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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家天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论文摘要 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是法学界非常重视的热点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当前法制建设和法律现代化如何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如何对待本土化和西方化,如何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等重要问题。本文从中国传统的“家天下”法律文化入手,分析其对现代中国移植的法律作用,建议吸收“家天下”传统法律文化中精华,促进观念性法文化的发展,最终促进制度性法律文化有效发挥其作用。论文关键词 家天下 传统法律文化 观念性法律文化 一、法律移植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问题 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已经已经存在好多年,从西方移植而来的法律文化人权、宪政、自由、平等早已深入人心。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移植法律文化的冲突问题,使得我们正在逐渐抛弃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但是这样做,是否是明智的选择呢?首先,移植就要考虑土壤和环境,否则就会使移植不成功。影响法律移植的因素很多,包括环境因素和纯粹政治因素,环境因素具体包括地理因素、社会和经济因素、文化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科技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地理因素与政治因素对法律移植的阻力越来越小,而法律文化成为我国法律移植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规律了千百年来华夏大地的社会生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高度智慧、理性思维和创造精神,记载了历代王朝的法律思想与实践,促进了中国古代文明的构建与社会的发展。是中国传统文化
3、中的瑰宝。再次,如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如何妥善吸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大力发展观念性法文化,促进制度性法律文化有效发挥其作用,是我们目前最需要考虑的问题。二、“家天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进程 (一)君权继承制度下的“家天下”思想 “家天下”制度从夏朝禹的儿子启开始。按传统的“禅让制”,禹死后王位本应由东夷的伯益继承,禹却将王位传给了儿子启。于是夏启宣布自己是夏的第二代王。从此开始了“王天下者,皆出于一家惟此一族之人,可以受天命,作天子。”豍“家天下”的观念最初产生于王位世袭这个现实生活中。虽然世袭制度在现实生活中也曾遭遇反对,但在王位的巨大诱惑下,世袭制度最终继承下来了,与此同时
4、继承下来的还有与君权继承有关的“家天下”观念,受天命做天子,继承王位,统治整个国家。(二)国家治理中的“家天下”思想与实践 周朝为了合理说明“小邦周”对大国殷的统治,周族统治者一方面在思想领域进行“以德配天”的宗教性鼓吹,另一方面在政治组织上进行封诸侯,建同姓的“封建”制度。分封亲戚维护血缘的宗法制度产生了“天下一家”、“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等传统观念的社会基础。豎“家天下”的观念在国家统治者采取的宗法制度的基础上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与稳固,反之,宗法制度也强化了“家天下”的思想实践,强化了“家天下”的思想基础。西周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具体表现为“王命”、“礼”、“刑”,且西周的法律是不公之于
5、众的。西周的法律是以宗法代替国法,以“德”为主观指导,以“礼”为客观标准,以“刑”为维护手段的社会统治机构。豏这样的社会统治机构是外在的表现形式,而其实质的内容为维护宗法封建制度,维护各个“大宗”与“小宗”的利益,即维护“大宗”的家天下与各“小宗”的家天下。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过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家国一体,族权与政权的合一。“家是国的缩微,国是家的放大,国家的组成,政治结构与国家活动,都以血缘和政治的二重原则为依据。(三)“家族主义”中的“家天下”思想与实践 在中国古代,家族制度经历了三个大的发展阶段,即春秋以前的宗法式家族制度,魏晋至唐代的世家大族式家族制度,宋以后的近代祠堂族长的族权式家
6、族制度。两汉至魏晋南北朝法律指导思想有了转变,是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德主刑辅”构成汉代法律的伦理道德与法律的理想模式,此时代家庭立法内容较多,首先是家长的特权与责任,其次是“孝道”的教化,再次是亲属间相犯的法律责任规定。尤其是亲属间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荫亲制度,更体现了“家天下”的思想。在这种家族主义,集体利益本位的思想,“家天下”观念不仅仅影响的是国家的统治方面的事务,也影响到普通的老百姓的生活实际,不再是空洞的观念上的东西。到了唐代中叶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世家大族式的家族组织随之瓦解。宋以后,阶级矛盾进一步尖锐,为了既保国又保家,北宋理学家们积极
7、提倡恢复历史上的宗法制度与家族制度。中国古代国法与家族法规的共同特点就是以中心权利为核心构建了一套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在一国之内君是最大的家长,依此构成君臣等级、父子等级关系,而君臣之间形成了一种拟制的血缘关系。家族法规的制定在指导思想、内容、效力上对等级制度和等级理念有了共同的认同基础。三、“家天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一)”家天下”观念是社会凝聚力的重要源泉 “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整个社会的凝聚力通过或近或远的血缘关系和拟制的血缘关系得到较强的社会凝聚力,给出了看似非常合理的社会合作的理由。而家族的团结与协作的工作模式扩张
