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教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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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发展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节第五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六节第六节 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名称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三、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名称1、西方语言:、西方语言:Jus gentium Law of nations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Public law 2、汉语:、汉语:万

2、国公法、公法、国际公法、万国公法、公法、国际公法、国际法国际法二、国际法的定义几种代表性的几种代表性的定义定义代表性定义(1)奥本海国际法作者奥本海(1858-1917)为国际法下的定义:“万国法和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上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第八版(劳特派特):“各国认为各国认为在他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拉萨奥本海代表性定义(2)苏联学者年代后期至年代初期普遍采用的国际法定义是维辛斯基提出的下述定义:“国际法是调整各国在斗争和合作过程中的关系,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以国家单独或集体所实施的强制作为保障的各种规范的

3、总和。”5050年代中期以后苏联学者的定义:年代中期以后苏联学者的定义:“现代一般现代一般国际法是通过国际法是通过国家间协议国家间协议制定的,表现这些制定的,表现这些国国家协调一致的意志家协调一致的意志的的-调整这些国家间在斗调整这些国家间在斗争与合作过程中的保证两个制度国家争与合作过程中的保证两个制度国家和平共处和平共处,并在必要时由各国单独或集体实施的强制来加并在必要时由各国单独或集体实施的强制来加以保证的这样的一些规范的总和以保证的这样的一些规范的总和”。代表性定义代表性定义(3)中国学者所下的定义 A、周鲠生(1889-197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各国承认的,表现这些国家

4、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代表性定义B、王铁崖(1913-2003):(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际法是部门法之一,即国际公法,旧称外国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代表性定义C C、目前通说认为:、目前通说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在国际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为各国所公认的,主要调交往中形成的,为各国所公认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则和制度的总称总称。三、国际法

5、的特征1 1、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民族解放组织和国际组民族解放组织和国际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和一织在特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至于自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国际法主体问题,有争议。然人和法人的国际法主体问题,有争议。三、国际法的特征2 2、从国际法的制定看:、从国际法的制定看: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更多国家通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更多国家通过协议或是认可过协议或是认可(某种习惯)共同制定的。某种习惯)共同制定的。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最高立法在国际社会没有一个超国家的最高立法

6、机关来制定国际法。机关来制定国际法。n3、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来看:、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来看:n国际法主要调整的是国际关系。国际法主要调整的是国际关系。n4 4、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看:、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看:n国际法大部分规则是任意性规则,一般不国际法大部分规则是任意性规则,一般不具有强制性。具有强制性。三、国际法的特征5 5、从国际法的效力看:从国际法的效力看: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三、国际法特征6 6、从法律的强制看:从法律的强制看:在国际上没有一套超国家的强制机关来强在国际上没有一套超国家的强制机关来强制实施国际法,国际法的实施主要是靠国制实施国际法,

7、国际法的实施主要是靠国家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家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保证。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一、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二、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 受教会的影响较大。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 出现了海洋法 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 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三、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8)第一次明确提出主权平等原则;第

8、一次通过国际会议的方式解决争端;条约必须遵守;确立了外交常驻代表机构。战争与和平法第一次系统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一批国际法新原则和规则的诞生 一些重要的国际会议对国际法进行了官方编纂。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在全球推行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政策,使国际法打上强权政治的烙印。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四、现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空前发展阶段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 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1 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2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3 3、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第第38条条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辅助国际

9、法的辅助资料资料4 4、国际司法判例、国际司法判例5 5、权威公法家学说、权威公法家学说6 6、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应注意: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应注意:(1 1)所谓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所谓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1、国际条约(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1、国际条约(3 3)凡是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凡是

10、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法法渊源渊源。契约性条约及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及造法性条约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次的实践,被各被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2、国际习惯注意:第一,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3、国际习惯注意:第二,构成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个要素: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2 2、心理要素,即通例被接受为法律,理论上、心理要素,即通例被接受为法律,理论上

11、称法律确信。称法律确信。“北海大陆架案北海大陆架案”(19691969)北海大陆架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它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用等等距离距离原则原则划出,划出,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规则。则。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他来说也不是极不公平的北海大陆架疆界对他来说也不是极不公平的。北海大陆架 1967年2月,联

