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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困境及法律对策研究,法律毕业论文内容摘要:中国老龄人口数量不断增加, 老龄化越来越严重, 随着社会救助水平提高, 人们生活中的关注重点由物质方面转移到精神方面, 老年人精神奉养的问题渐渐的出如今人们的视野中, 尤其是农村文化水平较低的老年人面临的精神窘境亟待解决, 本文通过阐释精神奉养的法律内涵, 发现并分析当下农村老年人精神奉养的窘境, 并根据中国农村现如今的实际情况, 参考外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我们国家农村老年人精神奉养问题提出建议。 本文关键词语:农村老年人; 精神奉养; 窘境; 法律; 对策; 一、精神奉养的概念 我们国家被普遍认可的 精神奉养 定义, 把 精神奉养 仅
2、定义在 家庭生活中 , 这和我们国家如今的社会发展方向没有特别契合, 我们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健全, 在我们国家一些地区福利院、养老院等社会养老机构使得对老年人的奉养突破家庭领域, 若 精神奉养 不能包含社会养老机构, 会致使上述机构不重视老人的精神奉养问题。在我们国家社会发展趋势和已有的立法基础上, 应将精神奉养定义为:精神奉养是指奉养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约定, 在对被奉养人履行物质奉养义务的同时, 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被奉养人关心和帮助, 使被奉养人在感情和心理上得到暖和和愉悦。1这个定义表现了精神奉养与物质奉养之间的密切联络, 表示出了精神奉养有着多种根据, 扩大了奉养人的主体范围, 同
3、时也明确了精神奉养的目的。精神奉养权不单单是一项民事权利, 更是宪法规定的老年人权利的核心内容, 因而, 基于精神奉养权的宪法基本权利属性, 其义务主体可归纳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等自然人和老人住的福利院或养老院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社会机构两类。 二、精神奉养的根据 (一) 孝敬父母是我们国家传统美德之一, 更是一项优良传统。 子游问孝, 子曰: 今之孝者, 是谓能养。至于犬马, 皆能有养。不敬, 何以别乎? 2由此可见, 只是在物质上知足父母的需求不是真正的孝, 只要在父母情感得到慰籍才是真正的孝敬。 (二) 老人的需求。 若讲到老人的需求就不得不分析马斯洛的需要
4、层次理论, 我们能够借鉴该理论对老年人精神需求内容方面展开纵向分析。在这里理论中马斯洛将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 依次为: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爱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3这五个存在高低顺序层次, 一般是完成了低层次需要才会产生高层次的需求。对应老年人的需求层次分别是:衣、食、住、活动与护理;人身安全、健康保障;亲情、朋友情谊、爱情团体、信仰;自我认可、家庭地位、团体地位;把握知识、突破自我、社会价值。我们国家农村地区的温饱需求已经基本知足, 老年人便开场注重精神奉养需求。 (三) 法律规定。 固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精神奉养的概念与定义, 但我们能够探寻到精神奉养的立法目的与
5、深层含义, (宪法、(婚姻法、(刑法中都表示出出子女对父母有奉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8条表示出了奉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不得忽视、冷落老人, 且在新修订的条文中参加 常回家看看 的精神奉养。这些法律规定构成了精神奉养存在的法律根据和重要基础。 奉养父母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 保证老年人的精神奉养权益的实现与知足, 不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 而且是法律规定的责任。精神奉养没有办法量化衡量, 但法律上的规定对提高老人生活品质和保障安康无虞的精神生活有重要意义。解决农村老年人精神奉养的问题对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美德有积极作用和意义。 三、我们国家农村老人精神奉养
6、的现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 我们国家农村老年人精神奉养的现在状况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 农村老人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农村老人主要依靠儿女奉养。而我们国家农村人口不断流向城市, 因人口城乡迁移, 农村老年人口抚养比将由2008年的20.84%快速上升到2025年的50.04%、2034年的81.93%、2047年的102.09%。4农民进城当农民工, 儿女离开自个的家, 且不能经常回家, 老人单独在家成为空巢老人。农村老年人比拟憨厚与朴实, 不擅长人沟通, 因而易出现心理失衡, 患抑郁症、老年痴呆病的概率更大。老年人惆怅、寂寞的走过自个人生的老年路程。更有一些老人由于没有得到亲情的抚恤安慰,
