况,包括尽职调查报告、转让背景、参与方、时间、定价方法、支付方式,以及妨碍股权转让的其他要素。(2)股权转让标的相关信息,包括股权转让标的的地理位置,股权获取的时间、方式、本钱,股权转让收益等信息。(3)股权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5.关联劳务(1)关联劳务概况,包括提供劳

16、务的内容、劳务供给方和接受方、劳务定价方式、支付方式以及金额等。(2)劳务的本钱费用核算以及归集方式。(3)涉及多个劳务接收方或者劳务工程且不能独立核算本钱费用的,明确本钱费用在不同劳务接收方或者劳务工程间的分配指标,如营业收入、营运资产、人员数量、人员工资、设备使用量、数据流量、工作时间以及其他合理指标等。6.与企业所属的税收管辖区无关,但与涉及的关联买卖有关的已签订的单边、双边和多边预商定价安排,以及其他税务主管当局的税收裁定。(四)可比性分析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要素,包括买卖资产或者劳务特性、买卖各方功能、风险和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运营策略等。2.可比企业履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

17、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3.可比买卖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以及买卖方式,通过买卖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4.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以及理由。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以及理由。(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1.各类型关联买卖以及整体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以及理由,不管选择何种转让定价方法,都须说明企业对集团整体利润或者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奉献。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3.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遵照独立买

18、卖原则的关联买卖价格或者利润,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推断。4. 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材料。第十七条 同期材料特别事项文档主要包括关联劳务特别事项文档、本钱分摊协议特别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别事项文档,详细内容应当符合本方法第七章、第九章和第十一章相关规定。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预备同期材料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人民币。(二)年度发生关联购销以外的其他关联买卖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三)承担有限功能风险但出现亏损。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预备

19、同期材料特别事项文档:(一)存在关联劳务买卖。(二)执行本钱分摊协议。(三)违背资本弱化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七章、第九章和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预备同期材料的特别事项文档。第二十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预备同期材料:(一)关联买卖属于执行预商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二)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买卖。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关联买卖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预备完毕该年度同期材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材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材料。第二十三条同期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如原始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副本。第二十

20、四条 企业提供虚伪、不完好同期材料的,视作未按规定提供同期材料。第二十五条企业按照规定提供的同期材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受权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同期材料涉及援用的信息材料,应当标明出处来源。第二十六条 企业因合并、分立等缘故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材料。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施行细则相关规定保存同期材料。第四章 转让定价方法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关联买卖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买卖均应当按照独立买卖原则,确定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本钱加成法、买卖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及其他方法。在运用合理的转让定

21、价方法时,应当考虑关联买卖各方履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承担的风险和价值制造要素,确定关联买卖的价格或者各方利润。第二十九条 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当进展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能够包括以下方面:(一)买卖资产或者劳务特性。包括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数量等;无形资产的类型、买卖方式、保护程度、期限、预期收益等;劳务的性质和内容;金融资产的特性、内容、风险治理等;股权的性质和内容。(二)买卖各方履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功能包括研发、设计、采购、加工、装配、制造、维修、分销、营销、广告、存货治理、物流、仓储、融资、治理、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治理等,在比拟功能时,应当关注企业为履

22、行功能所使用资产的类型和特性。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股权等。风险包括投资风险、研发风险,采购风险,消费风险,市场风险,治理及财务风险等。(三)合同条款。包括买卖标的,买卖数量、价格,收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后效劳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的商定,变更、修正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有效期,终止或者续签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才能与行为。(四)经济环境。包括行业概况,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市场层级,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置力,商品或者劳务可替代性,消费要素价格,运输本钱,政府管制,地域性特别要素等。(五)运营策略。包括创新和开发,多元化运营,协同效应,风险躲避,市场占有策略等

23、。第三十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展的与关联买卖一样或者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买卖的公平成交价格。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调查关联买卖与非关联买卖在买卖资产或者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及运营策略上的差异,按照不同买卖类型详细包括如下内容: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1.转让过程,包括买卖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买卖数量、售后效劳的时间和地点等。2.转让环节,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3.转让环境,包括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以及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4.有形资产的功能、规格、型号、构造、类型、折旧方法。5.提供使

