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版权司法救济机制的完善路径,法律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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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文学版权司法救济机制的完善路径,法律毕业论文内容摘要:近年来, IP热已经成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 在利益的驱使下, 各类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给网络文学版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宏大损害。由于网络文学版权的司法救济欠缺顶层设计、事后救济存在天然缺陷、著作权禁令适用率低等原因, 导致其无法在打击侵权行为、保障版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完善网络文学版权的司法救济机制, 必须顺应互联网发展规律, 通过制定网络文学版权保卫的专门法律, 充分发挥非诉救济和诉讼救济的不同作用, 构筑网络文学版权保卫的多元救济格局。 本文关键词语:网络文学; 版权保卫; 司法救济;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

2、NIC) 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截至2021年6月, 我们国家网络文学用户规模已到达3.08亿, 占网民总数的43.3%, 华而不实手机网络文学用户规模为2.81亿。1在庞大的市场需求和商业利益驱动下, 网络文学已经初步构成完好的产业链条, 同时也成为全球知识产权体系中唯一无二的文化现象。这里讨论的知识产权 (IP) , 是指那些在网络上具有一定影响力, 同时具有文化价值和市场价值的智力成果。大热IP的不断出现标志着我们国家网络知识产权开发进入全新的领域, 这不仅符合的十八大以来全面发展文化产业的国家战略, 也为我们国家传统文化产业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网络文学版权

3、属于知识产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固然相较于传统文学作品, 网络文学作品的本质属性并未改变, 但互联网这一承载终端和传播渠道的特殊性使得网络文学版权的开发与维护面临着不可预知的风险。在我们国家当下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互联网络环境下, 只要通过确立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 才能为网络文学版权人提供全面的法律保卫, 使得网络文学版权的开发与维护符合 十三五 的文化战略和社会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IP时代网络文学版权的司法救济困局 IP时代迅速传播并获得广泛关注的网络文学作品具有潜在的市场价值, 在利益的驱使下, 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甚至愈演愈烈, 不仅给网络文学版权的持续开发造成了宏大冲击, 同时也给

4、网络文学版权的司法救济机制的良性运作带来了困难。 1. 网络文学版权侵权方式的多样性与司法救济范围的狭窄性之间存在张力 一方面, 在IP热大行其事的当下, 网络文学版权的侵权方式五花八门, 不断 推陈出新 。比方个人或者组织通过截图、手工录入等方式非法复制网络文学作品进行传播, 盗版网站通过盗版链接、定向链接、定向储存、定向搜索等方式窃取别人上传的网络文学作品进行非法传播, 搜索引擎成为电脑终端盗版的主要出口, 手机阅读第三方应用程序 (APP) 已成为盗版的重要来源等。另一方面, 当下司法救济机制缺乏系统规范的法律根据, 司法救济的范围也非常抽象, 缺乏可操作性, 面对多样化的侵权方式根本无

5、法作出积极有效的应对。 2. 网络文学版权侵权的司法惩罚处置力度与实际损害后果之间严重不匹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1年4月发布的(2021年中国网络版权保卫年度报告显示, 2021年全国共有4459件与网络版权相关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书, 牵涉网络文学的案件总量到达24%, 比2021年增加10个百分点。从地域分布上看, 网络版权案件主要集中于北京、浙江、广东等地, 并呈现适当扩散的态势。在这些案件中, 刑事司法成为保卫网络版权的重要手段, 尤其表如今网络文学和网络视频领域。2然而形势却并不是很乐观, 相较于公开渠道所能统计的区区数千个案件, 实践中网络文学版权侵权的后果显得触目惊心, 根据艾

6、瑞咨询发布的(2021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卫白皮书 (简版) , 假如将盗版文学全部根据正版计价, 2021年和2021年电脑终端付费阅读收入和移动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的总额高达约160亿元。3这只是通过损失模型计算出的IP物质利益损失金额, 网络文学版权侵权行为给IP的文化价值所造成的损失根本无法评估。 3. 网络文学版权侵权的救济途径与不理想的救济效果之间存在宏大反差 那些在互联网上具有相当影响力的网络文学作品, 通过开发其市场价值和文化价值以及衍生作品的商业价值, 往往能够使版权人名利双收。 一夜成名 式的偶尔事件催生了形形色色的怀揣投机取巧心理的侵权主体, 借助IP时代带来的侵权便利, 利