12、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是应使用什么国际法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发布其判决。北海大陆架法院审查了法院审查了“等距离原则等距离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并以分的结论,并以1111票对票对6 6票驳回这种论点票驳回这种论点 。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至于所涉及的区域究竟采用何种

13、方法,单议。至于所涉及的区域究竟采用何种方法,单独使用一种方法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则应独使用一种方法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则应是具体情是具体情况况而定。而定。3 3、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是指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原则(用于弥补法院判案时没有相应的条用于弥补法院判案时没有相应的条约和习惯的空白约和习惯的空白)。)。国际法的辅助资料4 4、国际司法判例:、国际司法判例: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司法机关,即国际法院的判决,从广义上司法机关,即国际法院的判决,从广义上说,国际司法判例还应当包括国际仲裁法说,国际司法判例还

14、应当包括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决。庭的裁决。5 5、权威公法家学说:、权威公法家学说:是指代表各国最高水平是指代表各国最高水平的国际公法学家的权威性著作。的国际公法学家的权威性著作。6 6、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组织的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善意原则、禁止权利滥用、承诺必须履行、禁止反言、尊重既得权等。适用:1962年“隆端寺”案中,国际法院适用了“禁止反言”原则隆端寺案隆端寺案1962隆端古寺(隆端古寺(柏威夏寺)柏威夏寺)位于扁担山脉的一个隆位于扁担山脉的一个隆起的高地上,它起的高地上,它构成泰国与柬埔寨之间边界的一部构成泰国与柬埔寨之间边界的一部分分。根据根据19041904年年2 2月月1313日暹罗

15、日暹罗(当时泰国称为暹罗当时泰国称为暹罗)和法国和法国(当时柬埔寨是法国的保护地当时柬埔寨是法国的保护地)之间的一项条之间的一项条约的规定,双方同意这一点上的边界线,应沿着约的规定,双方同意这一点上的边界线,应沿着分分水岭线水岭线划出。为进行实地划界而设立了一个混合委划出。为进行实地划界而设立了一个混合委员会。当时泰国政府委托一个法国调查队绘制该地员会。当时泰国政府委托一个法国调查队绘制该地区的地图。区的地图。1908年,地图在巴黎出版,同时也将地图送交泰国政府。在地图上明确标出了隆端古寺位于柬埔寨一边,但泰国政府未表明任何异议(直到1935年以前)。后来,法国政府获悉泰国把其看守人安置在寺内

16、,于1949年和1950年向泰国政府提出多次抗议照会,终未得到回答。1953年柬埔寨获得独立后,新政府企图在该地区建立权力机关都没有成功。之后,柬泰双方又经过多次谈判而失败。隆端寺案隆端寺案1962隆端寺案隆端寺案196219591959年年1010月月6 6月,柬埔寨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月,柬埔寨政府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宣告隆端古寺的领土主权属于讼,请求国际法院宣告隆端古寺的领土主权属于柬埔寨,泰国应撤退它驻扎在古寺遗址的武装部柬埔寨,泰国应撤退它驻扎在古寺遗址的武装部队。队。19601960年年5 5月月2323日,泰国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日,泰国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

17、步反对主张。权提出了初步反对主张。19611961年年6 6月月2626日,国际法日,国际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驳回了泰国提出的初步反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驳回了泰国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对意见。1962 1962年年6 6月月1515日,法院对案情实质作出了判决。日,法院对案情实质作出了判决。法院以法院以9 9票对票对3 3票判定隆端古寺是在柬埔寨境内,票判定隆端古寺是在柬埔寨境内,而泰国有义务撤回驻在该地区的一切军事人员和而泰国有义务撤回驻在该地区的一切军事人员和民事人员。法院还以民事人员。法院还以7 7票对票对5 5票判明泰国应将其在票判明泰国应将其在占领时期从寺内搬走的一切物品归还占领时期

18、从寺内搬走的一切物品归还柬埔寨柬埔寨。隆端寺位置示意图隆端寺位置示意图第六节国际法的编纂1 1、国际法编纂的概念:、国际法编纂的概念:狭义: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狭义: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达和条文化、系统化。加以准确表达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广义: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其变成条款草案,由一个确定的权力机则,将其变成条款草案,由一个确定的权力机构,予以认可。构,予以认可。第六节国际法的编纂2、国际法编纂的形式:(1)全面的编纂:所谓全面的国际法编纂,是把整个国际法规范编纂为一个法典,将国际法的全

