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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ilingual Language Teaching Program)国国 际际 法法INTERNATIONAL LAW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发展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第六节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第七节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八节第八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Chapter 1 General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2、 Law1.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Law2.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3.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4.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5.The 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6.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7.The Relation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Law8.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第一章第
3、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概念v一、国际法的名称一、国际法的名称(The name of International Law)v古罗马:古罗马:万民法万民法(jus gentium),相对于市民法,相对于市民法(jus civile)。v1625年年,格格老老秀秀斯斯(Hugo Grotius):在在其其名名著著战战争争与与和和平平法法(On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中中使使用用“jus gentium”一一词词来来称称呼呼调调整整国国家家间间关关系系的的原原则则和和规规则则,使使这这一一术术语语的的含义扩大而具有万国法含义扩大而具
4、有万国法(the Law of nations)的性质的性质。v1780年年,边边沁沁(Jeremy Benthem):在在其其道道德德和和立立法法的的导导论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一一 书书 中中 首首 次次 使使 用用 International Law或或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来来取取代代the Law of nations的的用用法法,以以更更加加准确地表达区别于国内法的国家间法律的含义。准确地表达区别于国内法的国家间法律的含义。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
5、导论 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概念v二、国际法的定义二、国际法的定义(Definition)v国国际际法法(International Law),或或称称国国际际公公法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是指指调调整整国国际际法法主主体体之之间间、主主要要是是国国家家之之间间关关系系的的,有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制度的总称。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制度的总称。v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law which not only governs the conduct of states but that of i
6、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ome kinds of political entities such as the nations struggling for their independence and with their relations.vInternational law is about principles and rules of conduct that nations regard as binding upon them and,therefore,are expected to and usually do observe in their
7、 relations with one another.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概念v二、国际法的定义二、国际法的定义(Definition)v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的特征(Characters of international law)v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v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are mainly states themselves.v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vInternational law origi
8、nated and developed just from the demand of the Sates mutual communication,so it is the law between them,but not over them.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law recognized by all the States.vThe legislators,executors and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are also mainly state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9、 some state-like political entities.vThe enforcement of judgment of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are depended on States observance.v3.国国际际法法调调整整的的对对象象是是国国际际关关系系,主主要要是是主主权权国国家家之之间间的的关关系系。(Adjusted object:International relations)v4.国际法是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国际法是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概念v二、国际法
10、的定义二、国际法的定义(Definition)v知识点扩充:知识点扩充:v“International law is really a form of law?”“Is it a true law”?Questions like these always arise the moment international law is mentioned.In fact,these questions are loosely related to the na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v怀疑国际法律属性的原因:怀疑国际法律属性的原因:(1)there is no offic
