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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广泛地应用,加强对由此产虫的放射性废物 和废放射源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 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教学及其它应用 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省、自治区、宣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 归口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环魂监测工作。第四条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其所需事业经费编时应纳入 地方财政。废物库的管理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待遇。第二章放射性
2、废物分类第五条合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44BM/kg(5X 10-7Ci/kg),或含天然放射性核 素、比活度大于 TXlOBq/kXlOCi/kg)污染物,应作为放射性废物看待。小于此 水平的放射性污朵物应妥善处置。第六条表面污染水平超过国家辐射防护规定限值,又不进一步去污利用的污染物,视污染的具体情况,或作放射性废物送贮,或分善处置。第七条根据废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将城市放射性废物分为三类:短半衰期废物(T1/260 天);中等半衰期废物(60 天T,/25 3 年)第八条城市放射性废物通常可分为下列六种形式:一、各种污染材料(金属、非金司)和劳保用品;二、各种污染的工具设备;
3、三、零星低放废液的固化物;四、试验的动物尸体或植株;五、废放射源;六、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大于 37Bq/L,l X lOCi/L)o第九条设有焚烧炉的废物库,根据焚烧炉的具体特点,应要求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将可燃废物和不可燃废物分开收集。第三章产生放射性废物单位的责任第十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尽量减步少放射性废物的产 生量或减少体积。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应严格管理,有效控制,保证 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第十二条产虫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必须由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单位集中收处。第十三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
4、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或其 授权单位输登记手续(见附表 1),按本办法对本单位的废物进行收集、包装和送贮(处)前的暂存。第十四条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一、放射性废物应按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要求分类收集,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 袋内(容器内);二、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三、废放射源应单彼收集存放,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废物中;四、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应用不锈钢或玻璃罐贮存;五、产生放射性废的单位,应设专门场所存放放射性废物,并设置电商辐射标志。第十五条放射性废物的包装。一、装放射性废物的专用塑料口袋密封,不破漏;二、合放有尖刺及棱角的放
5、射性废物,应先装入硬纸金或其它包装材料中,然后再放到 塑料袋内;三、每袋废物的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 0 lmSv/h(10mrcm/h),每袋体枳不正如过 30L,重量不超过 20kg o第十六条放射性废物的送贮(处)一、废物应干燥,游高液体率不大于 1%;二、废物性能应稳定,无挥发性、易爆等不穗定性物质,无强翼化剂、腐蚀剂等物质;三、试验植株应脱水、干化或灰化;四、动物尸体应固化于水泥中,或防腐、干化、灰化;五、废放射源应放在包装容器中,损坏的密封源应重新包装,并附上有关的卡片;六、包装体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别为:a 0.04Bq/cm2;B 0.4Bq/cm2;七、暂时不用的放射源,为了安
6、全见,可送废物库代管,用时再取回。第四章放射性废物的收运第十七条放射性废物一般由废物库管理单位定期派专人和专用车辆到生产单位去收运。特殊情况,由双方商定。第十八条运输放射性废物必须使用具有一定安全设施,并符合辐射防护要求的专用 汽车。第十九条准备送贮(处)的放射性废物,应事先填好登记卡片(见附表2、3、4)卡 片一式3份。牧运人员根据卡片和本办法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接收。对不合格的,有权拒绝接收。第二十条送贮(处)的放射性废物,一律装入 200L 标准容器内,废放射源应装入包装 容器中。产虫废物单位应协助收运人员将废物妥善装好。标准桶装潢废物后,其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0.2mSv/h(20mrc
7、m/h)。第二十一条专用运输汽车外表面的剂量率应低一于0.2mSv/h(20mrum/h),驾驶室内 的剂量率应低于 0.025mSv/h(2.5mrem/h)。第二十二条收运人员(特别是驾驶员),应严格遂守危险品运输交透规则,确保废物 运输中的安全;交通监理部门应予协助。第二十三条每次收运废物后,工作人员应进行体表污染检逐,合格后方能离开废物摩 区。汽车和工具也应进行污染检查。当污染超过国空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进行去 污。第五章放射性废物库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放射性废物库,原则上只贮存本辖区范围内的 城市放射性废物。对于外辖区的废物,由管理单位与产生单位磋商,并报管理一方
8、人民 政府批准。第二十五条入库废物应逐一检咨验收,登记卡片归档存放(见附表 5)。卡片存时间 不应小于废物达到无害化的时间。第二十六条入库废物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凡在本库安全贮存期内不能衰减到小于2X104BM/kg(5X10-7Ci/kg)的废物和废放射源,能在本摩暂存,保证可回取,待将来转运 到最终处置场(库)去。第二十七条废物贮存时应注意堆枳方式。废物坑孟权上方0.5m 处的剂量率应不高于O.O5mSv/h(5mrcm/h);在库房内淮枳时,离废物堆表面1M 处的剂量率应不高于0.1mSv/h(10mrem/h);库房外壁 20cm 处应小于 2.5uSv/h(0.25mrem/h)o第二
9、十八条经监测证明,废物存放期间衰减到小于 2X10Wkg(5X107a/kg)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作为一般垃圾在库区内挖掘易埋藏掩 埋。第二十九条设有尾矿废渔坝(坑)的库区,应在坝(坑)装满后妥善掩埋,檀被,并 设立永久标记。第三十条废物摩区内应合理分区并严加首管,防止发生各种危害活动。加强绿化,并 统筹规划,充分利用潜力,发挥经济效益。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的领导和监督,关心管理人员的工作,信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对产生废物 单位的监督指导。第三十二条废物库管理人员应加强责任感,严格规章制度,
10、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总结 经验,提高管理水平。第三十三条废库工作人员所受的剂量当量应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应当避免一 绿不必要的照射,并使一绿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第三十四条在环境中处宜放射性废物时,对民众中任一成员造成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应超过0 25mSv(25mrum)。第三十五条应当定期对原区内和库区周围环境进行监测,监测方法和监测介质按 有关规.定执行。每年对监测结果(包括个人剂量监测)评价一次,连同该库营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发生事故时,应按有关规定立即进行处理 并上报。第七章收费第三十六条送贮(处)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按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单位的
11、规定厂 次交消废物送贮(处)费用。第三十七条废物送贮(处)费用收建摩噬用、容暮费用、运输晚用、服务费用、长期管理费用等组成。第三十八条制订收费标准时,应以废物体积、比活度、贮存期氏第三十七条的因素 炎依据。第三十九条送贮(处)废物的具体收噬标准,由废物摩管理单位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报各曾、白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部门 金系。第八章奖惩第四十条对于认真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在放射性废物和废物摩的管理方 面作出显蓍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奖励。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罚款、贵令赔偿损失,宣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造肥本办法的规定,在环境中乱放或自行掩埋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自行焚烧放 射源管理性废物者;二、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管理不严,引起环境污染或人员损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者;三、毁坏放射性废物库设施,乱争放射性废物或废放射源者;四、不按规.定交纳废物贮(处)费者;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 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