19、部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纂在一个法典中。(2)所谓个别的国际法编纂,是把国际法规范中的部分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分别编纂为法典。第六节国际法的编纂3、国际法编纂的两种类别:(1)民间编纂:所谓民间的国际法编纂,是指个别国际法学者或国际法学术团体对于国际法的编纂。这里的民间,包括私人、个人或私人团体。(2)所谓官方的国际法编纂,即政府间的国际法编纂,通常采用的形式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在国际会议上订立国际条约。第六节国际法的编纂4、国际法编纂的历史发展(1)边沁:最早提出对国际法进行编纂的学者;(2)国际法学会和国际法协会:学术团体中最早开始国际法编纂者;(3)1814年-1815年维也纳外交会议:最早开始

20、国家之间官方国际法编纂活动。第六节国际法的编纂(4)海牙和平会议的国际法编纂(众多国家参加)(5)国际联盟的国际法编纂(召开了第一次正式的国际法编纂会议,国联期间制定了相当一部分国家关系的条约)(6)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四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一、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三、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1、定义: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2、特征:(1)得到国际社会公认;(2)适用

21、于国际法一切领域;(3)构成国际法基础;(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选择: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各国公认,它体现在()。A.各国缔结的多边或双边条约中B.大国是否将其作为法律接受下来C.第三世界国家是否认可D.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否认可比较:适用于国际法具体领域的具体原则公海自由:适用于海洋法领域比较:适用于国际法具体领域的具体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引渡领域比较:个别国家间承认的基本原则 人权高于主权、合法干涉等比较: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基本原则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n n1717世纪开始形成国家主权原则;世纪开始形成国家主权原则;n n一战以后,在国际联

22、盟和非战公约的影响下,形成和一战以后,在国际联盟和非战公约的影响下,形成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n n二战以后,在联合国努力之下,出现了一系列国际条二战以后,在联合国努力之下,出现了一系列国际条约以及国际组织决议,形成系统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约以及国际组织决议,形成系统的国际法基本原则。n n著名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组织决议著名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组织决议:19451945年年联合联合国宪章国宪章、19601960年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51965年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独立与主权之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保护宣言、1

23、9701970年年国际法基本原则宣言国际法基本原则宣言、19741974年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联合国宪联合国宪章章国际法原则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八项八项原则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 2、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3 3、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4 4、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24、、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5 5、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6 6、国际合作原、国际合作原则;则;7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8 8、保护基本人权、保护基本人权原原则则;四、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n n1 1、何为强行法?(、何为强行法?(条约法公约条约法公约第第5353条的表述:条的表述:“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

25、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特征),特征?(效力上具有强制性,不容当事人自由变更;体现?(效力上具有强制性,不容当事人自由变更;体现国家或社会的绝对利益;形式上体现为禁止、不得等)国家或社会的绝对利益;形式上体现为禁止、不得等)n n2 2、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第五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某沿海国家,宣布领海宽度30海里12海里30海里外国船舶国际法规定沿海国领海宽度12海里第五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一、国际法与国内法比较国际法与国内法比较二、二、各国实践上的差异各国实践上的差异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26、一、国际法与国内法比较(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体系还是分属两个体系)两种学说1、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2、一元论(又分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我国通说:(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对立统一的)1 1、统一:、统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吸收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吸收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配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配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制约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制约2 2、对立:、对立:条约必须遵守,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条约必须遵守,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不干涉不干涉内政内政。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的实践实践(P82)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 1

27、、国家对国际习惯的态度、国家对国际习惯的态度“国际习惯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习惯是国内法的一部分”。但是但是第第一一,这这里里的的国国际际习习惯惯必必须须是是“公公认认的的”国国际际习习惯规则,而不是所有的国际习惯规则;惯规则,而不是所有的国际习惯规则;第二,这些国际习惯规则必须不与国内法相冲突;第二,这些国际习惯规则必须不与国内法相冲突;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第三三,在在规规定定国国际际习习惯惯法法是是本本国国法法的的一一部部分分时时,用用语语并并不不完完全全一一致致;(奥奥地地利利:公公认认的国际法规则;德国:一般国际法规则;)的国际法规则;德国:一般国际法规则;)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

