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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普法现在状况的评价和影响普法成效的原因分析,法制教育论文 【题目】 【引言 第一章】 【第二章】对普法现在状况的评价和影响普法成效的原因分析 【第三章】 【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二 对普法现在状况的评价和影响普法成效的原因分析 在2006年的人民网发布的两会调查中,我们能够清楚看到民众对于普法活动的态度。在社会类调查问卷中,有一道题目是在15个选项中选择最关心和最不关心的问题,最终民众最关心的是医疗保障问题,最不关心的是即将到来的 五五 普法和加强全民法制教育。 从这个调查,我们能够看出国家和民间对于普法活动的迥然态度:一方面是国家气力自上而下的强势推动,另一方面则是民间公众的普遍淡然。
2、 而对普法效果的评价也呈现出国家和民间的宏大反差:国家以为,普法活动有助于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有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施行。在国家的宣传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这样的典型文段:某一个小山村的部分村民拖欠提留款不予上缴,村委会怎么做工作都做不通。这时,负责普法宣传的山歌演唱队来到这些村民家中,唱起了自编的普法山歌,当他们唱到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建桥修路搞建设,公民人人有责任 时,拖欠款项的村民都面露愧色,立即表示会上缴拖欠款项,第二天村委会就收齐了提留款。 类似这样的范例国家列举的还有不少,这些范例的最大共同点就是似乎国家的普法宣传教育只要一进行,就立即能指导群众的言行,所获得的效果甚至能够讲是立竿见影的
3、。而实际上情况果真如此吗?只要进行了普法宣传,群众的思想立马能有较大的转变? 笔者以为,普法最大的成功之处是让 依法办事 、 法律 、 法治 这类词语在当下的中国社会获得了空前的话语权。姑且不管法律施行的效果怎样,公民法律信仰的程度怎样,至少在提到这类词汇时,大部分公民以为法律是不可或缺的,缺少法律,整个社会将无法有序运转。通过自上而下轰轰烈烈的普法活动,公民到达对法律的重要性的认同:假如法律不重要,国家费那么大事组织普法干什么?这是普法所获得的最大成就。但是,公民当下对法律重要性的认同,只是对法律工具性价值的认同,并不等同于对法律合理性的认同,更不等同于公民有了较高的法律信仰,而后两者才是普
4、法所应到达的深层次目的。为什么普法不能进一步深切进入,使得公民认同法律的合理性进而进一步构成较高的法律信仰呢?这要从下面三个方面找原因。 一普法工作本身的原因 国家对普法的作用做了大力的正面宣传,相比之下民间却对普法活动淡然视之甚至心生抵制。笔者有理由怀疑,普法根本不像国家宣传的那样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要看真实的普法效果,必须到群众中去了解;要明白为什么普法没有获得国家预期的良好效果,必须去了解现实中的普法是怎样运作的。 1.普法的组织机构 第一个五年普法活动结束后,国家以为在活动中获得的较好经历体验就是构成了 委领导、施行、人大监督、全社会介入 的工作机制,以为正是这一工作机制保证了普法工
5、作的有序进行。详细的普法施行部门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科室,并且在上下级之间有严密的组织构造:在司法部有法制宣传司,在省一级司法厅局有相应的法制宣传处,地市一级的司法行政机关有相应的法制宣传科等,乡镇一级则有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工作的司法助理员。 这样,在普法的组织机构上,整个国家基本实现了由上至下的 全网覆盖 .看起来,执政和关于普法工作的目的和详细任务能够很容易的从 大脑 发送到 神经末梢 ,但是,基于对部门工作作风的了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笔者怀疑,来自最高指挥部的指令和任务能否在基层做到最终的落实。 2.普法工作的运作特点 1的主导性和灌输性 在农村,普法的形式经常是法制宣传车进村,车上
6、的高音喇叭用普通话反复播放着枯燥的法律条文,或者是村组织相关人员采取抄打油诗刷墙报、写标语的形式进行法律知识宣传,而村民对这些宣传基本上是淡然视之,对他们而言,看这些还不如回家看个法制栏目剧有意思;城市的法制宣传相对 高端 ,有法律工作者摆摊静候咨询,有法制教育宣传志愿者向过往行人派发宣传单、法律知识手册等等不一而足。但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普法很大程度上采取的还是主导式、灌输式的宣传教育,在更多程度上属于 上级一声令下,下级踊跃响应 的唱主角的形式,缺乏群众自发自觉的组织介入。 2操作方式的单一性、枯燥性 民间将普法的运作方式归纳为下面六个字:编、讲、摆、演、考、评 . 编 就是相关的普法部
7、门组织编写法制宣传教育材料, 讲 就是由专家或者部门派出的法律工作者举办法制讲座,组织受众聆听, 摆 就是在大街小巷通过摆摊的形式发放相关的法律宣传资料,或由法律工作者或志愿者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 演 就是举办法制文艺演出如表演含相关法律内容的小品、相声、短剧等, 考 则是指组织法律知识考试, 评 是指将考试结果与相关人员的考核考评相挂钩。一直以来的普法活动采取的手段大致不超出以上的范围,毫无新意可言。 3实际运作中的强迫性 在部分公民看来,普法更像是一场被强迫的不得不参加的活动,一名名为 泼在玻璃上的水珠 的博客作者就参加普法考试的经历谈到,考试是开卷考试,根据之前发的普法教学资料抄答案:,
