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主义“观念利益观”的历史演进与实证稽考,国际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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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构主义“观念利益观的历史演进与实证稽考,国际法论文一、国际人本观念的发展对 合作利益观 的挑战法律本位一开场只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在近代自由资本主义逐步过渡至当代垄断资本主义的经过当中,民法也开场从之前的个人本位转变到了当代的社会本位,由此也使得国家对个人权利行使的干涉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在这一背景下,社会本位观点的核心就表现为: 通过强调国家对社会利益干涉权的方式,对个人权利施行相应的调整,确保其不会对社会和第三方公共和合法利益产生损害。到 20 世纪,社会本位发展成为各国私法进行立法的主导思想以及重要原则。但从某种角度来讲,这一观念仅仅以国际安全利益与需求为出发点,因而也仅局限在这一

2、特定国家的社会利益本位之上。随着全球化社会的逐步发展,全人类利益之间的趋同性、共生性以及相关性越来越强,所以在民法基本理念之上,国家本位必定要逐步提升到国际社会本位。这一变化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两个方面: 其一,一个国家私法的制定必须遵循某些国际社会的公认准则; 其二,个人以及国家在行使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权利的时候要以不对整个国际社会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产生损害作为基准。国际社会本位在法学领域被称作国际社会本位法学观。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强调全人类的总体利益,这与国际法孜孜追求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观不谋而合,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后者的发展进程。从理论上讲,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摒弃国际法的狭隘偏见,把关于国际法律

3、现象及其本质的观念从感觉或经历体验状态提升为理性认知形态,从宏观和总体上把握国际法的基本趋向,图解国际法与时代变迁的根本关系,为国际社会的法律发展或进化提供了理念准则和导引。从实践上讲,国际社会本位理念影响着联合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等主要国际性组织法律规则的制定,这对实现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国际法律秩序有着现实的推动力。长期以来人们把 合作利益观 视为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法律根据。 合作利益观 三个最为基本的要素分别是 生命、自由、财产 ,主张经济利益是国家利益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上的平等互利是各国进行对外交往的初衷和主要方式,也是防止国际摩擦和争端的主要手段。对那些较为敏感的政治利益和军事利益,

4、则尽量避开不谈。尽管 合作利益观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促成了各国在某些方面的妥协与让步,但其单纯强调物质利益的理论缺陷无法给予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以强大的生命力和号召力。二、 观念利益观 的历史演进(一) 观念利益观 的构成及内涵当实践和理论发展不协调的时候,只能对理论进行改革和创新,以促进理论和实践的协调发展。用僵化的、过时的理论批判实践,最终会被实践抛弃。于是,建构主义的 观念利益观 应运而生。它突破了 合作利益观 的思维定势,主张利益之于国家并非 偏好 而是 塑造 。所谓 塑造 则指在 国际规范语境内对于何为 善良 、何为 适当 所作的理解。国际规范语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时代的发展变化会引

5、起国际规范语境的变化,国际社会中的规范和价值观也会作出相应的调整,相关的国家利益也会随之改变 。 观念利益观 在承继传统价值( 生命 、 自由 、 财产 ) 的基础上发展出国家利益的另一个内涵 集体自尊 (self esteem) 。 集体自尊 指一个集团对自我有着良好感觉的需要,对尊重和地位的需求 对于集体自我形象的认知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移位于他者来认识自个,所以集体自我形象有正面和负面之分。正面的形象来自国家之间的互相合作和尊重,在国际社会中,最为重要的正面形象是一国的主权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尊重和成认,由于只要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成认,一国才可能在国际社会上与他国地位平等。而在高度竞争的国

6、际环境中往往孕育出负面的自我形象,一战中的德国就是典型的例子。为了弥补或改变这种自我负面形象,往往会通过抬高自我或者是侵略他者的方式。观念利益观 的本质为认同,并从认同(身份) 的角度出发来界定国家利益。建构主义者不会以为国家利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事物,也不会把国家利益当成客观条件的绝对必产品。在他们的视角中,国家利益是社会认同所建构的一种产物,必须把国家利益放在建构的世界中进行相关的研究。极为重要的是, 观念利益观 选择站在思维理性的角度看待一国的国家利益,以为它是一国塑造形象、界定国家身份的必要条件,而不是一种内在的自我想法。但是国家利益又离不开主权国家主观意识的指导作用,如此一来 观念利益

7、观 的研究进路实为观念 认同(身份) 利益,采取一种类似于 法律确信 之方式来使国家主动地去做其所以为的 当为 之事。而 当为 的判定标准又与国际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严密相关,几乎与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所提及的 一国的法律遵循某些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 同义,主要指涉和平、健康、独立自主、免于强迫和贫困等内容。 观念利益观 克制了合作利益理论所无法解决的弊端。(二) 观念利益观 与 合作利益观 的比拟首先,从作用方式上看,由于人类共同利益本身是一个外延极其广泛的抽象概念,因而绝大部分有关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是以宣言的形式出现,并不具有规范的强迫性效力。而 观念利益观 则宣称假如各国能够正确地界定国家利益,

