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矿农纠纷为案例探讨其解决机制,体育理论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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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矿农纠纷为案例探讨其解决机制,体育理论论文当下,随着城乡二元构造下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有关土地问题的纠纷已越来越多,并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社会管理的难点。华而不实,矿农纠纷及其解决机制问题也是一个应引起学界重视的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课题。从法社会学的视角来看,研究国有煤炭企业与乡村社会之间的纠纷,不仅应当关注纠纷中各方利益冲突的详细表现,还应当关注纠纷中各方主体在主观层面上的情绪、态度、角色及其作用,通过考察不同纠纷解决机制在社会情境下的成效发挥、运行规则以及影响因素等,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切入来讨论纠纷的解决机制。因而,本文将以矿农纠纷为案例,从中讨论其解决机制问题。 一

2、、矿农纠纷的调查数据与特点 过去的十年是煤炭经济的黄金十年,也是国有煤炭企业改革发展、快速增长的十年。其间,国内煤炭能源的需求量激增,煤炭产能逐年攀升。今年上半年,我们国家煤炭产量到达 13.5 亿吨,华而不实供应电力、钢铁、化工的耗煤量占据 84.5%。在煤炭企业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做出重大奉献的同时,我们也不可否认,随着煤炭生产规模的扩大、井下煤田开采作业的大范围拓展,一些煤炭矿区因采煤塌陷致损而产生的社会纠纷日益凸显,不少煤矿与矿区农民的矛盾呈现激化的趋势。笔者以为,在法社会学的视野下,通过型塑、解构纠纷经过,准确、清楚明晰地描绘叙述这一特定类型纠纷的解决机制及其运行状态,对处理好国有

3、煤炭企业与农民的关系,解决资源型城市的社会、生态等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为此,我们选择了位于江苏省某资源型城市的大型国有煤矿 XK 集团为研究对象,并对近十年间所发生的因采煤塌陷致损侵权而引发的一系列民事纠纷及数据进行调查、搜集、统计。通过 2020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的调查走访,我们获得有效样本 88例,而在这些案例中,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事件 43 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 45 起,即解决途径几年平分秋色。XK 集团是江苏省内唯一的国有重点大型煤炭企业,其纠纷数据样本不仅在本省区域内具有典型性,而且对全国一样行业或类似企业都具有典型意义。 图 1 是近年来该国

4、有煤矿与矿区农民之间的纠纷数量上升变化的趋势图。由于本文所研究的实证样本及数据资料均来自国有 XK 集团,因而,本文中所讲的 矿 不包括私人承包煤矿与其他非煤矿山企业; 农 是指在矿区周边农村中生产、生活并受特指国有煤矿采煤塌陷影响的农民群体;纠纷是指 公开地坚持对某一价值物的互相冲突的主张或要求的状态 。因而,本文所讲的矿农纠纷是指发生在国有煤炭企业及其下属煤矿与矿区周边农民之间、在煤炭开采经过中因采煤塌陷致损而引发的、与塌陷地征地搬迁相关的一系列民事纠纷的总称。 在本次调查中我们发现,该地区的矿农纠纷主要包括:因采煤塌陷导致土地损害而引发的围绕土地利益的纠纷;因采煤塌陷导致矿区周边村庄基础

5、设施、公共设施损害而引发的围绕生命财产利益的纠纷;因煤矿建矿初期计划经济与国营企业性质导致的矿区周边村民供水、供电等历史遗留问题而引发的围绕维护村民既得利益的纠纷;因煤炭开采导致土地塌陷而引发的赔偿标准与搬迁纠纷等。而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主体主要是矿区周边塌陷村庄的普通农民,他们一般以静坐示威、围堵闹事、强行占有机器、阻挠运输、截断通道、毁坏设备、迫使停产等非法律手段来维护自个的利益。其解决纠纷的非诉讼方式包括宣传政策、劝服讲服、协商会谈、多方调解等。而以财产侵权赔偿为核心诉求的诉讼纠纷的解决等司法程序方式主要包括:起诉、上诉、抗诉、申请再审等。 图 2 是农民企业主与普通农民选择解决纠纷

