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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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页脚内容1 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告知书 1、白酒生产企业要依法履行白酒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的要求。2、白酒生产企业切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不得购入无证、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原辅料进厂把关。其中企业购进每一批次基酒(原酒),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关于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公布的限量值方可投入使用。3、白酒

2、生产企业要批批检测成品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具备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自检能力的企业,要做好出厂检验记录相关材料的留存工作,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不具备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自检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成品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公布限量值,方可出厂销售。4、对发现白酒产品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白酒生产企业应从生产原辅料、生产工艺流程控制以及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开展自查,详细排查白酒生产和储运过程中使用的塑料容器、管道或密封材料导致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污染,白酒的包装材料如垫片、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页脚

3、内容2 垫圈和内盖等塑胶物质在接触酒液后导致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迁移和环境影响等可能造成污染的原因,并立即采取措施从源头进行整改,包括采取调整工艺设备、更换接触材料和产品包装等措施。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要及时报告区县质监局。5、违反上述相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以下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页脚内容3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6、白酒生产企业不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按照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进行整改,仍然生产不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公布限量值的产品,质监部门将向社会公布企业产品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监测情况。7、符合移送条件的,区县质监部门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内部协作机制的意见(京食安发201120 号)要求,一律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页脚内容4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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