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英美法系-第四节--英美法系的法律分类-比较法学-教学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四章-英美法系-第四节--英美法系的法律分类-比较法学-教学课件.ppt(1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第四章 英美法系第四节 英美法系的法律分类一、英美法系法律分类概说 、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其普通法的地位和影响最突出。19世纪70年代英国司法改革中两个法院的统一并未导致普通法与衡平法区分的消失。、美国的联邦法和州法 在美国,联邦法和州法之分甚至比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更重要。联邦法和州法之间的关系、州法之间的关系。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及其成因 1、差别 (1)有不同的分类。大陆法系中没有普通法与衡平法;英美法系传统上没有公法和私法,但在实用上和学术上却潜在或含蓄的存在。(2)部门法体系的明确性及严谨程度不同。(3)法律分类所体现出的人的重视程度、自觉性
2、程度不同。2、成因 (1)英美法系的普通法是通过令状发展起来的,其令状的产生本身就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大陆法系的法学家可以集中考虑法律分类问题。(2)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渊源以及对法典编纂的不同态度影响法律分类的研究。(3)两大法系不同的司法制度也对法律分类有不同的影响。(4)在两大法系的发展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不同的法学家,他们关心和擅长的是不同的问题。此外,法律教育的差别也有重要影响。英国19世纪司法改革后开始重视法律分类问题。在两大法系靠拢的趋势中,在法律分类问题上沟通、接近也是可能的。沟通和接近的取向是大陆法系的法律分类。2、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 1875年改革前,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第
3、一,适用的主体不同,普通法由普通法法院适用,衡平法由衡平法院适用;第二,适用的范围不同,普通法法院管辖范围较广泛,衡平法院一开始就以私法案件为限;第三,普通法实行严格的令状制度,衡平法院采用起诉通知和传票,其程序比较灵活;第四,有无陪审团参与审判不同;第五,提供的补救措施不同;第六,大法官比普通法法院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改革后至今的区别:首先,表现在管辖权的划分或两种法律与部门法的关系方面。其次,在程序方面,在改革消除了两种法律在诉讼程序方面的大部分传统差别之后,仍存在着有无陪审团参加以及用口头辩论还是书面审理的差别。此外,在法律职业上,英国的律师按照传统继续分为普通法律师和衡平法律师,在法学教育上,衡平法通常也是英国法学院的一门独立课程。例如:美国宪法第三条二、()司法权所及的范围:关于普通法与衡平法的案件,及发生于本宪法与合众国各种法律上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与将缔结之条约上的案件 第十一条修正案:在普通法上或衡平法上,他州人民或外国人民控诉合众国任何一州的案件,不得由合众国法院受理。美国的联邦法与州法的关系更为重要。4、普通法、衡平法与法律部门 英美法系内部的统一性也主要体现在其私法上,这与大陆法系的情况相类似,因此,法系的划分主要是依据私法,法系的特征在私法的范围内有重要意义。在公法方面,法系的差别就不明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