11、ial and supreme lawmaking authority in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2)they think that international law cant be enforced in the way as the criminal law is carried out domestically.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概念v二、国际法的定义二、国际法的定义(Definition)v由由此此可可见见,国国际际法法具具有有法法律律的的共共性性:国国际际法法具具有有规规范范性性,是是关关于于国国
12、际际社社会会成成员员的的权权利利和和义义务务关关系系的的规规范范;国国际际法法具具有有强强制性,是主要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量保障实施的。制性,是主要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量保障实施的。vConclusion:So we should say that international law is really a law,or it is a form of law.But it is a kind of special law different from domestic law.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发展 一、古代国际法一、古代国际法(E
13、arly Origins)v古古代代国国际际法法大大致致以以15、16世世纪纪为为下下限限。在在古古代代,凡凡有有列列国国并并存存并并形形成成一一定定国国际际关关系系的的地地区区,特特别别是是古古代代文文明明中中心心,往往往往有有萌萌芽状态的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出现。芽状态的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出现。特特点点:1.内内容容的的不不系系统统性性,主主要要是是战战争争、媾媾和和、结结盟盟、派派使使、信守条约等制度。信守条约等制度。2.宗教性。宗教性。3.适用范围的地区性。适用范围的地区性。v中世纪中世纪(The Middle Ages)是指欧洲的封建时期。是指欧洲的封建时期。特特点点:1.出出现现了了
14、一一些些海海事事法法典典。2.开开始始实实行行外外交交上上的的常常驻驻使使节节制度,仍属萌芽阶段。制度,仍属萌芽阶段。The middle ages were characterized by the supreme authority of the organized Church and the strict control stemming from this religious-political mixture of command.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发展v三、三、现代国际法现代国际法v1.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成为
15、国际法的基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本原则。v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v3.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明显增加,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显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明显增加,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显著扩大。著扩大。v4.国际组织爆炸性增长。国际组织爆炸性增长。v5.国际法新的分支和部门一个接一个地出现。国际法新的分支和部门一个接一个地出现。v6.由于世界各地区所出现的影响全球的共同问题产生,各国合由于世界各地区所出现的影响全球的共同问题产生,各国合作领域日益扩展。作领域日益扩展。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三节第
16、三节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 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一)国家国家v国国家家是是国国际际法法的的基基本本主主体体,国国家家有有四四个个要要素素:固固定定的的居居民民、确确定定的的领领土土、政政府府和和主主权。权。vFrom the practical point of view,it is well to remember that international law is primarily a system regulating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on the international platform.And
17、States still are the basic or primary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二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v正正在在争争取取解解放放的的民民族族,一一般般是是指指已已实实际际控控制制一一定定的的地地域域或或根根据据地地,有有一一定定政政治治组组织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三三)国际组织国际组织v国国际际组组织织的的国国际际人人格格和和国国际际法法主主体体地地位位是是其其
18、发发挥挥作作用用的的一一个个重重要要条条件件,往往往往在在其其组组织织约约章章中中有有所所规规定定。例例如如联联合合国国宪宪章章第第104条条规规定定:“本本组组织织于于每每一一会会员员国国之之领土内,应享受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为能力。领土内,应享受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为能力。”v The Organization shall enjoy in the territory of each of its Members such legal capacity as may be necessary for the exercise of its functions
19、 and the fulfillment of its purposes.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 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v案例: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案例: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v1948年,在巴勒斯坦发生的一系列暴力事件中,一些联合国官员、警戒人年,在巴勒斯坦发生的一系列暴力事件中,一些联合国官员、警戒人员和观察员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员和观察员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9月月17日,联合国瑞典籍调解专员博纳日,联合国瑞典籍调解专员博纳多特伯爵和法籍首席观察员赛雷上校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遭到暗多特伯爵
20、和法籍首席观察员赛雷上校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遭到暗杀。事件发生后,联合国秘书长承担了对那些在联合国领取薪金或津贴的杀。事件发生后,联合国秘书长承担了对那些在联合国领取薪金或津贴的受害人支付适当赔偿的责任,同时将国家对联合国应付责任的问题提交联受害人支付适当赔偿的责任,同时将国家对联合国应付责任的问题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大会鉴于会员国在这问题上存在意见的分歧,遂于同年合国大会讨论。大会鉴于会员国在这问题上存在意见的分歧,遂于同年12月月3日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下述问题发表咨询意见:日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下述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一、如果联一、如果联合国代表执行职务时,在涉及国家责任的
