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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1 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试验以及处理、贮存、运输、退役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2 术语 2.1 放射性废物 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其污染,没有或暂时没有重复利用价值,其放射性浓度比活度或污染水平超过规定下限值的废弃物。2.2 放射性气载废物 含有放射性气体或放射性微尘和所溶胶的气态废弃物。2.3 公众导出空气浓度 DAC 公众 年摄入量限值除以参考人在一年时间吸入的空气体积(即 1.0512510 m3)所得的商。各核素的 DAC 公众值参见 GB 8703辐射防护规定中的附录 E 2.4 公众导出食入浓度 DIC 公众 年摄
2、入量限值除以参考人在一年中食入的水量(即 8.03102 kg)所得的商。各核素的 DIC 公众 值参见 GB8703 中的附录 E。3 制订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的主要原则 3.1 对各种废物都规定有放射性浓度(或比活度)的下限值,用以确定该种废物是否属于放射性废物。3.2 放射性废物按其物理性状分为气载废物,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三类。3.3 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放射性浓度以Bq/m3 表示。3.4 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放射性浓度以Bq/L表示。3.5 放射性固体废物首先按其所含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四种,然后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不同的等级
3、。放射性比活度以 Bq/kg 表示。4 放射性气载废物的分级 4.1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 公众的气载废物为非放射性气载废物。大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 公众深度的为放射性气载废物。4.2 放射性气载废物按其放射性浓度水平分为三级。4.2.1 第 I 级(低放废气):浓度大于 DAC 公众 小于或等于 1104DAC 公众。4.2.2 第 II 级(中放废气):浓度大于 1104DAC 公众,小于或等于1108DAC公众。4.2.3第 III级(高放废气):浓度大于1108DAC公众。4.3 气载废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其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m(公
4、众)值按式(1)计算:式中:DAC1,2k为每种放射性核素的公众导出空气浓度;P1、P2Pk每种放射性核素所占的活度分数。5 放射性液体废物的分级 5.1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液体废物为非放射性液体废物。大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为放射性液体废物。5.2 放射性液体废物按其放射性深度水平分为四级。5.2.1第 I 级(弱放废液):浓度大于DIC 公众,小于或等于3.7102Bq/L。5.2.2 第 II 级(低放废液):浓度大于 3.7102Bq/L,小于或等于3.7105Bq/L。5.2.3第 III 级(中放废液):浓度大于 3.7105Bq/L,
5、小于或等于3.7109B q/L。5.2.4第 IV 级(高放废液):浓度大于3.7109Bq/L。5.3放射性液体废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其公众导出食入浓度 DIC m(公众)值按式(2)计算:式中:DIC1,2k 为每种放射性核素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P1、P2Pk每种放射性核素所占的活度分数。6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分级 6.1 放射性固体废物下限值的确定 6.1.1 放射性比活度小于或等于 7.4104Bq/kg 的固体废物为非放射性固体废物。大于 7.4104Bq/kg 的或仅含天然 辐射体,比活度大于 3.7 105Bq/kg的为放射性固体废物。6.1.2 放射性固体废物中
6、,超铀核素(原子序数大于 92,半衰期大于 20a的 辐射的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比活度大于或等于 3.7 106Bq/kg 的为超铀废物。6.1.3 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超过国家关于放射性物质表面污染控制水平规定值,而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4Bq/kg的固体废物称为放射性污染废物。6.2 除超铀废物外,放射性固体废物按其所含寿命最长的放射性核素的半衰(T/2)长短分为四种。6.2.1含有半衰期小于或等于60d 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6.2.1.1第 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7.4104Bq/kg,小于或等于3.7 107Bq/kg。6.2.1.2 第 II
7、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7Bq/kg,小于或等于3.7 1011Bq/kg。6.2.1.3 第 III 级(高低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11Bq/kg。6.2.2 含有半衰期大于 60d,小于或等于 5a(包括核素钴60)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6.2.2.1 第 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小于或等于 3.7 106Bq/kg。6.2.2.2 第 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6Bq/kg,小于或等于3.7 1011Bq/kg。6.2.2.3 第 III 级(高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11
8、Bq/kg。6.2.3 含有半衰期大于 5a,小于或等于 30a 包括核素铯137)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6.2.3.1 第 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q/kg,小于或等于3.761011Bq/kg。6.2.3.2 第 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106Bq/kg,小于或等于3.7 1010Bq/kg。6.2.3.3 第 III 级(高低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10Bq/kg。6.2.4 含有半衰期大于 30a 的放射性核素的废物,按其放射性比活度水平分为三级。6.2.4.1 第 I 级(低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7.4104B
9、q/kg,小于或等于 3.7 106Bq/kg。6.2.4.2 第 II 级(中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6Bq/kg,小于或等于3.7 109Bq/kg。6.2.4.3 第 III 级(高放废物):比活度大于 3.7 109Bq/kg。附录 A 放射性废物分类系统表(补充件)类别 级别 名称 放射性浓度 Av,Bq/m3 气载废物 I 低放 DAC 公众AV104DAC 公众 II 中放 104DAC 公众AV108DAC 公众 III 高放 108DAC 公众AV 放射性浓度 Av,Bq/L 液体废物 I 弱放 DAC 公众AV3.7102 II 低放 3.7102AV3.7105
10、 III 中放 3.7105AV3.7109 IV 高放 3.7109AV 放射性比活度 Am,Bq/kg 固体废物 I 低放 T60d 60d T5a1)5a T30a2)30a T 超铀废物 7.41043)Am3.7107 7.41043)Am3.7106 7.41043)Am3.7106 7.41043)Am3.7106 Am3.7106Bq/kg II 中放 3.7107Am3.71011 3.7106Am3.71011 3.7106Am3.71010 3.7106Am3.7109 III 高放 3.71011Am 3.71011Am 3.71010Am 3.7109Am 注:1)包括放射性核素钴-60(T=5.271a)。2)包括放射性核素铯137(T=30.17a)。3)对仅含天然 a 辐射体的固体废物,下限值为 3.7105Bq/kg。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和核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核工业部第二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踏着飒飒的秋风,我们一起走进收获的殿堂。听着欢快的风铃,我们一起寻找青春的希望。相信未来不是梦的百度文库店铺,精心排版整理,欢迎您的浏览与下载,祝您一生健康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