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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量物侵权的概念、认定及相关问题完善,民法论文不可量物侵权制度 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优士丁尼(学讲会纂第8 编第 5 章第 8 条第 5 款第 7 项的役权诉讼中就有关于不可量物侵权制度的法律阐述。这一制度后来被一些国家和地区继承并发展,德国将其称为 不可量物损害 ,英美国家将其称为 私益妨害 ,法国将其列入 近邻妨害 制度。 一、不可量物侵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 不可量物侵权的概念 所谓 不可称量物质侵权 是指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振动,以及其他类似物质侵入相邻不动产,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我们国家(物权法第 90 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背国家规定弃置固
2、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不可量物侵权只是诸多侵权行为的一种,但由于不可量物本身的难以把握,决定了不可量物侵权成为了一种很特殊的损害行为。 (二) 不可量物侵权的特征 1 不可量物侵权所牵涉的法律关系主体均为不动产权利人 不可量物侵权所牵涉的法律关系主体均为不动产权利人,只是一方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而侵犯到了相邻一方的合法权益。 2 不可量物侵权是一个累积的经过 不可量物侵入环境会产生不利影响,造成不可量物的损害。但造成损害不等于造成侵权,只要当不可量物损害到达一定程度的时侯,才会构成侵权。 3 造成不可量物侵权发生的原因行为具有
3、社会相当性和必要性 由于不可量物本身的特点,人类活动所必然会产生一定量的不可量物,杜绝不可量物的损害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因而,在合理限度内的损害,受害者负有忍耐义务,不能要求禁止对方排放,更不能只要发生不可量物的损害就要求对付排除损害、赔偿损失。 4 不可量物侵权具有间接性 不可量物侵权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损害,而是先对被害人所生活的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媒介,对被害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5 不可量物侵权很难回避 由于不可量物主要以能量波、固态颗粒等形式在空气中进行传播,不具有可视性,导致这种损害受害人很难回避。 二、不可量物侵权的认定 (一) 侵权人施行了损害行为 我们国家(物
4、权法第 90 条规定: 侵权人不得违背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从该条规定来看侵权人施行不可量物侵权的行为方式为排放。所谓排放,是指对别人的不动产的影响,且这种影响通常无法支配和控制,而且其强度也不断变化。排放应当包括下面两层含义: 1、侵权人直接以自个的行为向空气中排放有害气体、释放有害光源、制造噪音、发射电磁波辐射等物质。2、侵权人是出于存心故意或由于过失施行的这些行为。 排放行为是受侵权人意识支配的,也即是讲,损害权人明知或应当意识到自个的行为会给或可能会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带来不利影响,但追求这种不利结果的发生或抱有侥幸心理误以为这种
5、伤害能够被避免而施行该行为。 (二) 有损害发生 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侵权行为的成立需以发生损害为必要。在不可量物侵权中,损害既包括给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带来的现实损害,也包括对受害人造成的难以忍耐的阻碍。 不可量物侵权造成的现实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华而不实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行为损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遭到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损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将来财产利益的损失。 不可量物侵权中的 难以忍耐的阻碍 ,不是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所以为的 难以忍耐
6、和 阻碍 ,而是由法官根据法律桂发和社会的通常观念认定的 难以忍耐的阻碍 。 (三) 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可量物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施行的不可量物侵权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络,即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后果能否是由侵权人人排放的不可量物的行为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是侵权人被认定为侵权并承当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对于判定排放不可量物的行为究竟能否构成不可量物侵权起着客观评价作用。当前我们国家一般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主要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讲,相当因果关系讲以为 行为在一般情形之下,也就是讲,并非在特殊,几乎难能一有,而依一般事理之学所不计入情况下始足以导发损害者,行为与
7、损害之间为有相当因果关系。 但是当前,面对越来越纷繁复杂的不可量物侵权,即便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历体验,想要准确地判定出因果关系的有无和大小也相当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单纯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讲难以有效保卫受害人的权益。因而,在情势复杂的不可量物侵权案件中,能够考虑采用 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以平衡多方面的利益。 (四) 超出了容忍义务的限度 我们国家的(物权法规定 85 条规定: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能够根据当地习惯。同时,(物权法第 83 条和第 90 条分别将随意违背 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的排放和 违背国家规定的排放 予以禁止。 法无明文禁止即
8、允许 ,损害行为能否具有合法性是确定容忍义务的标准。行为的合法性,是指排放行为能否经过有关国家机关批准。对于已经得到相关部门许可的排放行为,一般不以为构成损害。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能否符合 国家规定 是判定合法与否的根据,符合国家规定则不构成损害。 四、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在不可量物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和改良建议 (一) 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在不可量物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 1 对不可量物的范围规定的不合理 (物权法对不可量物的范围采用了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只是列举了大气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这几类不可量物,而没有将不可量物的技术特征在法律法律条文里进行概括性的规定,这种立法方式
9、使得不可量物侵权的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解决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出现的新的不可量物侵权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人们深切进入了解和准确把握不可量物侵权制度的内涵。 2 对容忍义务的规定过于简单 根据(物权法第 90 条的规定,在我们国家,确定受害者应承当的容忍义务的标准为,不可量物排放主体的排放行为能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但我们国家并没有针对所有不可量物要素都分别制定了单行法规,例如有关光污染的 国家规定 当前就是空白,假如单纯适用 违背国家规定 这一标准,受光污染损害的不动产权利然人就没有遭到司法救济的可能性。(物权法第 85 条规定: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法律! 法规没有规
10、定的,能够根据当地习惯。民法通则第83 条规定了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的原则。这些规定在指导司法实践的经过中很难起到太大作用。在现实的不动产相邻关系中,很难做到对双方都有利、方便、合理的,而且全国各地习惯各异,甚至对同一习惯的解释也不尽一样。 (二) 解决建议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首先应当在立法上完善不可量物排放标准,出台关于光污染及其他未及规定的不可量物排放的单行法规。其次,在物权法修改时,能够考虑参照(德国民法典的形式,对不可量物的范围采用概括列举式的立法技术,先列举出几种常见的、典型的不可量物类型,再在法律条文中对不可量物的共性特征进行规定,以防挂一漏万。 同时,最高人
11、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现行的关于不可量物侵权的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十分是对(物权法90 条规定的 等 的涵义和(物权法85 条规定的 地方习惯 的范围及解释方式方法做出明确的规定,为详细的司法实践提供根据。 以下为参考文献: 1陈卫估译 德国民法典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4 2张平华 不可量物损害的私法救济J 法学杂志,2006(6) 3蔡伟 不可量物初论J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3(4) 4章建春,刘晓琴,许岗 不可量物损害若干问题讨论J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8) 5王利明 中国物权法教程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6史尚宽 物权法论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7侯镜 不可量物损害案件的有关问题研究J 法律适用,2005(1) 8王丽萍 国外不可量物损害制度及对我们国家物权立法的启示J 法学论坛,2000(2) 9王利明 我们国家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