7、用千奇百怪的侵权方式攫取不法利益, 盗版是华而不实最广泛也是最难从根本上规制的情形。纵观我们国家版权侵权的司法救济体制, 三大诉讼法除了明确规定正式的庭审程序, 还有关于调解、和解等非诉司法救济机制的适用程序和适用条件的规定。出现版权人不愿意或者不积极地寻求司法救济的情形, 归根结底, 可能是由于经过漫长的民事诉讼能够获得的赔偿金额也非常低, 而通过诉诸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 即便侵权者或者渎职者被重办, 客观上也不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直接的经济补偿。 二、网络文学版权司法救济陷入窘境的原因 相较于传统文学版权侵权的司法救济, 网络文学版权的侵权行为牵涉的主体更多, 范围更广, 覆盖面也更宽

8、。在这种背景下, 传统司法救济机制在打击网络文学版权侵权现象、保障网络文学版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就显得相对有限。详细来讲, IP时代网络文学版权司法救济陷入窘境的原因, 能够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司法救济机制欠缺顶层设计 外表上, 我们国家已经确立了不同位阶的版权保卫制度, 从法律、行政法规到部门规章再到规章下面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有关于网络版权保卫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侵犯网络文学版权的行为应当能够得到有效的规制, 但侵犯网络文学版权的行为却屡禁不止, 甚至愈演愈烈。究其原因, 除了传统版权保卫手段的滞后性, 更重要的是对IP价值欠缺深入的理解, 网络文学版权纠纷的救济机制设置欠缺体系

9、性, 顶层设计也不够科学合理, 加之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规定存在冲突, 直接影响法律适用。比方,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确定的 避风港 原则本来界定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文学版权侵权中的责任认定标准, 立法时参照的是国际标准, 但(消费者权益保卫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连带责任明显偏离了 避风港 原则的应有之义。同时, IP时代的网络文学版权保卫还牵涉互联网络领域高度专业的技术和知识, 仅仅依靠立法部门统筹布置恐怕很难完成顶层设计的重任。只要通过信息技术部门的积极介入, 才能细化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和衡量因素、厘清通知移除制度和禁止躲避技术的适用条件、判定准确施行版权禁令的条件和机会、认清侵权范

10、围的大小和违法犯罪的情节轻重等。 2. 事后救济机制存在天然的缺陷 IP的价值源于互联网时代市场的认同, 市场认同的重要基础是网络用户的规模及其背后隐藏的商业效益。相较于传统文学版权, 网络文学版权保卫由于在互联网这一特殊背景之下, 事后救济的功能和价值就打了折扣。自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开场大规模民用起, 考虑到过高的安全要求可能会限制其便利性以及安全维护手段的成本难以收回等原因, 客观上使得市场经营中民用网络的安全风险倍增, 间接成为滋生以网络为媒介的版权侵权行为的温床。为了打击网络版权侵权行为, 能够比拟两种方案:一种是寄希望于制定适应互联网时代版权保卫要求的法律、法规, 以事后救济为主

11、要威慑手段, 实现打击各种侵犯版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另一种则是通过建设完善的网络信息基础设施, 并通过立法设计专门的经过监管制度, 最大限度地预防以网络为媒介的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显而易见, 第一种方案对于打击传统版权侵权行为能够产生较强的威慑力。对于网络文学版权的侵权行为来讲, 事后救济能做的特别有限, 除了能让版权人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精神补偿、将构成犯罪的侵权人绳之以法, 并不能真正挽回已经造成的损害。比拟而言, 第二种方案更合适IP时代网络文学版权的司法救济, 尤其是针对事后救济难以弥补权利人所受损害的案件, 应当尽可能发挥诉前禁令制度的重要作用。 3. 著作权禁令等救济手段适用

12、率低 著作权禁令作为著作权的紧急救济措施, 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及时迅速地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继续进行、避免侵权行为对权利人事后造成难以弥补之损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著作权禁令类似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 假处分 或者英美法系的 临时性禁令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 第五十条也是这类规定。根据(著作权法 (2018) 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权利人假如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正在施行或者即将施行, 事后所受损害将难以弥补, 就能够在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发出著作权禁令。IP时代网络文学版权的司法救济具有鲜明的阶段性和时效性特征, 相较于事后救济, 著作权

13、禁令对于预防侵权的风险、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遏制其发展势头等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但遗憾的是, 当前极少数能够检索到的适用著作权禁令的案例, 大都牵涉的是传统著作权的内容, 对于网络文学版权领域侵权行为的规制, 著作权禁令基本处于虚置的状态。 三、网络文学版权司法救济机制的完善途径 IP的内在价值使得网络文学版权的开发向纵深发展, 当前衍生作品的开发与维护已经初现规模化经营的趋势。为了应对IP时代网络文学版权司法救济中存在的众多问题, 应当在尊重互联网本身规律的基础上, 制定专门的网络文学版权保卫法律, 统一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发挥非诉救济和诉讼救济的不同作用, 以网络文学版权的多元利益主体为基础来

