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刑事责任,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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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刑事责任,刑法论文在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因过失行为违背共同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案例与日俱增。共同过失犯罪也就成为客观存在,却又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而共同过失犯罪能否归属于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界颇受争议的难点问题。 在传统的界定中,共同犯罪仅局限于二人以上共同存心故意犯罪。我们国家刑法通过法律明确共同犯罪单指共同存心故意犯罪,并在第 25 条第 2 款指出: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理惩罚。 该规定在否认共同过失犯罪归属于共同犯罪之列的同时,却又从某种形式上肯定了共同过失犯罪形态的存在。 固然该项规定在

2、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共同过失犯罪的诉讼问题,但也使得我们国家刑法固步自封,严重阻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 二、我们国家确立共同过失犯罪的必要性 ( 一) 确立共同过失犯罪是完善刑法理论及刑事立法的需要 我们国家刑法第 25 条的规定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同时,并提出司法实践同过失犯罪的处理意见,进而有效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争议。但是我们国家刑法理论界多数学者也因而固步自封,极少牵涉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阻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伴随着社会大环境的不断变化,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犯罪形式的趋于复杂,因过失行为违背共同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案例与日增长,共同过失犯罪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客观现象。一些学者

3、发现断然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已无法适应社会与司法实践的需求,进而逐步提出建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理论,向传统的共同犯罪提出挑战,追求刑事立法和理论的完善。 但是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先天缺乏,后天发育缓慢,使得我们国家现行共同过失犯罪理论仍不成熟,出现理论、立法、司法实践脱节的现象。因而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理论迫在眉睫。 在面对社会环境的纷繁复杂,科学技术日趋发达,专业分工的细化,不光增加了团体协作的可能性,提高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概率,同时也带来了犯罪手法以及犯罪形式日趋复杂等棘手问题。 因华而不实亦不乏因共同的过失而导致的犯罪行为,而现行刑法若只偏安于肯定共同存心故意犯罪,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框架来惩

4、戒犯罪,已无法适应社会与司法实践的需求,惩治共同过失犯罪缺失根据。林亚刚博士指出 基于刑法的规定而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现象是不恰当的。由于这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以法律能否规定而决定其存在与否。 共同过失犯罪作为一个客观现象存在,只要正视共同过失犯罪,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从刑事立法上完善共同过失犯罪的理念,填补法律空白,打击刑事犯罪,使得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 二) 确立共同过失犯罪是正确追查刑事责任兼顾诉讼便利的需要 肯定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能够避免司法的有失公正,准确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二人以上因过失行为造成对一个或数个法益的损害,根据其各自施行的行为定罪,并承当相应的责任,在定罪处刑上难免

5、有所偏颇,放纵犯罪,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原则。而对行为人作整体性评价,再根据详细社会危害性大小量刑,避免了共同过失行为人之间的互相推卸责任,既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又维护了受害人以及行为人的人权。 而在诉讼程序上,共同过失犯罪基于个案间互相关联,能够根据共同存心故意犯罪的程序进行合并审理,整体评价,分别追查刑事责任。共同过失犯罪在程序上的合并审理,有助于证据的查证,案件事实的查明,防止行为人相互推诿,拖延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司法成本。 ( 三) 确立共同过失犯罪是推进社会发展的需要 社会的发展能够反映法制的建设,而法律制度的建设可以以推进了社会的发展。肯定过失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6、首先面对日以万变的当今社会,共同过失犯罪作为频频出现的一种犯罪形态,在刑法上得不到认可,只是根据各自行为定罪处刑草草了事。用升格为法律意义上共同犯罪的共同存心故意犯罪的特征、构成要件来衡量其他共同犯罪形式,进而得出其他共同犯罪形式不存在的结论,不光阻碍了法制的建设,同时也遏制了社会的发展。 基于对刑法完善的迫切需求,应当肯定共同过失犯罪属与共同犯罪,通过法律上的完善正视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同时,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既能够惩罚、教育犯罪分子,到达刑法法治的初衷,又能够预防犯罪,对行为人具有警示的作用,进而降低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保卫社会公众利益,推进社会安宁有序和谐的发展。 ( 一) 共同过失犯

