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历史与现状,公共管理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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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加坡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历史与现在状况,公共管理论文题目 导论 专访中讲, 我市区重建局做出来的方案,假如执行的时候能保存 15%,就是成功;能保存 30%,就是高度成功 .因而新加坡的城市规划并不是制定规划并完全根据规划执行的经过,而是一个规划制定和规划执行中存在大量协商、沟通的经过。而协商、对话的前提是双方主体地位的平等,在城市规划中由于规划的专业性、宏观性等特点,现实中公民十分是公民个体很难拥有介入规划的信息、水平与能力,并因而往往只关注个人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因此需要一方面消除信息不对称等限制公民介入的因素,另一方面需要从公共利益角度向公众解释清楚,博得公众的支持。所以在规划执行经过中

2、强调公众的主动介入尤为重要。新加坡在这方面的经历体验主要有:一是展览公示。通过新加坡城市规划展览馆免费向公众提供城市规划相关方面的文本、材料;在城市设计和开发控制阶段,制作图形并茂的宣传小册子并在公众场所公示。二是媒体宣传。通过(联合早报、(每日新闻等媒体向公众公示。三是社区计划。在详细的小区开发、社区改造和公共设施改造等环节中,通过与基层领袖与公众代表的对话以博得公众的支持。4、本质介入。新加坡城市规划中公民介入是本质介入而不是形式介入。本质介入是指法律而非长官意志决定公民的合理意见能否被纳入规划决策中,在规划执行中公民的合法利益诉求会得到法律的保卫,其结果是城市规划是构思与公民介入两者互动

3、的产物。新加坡规划法明确指出公民就总体规划提出的意见能否合理,应通过专门的法律途径解决。在开发指导计划公示中,相关专业组织、开发商、企业家、利益集团、社会领导及公众代表都可提出自个的看法,华而不实合理的观点都会被整合到开发指导计划中。这些计划在成为新的指导开发的总体规划前还要被数次展示以获得公众的理解。概念规划是远景规划,并不具有操作意义上的法律效力,总体规划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在规划执行中公民的合法利益诉求会得到法律的保卫,同时违犯规划法令的行为也会被追查责任。近期发生的一个案子很好的讲明了公民的合理利益诉求是怎样得到法律保卫的。 某公寓发展商未经市区重建局许可,拆除芽笼

4、26 巷一栋受保存的洋房,之后又在原地建造一栋外观一样的建筑作为弥补,结果被国家法院罚款1万2000元。控方市区重建局上诉,促高庭重罚发展商 40 万元,但上诉被驳回。 此案中开发商违背规划法而遭受处理惩罚,但其合法利益不会由于市区重建局的上诉而遭到损害。还有一个案例:新加坡有意在 实笼岗 公众住宅区建造劳工的宿舍,引发了民众的热议,民众反对外来劳力,由于外来劳力打破了他们宁静的生活。因而这使得决策者在促进社会融合和现实的决断之间寻找平衡点。三 公民介入城市规划的有效性分析。对新加坡城市规划效果的技术性分析是城市规划工作者的事情。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公民介入的有效性是指公民介入的效果与效力,即

5、在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问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的平衡问题。新加坡城市规划中很好的协调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依托城市的发展、住房寓居的改善、生活环境的提高等间接的保障了私人利益;很好的协调了决策科学性和决策民主性的关系,在保障公民 合作式介入 的同时积极发挥及其规划部门的主导作用,保证了规划制定、规划执行和规划反应的公正与效率。1、实现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城市规划的价值具有单一社会价值与多元主体价值并存的特点。单一社会价值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公平、公正的分配土地、住房、交通、环境空间等社会资源,多元主体价值要求在享受公共资源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卫开发商、建设商、拆迁户等的私

6、人利益。 城市规划经过是对社会价值的寻求经过,它提供了在这一领域共同体成员寻求公共价值的渠道,这一公共价值既是整体社会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价值在这一领域的详细具体表现出 .正如新加坡城市规划之父刘太格所言,前者是宏观的抽象的,需要我们的理解与想象,后者是座谈会上的民意个人利益, 我们这里需要一个公共交通车站,请你们设立一个,不过千万不要放在我的门口 .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并不是零和博弈的关系,现实中在平衡两者关系的时候需要应更多的考虑及其规划部门的权利制约问题以及公民个人或公民团体 搭便车 的窘境。个体的理性可能造成集体的非理性,局部、区域的理性可能造成全局、整体的非理性。首先