21、情况下受到伤害,联合国作为一合国代表执行职务时,在涉及国家责任的情况下受到伤害,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负责任的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负责任的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以便就以便就a.联合国和联合国和b.受害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员所受的损害取得应有的赔偿受害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员所受的损害取得应有的赔偿?二、如果对问题?二、如果对问题b的回答是肯定的,应如何协调联合国的行动与受害人的回答是肯定的,应如何协调联合国的行动与受害人国籍国所可能享有的此类权利之间的关系?国籍国所可能享有的此类权利之间的关系?”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三节第三节
2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v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v(四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问题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问题v持肯定态度的观点:持肯定态度的观点:(1)国家的行为总是由个人来做的。国家的行为总是由个人来做的。(2)个人有某些直接的国际法上的责任,如战争犯、海盗,因为个人有某些直接的国际法上的责任,如战争犯、海盗,因为是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法的主体。(3)有些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于个人,如欧共体的一些条约。有些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于个人,如欧共体的一些条约。(4)国家的一些重要人物在国际法上享有特殊的地位。如国家元国家的一些重要人物在国际法上享有特殊的地位。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23、、以及外交代表。国际法赋予他们一些特殊的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国际法赋予他们一些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利和义务。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v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v(四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问题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问题v持否定态度的观点:持否定态度的观点:v对于以上论据,持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观点的学者一一予以反驳。他们指对于以上论据,持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观点的学者一一予以反驳。他们指出,固然可以说国家行为的最终实施者是个人,但是这种行为无论如何也出,固然可以说国家行为的最终实施者是个人,但是这种行为无论如何也不应视
24、为是个人行为或仅仅是个人行为,而是个人代表国家或根据宪法、不应视为是个人行为或仅仅是个人行为,而是个人代表国家或根据宪法、法律的授权所做的行为。对第二和第三点,个人的确有某些直接的国际法法律的授权所做的行为。对第二和第三点,个人的确有某些直接的国际法上的责任,一些条约的条款直接适用于个人,这也是事实。但是,这些国上的责任,一些条约的条款直接适用于个人,这也是事实。但是,这些国际法规则和条约是国家作出和缔结的。其次,总的来看,这些事例与国家际法规则和条约是国家作出和缔结的。其次,总的来看,这些事例与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大量活动所表现出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和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的大量活
25、动所表现出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比,只是少数例外情况。最多只能说个人具有某种国际法律地位,但是这比,只是少数例外情况。最多只能说个人具有某种国际法律地位,但是这当然不等于认为个人就是国际法主体。最后,至于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当然不等于认为个人就是国际法主体。最后,至于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享有国际法所赋予他们的特权和豁免权,从根本上来看,这些及外交代表享有国际法所赋予他们的特权和豁免权,从根本上来看,这些权利是给国家的,个人之所以享受这些权利,是因为他们依国内法所处的权利是给国家的,个人之所以享受这些权利,是因为他们依国内法所处的地位和所担任的职务。地位和所担任的职务。第一章第一章
26、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v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v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vComparing to municipal law,the operation of ascertainment of the law in international law is difficult.Because:vNo legislature,executive or structure of courts within international law.vNo sing
27、le body able to create laws internationally binding upon everyone.vNo a proper system of courts with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to interpret and extend law.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四节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v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vWhy should we probe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v1.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28、create international rights for and impose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upon States and State are therefore enable to be aware of the rules governing their conducts.v2.to help the judge or adjudicator to ascertain the rule of law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disputes.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四节第四节
29、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v二、国际法的渊源二、国际法的渊源vArticle 38(1)of the Statu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s generally considered to be the most authoritative enumeration of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v1.The Court,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
