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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潘恩的法律思想 托马斯潘恩,1737年 1月生于英国,1774年迁居到北美,积极参加北美的独立活动。他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之一,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一个启蒙思想家。潘恩受到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影响,其天赋人权的观点成为其法律思想的理沦基础。一、天赋人权论 潘恩认为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并且具有平等的天赋权利。他说:“人权平等的光辉神圣原则(因为它是从造物主那里得来的)不但同活着的人有关,而且同世代相继的人有关。根据每个人生下来在权利方面就和他同时代人平等的同样原则,每一代人同它前代的人在权利上都是平等的。”“天赋权利就是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其中包括所有智能上的权利,或是思想上的
2、权利,还包括所有那些不妨害别人的天赋权利而为个人自己谋求安乐的权利”。与天赋权利相区别,潘恩还提出了公民权利的概念。所谓公民权利就是“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潘恩认为,国家是由人民相互订立契约而产生的,许多个人以他自己的自主权利互相订立一种契约以产生政府;这是政府权利由此产生的惟一方式,也是政府有权利赖以存在的惟一原则。“政府不是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为了谋利就有权利去开设或经营的店铺,而完全是一种信托,人们给它这种信托,也可以随时收回。政府本身并不拥有权利,只负有义务。”二、宪法思想 潘恩在他的 人权论 里对宪法进行了论述。他认为;“宪法不仅是一种名义上的东西,而且是实际上的东西。它的存
3、在不是理想的而是现实的;如果不能以具体的方式产生宪法,就无宪法之可言。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宪法对政府的关系犹如政府后来所制定的各项法律对法院的关系。法院并不制定法律,也不能更改法律,它只能按已制定的法律办事;政府也以同样方式受宪法的约束。”“宪法并不是政府的法令,而是人民组成政府的法令;政府如果没有宪法就成了一种无权的权力了”。“对每一个政府和每一部宪法在原则上和形式上的缺点,必须像对一项法律的缺点一样,也要公开讨沦,并加以指出,这是每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当这些缺点及其补救办法为国民周知后,就由国民来改革其政府或宪法,正如由政府来废除或改革法律一样。政府的职能只限于制定与实施法律;可是组织或改组、产生或更新宪法与政府的权利却属于国民”。三、法治思想 潘恩认为,应该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政府的权力,政府的权力由宪法来规定,并且政府不能改变。他说:“一个建立在由社会产生的立宪政府据以建立的那些原则之上的政府,不能有改变自己的权利。如果它有了这种权利,就会专断独行,它会使它自己为所欲为;哪里有这样的权利,哪里就无宪法之可言。”他十分重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作用,他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