8、秉承尽最大努力来促成国际间合作的理念,就会主动认可、适应国际社会共同需要的规范,自愿担负起被课予的义务,当然华而不实也有权利内容的部分。所以 观念利益观 恰好填补了 合作利益观 于外在压力上的欠缺以及利己动机解释上的缺乏。其次,从理论基础上讲, 观念利益观 不同于以往的 物质构造 观念。 物质构造 观以为物质组成了国家利益,各个国家在国际中的位置以及这些国家的物质实力决定了一国的国家利益能否实现。 观念利益观 主张国际社会是一种 社会构造 ,由信仰、观念、规范、文化和认识等思想要从来界分不同国家的国家利益,进而决定一国主要的行为形式以及其与他国乃至主要国际组织的关系。因而, 观念利益观 从根本

9、上避免了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发生矛盾的可能。再次,从发展形态上讲, 观念利益观 是前面各项利益理论的深化,它亦考虑到现实因素的影响,以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会逐步扩大和加深同其他社会成员间的交往和信任, 社会身份 或 集体身份 也会通过 认同 得以内化,国际社会最终将变成一个 同心圆 。显然, 观念利益观 有益于促使国际和谐社会的构建,而这是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终极目的。三、 观念利益观 的实证稽考实践表示清楚, 观念利益观 不仅在经济领域作用显著,更在非经济领域的收效非凡,尤其 集体自尊 的理论正以一种潜在的形式推动各国朝着有利于人类共同利益的方向发展与演变。(一)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政

10、策倾斜考虑到各成员国之间经济实力强弱悬殊,世贸组织在确保国际贸易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对处于交易劣势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一些灵敏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例如,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前身) 于 1979 年通过了针对各个发展中国家的详细情况来采取不同优惠待遇的决定。华而不实主体对象不单指欧美等发达国家,还包括发展中国家,十分允许它们互相之间给予相互互利互惠的布置,甚至允许缔约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能够不遵守关贸协定中有关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对部分成员国实行有差异不同的国民待遇、无差异不同的国民待遇以及超国民待遇等。也就是讲,最惠国待遇原则只是世贸组织法律制度中要求各成员方履行

11、的最低限度的义务,一国可视不同的实际情况规定不同的优惠条件。(二) 国际私法的自我改造第一,愈加注重追务实质正义。美国学者勒弗拉尔提出了 较好法讲 ,以为在国际社会中,对于一些涉外民商事关系,应当将国际正义作为衡量标准,进而选择相适用的 较好 法律。有研究以为, 较好法讲 以道德为本位,以善为核心。据此,产生法律冲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公共利益都被纳入当事人予以评判的范围内。根据勒弗拉尔的阐述,以 较好法讲 为基础所选取的法律既能够知足国际社会的发展要求,也能知足涉案当事人的相关公正诉求。第二,加强对弱方当事人利益的保卫。在人身关系方面,(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对于确立涉外扶养关系有

12、被扶养人惯常居所地法、被扶养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值得注意的是,这三项冲突规范的适用有先后顺序之分,目的在于尽可能地确保扶养关系的成立。随后,包括我们国家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纷纷效仿了这样的规定。在财产关系方面,以涉外产品责任为例,卖方生产制造的产品质量信息相对于买方而言往往是不充分的。为了避免本国的消费者遭碰到无法预见的诉讼风险和进一步减轻买方的诉讼负担,各国乃至相关的国际公约倾向于对弱者(消费者) 的保卫,均要求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首先适用被侵权人一方所在国的法律来追查制造商或销售商的产品侵权责任。第三,尽量做到当事各国间利益的平衡。主要是指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它有两层含义,

13、一是平等适用国内外的法律,另一个则是减少适用公共秩序保存的条款。前者从正面具体表现出最大限度地保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后者从反面展现 某些基本的争议准则、善德的普遍观念、根深蒂固的公益传统 。(三) 国际人权问题的深切进入推进相比 合作利益观 , 观念利益观 具备优越性和先进性的典型例证就是国际人权问题。从区域性组织到全球性组织,从双边协定到多边公约,从经济合作到人权保卫,劳工权利和社会保障一直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联合国宪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赋予社会成员中的个人依法享有一定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尊重人类尊严与价值。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在全球扩张

14、的同时给国际社会造成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如污染环境、兜售有瑕疵的商品、用工歧视、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等,所以国际社会要求采取法律途径让跨国公司承当国际责任,向主要的受害成员国进行赔偿。又如国际刑法领域中的(罗马公约牵涉打击恐惧主义、重办灭绝种族罪等不人道的国际犯罪行为的条文,因其代表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意味着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还可要求非缔约国履行相关的义务,否则就要承当国家责任。再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迫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乃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制度同样也适用于月球和其他天体及其资源,至于外层空间则尚无定论。四、结束语建构主义的 观念利益观 提出了

15、一种以观念为基点、以认同为主线,勾画国家利益轮廓的研究思路。它是合作利益理论的升华,深度契合了国际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并进一步加强了后者在诸领域的宏观指导作用。以下为参考文献:1刘志云 国家利益理论的演进与当代国际法 一种从国际关系理论视角的分析J 武大国际法评论,2008(1) : 12 552李双元,李赞 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法学新视野 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社会本位理念论析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5) : 79 973李双元,孙劲,蒋新苗 21 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的瞻望J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1) : 1 94李双元,蒋新苗,沈红宇 法律理念的内涵与功能初探J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4) : 50 555李良才 人权理念对国际法价值取向的人本化改造J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8(1) : 58 636宋文婧 论国际私法的人类共同利益原则D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20187高岚君 全人类共同利益 与国际法J 河北法学,2018(1) : 23 278胡佳 全球化形势下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J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3) : 64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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