24、用权的时间、期限、地点。6.资产所有者对资产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二)金融资产转让,包括金融资产的实际期限、流淌性、平安性、收益率。(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1.无形资产类别、用处、适用行业、预期收益。2.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研发的阶段、维护改良及更新的权利、受让本钱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可替代性等。(四)融通资金,包括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五)提供劳务,包括劳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截了当和间接本钱等。(六)股权转让,包括公司性质

25、、业务构造、资产构成、所处行业、行业周期、运营方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运营阶段、成长性、运营风险、财务风险、买卖时间、地理区域、股权关系、历史与将来运营情况、商誉、税收目的、流淌性,经济走向、宏观政策、企业收入本钱构造及其他要素。关联买卖与非关联买卖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严重差异的,应当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妨碍进展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能够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买卖。第三十一条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买卖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公平成交价格=

26、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买卖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买卖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买卖毛利/可比非关联买卖收入净额100%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调查关联买卖与非关联买卖在履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妨碍毛利率的其他要素,详细包括广告、营销、分销、产品保障、及效劳功能、存货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有价值的营销型无形资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商业经历,会计处理及治理效率等。关联买卖与非关联买卖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严重差异的,应当就该差异对毛利率的妨碍进展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

27、销售者未对商品进展改变外型、功能、构造或者更换商标等本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者单纯购销业务。第三十二条 本钱加成法以关联买卖发生的合理本钱加上可比非关联买卖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买卖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买卖发生的合理本钱(1+可比非关联买卖本钱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买卖本钱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买卖毛利/可比非关联买卖本钱100%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调查关联买卖与非关联买卖在履行的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妨碍本钱加成率的其他要素,详细包括制造、加工、安装及测试功能,市场及汇兑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商业经历,会计处理,消费及治理效率等。

28、关联买卖与非关联买卖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严重差异的,应当就该差异对本钱加成率的妨碍进展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本钱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让、提供或者接受劳务、融通资金等关联买卖。第三十三条买卖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买卖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买卖的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息税前营业利润率、完全本钱加成率、贝里比率等。各利润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资产总额100%(二)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100%(三)息税前营业利润率=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100%(四)完全本钱加成率=息税前利润/完全

29、本钱100%(五)贝里比率=营业毛利/(营业费用+治理费用)100%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调查关联买卖与非关联买卖之间在功能风险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以及妨碍营业利润的其他要素,详细包括执行功能、承担风险和使用资产,行业和市场情况,运营规模,经济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本钱、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买卖间的分摊,会计处理及运营治理效率等。利润指标的选取应当与关联买卖的可比性分析一致,应当反映买卖各方执行功能、承担风险和使用资产。必要时,能够对财务指标口径进展合理调整。关联买卖与非关联买卖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严重差异的,应当就该差异对利润的妨碍进展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

30、法。买卖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无严重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买卖。第三十四条 利润分割法依照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买卖合并的实际或者估计利润的奉献计算各自应当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主要包括一般利润分割法、剩余利润分割法。一般利润分割法依照关联买卖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及承担的风险,采纳遵照独立买卖原则的利润分割方式,确定关联方各自应当获得的合理利润。 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买卖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依照各方对剩余利润的奉献程度进展分配。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调查买卖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本钱、费用、所

31、得和资产在各买卖方之间的分摊,地域性特别要素,会计处理,确定买卖各方对剩余利润奉献所使用信息和假设条件的可靠性等。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参与方具有独特价值奉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的关联买卖。第三十五条 其他方法包括价值奉献分配法、资产评估方法等方法。(一)价值奉献分配法通过分析价值制造要素对跨国集团利润的奉献,将其合并利润在位于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之间进展分配。分配时应当考虑与价值奉献相关的资产、本钱、费用、销售收入、员工人数等某一个或者某组要素组合。价值奉献分配法通常适用于难以获取可比买卖信息但能合理确定合并利润以及价值制造要素奉献的买卖。(二)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本钱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等方