30、itted to it,shall apply:va.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vb.international custom,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vc.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vd.judicial d
31、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v2.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power of the Court to decide a case ex aequo et bono,if the parties agree thereto.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四节第四节国际法的
32、渊源国际法的渊源v二、国际法的渊源二、国际法的渊源 (一一)国国际际条条约约:国国家家间间、国国家家与与国国际际组组织织间间、或或国国际际组组织织相相互互之之间间所所缔缔结结而而以以国国际际法法为为准准的的国国际际书书面面协协定定。(Treaty is a kind of agreement concluded by two international subjects with their common will.)v Law-making treaties: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v Treaty-contracts:契约性条约契约性条约v条条约约包包括括一一般般国国际际条条约约与与特特殊殊国
33、国际际条条约约。但但这这里里应应尤尤指指谓谓造造法法性性公公约约,即即确确立立一一般般国国际际法法规规范范的的公公约约,如如维维也也纳纳外外交交关关系系公约公约和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四节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v二、国际法的渊源二、国际法的渊源v(二二)国际习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国际习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v一一项项规规则则是是否否构构成成国国际际习习惯惯需需要要两两个个因因素素(the constitutive conditions of custom):国国家家实实践践的的一一般般性性因因素素
34、或或所所谓谓“物物质质因因素素”(material or physical element),即即在在某某一一方方面面的的国国家家实实践践实实际际上上一一致致而而且且参参加加实实践践的的国国家家广广泛泛而而有有代代表表性性,包包括括了了最最有有利利害害关关系系的的国国家家;以以及及“法法律律确确信信”(Opinio juris)或或所所谓谓“心心理理因因素素”(psychological element),即即这这种种实实践践是是基基于于对对一一项项法法律律规规则则或或法法律律义义务务的的一一般般承承认认。Custom refers to some certain rules of behav
35、ior derived from an early stage,which have not been written down or codified.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四节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v二、国际法的渊源二、国际法的渊源v(三三)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v一般是指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一般是指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v一般法律原则只有在条约和习惯缺位的情况下才使用一般法律原则只有在条约和习惯缺位的情况下才使用vSome of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vPrinciple of good faithvE
36、quityvPacta sunt servandavPrinciple of estoppel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四节第四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v二、国际法的渊源二、国际法的渊源v(五五)“公允及善良公允及善良”原则原则v原原意意是是在在公公平平和和善善意意的的基基础础上上,即即可可以以不不严严格格依依照照国国际际法法进进行行裁裁判判,条条件件是是必必须须得得到到当当事事国国各各方方的的同同意意。实实际际上上国国际际法法院院还还没有按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的案例。没有按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的案例。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v二
37、、国际法的渊源二、国际法的渊源v(六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Resolution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such as UN Assembly)v从法律拘束力的角度来看,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包括采取从法律拘束力的角度来看,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包括采取“宣宣言言”形式的决议,一般是建议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不构成形式的决议,一般是建议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不构成法律规范。因此,尽管联大决议对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很有贡献,法律规范。因此,尽管联大决议对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很有贡献,但是其本身一般还不能作为国际法渊源。联大决议有一小部分但是
38、其本身一般还不能作为国际法渊源。联大决议有一小部分有法律拘束力,例如关于联合国预算的决议,虽然这种决议往有法律拘束力,例如关于联合国预算的决议,虽然这种决议往往并不包含一般国际法规范,同理,安理会的许多决议也具有往并不包含一般国际法规范,同理,安理会的许多决议也具有法律拘束力,这些决议一般也不包含国际法规范。但是,国际法律拘束力,这些决议一般也不包含国际法规范。但是,国际组织的决议如果是宣布习惯国际法规则或正在产生中的国际法组织的决议如果是宣布习惯国际法规则或正在产生中的国际法规则,则不仅仅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重要规则,则不仅仅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重要“补助资料补助资料”,而应,而应按具体情况视为
39、习惯国际法的证明或将导致习惯国际法产生。按具体情况视为习惯国际法的证明或将导致习惯国际法产生。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v一、编纂的概念和意义一、编纂的概念和意义v狭义: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狭义: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述和条文化、系统化。v广义: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划,将他广义: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划,将他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任可,并经过一定的
