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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刑事错案的呈现及思考,法律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 典型刑事错案的呈现及考虑【第3部分】【第4部分】【第5部分】 第一章典型刑事错案的呈现及考虑 1.1系列刑事错案的呈现 1.1.1杜培武案 杜培武原是云南昆明戒毒所的一名普通民警。1998年4月22日,杜的妻子昆明市民警王晓湘与杜的同学昆明市路南县现为石林县副局长王俊波被发现死在同一辆微型面包车内。两人均被人近距离枪杀。案发后,杜被列为重点嫌疑人被昆明市采取了强迫措施。在审讯中,办案人员对杜进行了刑讯逼供,迫使杜成认由于怀恨王晓湘和王俊波之间有奸情,而枪杀 二王 . 在一、二审中,杜翻供,以为其有罪供述均为刑讯逼
2、供所致,且提供了相关证据,但一审法院仍以存心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改判为死缓。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警方侦破了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杨供出了其杀害王晓湘和王俊波的犯罪事实,警方随后从杨的保险柜中找到了作案手枪。至此,杜培武案才有了平反的契机。2000年7月6日,云南省高院再审改判杜培武无罪。 1.1.2余祥林条 佘祥林原是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派出所治安巡查员。1994年1月20日,佘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张的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在当地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张的亲属分辨体认女尸就是张在玉,于是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3、。佘祥林作为犯罪嫌疑人先后被刑事拘留和逮捕。在审讯中,佘样林拒不认罪,办案人员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佘被迫认罪。后一审法院原荆州地区法院以存心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样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佘不服,上诉到湖北省高院。 高院发回重审,京山县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再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佘祥林随后在湖北沙洋监狱服刑。2005年3月28日,该案 被害人 张在玉突出回家,当地一片哗然。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 1.1. 3浙江张氏叔侄案 2003年5月18号晚上9点左右,张高平和张辉叔侄两人驾驶解放牌货车去上海,经人介绍,17岁的王某搭他们的顺
4、风车去杭州。到杭州后,王某下车,张氏叔侄继续前往上海,但几天后,两人被警方抓捕。原来5月19日,王某的尸体被发如今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警方怀疑是张氏叔侄强奸杀人。在审讯中,叔侄两人否认犯罪事实,警方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迫使两人最终认罪。后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两人不服上诉,二审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期间,两人均坚称自个无罪。经本人及家属的申述,2020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20年3月26日的公开宣判以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别人作案的可能。 最终,法院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酸成刑事错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5、平等诉讼程序规则的失位,强力人侦查权侵烛着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命案必破 的不当的绩效考核体系;司法办案人员素质有限,凭经历体验办案等。 在对此三个冤假错案例的分析中,能够找到它们的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侦查人员为获取口供,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讯逼供。沉默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包括讲与不讲的权利,讲这与讲那的权利,这样讲与那样讲的权利。这项权利只要上升到法律层面,才能成为法定权利。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犯罪嫌疑人不能以沉默权对抗如实供述。这种制度设计,必然导致口供仍然是证据之王。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最首要的就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一旦没有口供,通常检察院不会批捕、提起公诉,法院也不会
6、作出有罪判决。然而,在本性使然下,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不会成认自个犯罪。在缺乏沉默权这块盾牌时,刑讯逼供这支长矛就会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不管他能否真的有罪,进而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出现。 1.2系列刑事错案引发的考虑 1.2.1犯罪嫌疑人能否应该享有沉默权 在人类社会数千年的法制文明进程中,对于口供在诉讼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经历了几次起起落落的变化,各国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认识。在中世纪的欧洲,一些国家把口供奉为 证据之王 ,构成了 惟口供 论的极端现象。但是,英国在17世纪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其主要在于减弱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要求控诉方负有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1966年美国确立了 米兰达规
7、则 之后,又将 沉默权 制度推向了顶峰。中国封建时期,实行的是 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 无供不录案 的制度,这种口供定案的诉讼形式一直沿袭下来。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法治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人权意识、法制意识逐步加强,十分是一些重大的刑事错案被批露并被纠正,引起了学术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刑讯逼供能否是造成刑事错案产生的重要因素,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能否能够享有沉默权成为争议的焦点。 1.2.2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怎样予以保障 任何一个国家对法律的施行都有明确的程序规定,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具体表现出在从伦理方面对裁判者和被裁判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做出调整和规范,对裁判者权利进行制约,对被裁判者的程序性权利予以保障。我们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能否能够遵循最基本的程序正义,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与追诉人之间的对等性关系,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实现。 1.2.3犯罪嫌疑人享有如何的沉默权 为充分具体表现出保障人权,实现与国际社会接轨,假使我们国家确定沉默权制度,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假使被认定为在刑事诉讼活动经过中享有沉默权,根据我们国家如今的国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享有如何的沉默权,才能既具体表现出了人权的保障,又不影响各类刑事案件的侦破,保证施行了犯罪行为的人都会遭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