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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现在状况分析,法学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 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现在状况分析【第4部分】【第5部分】【第6部分】【第7部分】 2.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现在状况分析 2.1 我们国家当前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 我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种种便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它的负面效应。我们国家受法律规制的网络言论能够分为三类:政治性言论;淫秽色情、赌博和暴力;违犯社会规范和侵犯隐私权包括盗版、诽谤、恶搞等。当前我们国家尚未出台和制定(新闻法、(出版法、(表示出自由法等专门保卫言论自由的基本法律,但从我们国家当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我们国家已初步
2、确立成认和保卫言论自由和防止该权利滥用的法律体系。主要有下面法律规范: 2.1.1 宪法对言论自由的规定 我们国家公民言论自由的来源具体表现出在宪法第 35 条,该条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而,从宪法层面上来讲,与其他国家一样,中国是同样成认言论自由的。我们国家宪法第 35 条除了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外还规定了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他们共同构成了我们国家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与自由。在相对主义的影响下,世界各国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都对言论自由作了限制,我们国家也不例外。我们国家宪法第 51 条作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中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
3、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除此之外,我们国家宪法第 38 条、53条也作了相关的限制性规定。 2.1.2 其他法律法规对言论自由的规定 我们国家现有80多部相关的网络立法,这些立法主要侧重于网络秩序的管理与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维护。从当前有关网络环境下表示出自由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情况来看,牵涉到该领域的比拟有影响的法律、法规或者是重要的法律文件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通过)、(电子签名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电信条例等。另外,这一领域还存在着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牵涉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当前,我们国家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卫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刑法、民法等相关内容为主体的有关网络言论的法律体系。 4但在笔者看来,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们国家和相关立法机关便一直非常重视采用立法手段进行网络管理,先后共出台近几十部规范网络运行和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但从当前我们国家相关的专门立法能够看出,除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
5、电子签名法属于法律之外,其余全部是法规和规章,立法主体多,层次较低。除此之外各类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也大量存在,这必将导致相关的网络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我们国家也存在相关的行业自律规范。1995年,中国信息协会通过了(中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的建议书,提出了我们国家信息咨询服务工作者所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这些道德准则牵涉信息咨询服务的基本指导思想、咨询服务中的职业道德等众多方面;提出网络从业者应严格根据(公民道德建设施行纲要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详细要求尽责。网络从业者要勇于承当向受众提供真实、快速、全面、准确信息的传播责任,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每
6、一条信息都要进行导向把关、事实把关、技术把关、保证每条信息的真实准确,以严格自律树立良好的公信力。 2.2 我们国家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的法律规范我们能够看出,我们国家与言论自由有关的法律规定有下面几个特点:第一,既散见于各部门法中,如(民法通则、(刑法等,也有单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第二,宪法对言论自由权作出了保卫性规定,而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中针对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多数是限制言论自由的行使,以到达保卫与言论自由同等重要的其他权利和避免言论自由权滥用的双重目的。 2.2.1 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的实际操作性不强 我们国家宪法仅规定了言论自由,但并没有详细规定言论自由的内容
7、,容易导致实践中出现 抽象肯定、详细否认 的情况,即我们国家宪法保卫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很多下位法却限制或剥夺了公民的此项权利。除此之外,我们国家法律法规在规定互联网上禁止传播内容时只简单地指出了禁止互联网传播内容的种类,而没有给出各类内容的详细标准。这种过于笼统的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即便是相关部门在施行这些规定时都不太好把握这个界线,而对于一个普通的网络言论自由者来讲要准确把握好这个界线更是不易。这也就将导致我们国家的立法的可操作性较差。 2.2.2 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的民主化程度不高 我们国家言论自由立法程序缺乏民众介入网络空间为普通民众开拓言路,允许个体能有更多的介入公众事务的权利
8、或时机,对现实中的权利体系提出了挑战。诚然,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推进法治进程方面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但推进法治进程却离不开民众的介入。众所周知,人类的行为规则并不能完全由来制定,规则的发展需要我们每个介入者去发现。况且在面对网络言论立法这一全新的课题,加之历史如此短暂,当前我们国家的立法者也是探索着前行。民众介入的重要作用我们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可以以看出:陪审团的重要作用之一就在于用民众的常识来纠正法律职业者的偏执。其实民众介入的作用远远不止这些:第一,民众是社会的主体,法律应为民众而生;第二,在推进我们国家法治进程中,不仅需要司法专业化、精英化,更需要法治群众化、民主化;第三,民众的思维中存在这
9、样一种惯性:能介入到我们国家法治进程建设当中去的诉求。当前我们国家大量的网络专门立法也大多是没有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就被签署颁布的。笔者以为,网络的兴起为公众介入政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电子平台。互联网激活了公民的介入热情,同时也改变了与公民之间的作用方式。网络言论自由为公民借助网络技术,通过网络公共领域加强和稳固民主提供了可能。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的不断民主化将改变我们国家传统的相对封闭的公共决策形式,使我们国家法律的制定不在往往只取决于少数立法者,制定出的法律是符合广大民众诉求的。 2.2.3 网络言论自由立法层级较低 从法理上来讲,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应由法律作出,但从我们国家
10、当前的立法状况来看,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层级普遍较低。法律位阶稍高的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网络信息保卫的决定、(未成年人保卫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然而(决定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法律,只是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后两者也只要部分条款作了相关规定。 网络立法大部分是以法规、十分是行政规章的形式存在。而有权就互联网问题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更是多之又多,这些文件中对网络言论作出规定的也不在少数。进而,除了前述三部法律,关于网络言论相关的规范基本都是各种 规定 、 暂行规定 、 办法 、 工作细则 直到 意见 、 通知 等。上述低层次的立法和各种规范性文件,普遍没有
11、经过公众的介入和讨论就制定出来,难以代表广泛的民意,时常表现出以管理为出发点限制言论自由的倾向、滋生为部门利益服务的弊病,质量难以保证,互相之间内容重复、甚至冲突的现象不在少数。比方,我们国家还没有公布(举报法,尽管1991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保卫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1996 年中纪委监察部发布了(关于保卫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但对于谁来保卫、怎样保卫、用什么措施来保障保卫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实际意义上举报保卫的法律缺失。 2.2.4过分强调行政的干涉作用,忽视对网络言论自由的尊重 在网络环境下,牵涉到言论自由保卫的法律较少,更多的是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这是不符合我们国家有关互联
12、网的立法宗旨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一法律中明确了我们国家有关互联网立法的宗旨有两个:第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促进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从我们国家当前的法律规范来看,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注重强调秩序、安全的维护,而忽视了网络主体权利的保卫。这与我们国家过去多年受国家的影响是有关联的,在这一观念的影响下我们国家过于注重国家是人民的代言人,而忽视了人民作为个人的权利。在面对国家这一强大权利下公民的私人权利发育不良,显得愈加弱小。笔者以为,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本身就是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因而,保障是根本,规制是手段,规制是为了愈加有效地实现网络言论自由的社会价值。若只注重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障,而无视对自由的规范,人人将不再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由于任何人都能够自由的名义去压制摧残别人的自由;相反,若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一味的限制,则网络言论自由也将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