8、考试完毕也不发证书只要内部成绩,但是假如不参加考试就无法评职称。 将普法活动与评职称挂钩,普法也就成了一项不情不愿的活动,事前不进行普法学习,只是发放一下教学资料再组织一次开卷考试,收收教学资料费和考试费。不难看出,普法活动中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倾向,我们很难想象这样的普法会获得良好的效果。 在基层,普法甚至简化成为法制宣传教育教学资料的强迫购买,很多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门对于基层教学资料购买数量都有强迫性规定。而大部分人对这些普法教学资料的枯燥内容并不感兴趣却又不得不买,这些教学资料买回去最终也被束之高阁。正如上文所讲的,普法常采用组织考试的方式来进行验收,而且将考试同职称评选考核相挂钩。普法本是
9、倡导性的活动,但强迫购买教学资料、将考试同评选职称相挂钩,就令人反感了。普法工作追求的是公民活动的合法化,而其本身的运作方式却流于非法化,这不能不讲是一个挖苦,这种现象也必然引起公民的质疑。 4 运动式 普法导致的非严肃性 普法活动存在的另一个弊端就是 运动式 的推进方式,这与我们国家建国以来就延续下来的各种 运动 思维有关。如在刑法领域,80年代初期,由于要严厉打击抢劫、杀人、强奸、爆炸等暴力犯罪而将死刑复核权三次下放的严打运动。 在严打期间,出现了平常并没有的口袋罪名 流氓罪 ,一些平常并不严重的犯罪也被判处以极刑。严打像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暴,在效率优先和重刑主义理念的指导下,导致了大量冤杀
10、错杀案件。在行政执法领域,经常看到执法部门在某一段时间内重拳出击、集中气力打击市场上的某种违法行为,在这里段时间内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般要比平常重且严。运动式执法这种暴风骤雨式的执法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对违法分子确实能起到很强的震慑作用,公众也会对执法部门对市场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拍手称快。但是应该看到的是,长此以往,运动式的执法损害的是法律的威严。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特点,要求的是法律施行的一以贯之,而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临时性、反复性的特点恰恰与法律的要求背道而驰。在这种思维的引领下,执法部门容易忽略平常执法,应当是刚性的执法行为变得随意和具有选择性。运动式执法容易给公众留下执法部门平常
11、不严格执法的印象,有损部门依法行政的形象。而普法所采取的运动式推进方式也必然会产生同样的弊端。 在普法运动伊始,我们往往能看到锣鼓喧天声势浩大的宣传场面,全国自上而下层层发动,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普法学习。在这个经过中,普法似乎是遍地开花,然而运动过后,一切又迅速销声匿迹、风过无痕。在公众的印象里,普法也就像刑事领域中的严打或者是行政执法领域中的运动式执法,看起来不过就像是 那几天的事 ,部门也就是在 那几天 里普及一下法律常识, 那几天 过后,一切又回复到正常轨道。普法,更像是被强迫推入公民生活的一场运动,运动完毕,也就失去了其继续存在的理由,根本起不到 润物细无声 的作用。 这使普法工作看起来
12、流于外表和形式,毫无严肃性可言。 二法律实践方面的原因 1.立法方面的原因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变化调整,我们国家的立法速度逐步加快,立法数量迅速增加,频繁出台的法律文件基本上能够知足有法可依的需要。 但是,我们国家的立法仍然存在着众多缺乏之处: 首先,立法的前瞻性和预见性缺乏。由于社会关系迅速发展,我们国家当前在很多领域存在立法空缺,为了尽快弥补这些空缺,国家立法有时难免盲目追求效率,立法仅仅考虑调整当下的社会关系而对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变化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导致立法很快就脱离社会现实不再具有实用价值。 其次,立法的严谨性缺乏。同一部门法律条文之间相互冲突、不同部门之间的法
13、律条文相互冲突、新法和旧法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枚不胜举,制定的法律之间缺乏衔接。 再次,立法的民主性缺乏,公民介入度比拟低。立法的民主性缺乏导致的后果是,在公民看来,立法只是国家的事情,所制定的法律也只是用来防民治民的,公民在情感上不易认同当下法律,难以产生主人翁意识和权利意识。 法律文本因其科学合理才能获得本身的权威性,使人信服。但是由于当下立法本身存在的众多问题,导致制定的法律科学性、民主性缺乏,这样的法律在普及经过中自然难以引起公民的共鸣,获得公民信任。 2.法律施行方面的原因 法律被遵守往往不是法律被知晓的直接结果。 遵守或诉诸法律必定是由于法律可能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
