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权法下影担保公司经营策略的应对分析,物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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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物权法下影担保公司经营策略的应对分析,物权法论文内容摘要:随着经济时代的发展, 担保制度以及担保公司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前提保障和法律基础。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补充和完善, 这对我们国家现有的担保公司产生了宏大的影响, 本文主要就产生的影响和面对这些影响时担保公司应对策略进行阐述, 等待对担保公司业务开展起到一定的帮助。 本文关键词语:物权法; 担保公司; 影响; 对策; 1995年6月30日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予以施行的(中国担保法是我们国家市场经济中担保制度建设的法律基础, 对于规范市场经济中的融资以及担保公司的正常运转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

2、、物权法对担保行业产生的影响 (一) 明确界定了产权, 物的担保价值得到了有效地提高 我们国家经历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后, 经济高速发展, 各种融资手段层出不穷, 但是作为一种高风险的手段, 必需要有相应的措施去降低这种风险。担保业就是这种能够减少融资风险的行业, 最近几年国内担保行业做担保业务时一般以不动产为担保物,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 很多不动产的产权不清, 归属不明确, 这就导致一旦出现无法归还贷款, 需要用担保物进行拍卖等归还款项时, 担保公司因不动产产权问题无法顺利售出, 导致这一步坏账只能由担保公司或担保人进行赔付, 这对于担保公司及担保人来讲都是极其不公平的。新的物权法对存

3、在产权不明, 归属不清的不动产的归属权做了明确的界定, 这样在出现问题时, 能够明确担保不动产的归属和权责, 更好的降低担保公司风险, 有利于其业务的开展。 (二) 物权登记制度进一步降低了担保公司风险 1.新的物权法要求对不动产所有权进行登记, 但是可能会有很多人会产生一个疑问, 即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后能否会对双方的不动产买卖或担保合同产生影响, 在这一点上, 我们大可消除这份疑虑, 由于物权的登记和担保合同这两者的效力是分离的, 即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后并不会对担保合同产生任何影响, 由于新的物权法明确指出不动产能否登记只会影响该不动产物权的设定或变动, 而不会对买卖或担保合同产生影响, 担保或

4、买卖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一旦订立则产生法律效力。由此看来, 新的物权法仅对物权的转移产生影响, 但并不会对担保合同产生影响。 2.新的物权法给出了预告登记和登记异议, 这两条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对担保合同中不动产担保物的双方交易安全产生了一定的保卫作用。所谓的预告登记即在买卖双方签订了相关的买卖合同后, 作为买方能够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对该交易合同中的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 以保证在房屋所有权正式变更到买方名下之前, 防止卖方对该不动产进行二次买卖, 保卫了买方利益。而登记异议即, 在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中以为错误的能够提供相关资料证明错误的前提下, 向房屋管理部门提

5、出申请更改。但当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对更正不赞成的能够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进行登记异议, 在异议登记正式生效后利害关系人必须在15日内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所有人提起上诉, 15日内未上诉的该登记异议自动失效。这种登记异议制度一方面保卫了与该动产确实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或机构的关系, 另一方面对于担保公司来讲, 对于产权变更后, 原产权人在所有权登记上存心故意制造的问题起到了有效地抵制, 保卫了担保合同后续的顺利执行。 二、新物权法下影担保公司经营策略的应对 (一) 反担保合同为独立合同, 减轻担保公司归还压力 由于贷款行为主要风险是在还款时, 假如一旦无法归还, 若抵押物在当时能够知足还款要求还好,

6、一旦无法知足则扣除抵押物后, 由担保人进行归还剩余部分, 这就导致了担保人或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为了更好地减轻这种风险, 一般担保公司也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不动产或者股权等质押物作为担保, 即为反担保。这种经营策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担保公司的业务风险, 即便借款人因各种原因失信无法归还贷款, 担保公司可以以最大限度的减轻损失。 (二) 适当利用 财保+人保 以减微风险 担保公司要求客户进行反担保时, 一般不会让客户提供十成的反担保, 由于假如那样的话, 担保公司本身存在就没有任何意义了。由于债务人完全能够通过与银行签订100%的反担保合同来完成借贷行为, 而无需担保公司这

7、种中介机构。所以, 即便是反担保存在, 也不能完全消除担保公司的业务风险, 但是担保公司能够通过以债务人财产另外加上该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作为签订担保合同前提的方式, 来进一步的降低业务风险, 同时在新的物权法的规定下, 利用合理的政策加快资本回收速率。 三、小结 综上所述, 新的物权法的出台对担保公司的业务开展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 这些影像中有积极的影响, 也有不利的因素。怎样在新的物权法下, 更好的开展业务, 减少融资风险, 是当下的担保公司需要进一步实践和解决的问题。担保行业需要在新的法律法规下, 遵纪守法, 进一步规范自个的业务行为, 对于存在的现今无法解决的问题, 等待国家相关法规解释的出台。 以下为参考文献 1王利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们国家物权法草案J.山西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6, 29 (4) :1-8. 2焦娇.物权法的施行对担保公司经营的影响J.湖南社会科学, 2018 (4) :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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