32、法。本钱法是以替代或者重置原则为根底,通过评估在当前市场价格下制造一项类似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确定被测试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本钱法适用于能够被替代的资产价值评估。市场法是通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者类似资产的近期买卖价格,通过直截了当比拟或者类比分析以评估被测试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适用于在市场上能找到与被评估资产完全一样或者类似的可比买卖信息。收益法是通过被评估对象的将来预期收益现值来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测将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在运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价值时,应当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有限经济年限。第五章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日常征管工作,开展关

33、联买卖风险分析,挑选特别纳税调查案源,确定被调查企业。关联买卖风险分析应当主要依照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材料、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其他纳税材料,对企业的消费运营情况、关联买卖等情况进展综合评估分析。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确定被调查企业,应当重点选择具有以下风险特征的企业:(一)关联买卖数额较大或者类型较多。(二)存在长期亏损、微利或者腾跃性盈利。(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四)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本钱不相配比。(五)与低税国家关联方发生关联买卖。(六)未按规定进展关联申报或者预备同期材料。(七)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有关规定标

34、准。(八)在低税国家设立受控外国企业。(九)施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十)其他违犯独立买卖原则的情形。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对已确定立案调查的企业,应当安排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施行调查,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企业出示税务检查证和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被调查企业在境外的,税务机关能够向企业直截了当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也能够要求境内关联方转送税务检查通知书。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施行特别纳税调查时,有权要求被调查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提供相关材料。(一)要求被调查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被调查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在境外的,税务机关能够向其直截了当送

35、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也能够要求境内关联方转送税务事项通知书。(二)要求案件调查税务机关管辖的其他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需要实地调查取证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三)要求案件调查税务机关管辖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通过税务机关内部发函协查,由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需要实地调查取证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第四十条被调查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好的相关材料,不得回绝或者隐瞒。(一)提供由本人保管的书证原件,本来、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能够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

36、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等复制件。应当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方签章。(二)提供由有关方保管的书证原件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有关方核对无异后签章,及提供方签章。(三)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材料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提供方应当对中文译本真实性和完好性负责。(四)提供境外相关材料的,应当说明来源。税务机关对境外材料真实性和完好性有疑义的,能够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确实认证明。第四十一条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税务机关能够采取以下方式进展取证:(一)要求提供方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材料

37、,在纸质材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提供方签章。(二)采纳有形载体方式固定电子数据,由调查人员与电子数据提供方指定人员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只读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电子数据名称、制造方法、制造时间、制造人、文件格式及大小等,并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由电子数据提供方签章。第四十二条税务机关施行特别纳税调查时,能够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纳实地调查、调取账簿材料、询征询、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发函协查、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异地调查等方式。对采纳电子信息系统进展治理和核算的被调查企业,税务机关能够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要

38、求其提供相关涉税材料。第四十三条税务机关施行特别纳税调查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展调查取证,搜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能够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调查取证时,记录内容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并经被调查企业核实签章确认;录音、录像、照相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需要将往常年度的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调回检查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向被调查企业送达调取账簿材料通知书,填写调取账簿材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回材料应当在3个月内完好退还。第四十五条询征询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施行,有专人记录询征询(调查)笔

39、录,询征询(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征询人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询征询人签章确认。被询征询人回绝在询征询笔录上签章的,可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认备案,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第四十六条需要当事人、证人提供证言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证人不如实提供给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证人能够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调查人员能够记录。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证言中应当写明当事人、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根本情况,注明出具日期,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证人身份的文件。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调查人员应当就变更

40、部分重新制造笔录,注明缘故,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第四十七条 被调查企业的最终控股企业在中国境外,该最终控股企业依照其所在国规定应当预备国别报告且被调查企业在国别报告范围内的,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国别报告:(一)跨国集团境外最终控股企业未向其所在国税务机关提供国别报告且该集团未指定其他企业代表最终控股企业提供国别报告。(二)尽管跨国集团已提供国别报告,但国别报告接收国与中国未签署包含国别报告自动情报交换条款的协议、协议或者安排。(三)尽管跨国集团已提供国别报告,且国别报告接收国与中国已签订本条第(二)项所述的协议、