14、构筑网络文学版权保卫的多元救济格局。 1. 制定网络文学版权保卫的专门法律 为克制低层级的碎片化立法给IP时代网络文学版权保卫造成的现实难题, 当务之急, 应当在尊重互联网络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的基础上, 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制定一部统一的(网络文学版权保卫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划定IP时代网络文学版权的法律保卫范围, 理清版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侵权人侵权责任的不同认定标准, 借助利益衡量机制界明 避风港 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排除适用的情形。既不能过度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 也不能留下漏洞让网络服务提供者逃避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15、。 在美国, (数字千年版权法 (DMCA) 规定的 避风港 原则的判定标准包括: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有权利且有能力控制侵权 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没有直接因该侵权行为获得经济利益 。4只是这两项标准在详细的网络环境之下判定起来并不容易, 美国法院在不同案件的判决中也表现出不同的倾向性, 但总的来讲, 即便存在 避风港 原则也不排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形下应当承当侵权责任。当下我们国家的互联网环境尚不成熟, 公民的版权意识还不高,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其专业性和技术性向用户提供服务, 理应承当更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风险。因而, (网络文学版权保卫法应当明确规定, 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权利且有能力控制侵

16、犯网络文学版权的行为时, 假如其直接因该侵权行为获得了经济利益就应当承当侵权责任。除此之外, 还需要注意, (网络文学版权保卫法与(著作权法之间应当是十分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牵涉网络文学版权保卫的法律根据, (网络文学版权保卫法没有作出规定的, 还能够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充分发挥非诉救济和诉讼救济的不同作用 以能否采取诉讼手段化解纠纷为标准, 能够将网络文学版权的司法救济机制分为非诉救济和诉讼救济两大类。一方面, 诉讼救济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 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案件审理, 能够确保裁判经过和结果的公正性, 但诉讼的进程往往消耗损费的时间较长, 在这里期间,

17、 网络文学版权的侵权现象可能仍然在进行, 侵权范围可能还在继续扩大。另一方面, 非诉救济手段的运用没有诉讼救济那么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 能够比拟迅速地化解纠纷, 尽可能抑制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 但非诉手段基本只能适用于简单案件, 比方对于调解的适用, 民事诉讼中强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中只要极少数牵涉行政裁量权和有关金额的案件才能调解, 刑事诉讼调解只适用于自诉案件中。IP价值的时效性客观上推动了非诉救济手段在网络文学版权保卫领域的适用, 当前大多数这类侵权案件都是民事案件, 这就给各种非诉救济手段的运用提供了有利条件。除此之外, 无论是采取非诉救济手段还是诉讼救济手段

18、, 为防止损害继续进行抑或进一步扩大, 都应当积极采取各种诉前保全措施, 充分发挥著作权禁令在保卫网络文学版权中的重要作用。 3. 构筑网络文学版权保卫的多元救济格局 在 互联网+ 的时代背景下, 高热度IP不断出现, 打破了版权保卫的传统边界, 推动了以网络文学创作为基础的网络文学版权及其衍生作品版权的开发, 并且已经逐步向产业化经营的方向发展, 实现了生产、供应与消费的快速融合, 构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多元化利益交织格局。IP时代网络文学版权的司法救济, 单靠某一类型的诉讼或者某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都不可能奏效。在互联网环境中, 面对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和多样性的侵权行为, 网络文学版权的

19、司法救济不仅需要依靠传统救济机制如民事追责、行政惩罚处置和刑事制裁的威慑力, 同时还需要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规律, 认清市场机制、专业技术标准、行业自律以及公民社会等在网络文学版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进而构筑网络文学版权保卫的多元救济格局。 总的来看, 近年来, IP热已经成为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 网络文学在IP价值大放异彩的今天获得了迅速发展的空间和时机。与之相伴随的是, 各类侵犯网络文学版权的行为频发, 网络文学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时无法得到保障, 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常被毁坏, 严重影响了我们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面临严峻的形势, 我们国家应当建立系统的网络文学版权司法救济机制, 拓展救济范围, 完善救济手段, 明确救济条件, 才能实现全面保障网络文学版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2021年6月中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3.08亿EB/OL 2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21年中国网络版权保卫年度报告 (内容摘要) J.中国出版, 202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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