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立法的不足与优化策略,婚姻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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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损害赔偿立法的不足与优化策略,婚姻法论文摘 要: 随着经济发展,我们国家社会层面暴露出很多新问题,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是最为突出的现象之一。针对我们国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立法章程中存在的缺乏,本文基于对现有法规和离婚案件实际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完善策略,通过阐述证明其具有一定适用性。本文本文关键词语语: 离婚案件; 损害赔偿; 制度完善; 立法考虑;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指夫妻双方因纠纷离婚后,对无过错一方进行损害赔偿。我们国家婚(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指出夫妻生活情形出现重婚、一方与别人同居、存在家庭暴力、存在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况,受害方具有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我们国家(婚姻法解释一与(精神

2、损害赔偿责任结束的规定指出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从赔偿内容上进一步细化了范围,提高了司法程序执行的有效性,有助于发挥法律系统的价值功能,有利于保卫受害人的正当权益。但是,随着社会形态的变革,婚姻生活中的不确定因素愈加复杂,在处理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规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乏,因而这一问题成为了一个研究热门。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缺乏(一)适用范围具有局限性(婚姻法相关条例规定指出当婚姻中一方出现重婚、与别人同居、对另一方施行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行为情形时,属于违犯夫妻义务、损害另一方婚姻权益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准许受害人法定离

3、婚。但只要重婚、与别人同居、家庭暴力情形允许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而赌博、吸毒等因素没有被列入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范围内。事实上,当配偶存在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大量损害家庭财产的行为时,都会对另一方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是一种明显的侵犯配偶婚姻权益的情形。然而,这些情况在当下仍然没有被列入离婚损坏赔偿范围内,对于解决日益复杂多样的离婚案件是极为不利的,并从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受害者的赔偿权益。由此看见,过于保守的立法考虑是导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权益范围过于狭隘的重要原因。(二)赔偿责任人断定的局限性(婚姻法相关条例规定的符合离婚损害赔偿条件的情形中,被告方与别人有非法同居

4、行为时,第三方参与者可能存在唆使、诱导被告人的行为,因而被认定与被告方共同损害了受害人权益,同样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婚姻法解释一相关规定指出,第三方参与者并不在婚姻损害赔偿责任人范围内,这种认定相当于将第三方排除在法律责任之外,除了有失公平外,一方面损害了受害者的正当权益,一方面会纵容第三者继续进行毁坏别人家庭的违法乱纪行为,不利于社会的公正、公平、文明、和谐建设。(三)赔偿执行途径的局限性第一,(婚姻法相关条例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但是对离婚损害赔偿执行程序却没有提出明确的文本指导,例如,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况时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并没有明确出来。诚然,一部法律的成熟经过都伴随

5、着对漏洞的不断填补对内容的不断丰富,但是,司法解释需要以立法本义为根本前提,因而对于婚姻法的制定和完善要结合相关伦理道义进行深入探寻求索。第二,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相关条例解释,只要诉讼离婚,受害者才能提出损害赔偿维护权益的要求,而协议离婚受害者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这种解释违犯了对离婚损害者权益进行保卫的初衷,与立法本义出现了本质上的矛盾,有悖于赔偿制度立法的目的,从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受害方在离婚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也会影响到离婚案件审讯工作的顺利进行1。第三,举证困难是阻碍(婚姻法正常发挥其效能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原因在于,因而在诉讼经过中,无过错方很容易因证据缺乏而无法获得相应的离婚损失赔

6、偿,降低了法律有效执行力。二、完善离婚损失赔偿制度立法的策略(一)扩大离婚损害赔偿适用范围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行为不仅违犯了婚姻义务造成了家庭财产的大量流失,对受害方造成了很多身体与精神上的伤害,例如,过度醺酒与吸毒行为会让人丧失理智甚至良知,进而引发家庭暴力行为,因而,这些损害行为应当被列入离婚损失赔偿范围内。我们国家离婚损害赔偿法律的制定采用的列举形式具有明确详细情形的优点,便于群众学法、懂法、用法。然而,这种形式也存在很多显而易见的缺点:首先,想要事无巨细的将所有社会问题都考虑到是不可能实现的,大部分列举只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热门性、高关注度的案例。其次,立法者受时代限制,其思

7、想较为保守,对将来的完善方向存在一定模糊性,不利于让立法工作愈加科学合理。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出现的社会纠纷与案例情形时复杂多变的,每一个新的情况与特殊问题出现都是对现有法律系统的冲击,因而,过于保守与传统的立法思想很难适应当代社会的秩序。面对这种情况,法律的执行程序会存在机械化、顽固化、特征。这也是婚姻损失赔偿范围局限性的本质原因。(二)应当允许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对因第三者插足在重婚、与别人同居等案例中,第三者存心故意毁坏别人家庭的罪魁祸首,因而他们必需要遭到法律的重办。但在实际案件受理中不能对所以情形一概而论,详细问题详细对待。1. 有过错第三者(1)自始有过错。第三者在与过错人交往之前就知道

8、对方已经结婚却仍然插足华而不实。无论出于主动还是被动,主动求爱还是被动示爱,都属于公然违犯伦理道德和婚姻法律的行为,因而对于这一类案件,对于第三者一定要进行相应的法律惩罚处置。(2)嗣后有过错。第三者与过错方交往一段时间后发现对方已经结婚,但之后由于感情、金钱等原因仍然保持关系,属于嗣后有过错第三者,也应当接受法律的惩罚处置。但假如在知情过错人有婚姻后选择主动放弃恋爱关系则属于被欺骗的受害者,这种情况下,能够考虑为过失错误,能够不追查其法律责任2。2. 无过错第三者(1)不知情第三者。第三者与过错者交往的整个经过都不知晓对方已经有婚姻,在多数案例中,过错者会对第三者刻意隐瞒真相,在这种情形下,

9、第三者的角色也将成为受害者,因而不必承当法律责任。(2)被胁迫第三者。第三者固然知道过错方已经拥有婚姻家庭,但过错方利用职务、暴力、权利都手段胁迫第三者与其进行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情况下第三者是属于迫不得已而为之,从态度上讲并没有主动毁坏别人家庭的想法,对于这种案例,第三者也被作为受害者对待,不予法律责任追查。(三)准予协议离婚中提出损害赔偿允许受害者在协议离婚中向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失赔偿,能够更好的保卫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首先,无过错方能够不用为了获得赔偿而采取诉讼式离婚,减少了无过错方额外的资金、精神投入。只要案件细则负荷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损失赔偿范围,就能够申请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相关条

10、例规定,协议离婚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无过错方与有过错方双方自行达成共鸣同意离婚,第二是双方已经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协商的事宜达成共鸣。将协商离婚纳入损失赔偿范围,能够为夫妻双方提供赔偿事宜协商的空间,也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无过错方在离婚后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提升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三、结束语通过以上阐述,提出的一些措施有助于离婚损失赔偿制度立法的完善,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在实际应用中具有一点的适用性。以下为以下为参考文献1胡芳.浅析我们国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22(11):195.2卢文捷.论我们国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缺乏与完善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35(02):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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