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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确立,行政诉讼法论文行政公益诉讼区别于一般的诉讼之处在于,原告不一定必须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否则不能起诉。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防止诉权的滥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也越来越多,在相关部门职责缺位或者普通公民投诉无门的时候,公民能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来维护全社会的共同利益?结合我们国家国情和法制现在状况,要解决好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等相关问题非常重要。 一、我们国家当前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及其原告资格的相关理论 一行政公益诉讼概述 1. 概念及特点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起的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
2、的的诉讼。其具有两个显着特点: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被诉的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及存在必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国家如今的公益诉讼制度还不完好,没有真正系统的建立起来,在司法活动中还存在阳光照不到的地方,在立法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当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侵犯的时候,怎样进行诉讼和法律评判。因而,行政公益诉讼的存在是有重要作用的。 1公共利益需要得到司法救济 公民权利遭到损害的时候,应该通过法律的救济来进行保卫,例如,原来景区公厕收费,经过民间公益诉讼获得了很大进展,实实在在的给普通公众带来了方便和利益,获得了法律上的权利救济。民间组织、公民个人、社会团
3、体都能够保卫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最有效的途径还应该是司法手段。 2维护公益应当允许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以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制度,向行政机关检举和控告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公民相对于行政机关来讲是弱势群体,办事难投诉难已经是一个比拟普遍的现象。当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时,法律目的也难以实现。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能够起诉的主体,也就无法保卫公共利益。 二对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几种观点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行政权利的日益扩张,公益案件的审理 盲区 也会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来加以解决,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明确原告资格,关于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有下面几种主张。 1. 赋予我们国家检察
4、机关原告资格,提起公诉 2021 年 5 月 5 日,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7月 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做出(关于受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 2. 赋予社会公益组织起诉人资格 1公益组织一般能代表一定区域、一定范围内成员的共同诉求和利益,例如,消费者权益保卫协会、宗教协会和慈善机构等。 2公益组织一般较多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二者具有较高的一致性,能够躲避个人起诉导致的风险。 3公益组织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财力支持,便于诉讼的开展。 3. 赋予公民个人以起诉资格 能在很大程度上
5、加强公民介入国家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监督民主法制的积极性。人民群众的气力是最广大的气力,全方位多渠道的保卫社会公益。 二、公民具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实需要及其深远意义 一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需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没有行使法律监督职责,而很多违法行为社会公益组织也不能发现,此刻公民起到了监督作用,但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我们国家 逐年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和文化素质也获得了长足进步,维权意识加强,能用诉讼的方式来保卫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讲不,是与时俱进、值得肯定的。 二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实现更广泛的监督 1. 公民主体的广泛性保证了监督
6、的广泛性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公民社会的渐趋构成,广泛分布的公民个人能够随时随地监督法律施行公正与否,这是一种强大的气力,他能及时有效地扞卫法律的权威。但这种气力的实行需要一种畅通的渠道,公民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并依程序起诉便是对这种渠道的构建。 2. 公民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能够有效的对公权利构成制约 以公权利对抗公权利是传统司法制度。它的缺乏之处在于:公权系统自我意识扩张,运转较慢,效率低,推脱塞责;把公民和公权利系统对立割裂开来,公民个人的主张和民主权利实现的途径较为闭塞。也就不能有效地实现人民民主和社会法制理念。 三、确立公民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的理论基础 一法理基础 建
7、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就是民主法治在诉讼领域的详细具体表现出,这样才能实现程序正义和本质正义的结合,避免出现一部分权利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局面,也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法学基础理论的。 二宪法基础 我们国家人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利,实现人民民主。各个国家机关各司其职,代表人民根据法定程序开展各方面的工作,处理社会事务。但是人民也拥有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当出现行政权利缺位时,由公民提起公益诉讼来保卫和维持某一方面的权利,进而真正保证权利把握在人民手中,而不是行政机关一直高高在上。 四、确立公民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主体资格的一些建议 对于如今社会法治生活中的种种不合理现象,需要在行政诉讼法中打破公民介入
8、行政诉讼的窘境。 一扩大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起诉资格 1. 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原告起诉资格 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带来的是利益遭到损害的程度逐步加深,法律的修改已经迫在眉睫:将公民纳入原告起诉资格,确认受损害公益的可诉性;细化操作流程,确保司法目的的实现;明确立法目的,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2. 借鉴国外,将我们国家的公益诉讼分类 1公民诉讼,固然提起诉讼的自然人可能和案件不直接相关,但是遭到损害的公共利益可能会牵涉到自然人本身。 2被侵权人诉讼,假如行政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益,而且损害了私人利益,那么二者能够同时作为诉讼内容。 3机关诉讼,如检察机关等具有公益责任的机关就其他做出违法行为的
9、机关提起诉讼。 3. 对公民原告资格的限制 所有制度的建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律应该严格无法律上利害关系公民个人的资格获得程度,在相关经济和法制发展较好的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有好的做法记录在案,有问题及时总结解决然后向全国推广。 二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设计 1. 案件可受理范围 结合我们国家立法实际和社会现实,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应该更广泛,捉住维护社会公益这一根本立足点。其范围应该包括公共利益遭到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损害的行政争议。详细包括下面几种情况:行政机关作为损害公共利益的主体,权利被损害人为不特定多数;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共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职能缺位
10、,损害公益。 2. 举证责任 行政公益诉讼中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由于行政机关相对于公民来讲,不管是社会地位还是社会资源都占有绝对的优势,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政以及合理行政。那么,对于本身的行为能否损害了公共利益,自个最为清楚。假如讲没有侵权,那么就应该举证讲明,这才是公民监督行政机关行为的应有之义。 3. 案件成本分担方式 也就是指诉讼费用的承当方式。一般诉讼费用由败诉者承当,原告先行支付。假如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退还一半费用。但是公益诉讼牵涉人员范围大,事件范围广,费用较高,公民一人往往无法承受。我们国家法律应适当减轻公众因提起公益诉讼承当的费用,对诉讼费用的分担做有利于原告的规定。 公民提起越权之诉时,事先不交纳诉讼费用,败诉时再按标准收费,数额应该在可承受范围内。 以下为参考文献: 1颜运秋。公益诉讼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2 黄学贤 . 行政公益诉讼研究 M. 北京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3 杨晓君 . 行政诉讼问题研究及制度改革 M. 北京 : 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 4 刘立宪 . 海外司法改革的走向 M. 北京 :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5 李湘刚 . 和谐社会语境下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M.北京 : 中国书籍出版社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