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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利益保护导向下企业外部法律责任,民法论文近年来,消费者权益维护的问题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尽管有法可依,但是维权难的现在状况还是那样存在。为此,我们国家法学界学者也作出太多种阐述,关注了相关的热门问题。如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新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保卫、消费者维权新途径探究、重大产品缺陷与消费者权益保卫等。但是将消费者权益维护尤其是群体权益的维护与企业责任挂钩的相关阐述却很少,消费者群体权益的维护应当追根溯源,经营者的责任确定很重要.针对出现规模性消费者群体权益受损事件分析,作为义务承当主体的企业外部法律责任确立和详细化能对此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拟从企业外部法律责
2、任的承当问题着手分析,确立群体性消费者维权难问题的新思路。 一、相关概念的分析 一企业法律责任定义分析 理解企业外部法律责任概念,应当界定为法律责任中的一种。最先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是英国人奥列弗 谢尔顿OliverSheldon,在我们国家,对企业责任的研究则是先从经济学领域开场,继而到法学领域.越来越多的学者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权益维护主要是营利权的实现,更关注企业在源源不断从社会获得利益同时所应当承当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与整个社会利益衡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络。2005 年修改的(公司法和2006年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均把企业法律责任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下来。对于企业法律责任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
3、,如以为企业法律责任是由具有法律强迫约束力的 硬法 来调整的,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法律对这种社会责任大多提出了明确详细的要求及责任施行标准,如未履行相关的责任则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上的否认性后果. 企业法律责任是对企业的 硬约束 ,是以国家强迫力作为其现实履行和潜在保证的义务,它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企业必须承当的社会责任。企业在谋取本身及股东最大经济利益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犯社会和谐及社会发展的要求,并因而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结合已有概念分析,可总结出共性表现:首先企业法律责任必须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并非道德或者其他方面所导致的;其次企业法律责任必须是为了相关利益人
4、利益保障而设置的;再次这样的法律责任不是一种引导性的,若不遵照执行则要承当对自个不利的后果,也就是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学界对于企业法律责任含义的界定,已经基本达成一致. 二企业外部法律责任辨析 就企业法律责任分类而言,通讲是看这种责任是所对应的相对人内外标准进行划分为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内部责任所对应的主体包括: 1.股东、投资人等企业的委托人;2.企业的聘用人员,这里的聘用人员包括了企业的高级管理者乃至一般员工.对于企业内部责任的细化,已经有(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外部责任则是企业存续期间与相对人发生一系列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责任
5、,这些相对人诸如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及相关行政部门、交易相对人、消费者等。能够讲,这种外部责任针对的主体是多样化的,结合对于这种外部法律责任承当问题,国家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有关消费者权益维护主要具体表现出在(消费者权益保卫法之中,而对于外部责任在消费者群体权益维护方面的系统化和详细化规定,则仍处于一种空白状态。企业在经济领域通过经营获得利益,而利益实际的提供者则为消费者。获利的同时应当承当相应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的承当同时是逐步实现社会利益的经过。接触企业外部法律责任问题,带来的收益绝非仅仅消费者个体本身,它所造福的必然是影射到一样或者类似的消费群体乃至对社会利益产生影响。 三消费者群
6、体利益 何谓消费者群体利益,迄今并无定论。消费者群体利益则经常与公益诉讼联络在一起.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相关的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追查和制止违法行为并藉此维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于消费者群体利益的理解,并不是简单把其视为一个普通群体这么简单,能够把其界定为消费者群体因某种共同消费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其特征是消费者不再局限为个体,而是有一定人数的群体;这种群体在遭到损害时是基于一样的消费商品、服务的供应使用关系。如 三鹿奶粉事件 导致的不特定消费者或者使用者权益
7、受损,这就是消费者群体利益受损害. 有学者以为,应当将群体诉讼和公益诉讼区分开.这种观点无可厚非,但是群体利益能否可转化为公共利益,仍然是值得等待的. 二、企业外部法律责任与消费者群体利益的关联性分析 从 苏丹红 到 三聚氰胺毒奶粉 事件,国家已经在立法上做出相应的反响,但是法律永远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变化.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面对层出不穷的企业造假售假现象,在质量检查技术标准、检查的力度、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上仍然存在不少的难题.近期的一系列诸如 蜂蜜造假 、蜂胶造假 、 液化气中掺入二甲醚 等事件也一再刺激消费者脆弱的神经,共同点具体表现出在牵涉的受害消费者人数诸多、个体维权困难,即便部分消费