7、罪的概念 我们国家刑法界将共同犯罪主要分为事实上的共同犯罪与法律上的共同犯罪。事实上的共同犯罪根据犯罪的主观存心故意或者过失,能够将其分为共同存心故意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而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则是对事实上的共同犯罪的一种法律确认,其范围取决于客观存在的共同犯罪现象以及惩治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的需要。 而我们国家刑法第 25 条第 2 款明确指出: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理惩罚。 既肯定了共同过失犯罪形态的存在,也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归属共同犯罪之列。该规定已明显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 笔者以为构成共同过失犯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的共同过失行为损

8、害同一或数个法益。华而不实主观过失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固然各个行为人在共同行为中分工可能不尽一样,但因各个行为的组合构成对外承当责任的共同行为整体,共同行为人应对其他共同行为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具有同等的注意义务,并对其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别人利益受损共同承当整体责任。因而,笔者以为,对共同过失犯罪进行定义,应当包括下面四点: ( 1) 主体上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且均享有刑事责任能力。若行为人一方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另一方未到达刑事责任能力,亦不构成共同过失犯罪; ( 2) 客体是法律所保卫的利益; ( 3) 主观方面要求共同行为人均为过失的心理状态,即能够使疏忽

9、大意的过失,可以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同时,若行为人中有一人不具备过失的心理状态,而借过失行为之名采取明知道希望或者听任的存心故意,则为共同混合罪过,不得成立共同过失犯罪。共同混合罪过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不加以阐述; ( 4) 客观方面共同行为人之间应当具有协作关系的整体行为,即行为人能够不是损害行为的直接实行者,但应当属于整体行为的组成部分。 在行为方式上能够是共同的作为或者是不作为,可以以是一方作为另一方不作为的组合。同时共同过失行为应当损害到某项法益,即共同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以上要件的分析,笔者以为应当将事实上的共同犯罪根据犯罪主观形态加以区分,并通过立法手段

10、加以确立共同存心故意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两种共同犯罪形态。而共同过失犯罪则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主体,同因过失的心理施行了一个或者数个作为或不作为,损害法益的犯罪形态。 ( 二) 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 司法实践迫切要求建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在明确共同过失犯罪概念的同时,应当严格界定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要件,防止外延的无限扩大化。任意的扩大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不利于法律的严谨性,有悖于刑法的谦抑精神,违犯我们国家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更不符合刑法非犯罪化的发展趋势。只要正确判定共同行为,认定共同过失的心理,明晰各要素间的整合,共同过失犯罪行为才能构成共同犯罪统一的有机整

11、体。 1 主体需二人以上,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的相关规定, 共同犯罪 的主体为 二人以上 ,作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也应当为二人以上,且均须到达刑事责任年龄,享有刑事责任能力。若行为人一方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另一方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一方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则另一方未到达,均不得成为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不构成共同过失犯罪。 2 主观方面要求共同行为人均为过失的心理状态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刑法,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为各共同行为人必须具备共同的犯罪存心故意。其表现要求,各共同行为人通过犯意联络,为了追求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共同施行的犯罪行为,并希望或者听任这种

12、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行为造成法益的损害,并非都出于存心故意的心理,能够是存心故意与过失的混合,可以均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若不具备过失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就不能成立。因而在主观要件上区分存心故意与过失是判定共同过失犯罪的首要标准。 共同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就是共同过失。以过失的心理状态违背其共同的注意义务。在共同过失犯罪经过中,各个行为人都有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同时基于共同协作整体,也应当敦促其他共同行为人履行注意义务,进而构成了互相催促、提醒地互动、协作性的共同圈。 而行为人以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未尽其注意义务,而这种心理也存在着互助、互动的关系,互相助长

13、对方的不注意,各行为人都怠于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进而造成了损害结果,也就存在着共同过失的情况。 共同过失犯罪要求共同行为人必须均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若行为人中有一人不具备过失的心理状态,而借过失行为之名采取明知道希望或者听任的存心故意,则为共同混合罪过,不得成立共同过失犯罪。 3 客观方面共同行为人之间应当具有协作关系的整体行为 客观方面共同行为人之间应当具有协作关系的整体行为,即数个行为人能够共同地施行或分担施行了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要表现方式有两种,其一,数个行为人能够共同过失施行同一实行行为; 其二,数个行为人分别施行数个实行行为,在分别施行的场合下,固然数人在形式上是单独施行独