28、的关系 2 2、国家对国际条约的态度:、国家对国际条约的态度:并并入入:国国内内宪宪法法上上作作出出原原则则规规定定,将将条条约约作作为为国国内内法法的的一一部部分分在在国国内内法法律律秩秩序序中中直直接予以适用,而不需要制定新的接予以适用,而不需要制定新的国内法国内法;转转化化:国国家家立立法法机机关关制制定定新新的的国国内内法法,赋赋予予条条约约规规则则以以国国内内法法效效力力,使使条条约约规规则则在在国内予以国内予以适用适用;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美国是采取并入程序的典型国家。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在美国权力下缔结的条约,是美国最高法律的一部分。美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条约。但是在实践中

29、,美国司法判例作出了“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的区别。荷兰宪法也规定,内容可以约束个人的条约自公布之日起,在国内有拘束力。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英国是转化法的典型国家。英国政府批准的条约,必须经过国会将条约的内容制定为法律,英国法院才能适用。另外,爱尔兰宪法29条也规定,条约除了由国会决定外不是国内法律的一部分。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中国:三种方式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

30、关系2 2将国际法转化国内法。将国际法转化国内法。我国为了实施我国缔结和加入的国际条约,我国为了实施我国缔结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一些专门条例。制定一些专门条例。例如,我国为了实施有关外交关系和领事例如,我国为了实施有关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两个维也纳公约,制定了关系的两个维也纳公约,制定了外交特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权与豁免条例和和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3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例如,我国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260260条规定: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

31、用该国际条约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款除外。”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4 4关于国际习惯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关于国际习惯在我国的适用问题。我国法律未作规定。我国法律未作规定。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和和海海商法商法中所称的中所称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主要是指,主要是指国际商业惯例,与国际习惯是有国际商业惯例,与国际习惯是有区别的区别的。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国际际法法与与国国内内法法冲冲突突时时各各国国的的规规定定(国国际际习习惯):惯):1 1、优先适用国内法(英国和美国);、优先适用国内法(英国和

32、美国);2 2、优先适用国际法(德国、意大利、希腊)。、优先适用国际法(德国、意大利、希腊)。多数国家不做规定,因为国际习惯太复杂。多数国家不做规定,因为国际习惯太复杂。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国际际法法与与国国内内法法冲冲突突时时各各国国的的规规定定:(国国际际条条约约):1 1、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德国、法国、日本)。、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德国、法国、日本)。2 2、规规定定国国际际条条约约地地位位与与国国内内法法(宪宪法法以以外外的的法法律律)相相等等,在在冲冲突突时时采采取取后后法法优优于于前前法法的的原原则则。例如美国例如美国。中国与国际法古代中国:古代中国:古代中国国际法是指用于调

33、整中国版图内各分古代中国国际法是指用于调整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立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规则和制度的总体。特点:带有区域性、阶段性、宗教色彩、内容特点:带有区域性、阶段性、宗教色彩、内容不系统不系统中国与国际法近代中国:近代中国:近代中国是出于无奈才逐渐接受国际法的;近代中国是出于无奈才逐渐接受国际法的;近代中国最早将国际法引入的是林则徐(近代中国最早将国际法引入的是林则徐(18391839年年瓦特尔瓦特尔万国法万国法部分译为部分译为各国律例各国律例、魏、魏源源海国图志海国图志)第一次正式地系统地将近代西方国际法学说传播第一

34、次正式地系统地将近代西方国际法学说传播到中国的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到中国的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MartenMarten,18641864年年惠顿惠顿WheatonWheaton国际法原理国际法原理译为译为万国公法万国公法)中国与国际法新中国:新中国: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广泛运用国际法的原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广泛运用国际法的原则、规章、制度,并作出新的创造,如承认则、规章、制度,并作出新的创造,如承认(相互承认)、继承(恶债不继承)、不承认(相互承认)、继承(恶债不继承)、不承认双重国籍、双重国籍、和平协商等和平协商等。契约性条约及造法性条约据李浩培条约法概论契约性条约与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是指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是指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条约。契约性条约契约性条约:是指两个或几个国家为了解是指两个或几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而规定具体行为规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而规定具体行为规则的条约,这是为了解决特定的事项而缔则的条约,这是为了解决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的双边结的双边条约条约。隆端寺位置示意图n n泰国柬埔寨隆端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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