8、者获益,在全国范围内因而而同样收益的消费者却无法将利益 同等化。 尽管已经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卫法等强化经营者责任的法律加以护航,可是在质量监督、技术标准把握等方面还是那样仍有很多难以通过现行法律解决的问题。寻求有效的约束机制已经成为立法的重要内容,此时确定企业的外部法律责任对于消费者群体权益的维护是特别关键的.这种关键具体表现出在责任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地鞭策企业积极监督自个的行为,改变以往的行政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非主动性.通过消费者群体权益的维护使得企业重新审视自个的行为,进而预期将来要支付的成本,这种成本不仅仅仅是违法成本甚至是对其将来经营产生影响,那么就会使得
9、它将目光放远,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而就消费者群体权益保卫而言,权利的实现就不再是 单枪匹马 而是群体行为甚至是扩大至不特定消费领域的全民维权。 为何判定企业外部法律责任制度确立能更切实有效地保卫消费者群体,分析如下: 1.企业外部法律责任确实定更具备 自律性。法律对社会主体起着规范、教育、引导、强迫作用的。对于社会每一个主体而言,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应能够催促主体的完成应有的社会义务,当这样的义务变得切实可行且具有约束力的时候,那自然就到达了法律立法所追求的目的。同样,假如企业对于消费者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能够清楚地界定为直接责任并一并适用于这一领域的消费群体时,责任的加重自然也就能在成本上使得企业放
10、弃本来要从事的违法行为。2.企业外部法律责任确实定是消费者群体维权的重要法律根据。法律上的逻辑是 无救济则无权利 RemedyPrecedes Rights,消费者群体要使得本身的权益得到维护,必须相对应的要求企业承当责任有明确的法律根据. 鉴于现行的诉讼法并无将公益诉讼纳入华而不实,而另一方面小范围的群体诉讼在消费领域中又存在着难以集中消费者、难以达成一致共鸣而无法快速地维权.若是明确的救济方式能够以明文法律规定的形式确立下来,群体利益才能以更快速、公平的方式实现。3.企业外部法律责任确实定能使消费者群体利益维护愈加具有可行性.我们国家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是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企业
11、外部责任承当的细化详细到实处,对于消费者群体维权是更有利的。这样的优越性具体表现出在如由企业承当相关的举证责任,调整在信息不对称的不公平消费关系中的消费者举证难的弱势地位. 由此可断定,企业外部法律责任确实立与消费者群体利益的实现有着直接而实际的意义,值得我们进一步加以研究,这对于消费者维权的私益转向群益再转向公益是大有裨益的. 三、以保卫消费者群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外部法律责任的构思 一基于对消费者群体利益保卫的企业外部法律责任立法形式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尽管已经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入法,但是何谓企业责任、企业责任的类型、责任的承当、怎样履行、责任不履行的救济措施并未具体规定,这样的原则
12、性条文无疑是空洞的.鉴于企业承当的社会责任类型不一,相关法律制度也并不完善,缺乏统一的企业责任法。基于我们国家经济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家考虑更多的是扶持企业发展,若要马上起草完成这样的法律是不现实的,即便完成也是不成熟的。故排除掉大一统的企业责任立法,选择在(消费者权益保卫法中增添消费者群体保卫的条文,这样更具有专业性和可操作性。这种立法抛弃以往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一对一的负责形式,群体利益一旦遭到侵犯,就是企业法律责任的承当问题,更能够从各个方面约束企业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将消费领域的侵权遏制或者消灭在萌芽阶段。同时,消费者维权无论是个体或是群体都能直接寻找到法律根据,降低了维权的成本。
13、二在(消费者权益保卫法中确立企业外部法律责任的内容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卫法中对于企业外部责任主要是规定经营者责任,这样的主体定位有利于消费者最大限度地找到求偿主体.但是对于消费者群体利益问题的发生,绝大多数出在具有相当经营规模的企业身上。对此,有必要进行区分。责任性质问题,应当明确为法律责任,这是立法的基础。责任承当,确立是存在着过错的企业经营者.责任的分类,应当是一种综合责任,根据所违背的法律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首先是确立新的赔偿形式,即个体的受惠应当推及群体,将赔偿的标准规范化和量化,并根据程度的轻重加以赔偿分配,强迫性的规范条款能够到达这样的效用。新的赔偿形式有别于以往的
14、单独割裂赔偿形式,也能消除分别赔偿基于一样的受损事实而因种种原因出现的不公.其次是赔偿方式的创新。 这样的创新具体表现出在应当引导消费者群体进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解决任何群体事件时在无法得到企业足额赔偿时,协商赔偿机制有利于催促问题实际快速解决.可由消费者受害群体推选代表,在消费者权益保卫协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下进行处理,更利于赔偿款项能够直接确定和兑现。再次应当关注企业的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民事诉讼一般规则,采用的是 谁主张,谁举证 ,假如不能举证则将承当对自个不利的后果。这种传统观念的羁绊和束缚,对于消费者群体利益维护是不利的.基于信息获取和披露问题,企业本应承当更重的责任。这种责任
15、不仅仅具体表现出在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等方面,更应该在纠纷解决经过中有所凸显。可在(消费者权益保卫法修改时确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平衡消费者群体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维护消费者群体利益的企业外部法律责任监管 笔者结合企业信誉缺失问题,拟建议增加新的监管主体.即在出现相应消费者群体受损事件时,将企业信誉根据事件等级轻重纳入到企业的信誉档案中,并加强监控.一定时间后还是那样存在问题的应当在其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中降低其质量评价等级,以此到达警示企业的效果.考虑到一些企业情愿选择终结企业经营而转移资金、人员东山再起,能够把主要经营者的信誉信息进行挂钩入档,改变以往对企业行为监控不严的局面。由此可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在维护消费者群体利益的同时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