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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述工程监督关系及工程结算审核与建设项目审计的区别 王光平 (2010.07.10)一、基本建设程序简述 工程服务大行业包括若干细分的具体行业。受建设单位的选择,具体行业里的具体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参与建设活动,其切入顺序和作用大致如下:1、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投资估算);2、建设单位项目正式立项(经报批、批准);3、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勘察和初步设计(含项目初步设计概算);4、建设单位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含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被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必须遵守的依据);5、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图设计;6、造价单位根据工程施工图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
2、是工程预算的一种形式。工程预算的内容少于项目概算的内容);7、招标代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招标;8、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三控两管一协调);9、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结算(工程进度结算,或工程竣工结算);10、造价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工程进度款审核,或工程竣工结算审核);11、审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审计(专项审计、跟踪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12、建设单位财务调账(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二、按基本建设程序,倒述工程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中的一个分支关系 审计单位(及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建设单位(及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建设单位(及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监
3、督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三、工程结算审核与建设项目审计的区别 (一)区别要点提示:1、工程结算审核与建设项目审计应遵循回避原则。2、工程结算审核与建设项目审计在依据、标的、从业机构、从业人员、法律效力、目的等诸多方面有本质区别。3、工程结算行为,是发、承包双方的内部行为,是合同行为,是表达最终工程造价的行为,是表达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行为,是工程技术和工程经济行为。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可以由发包人进行,可以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而不能由其他人进行。4、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是监督建设单位的行为,是监督行为,是检查工程结算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是检查工程造价控制行
4、为有效性的行为。建设项目审计不能替代工程结算审核。(二)工程结算审核:1、2008 年 12 月 0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强制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8 竣工结算”:“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2、2007 年 08 月 01 日施行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CECA/GC3-2007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2 术语”:“2.0.1 工程结算:建设项目、
5、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施工已完工、结束、中止,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且点交后,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的工程价格。它是表达该工程最终工程造价和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技术经济文件,包括: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和合同中止结算。”(三)建设项目审计:1、2010年 05 月 01 日国务院修订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6、”2、2003年 01 月 23 日审计署发布并施行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3、补充说明: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规定了建设项目审计包括的内容,最常见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其中之一。通常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审计人(委托人)进行。四、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回避 1、回避示例之一:自己审自己。一个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与建设项目
7、审计,不能由同一个公司法人进行,也不能由具有重大关联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公司法人进行。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等对重大关联有明确的界定。2、回避示例之二:互审互被审。此处暂称具有重大关联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公司法人为一个公司法人组。设有甲、乙、丙若干组具有重大关联的公司法人组,一个建设项目即便分解为 A、B、C 若干个工程包,也不能由甲、乙、丙等同时交叉进行工程结算审核与建设项目审计。3、回避方法:即便是分解为若干个工程包的大型建设项目,当需要对这些竣工工程包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并随即进行建设审计时,建设单位只要在选择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及具有重大关联的投标人,只能投工程结算审核或建设审计其中之一,而不能同时投两者即可。特别注意,不能允许联合体投标。4、关于回避的补充说明:a、基本建设程序涉及许多单位,其中很多是应当独立客观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执业、受托提供服务的中介公司,而有的中介公司作为一个公司法人同时具有多项行政许可的执业资质,例如“北京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具有招标、监理、造价等资质,这种情况应当回避之处很多。举例:受托进行招标代理则不可进行监理或造价,受托进行监理则不可进行造价。b、建设单位通常不是建设专家,中介公司应当是建设专家,应当回避的中介公司针对建设单位的非专业性进行误导从而不予回避,是错误的、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