7、 便选择了自杀。有一位宝鸡县的老人管教儿子与孙子, 但儿子不理会老人的劝讲并讲老人是多管闲事, 老人越想越委屈变得愤恨、烦躁, 在家中服毒自杀身亡。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数据, 我们国家每十万个7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就有51.5例自杀。农村老人自杀主要由于这三个因素, 物质生活困难, 身体状态不好, 心里得不到慰藉。农村老人对精神的慰藉和情感的需求更大。 (二) 农村老年人精神奉养存在的问题 1. 有关精神奉养方面的意识不强。 农村老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 精神奉养意识薄弱, 养老思想固化在物质方面。大家不知道精神奉养的含义, 更不用讲会知道老年人需要精神方面的奉养了。有些子女以为老人再婚是老不正
8、经的一种表现, 让它们在村中失了面子, 干预与阻止老人再婚。陕西省西乡县东乡村的一位老人老伴病逝, 后来与一村妇熟识, 双方愿意结为夫妻。某晚老人和儿女们讨论商量这件事, 却没有一个儿女同意。儿女们表示:这么大年纪再婚, 被人耻笑, 我们从今往后没法做人处事。老人受不了儿女们嘲笑, 一气之下, 在堂屋门前的树上吊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卫。子女们没有意识到自个变相的限制了老人的自由。 2. 农村人口外流。 据(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21数据显示, 在2021年全国流动人口规模到达2.445亿人, 而在2005年全国流动人口规模仅1.474亿人, 十二年间我们
9、国家流动人口增加将近一亿人。在2021年全国流动人口中农村人口比例为41.5%。为了更好的生存与生活, 大量的农民奔向城市谋求工作, 造成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的出现。没有晚辈在身边奉养老人, 老人的精神奉养的需求便几乎不可能得到知足。农村人口外流, 精壮劳动力不在家里, 老人单独在家中, 一旦有什么意外那便是极大的危险。据观察, 很多老人睡觉时不敢锁门, 怕自个身体出现意外时邻居或者其别人不能进入家门, 尤其是患有慢性病的老人, 更是整天惴惴不安。一面害怕自个发生意外而死亡, 不放心自个的子女, 另一面又想结束这样闷闷不乐的生活。农村人口流向城市, 使农村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处境变得越来越艰苦。 3
10、. 外来人员很少去往农村。 农村交通不便利且比拟偏僻, 少有志愿者或者社会工作者来农村帮助老人遣散精神上的孤单感。没有什么旅游景点或者娱乐设施, 没有吸引外来人员的特点, 有的只是思想的落后与偏执, 有的只是日复一日的孤单与寥落。即使有人来到农村, 也没有频率的经常性与时间的持续性, 并不能遣散老人心中角落的阴霾。 4. 养老设施缺乏。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特别短缺, 十分是农村患病老人和空巢老人的养老服务特别匮乏。有些养老机构没有进行任何登记, 不受约束与监督, 苛待老人时常存在。农村普遍没有养老服务设施, 能看到的只是老人们天天去田间地头除草干活, 或者搬个板凳在自家门口坐着。养老设施的缺乏也
11、是造成农村老年人精神奉养问题出现的重要因素。5 5. 关于老年人精神奉养领域的立法上缺失。 法律对精神奉养作的规定较为抽象与笼统, 过于原则性, 没有具体详细有针对性的条文。家庭中的精神奉养义务主体范围过窄且不明确详细, 奉养义务主体中没有子女的配偶, 这是奉养义务的履行的一大障碍。没有明确详细的履行方式, 致使即使遭受精神损害的老人得到法律支持, 但却不能被真正的执行。精神奉养义务标准不明, 究竟做到何种程度才能算是尽了精神奉养的义务, 没有确定且详细的目的和界定。由于精神奉养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使得司法系统处于两难境地, 某些不履行奉养义务的人做法不合情理, 却又没有违法违规, 正是由于没有在
12、这方面的详细法律条文, 更是增加了精神奉养问题的诉讼难度。 四、改善措施与方式方法建议 (一) 老年机构与组织的设立 把老年维权组织设立在各级老龄工作机构中, 并给予其一定的行政权利, 行政职能是对管辖区域内有关老年人的精神奉养问题进行管理与保障。还能够建立基层留守与空巢老人法律维权援助制度, 于立法方面最大程度的对奉养义务人的奉养行为落实进行保证。一方面, 加大精神奉养宣传的覆盖面与深切进入程度, 加强大家的精神奉养意识。让村民了解家庭精神奉养的内涵, 倡导精神奉养, 加强村民精神奉养意识, 普法工作进入农村开展精神奉养知识宣传。让农村老年人知道自个的权利有法律做后盾, 也让子女了解到父母有