7、,及其规划部门拥有公共权利,权利本身就有自我扩张性,假如不能遭到有效的监督制约,那么极有可能滥用权利。详细在城市规划中可能会为了部门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比方肆无忌惮的出让土地,私利心态下的规划,规划执行中的强拆,眼睛只顾经济利益而大规模的拆除历史文物建筑。其次,相关利益集团,如房产开发商、建设方,基于企业的自利本能会千方百计的干涉城市规划决策,在规划执行中往往会 突破 规划的有关规定,即便城市规划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如改变公共用地的用处,擅自提高住房容积率等等。再次,大多数规划部门和规划师都受雇于部门,少数人被经济行业的私人企业雇用。规划部门和规划师所具有的规划专业技术和知识是所有相关群体最为丰

8、富、权威的,但是由于受雇于相关部门和企业,需要制度、机制设计以保证规划师的智慧能够真正反映到城市规划中来。最后,公众个体由于规划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差异不同,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不同,大多数市民会从个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反映意愿、利益诉求,极有可能造成集体行动的窘境。新加坡城市规划中公民介入很好的协调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有效避免了上文提到的各种窘境,华而不实核心的表现是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经济和拥有宜居的 花园城市 美誉的城市环境。首先,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运行机制的一种内在的力。城市规划通过对城市空间要素土地、交通、自然资源、地理位置等的优化,引导劳动力、资本等的合理配置,进而促进经济的转型发展,因

9、此为城市发展提供可持续的动力。第一,从土地要素优化来看,新加坡在 1964 年通过的规划法令planning act修正案中初次引入发展税,它规定假如开发商和土地主在进行土地再开发时,如开发项目新获准的土地使用指标超出 1958 年的(总体规划,就必须支付一定数量的发展税,在这里基础上方可获得规划准证。这种超出包括:住宅开发高于总体规划规定的密度;任何开发需对原有总体规划的区划规定进行调整。发展税的作用在于能够控制土地用处规划,另外能够引导市场主体介入城市开发,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对开发商因规划而产生的余利征税,有效的将外部效应内部化,进而避免公共利益的损失。第二,从交通要素优化来看,1971 年

10、,新加坡在第一个概念规划中采用环状加卫星新城的总体规划,通过大容量快速交通系统连接寓居区、工业区和商业区。第三,从城市功能区定位来看,水源的生态保卫区是总体规划的核心区,禁止任何开发活动;城市中心在南海岸的中部将发展为一个国际性的经济、金融、商业和旅游中心;沿着快速交通走廊大容量快速交通体系和高速公路,构成兼有寓居和轻型工业的新市镇,市中心的人口和产业将疏散到这些市镇;一般工业集中在西部的裕廊工业区;国际机场位于本岛的东端。总之,通过城市规划对城市空间要素的优化配置,为新加坡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持续动力。其次,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也反映在公民生活的舒适度,这包括城市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生活质量等

11、。新加坡的城市规划是重视公民生活质量的典范。2001 年制定的概念规划提出将新加坡发展成 21 世纪繁荣的世界级都市的目的。2018 年修订的概念规划强调继续致力于创造一个高质量的生活环境,战略性的支持人口和经济增长,同时确保每一个新加坡人都能拥有高质量的生活环境。2、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分析城市规划中公民介入和决策科学性与民主性的相关性,首先要澄清几个理论问题,即决策科学性与民主性的定义、评价标准和四个认识误区。第一,科学是指对客观事物规律性的认识。科学的这一属性要求决策主体能实事求是的认识客观事物,并从若干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选择最优。那么所谓决策科学性是指决策主体充分利用当代科学技术