40、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予以任可,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v习惯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常常要经过比较长甚至漫长的时间,习惯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常常要经过比较长甚至漫长的时间,编纂可以缩短或甚至直接完成这个过程。编纂可以缩短或甚至直接完成这个过程。v习惯法规则往往缺乏明确性和紧密性,编纂可以弥补习惯法的习惯法规则往往缺乏明确性和紧密性,编纂可以弥补习惯法的这一欠缺。这一欠缺。v习惯法的证明往往不太容易,因而给其适用带来很大方便。习惯法的证明往往不太容易,因而给其适用带来很大方便。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v二、国际法编纂简史二、国际法编纂简史v最
41、最早早提提出出国国际际法法编编纂纂的的是是十十八八世世纪纪英英国国学学者者边边沁沁。一一些些民民间间学学术术团团体体,如如1873年年国国际际法法学学会会和和国国际际法法协协会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从从事事这这方方面面的的工工作作。第第一一次次世世界界大大战战后后,在在国国际际联联盟盟的的主主持持下下进进行行国国一一些些国国际际法法编编纂纂工工作作,但但成成绩绩并并不不显显著著。第第二二次次世世界界大大战战后后,在在联联合合国国主主持持下下,国国际际法法编编纂纂工工作作取得了重要成果。取得了重要成果。两种类别的编纂:两种类别的编纂:v1.官方编纂:国
42、际外交会议、政府间国际组织。官方编纂:国际外交会议、政府间国际组织。v2.非官方编纂:个人、学术团体。非官方编纂:个人、学术团体。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v三、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法编纂工作三、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法编纂工作v联联合合国国宪宪章章第第13条条规规定定,联联合合国国大大会会的的职职权权之之一一,是是“发发动动研研究究并并作作成成建建议议,提提倡倡国国际际法法之之逐逐渐渐发发展展及及编编纂纂。”(encouraging the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its co
43、dification)v联联合合国国系系统统内内有有一一些些常常设设的的或或临临时时性性的的被被赋赋予予国国际际法法编编纂纂职职能能的的机机构构。例例如如,联联合合国国大大会会第第六六委委员员会会(即即法法律律委委员员会会)具具有有编编纂纂国国际际法法的的任任务务。其其次次,为为了了进进行行专专项项的的编编纂纂工工作作,联联合合国国有有时时根根据据联联大大决决议议成成立立特特别别委委员员会会,例例如如国国际际法法原原则则宣宣言言就就是是由由一一个个特特别别委委员员会会草草拟拟的的。此此外外,技技术术性性强强的的国国际际公公约约以以及及国国际际规规则则和和标标准准,则则由由主主管管的的联联合合国
44、国专专门门机机构构负负责责制制定定。例例如如,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v四、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及其工作四、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及其工作v联联合合国国国国际际法法委委员员会会于于1947年年成成立立的的,从从1949年年开开始始进进行行国国际际法法的的编编纂纂工工作作。其其主主要要任任务务是是促促进进国国际际法法的的逐逐渐渐发发展展(progressive development)和编纂和编纂(codification)。v“国国际际法法的的编编纂纂”是是指指“在在已已经经有有广广泛泛的的各各国国实实践践、先先例例和和学
45、学说说的的领领域域内内对对国国际际法法规规则则进进行行更更精精确确的的制制定定和和系系统统化化”;“国国际际法法的的逐逐渐渐发发展展”则则指指“对对尚尚未未为为国国际际法法所所调调整整的的或或在在各各国国实实践中法律尚未充分发展的问题拟订公约草案践中法律尚未充分发展的问题拟订公约草案”。v国国际际法法委委员员会会最最初初由由15名名委委员员组组成成,从从1981年年开开始始至至今今一一致致由由34名名委委员员组组成成。委委员员的的入入选选条条件件是是“在在国国际际法法上上公公认认合合格格的的人人士士”,委委员员会会的的总总体体构构成成要要能能代代表表世世界界各各主主要要文文明明形形式式和和各各
46、主主要法系。委员是以个人身份而非政府代表的身份参加工作。要法系。委员是以个人身份而非政府代表的身份参加工作。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六节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v国国际际法法的的效效力力根根据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是国国际际法法学学中中的的一一个个专专门门术术语语,是是指指国国际际法法何何以以对对国国家家及及其其他他国国际际法法主主体体有有拘束力。拘束力。v一、自然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Naturalists)v包包括括各各种种带带自自然然法法色色彩彩的的新新流流派派在在内内,一一般般认认为为国国际际法法的
47、的约约束束效力来自于效力来自于“自然理性自然理性”,而自然理性是不可违背的。,而自然理性是不可违背的。vThe law of nature as the sole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denied the existence of any rule of positive international law,because there is no common superior over the states form which it could proceed.Customs rest only upon a tacit agreement,an
48、d treaties are to be observed in good faith,but are not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六节第六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v二、实在法学派二、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s)v盛盛行行于于19世世纪纪的的实实在在法法学学派派及及其其新新的的流流派派,一一般般认认为为国国际际法法的的约约束束效效力力产产生生于于各各国国在在国国际际习习惯惯或或条条约约中中所所表表现现出出来来的的“共共同同意意志志”。这这一一学学说说认认为为,任任何何规规则则不不能能仅仅仅
49、仅因因为为其其合合理理而而成成为为国国际际法法,只只有有在在证证明明该该规规则则确确已已为为各各国国所所共共同同同同意意后后才才能能成成为为国际法;这种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基础。国际法;这种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基础。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 第六节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v三、政策定向学派三、政策定向学派(Policy-oriented Approach)v代代表表人人物物是是美美国国人人迈迈克克杜杜格格尔尔(Mc Dougal),他他认认为为,“政政策策是是政政治治的的根根本本,决决策策是是权权力力的的核核心心”,按按照照这这种种观观点点,国国际际法法是是“
50、一种决策的循环,一种决策的过程一种决策的循环,一种决策的过程”。vIt describes itself as a policy-oriented perspective,viewing international law as a process of decision making by which various actors in the world community clarify and implement their common interes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expectations of appropriate processes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