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_中介服务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_中介服务管理制度.docx(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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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 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 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 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 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业
3、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 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 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 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
4、定。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未取 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 理部门制订。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遗失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 证、房地产
5、经纪人资格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 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
6、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 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 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 产中介业务。 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7、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 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 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8、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 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 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 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 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
9、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 回避。 第二十三条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 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11、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 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各省辖市房地产管理局:为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 沈阳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沈房发2000第15号)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96 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 2023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俞正声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