13、这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 布置有经历体验的人员调解精神奉养纷争, 使双方达成共鸣、签订调解协议, 并催促协议的切实履行。 (二) 政策支持 我们能够对其他国家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参考借鉴, 制定例如将精神奉养纳入公务员体制, 把税收、贷款、购房方面的便利与福利给那些尽精神奉养义务的奉养人。比方韩国实行的福利政策, 与父母同住和奉养父母的人能够得到税收上的优惠或住房上的补贴。韩国规定奉养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将能够获得优先购房权。此规定不但能够减少儿女买房的压力, 而且也发扬了爱老、养老的传统。子女的个人信誉、社会风评、将来前途与精神奉养息息相关。继承和发扬了传统美德, 使社会风气愈
14、加文明。 (三) 立法与司法完善 1. 加强立法, 把精神奉养纳入法律的规制范畴。 能够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对精神奉养的的定义、主体、内容、后果进行详细规定。明确精神奉养义务人主体资格, 在奉养义务人中增加子女的配偶, 应进一步明确子女、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作为老人的奉养义务人, 承当精神奉养义务。6对于奉养义务人的履行方式能够进行详细规定, 在老人允许的情况下, 不仅仅能够由子女等奉养义务人履行, 可以以由其他非奉养义务人代为履行。这是由于有些老人并没有非常强烈的精神奉养需求, 谅解子女在外打拼不能回家, 但又缺乏能够倾诉与沟通的对象, 此时, 在老人允许的情况下, 其别人能
15、够代替奉养义务人履行。但此种情形应以老人的意愿为前提。明确关于精神奉养的内容, 能够有效防止求助无门或同案不同判情形的出现。 同时可参考婚姻法中的探望权。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老年人有要求奉养义务人探望的权利, 7规定探望权, 能够使老人在需要的时候能够与家人团圆, 减少老人的孤寂落寞, 同时奉养义务人有愈加详细、明确的精神奉养的法律义务, 便于法院处理与解决精神奉养纠纷。 2. 设置老年人法庭。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首创了专门审理涉老案件的老年审讯庭。老年庭的出现表现出创新思维, 同时也凸显出当今社会对老人问题的关心与关注, 老年法庭在老人权利保障方面具有创新之处, 能够尝试推行此种形式
16、, 以保证与老年人权益有关的案件能够处理的方便与高效, 老人们能够申请法律援助, 或者通过申请减免各项费用。能够选择在法院、居委会、老人家里处理与解决此类纠纷。进行有情有理有法律根据的调解, 使当事人认识到自个的缺乏之处, 避免家庭因诉讼而情感破裂。 3. 确立精神奉养纠纷案件调解必经制度。 鉴于精神奉养的最终目的是使老人精神需求得到知足, 且牵涉到家庭和谐, 所以此类案件调解比法律诉讼愈加适用。精神奉养案件程序上适用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 能够建立调解必经程序, 只要先进行调解, 没有调解成功后能够启动诉讼程序。对于精神奉养类纠纷案件的处理, 采用调解能够缓和老人与奉养义务人的矛盾, 不仅有
17、利于老人, 而且能在根本源头上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的经过中应当加强当事人的精神奉养意识, 让奉养人能够自觉自愿、积极主动的履行应尽的义务。 现如今人们的物质生活需求基本得到了知足, 老年人精神奉养问题逐步被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尤其是处于农村的文化水平较低的老年人面临的精神奉养窘境亟待解决, 农村老年人精神奉养问题是道德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法律问题, 应该从多个角度, 帮助处于精神奉养窘境的农村老年人。健全农村老年人精神奉养的制度对家庭、社会都有着重要意义, 若能积极有效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相关制度, 一定会利国利民, 社会发展愈加稳定和谐。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胡贤斐.论精神奉养法律制度的完善J.柳州师专学报, 2007, 22 (1) :75-78. 2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 2018. 3 美A. H马斯洛, 著.动机与人格M.许金声, 程朝翔, 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7. 4 刘昌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考虑J.西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8 (4) :23-28. 5 董静.我们国家农村奉养形式的法律考虑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 , 2020 (9) :103-106. 6 董云凤.老年人精神奉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0, 25 (12) :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