12、知识、方式方法和手段,十分是政策科学的理论和方式方法来进行决策,并利用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决策民主化是指保证决策的利益相关方或者代表以及有关问题的专家能够充分介入决策的经过,在决策中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和意见,并在决策系统及其运行中构成民主的体制、程序和气氛。决策民主化包括决策目的的民主和决策方式的民主两个方面,前者决定了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后者决定了决策的实现途径。第二,检验一项决策能否符合科学性与民主性的要求,必然需要评价标准。决策的科学性首先要求政治决策系统是科学的,一个完好的决策系统主要包括信息情报系统、参谋咨询系统、中枢决策系统、政策执行系统和反应系统。其次,决策的程序要制度化,防

13、止人为因素的干扰。最后,决策的方式方法要科学化,要运用信息论、系统论等当代科学技术和先进的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决策的技术含量。决策的民主性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介入人数的多寡和意见最终被吸纳的程度。一般而言,介入决策的主体层次越多、人数越多,决策的民主性越有保障,详细到城市规划中,部门、相关专家学者、房产开发商、建设商、普通公众以及相关利益集团介入的人数越多,决策越能够吸纳多人的智慧和观点。另外,根据阿恩斯坦的市民介入梯子理论,执行后操作和合作式介入都导入了公众的介入,但是介入的水平和效果多不一样,原因就在于公众的意见多大程度上被纳入最终的决策。第三,实践中人们对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存在下面四个误区

14、:决策科学化等于决策结果的正确化,民主化的决策都是最优决策,决策民主化是决策科学化的前提,经历体验决策与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背道而驰。现实中争论最大、亟需解决的是公民介入的限度问题。城市规划中及有关部门、有些专家过分强调城市规划的专业性,以为人们往往为了自个的私利而介入,比方在城市拆迁中获得巨额补偿款、城市功能区规划后因土地增值而获得的收益、交通站点、历史建筑、公园等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系统规划后而带来的生活便利等,因此抱怨公民介入的无序状态阻碍了城市规划的编制和执行。与此同时,人们以为在城市规划中忽视了他们的感受,人们只是在被动的介入城市规划,的城市规划有赚土地出让金之嫌,并没有很好地照顾人们的

15、利益,因此人们对城市规划颇有微词,在其编制和执行中也不配合,甚至暴力对抗。综上所述,无论在理论研究上还是现实实践中,平衡城市规划中公民介入的限度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意义重大。笔者以为要重视决策系统建设、完善决策制度与程序、运用科学决策方式方法和突出决策反应机制建设。需要强调的是,决策科学性和决策民主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怎样平衡两者非常关键。对于城市规划而言,牵涉何种层级的规划就需要与之相应的公民群体介入,哪类信息需要告知或者需要公民的知晓,即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这些都是在实际规划决策经过中需要考虑的。新加坡城市规划中合作式介入较好的平衡了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其主要表现为构成

16、了深切进入了解民情、广泛会聚民智、重视专家特长的主导型决策机制。首先,新加坡重视决策系统的建设,在中枢决策系统建设上,新加坡通过国家发展部及下属的市区重建局全权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及执行工作,市区重建局总规划师牵头领导总体规划委员会协调城市规划的所有事宜。总体规划委员会牵涉国家发展部、环境部、贸工部、国防部、社会发展部、土地管理局、建屋发展局、经济发展局等部门;在专家咨询系统建设上,邀请有关专业组织和专家担任开发控制委员会成员,专业组织包括规划师协会和建筑师协会,专家不仅包括本国专门人才而且邀请国际知名的规划大师担任参谋或者直接介入一些地区的城市规划工。其次,新加坡重视决策制度的建设,决策之前,法律先行。1990年制定的规划法Planning Act及其修订案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公民介入的程序、途径。这样确保了公民能够在规划的三个层级概念规划、开发指导和开发控制都能够发出自个的声音,表示出自个的利益诉求。最后,新加坡重视反应制度的建设,同其他一些国家相比,能够讲公民介入的制度、程序具有一样性,但是最后实际效果却大不一样。这华而不实原因就在于新加坡能够将公民的有益建议真正融入到规划当中,并且是真心实意的与人们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公众的关系并不是 针尖对麦芒 的冲突关系,而是相关各方为了新加坡集体的利益,在实现共同价值追求的经过中追求每个人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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