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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探析,刑法论文食品,是指人从外界获得,进食后经过人体的消化经过,能被人体吸收的物品。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正由于如此,食品应该是安全无害的,有营养的。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民族发展的大事。 食品安全是指食操行业从业者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每个环节都严格控制,遵守食操行业相关标准和要求,不生产、不添加、不购销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进而对群众的身体健康不会造成各种急性、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监管等环节施行的犯罪行为。也即食操行业从业者不遵守行业内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有意施行
2、的影响国家食品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损害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需要追查其刑事责任的行为。详细来讲,是指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逐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罔顾职业道德,突破道德底线,生产、运输和销售各种不合格食品、有害食品的行为。而我们国家法律中对于食品安全的犯罪,当前可见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从狭义方面来讲,食品安全犯罪一般指在(刑法第 143 条所规定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 和第 144 条规定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而广义上的食品安全犯罪,则范围较广泛,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2.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多元化 从近些年发生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来
3、看,作案主体呈现分散、多样化的发展态势,不仅有传统个体小作坊、市场流动摊贩、经营性个体户等,还有很多以往信誉良好的的品牌企业及商家牵涉华而不实。比方前几年南京冠生园用往年旧馅做月饼,影响恶劣的三鹿奶粉添加三聚氰胺事件等;近期的有一些知名药品企业使用工业皮革废料做成的毒胶囊;上海福喜食品公司被曝使用过期劣质肉等。这些知名企业的陷落,摧毁了公众对品牌企业的良好印象,产生了极度的不信任感和恐慌感。 2牵涉食品品种的广泛性 回首多年来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几乎大部分食品种类均已陷落至不安全状态,婴儿奶粉、月饼、火腿肠、蔬菜、药品、食用油等领域,均有牵涉。同时,从食品的原料的采购、成品的制造和销售众多环节
4、,还存在流水线操作的现象,甚至能够讲呈现专业化、集团化、规模化的趋势。食品安全犯罪牵涉的领域广泛,势必造成造成损害范围广泛,受损害的对象不具有特定性等现在状况。 3犯罪影响及危害较大。由于食品因摄食数量和次数的限制,所含有害物质的多少,对人体的不同危害等因素,食品犯罪对于人体健康的损害一般要经过一段时间才会爆发或者显现。而一旦爆发,会由于长期积累处于严重状态,难以治愈或逆转,对个人及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 二、对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分析 梳理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情况,大致可分为下面几个阶段。1997 年,将一些单行刑法如(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纳入到刑法典
5、中。2018 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并规定违背该法而施行犯罪行为的,要依法追查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2020 年,国家建立了史上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对食品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准入制度进行完善;常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我们国家的(刑法中,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分类归属,表现为以刑法典为主、附属刑法为辅,主要集中在三类罪名中:第一种是有关食品生产、销售的罪名;第二种是有关非法经营食品的罪名;第三种是针对食品卫生与监管、预防方面工作的罪名。 1.有关食品生产、销售的法律规定 在食品生产、销售方面,可概括为两个罪名:明确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
6、的食品罪,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对食操行业两个环节的行为限制,即食操行业从业者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不严控食品卫生标准,使消费者出现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行为。该罪名始见于 1993 年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决定中,后来又在 1997 年的(刑法进行了明确规定,而 2018 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本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素有: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管机制和消费者本身,主要表现为食品制造、销售等相关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不遵守食操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进而造成食物中毒或
7、其他食源性疾病;本罪的主体的范围是广泛的,即所有与食操行业相关的个人或单位均可施行相关违法行为。 2.有关食品经营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规制中,还有一个条款是非法经营罪。该罪名主要针对食品流通领域,即食操行业从业者非法进行食品经营,对正常的市场活动和秩序造成干扰时,便构成犯罪。由于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从业者须获得相应领域的许可,才能够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下面各种合法经营行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而不是其他场地进行生产的食品销售;获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者,在其服务场所,
8、而不是其他场地进行自加工食品的售卖;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许可的也有特定群体,即农民个体可自行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还有就是针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要求,要对其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保证卫生、无毒、无害。 三、对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相关建议 从以上对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分析来看,固然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细化的设置,比方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有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新设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但是却不能全部涵盖日益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及相关的司法实践。由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除了生产、流通、销售、监管食品等环节之外,还有持有、储存有毒、有害食品及其他尚未明
9、晰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计划行为、过失行为及不作为行为,这些也有可能对于公共食品卫生安全产生危害。一旦由于法制不健全,或者管理不规范,导致一些危险、有毒、有害食品进入社会的流通环节,极有可能造成较大的危害性,且这种危害性不可预估。因而,除了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扩大法律适用的范围,将其他有可能对食品安全产生危害的行为纳入国家整体的法制规划中。 增加不作为型的食品安全犯罪。比方缺陷食品召回制度。这是一种事后弥补措施,指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安全或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时,肩负有停止生产和召回缺陷食品的重大义务。召回不安全食品又分为两种情况:
10、一种是食品生产者在生产经过中没有遵循相关工艺流程,或者在运输储存经过中出现食品变质等现象时,明知食品出现问题,因担忧经济损失而不采取积极的召回措施,没有停止生产或销售,由此造成一定的后果时。这时,能够认定其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或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种,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工业流程的细化、进步,食品生产的流程趋向复杂和精细,即便有时候根据正常的生产标准和程序进行加工,也有可能生产出对身体产生危害的食品。而现有的检测科技水平尚没有能确定检测出食品能否存在潜在危害。即当行为主体并不能预知食品能否安全时,也存在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这时,假如生产、销售者没有及时履行食品
11、召回行为,进而导致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因生产、销售者并未产生主观上的过错,便不能根据刑法对其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却能够追查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食品关系国计民生,食品安全更是我们生活的基础和保障,它既影响到社会中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也会影响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摧毁公众的自信心和底限,毁坏社会的稳定与繁荣,甚至影响国家的形象和民族的存亡。从这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是一个影响重大的关键问题,国家相关部门不能不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和监管。当面对当前频频出现的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时,相关部门要从遏制源头和有效打击出发,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体系,将立法、执法和司法有机结合,进而有效弥补现行法律的缺乏,建
12、立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力防线。只要逐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的空白和缺陷,实现刑法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逐步对接,从源头上防控和助理食品安全犯罪,充分发挥刑法的保障机制,维护公众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保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繁荣。 以下为参考文献: 1丁艳红、刘思娜。浅议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的刑法保卫。法治与经济。2020 年第 2 期; 2陈冉。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犯罪认定中的新问题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年第 6 期; 3蓝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反思与重构。行政与法。2018 年第 3 期; 4刘宪章。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人民检察。2018 年第 7 期。 5刘净。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法学杂志。2018 年第 1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