8、到整个国家的运行与管理,极大地减轻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社会统治的成本,这也是在历经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统治者充分利用“家天下”文化的进行社会教化的原因。而历史实践也真实地反映出“家天下”文化传统在社会统治中起着重要的教化作用。在当今这个时代,“家天下”观念仍然可以有一席之地,但是这个一席之地与封建社会中的“家天下”有着本质的区别。当今的社会是平等、民主、自由的社会,不同于封建的专制等级社会,不同于封建社会的义务本位。此处的“家天下”文化不再以制度性法律文化而存在,而是以观念性的法律文化而存在。此处的家天下,可以意味着整个中华民族是一个团结的大家庭,我们都有着共同的文化传统,我们有着共同的目标,让所有
9、的人都可以有尊严地生活。(二)“家天下”思想是无讼理想社会的基础 无讼,即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与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官府,动用法律在公堂上强制解决。中国封建社会在较长的时间内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且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一直主张的“重农抑商”政策,使得商品经济极不发达,所以民间纠纷较大程度在家族内部发生,在宗法社会中,家族是社会的基础,家族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对民间的“讼事”,历代统治者更主张依靠家法、乡规、村约等“礼”来进行调解。因为讼事到官,既破了人情又破费钱财。因此在中国古代的家训、楹联,学校等各处,皆可见到劝人息讼的话语。豔 古代的无讼是基于法律资源的匮乏,与教化
10、封建社会被压迫老百姓的容忍压迫的观念有关。而当今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层建筑都有了本质的变化,丰富的物质资源与文化资源能够保证老百姓过上舒心的生活。当今的无讼理念是基于当今强调节约资源的观念,创造和谐的社会,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好地生活空间。(三)针对家国一体的共同教育功能 中国传统社会教化过程中非常强调“小家”思想教化与“大家”思想教化之间的相关性。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孔子谆谆告诫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孟子也告诫世人:“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孝这一凝聚着人间亲情的伦理道德规范,成为人生之根本。豖中国古代针对不孝行为的严惩不贷的原
11、因也在于努力维护家族内部的和谐。家族的和谐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虽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将孝这一凝聚着人间亲情的伦理道德规范,成为人生之根本,这个观念是为了维护整个封建宗法制度与封建社会秩序。当今的孝文化是基于家庭和谐的需要。传统的家庭生活方式并不会随着法律的变化而全部变化。所以只要有社会需求孝文化还可以继续存在下去。只不过这里的孝文化,一些是通过转换成法律制度而存在,例如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与抚养义务,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还有一些存在于社会习俗中,以道德教化的方式而存在,是观念上的法律文化。(四)从“家天下”到“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理想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
12、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豗从家人的相亲相爱,到整个社会的相亲相爱,由此及彼,最终到达理想中的大同社会。这样的道德教育在当今社会仍有一席之地。这里描述的虽然是理想中的大同社会,但是在今天仍可以起着重要的道德教育作用,教育人们无私奉献,共同创造理想中的社会。虽不至于创立新法律制度来维护这种理想中的社会,但是仍可以通过观念性的法律文化来教育我国的公民。对于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的权益保护,我国目前的立法已经有了比较全
13、面的立法保护制度。(五)“家法族规”与国法共同的规范评价功能 家法族规订立的重要契机之一是,在一些有影响的尊长垂暮之际。当一个有威望的家长或族长步入晚年后,他们往往以遗训的方式确定一些治家、治族的规范。还有的契机是,某些宗族急需制定家法族规之际。有些宗族在经过若干世代的发展后,人丁日益兴旺,如无一定的规范,就难以“齐家”,于是他们便不失时机地订立了这些规范。还有修谱,族谱大多有谱例,通常叫做“凡例”。其中除了包括有关修谱的具体规定外,大多兼有犯何种恶行的族人不得入谱之规定。豘上述契机说明,订立家法族规确是生活的实际需要,而这些因实际需要而制定出来的家法族规确实是当时法律的重要补充,配合法律,调
14、整家庭与家族内部成员的行为规范。在当今的比较偏远落后的地区,家法族规仍然起着重要的法律作用,而且由于哪里的家法族规能够比较和谐地调整家族内部与邻居之间的关系,引起法学界很多学者的研究兴趣。与法律强制力保护制度相比,家法族规以及调解制度似乎能够更和谐地处理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四、吸取“家天下”文化中的精华,促进现代观念性法文化发展 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不是终极目的,实现小康社会是我们当前的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我们长远的鸿图,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与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基于这样的考量,我们必须对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观念性法律文化的契合性作出调整,因为只有如此才能适度削弱制度性文化与观念性文化的紧张关系,从而有效地发挥制度性文化的作用,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了正确处理移植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要求我们在尊重现有制度性法文化的前提下,要正确处理制度性法文化与观念性法文化的关系,我们要学习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适当调整制度性法文化与观念性法文化的契合,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充分利用其中精华,发展观念性法律文化,促进现有的制度性法文化的发展,促进其有效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