14、情上的利益公正 . 公民只要在现实生活中切实感遭到法律的公平公正,相信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才会从内心认同和接受法律,普法自然也就能顺势而为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甚至能够讲,公正的执法司法就是最好的普法。假如现实生活中执法不公、司法腐败,公民从中受害后,自然不会信任法律,这种状况下的普法也就难以取信于民了。当下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众多问题也正是影响普法效果的一个原因。 执法牵涉社会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多,直接影响着公民的亲身利益。当前我们国家的执法主要是行政执法,执法经过中仍存在众多问题: 第一,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现象严重。部分执法人员将法律作为自个谋取不法利益的手段,进
15、行权钱交易,严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危害法律权威和尊严。 假如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 . 第二,违法执法,如前文提到的钓鱼执法。代表国家公权利的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不仅损害法律权威和公民合法权益,也会引起公信力和社会道德风气下滑。 第三,地方保卫主义严重、部门利益至上,执法不公。有些地方或部门为了追求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不能做到令行禁止,执法不公不严,严重损害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司法是保卫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能否公正直接影响公民对法律的信任程度。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不独立。
16、与行政权相比,司法权相对弱势。现实生活中司法经常遭到行政机关的干涉;司法机关经费来源于地方财政,其独立性自然也会受制于地方;各种媒体和网络迅速发展,使公民表示出看法越来越容易,但也使司法判决容易遭到舆论影响。 第二,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仍然存在。导致司法不公正的原因很多,但是司法权滥用和司法腐败无疑会直接损害公民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信任,法律的正义性也会大打折扣。 第三, 执行难 问题始终是司法经过中的一大痼疾。若得不到执行,再公正的判决也就是一纸空文,无法保障胜诉人的实体利益,司法权威也就无从具体表现出。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现实生活中普及的法律知识往往完美,但是假如立法执法司法
17、实践与这完美背道而驰时,公民对法律的怀疑也就升起了。只要科学的立法、公平正义的法律实践在公民心中牢牢扎根,他们才会相信普法所给他们描绘的那个庄严的法律世界。 三历史传统方面的原因 我们国家有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在封建年代,国家重刑轻民,这导致国家的法律以刑法为主,很多应属于民法、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落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无论是在国家统治者还是在升斗小民眼中,法律都只是控制和镇压人民的工具,是为封建统治者的国家稳定服务的。另外,君权高于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皇亲贵族拥有种种司法特权。法律能够用来统治人民,但碰见特权法律也得绕道而行,这导致人治理念和权大于法的观念在人民心中牢牢扎根。这样一来,法律便失去了民众基础。 封建时代,维持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是以血缘亲族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除此之外,以儒家学讲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在现实生活中的教化作用几乎能取代法律,伦理道德成为我们国家几千年来的主流文化。在这种气氛里,法律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很多事情都能在家族内部和伦理道德的调解下得到解决。 耻讼 、 厌讼 的观念得以构成和发展并深深的影响着后世。在这种历史文化的影响下,面对生活中的纠纷,人们首先想到的不是诉诸法律,而是托关系、找人情。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信访实例也折射出公民信权不信法的心理。由于多数公民有这种心理,普法很难起到其所欲到达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