41、协议或者安排,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中国。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被调查企业年度关联买卖报告表和相关材料,对其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买卖额进展确认,填制关联关系认定表和关联买卖认定表,并由被调查企业确认签章。被调查企业回绝确认的,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备案,并注明被调查企业拒签理由。第四十九条被调查企业不提供特别纳税调查相关材料,或者提供虚伪、不完好材料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已获得的部分数据合理推断整体数据,依法核定调整。第五十条对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买卖,暂不适用本方法。第五十一条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买卖合同进展调查审核时,发觉合同中关联买卖在可比经济条件下独立第三方之间不可

42、能发生,能够否认或者重新定性该关联买卖。对企业已履行的功能或者承担的风险,超过独立企业愿意承担的部分,应当由其关联方给予合理补偿。第五十二条税务机关应中选用本方法第四章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分析、评估被调查企业关联买卖是否符合独立买卖原则,分析评估时能够使用公开信息材料,也能够使用非公开信息材料。第五十三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被调查企业关联买卖,从公开信息材料或者非公开信息材料中挑选可比对象组时,应当优先考虑可比对象质量。在可比性特别强的情况下,能够只选一个可比对象。税务机关能够采纳简单平均、加权平均或者四分位法等合理的统计方法,逐年分别计算或者多年合并计算已挑选可比对象的平均值或者中位值作为可比利

43、润水平或者可比价格。税务机关依照实际情况,能够按照可比利润水平或者可比价格对被调查企业各年关联买卖进展逐年调整或者多年统一调整。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采纳四分位法对被调查企业施行特别纳税调整时,被调查企业利润水平低于可比对象中位值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展调整。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被调查企业关联买卖时,除本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外,对因营运资本占用不同产生的利润差异不做调整。第五十六条 税务机关分析、评估被调查企业为其关联方提供来料加工业务时,应当复原其不作价的来料和设备价值。企业提供真实完好的来料加工产品整体价值链相关材料,能够反映各关联方总体利润水平的,税务机关能够对被调查企业与可比方因

44、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产生的利润差异,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进展可比性调整。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审核评估被调查企业关联买卖时,应当分析本钱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性特别要素,并采纳合理方法确定为被调查企业带来的额外利润。第五十八条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简单消费、简单分销或者合约研发业务的,不应当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缺乏、产品滞销、研发失败等缘故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应当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第五十九条被调查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买卖互相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特别纳税调整时,应当复原抵消买卖。第六十条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本质性运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

45、,税务机关有权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六十一条企业与低税国家履行简单功能、承担有限风险的关联方发生关联买卖,税务机关能够以该关联方作为被测试对象。第六十二条 存在跨境买卖的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税务机关应当对其进展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分析,并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低价或者不做价向境外转出无形资产的情况。对不符合本方法有关规定的,应当施行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第六十三条经调查,暂未发觉企业关联买卖不符合独立买卖原则;或者其受控外国企业具有不合理运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减少分配;或者其施行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或者推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不予特别纳税调整,并

46、确定结案的,税务机关应当做出特别纳税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第六十四条经调查,发觉企业关联买卖不符合独立买卖原则;或者其受控外国企业具有不合理运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减少分配;或者其施行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或者推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施行特别纳税调整:(一)在测算、论证和可比性分析的根底上,拟定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方案。(二)依照初步调整方案与企业协商会谈,双方均应当指定主谈人,调查人员应当做好协商内容记录,并由双方主谈人签字确认,假设企业拒签,能够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认备案;企业回绝协商会谈的,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

47、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三)协商会谈过程中,企业对初步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税务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核,并及时做出审议结论。(四)审议确定结案的,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企业对初步调整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书面提出,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意见后,应当再次协商、审议;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初步调整意见。(五)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没有提出异议的,或者提出异议后又回绝协商的,或者虽提出异议但经税务机关审议后不予采纳的,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第六十五条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并作相应账务调整。未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对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视同企业向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征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跟踪已作相应账务调整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汇入情况,并能够责令限期汇入,逾期仍不汇入的,视同未做上述相应账务调整。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汇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准,按照汇入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需汇入的外币金额。第六十六条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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