14、立的实行行为,但是由于存在共同施行的意思,因而不是损害行为的直接施行者,也应当属于整体行为的组成部分,被要求施以共同的注意义务,应当被视为一个整体予以评价。 数个行为人行为的整体评价的同时,也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实行行为的整合损害了某项法益。在行为方式上主要有三种组合方式: ( 1) 行为人的共同作为。各行为人均施行了积极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所保卫的利益; ( 2) 行为人的共同不作为。共同不作为是指各行为人应当施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没有施行,进而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 ( 3) 行为人一方作为,另一方不作为的混合组合。在共同行为人中一方行为人履行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积极性为,而一方行为人具有法律规定作

15、为义务而怠于作为,双方的行为揉合导致损害事实发生,该损害事实能够是同一件,可以以是数个,但缺失任何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都不会导致该损害的发生。 4 共同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构成共同过失犯罪要件中,要求各行为人共同过失的实行行为与发生的危害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具有因果联络是构成犯罪的重要的一环,缺少刑法意义上的因果联络就可能不构成犯罪。因而在共同过失犯罪中,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地施行或分担施行了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必须是导致同一个或者数个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共同过失犯罪能够允许各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对共同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能够不同,但

16、必需要求和危害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原因力是刑事责任认定根据,原因力的大小能够确定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共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有无则是确定犯罪与否,刑事责任能否存在的关键。 四、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按照我们国家现行刑法,否认共同过失是共同犯罪,意味着共同过失的独立性,适用个人责任原则。但是若成认共同过失是共同犯罪,意味着共同过失的整体性,则可适用共同责任原则。针对共同过失犯罪与共同存心故意犯罪的差异性,简单适用共同责任原则则很可能造成量刑的不公,所以笔者以为针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特殊性,应当采取 整体评价,详细量刑 的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 一) 整体评价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是

17、整体性的行为,而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也应当是整体性的协作行为。根据我们国家刑法适用个人原则,不光割裂了行为的整体性,更忽略了行为之间的有机联络。 这既造成了司法审讯的不公,又加大了放纵犯罪的可能。 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各个行为人的行为相互补充、相互揉合,行为的整体性外在表现,进而产生损害结果。同时,基于共同协作整体,共同行为人之间应当履行注意义务,构成了互相催促、提醒地互动、协作性的共同圈。因而共同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即便不是损害行为的直接施行者,但也应归属于犯罪行为的部分,而疏于履行注意义务也是产生损害结果的原因之一,应当就犯罪行为以及危害结果进行整体评价定罪,追查法律责任。 ( 二) 针对共同过失犯

18、罪行为进行详细量刑 整体评价共同过失犯罪行为,防止放纵犯罪。而针对各个行为人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原因力的大小详细量刑,则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笔者以为在根据损害结果整体评价共同过失犯罪行为的框架下,可根据各个行为人过失程度,原因力的大小以及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在量刑方面详细评判。( 1) 各个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在刑法中一般遵循过失程度大,罪责大; 过失程度小,罪责小的基本准则,共同过失犯罪在遵循这一基本准则的同时,还应当考虑不同行为人对履行注意义务的程度要求,缺乏等待可能性等阻却因素以及注意义务实际可履行度等影响量刑的因素; ( 2) 导致共同过失犯罪原因力的大小。 同理,过失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原因力

19、大的,其罪责也大; 原因力小的,其罪责也小。( 3)共同过失中各个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如上文所述,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存在着共同过失实行犯以及过失帮助犯,两者间的量刑也是有所不同的,应当分别进行考虑。同时在行为人所处职位的不同导致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的不同,也是共同过失犯罪中地位不同,应当不同量刑的有效具体表现出。 五、结束语 我们国家刑法长期拒绝建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存在肯定共同过失行为的存在的同时,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的矛盾心理。现行刑法的草率规定,虽一定成程度上解决审讯的难题,也阻碍了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使之无法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法益。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犯罪形式的日渐复杂,为了避免放纵犯罪,司法实践迫切要求建立完善的共同过失犯罪制度。本文通过对共同过失犯罪进行的有效论证,为建立我们国家共同过失犯罪寻求理论支点。 参 考 文 献 1林亚刚 犯罪过失研究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2陈兴良 共同犯罪论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侯国云 过失犯罪论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3 4何琳 共同过失犯罪理论问题研究D 湖南大学,2007 5杨俊 海峡两岸共同过失犯罪理论比拟研究D 苏州大学,2006 6陈兴良 共同犯罪论J 当代法学,200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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