6、的途径,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原告方大多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乡镇企业主,其诉求主要以财产侵权赔偿为核心内容。而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多为普通农民。由于纠纷主体之一的农民具有平均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双重倾向,故在矿农纠纷的农民诉求中,既有社会当代性的内容,也有传统乡土社会的习惯。因而,非诉表现形态与诉讼表现形态又分别呈现不同的特征。 调查显示,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诉求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塌陷区村庄搬迁标准、补偿及赔偿方面见表 1。其特点是: 1. 群体组织性。以亲缘、地缘、人情关系等因素为基础、纽带的情感共同体,组成的与矿农纠纷有密切联络的人群。这一群体在利益诉求经过中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动辄集结数十

7、人、百人冲击围堵煤矿,构成团结一致的群体威慑力,甚至老人、妇女也成为群体对抗的介入者。由于此类纠纷焦点往往与矿区村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所涉利益群体较为集中,容易引起牵连共同利益村民的共鸣,进而构成群体性行为。 2. 持久复杂性。从纠纷本身性质的角度来讲,一些矿农纠纷的构成与市场经济改革、国企转制、政策变革等深层次问题有关,故很难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完全化解。再从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来讲,矿农纠纷牵涉采煤塌陷致损以及后续的复垦治理、损失赔偿、征地审批、新址建设、施行搬迁等复杂经过,一个村庄的塌陷地复垦以及整村征地搬迁往往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全部完成。加上煤矿与矿区农村自建矿之初就共存于城市之郊,工人与

8、农民的长期接触,构成了煤矿与矿区农村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络。因此这种人情、业缘、地缘之间的纽带关系也使得矿农纠纷呈现出复杂多样性。 3. 手段的非法律性。在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中,农民多采取围堵闹事、强行占有机器、阻挠运输、截断通道、毁坏设备、迫使停产等非正规手段,对煤矿安全生产施加压力、制造影响。选择这种方式除了由于农民对法律、政策的理解与认知普遍存在缺乏,难以负担高昂诉讼成本外,更有利益诉求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根据等,导致农民不得不选择非法律手段来谋求 不太合法合理 的利益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与针对进行的集体上访、静坐示威等手段相比,直接向损害问题的制造者 国有煤矿并针对其煤炭安全生产秩序进

9、行以非法律手段进行压迫,对解决实际问题更具有实效性,也增加了走出窘境的时机。 那么,矿农在什么情况下才会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其特点是什么?通过调查我们发现: 1. 诉讼类型较为固定。即主要以民事案件为主体行政案件比例很小。并以财产侵权、财产损失赔偿为主要诉求,包括补偿土地有形资产的既定损失、无形资产损失以及土地预期利益损失。 2. 原告方构成单一,诉讼标的额较高。以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其诉讼原告方多以乡镇企业或农民企业家为主,诉讼标的额一般较高。因而,具有农民身份的民营企业业主是推动诉讼解决机制运行的主体。高额的诉讼标的间接证明了诉讼原告方具有承当高额诉讼成本的经济实力,并相应的占据更多的社

10、会资源。 3. 多数以基层法院为一审法院。尽管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对起诉案件均有管辖权,但在调查的 45起诉讼纠纷中,只要 8 起案件直接以中级人民法院为初审法院,其余案件均以当地基层法院为一审法院,占据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总数的 82%。排除管辖权对诉讼标的额规定与起诉方律师诉讼策略的因素,大概能够看出,接近农民群体生活世界的基层法院更能在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中被农民群体接受。 4. 原告无一起案件胜诉。在矿农诉讼案件中,判决被告胜诉、原告撤诉、双方调解结案的分别占38%、51%、11%,即调解与撤诉的占 62%。除 2020 年的 1 起诉讼尚未审结之外,无一起诉讼案件判决被告 XK 集团败

11、诉。也就是讲,在进入法院审理程序的纠纷中,由法院严格根据实体法与程序规则来解决的案件只占据小部分比例,讲明以法院判决形式来结束纠纷并不是法院的唯一选择。如以下图所示: 5. 上诉率极高。首先,以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中原告一方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通常会寻求与煤矿进行协商会谈,直到得不到解决回复才迫不得已向法院起诉。此时矿农纠纷已经尖锐对立,对并不满意的判决结果,原告天经地义地希望穷尽所有的法律手段进行最后救济。其次,从大额赔偿金能够看出,原告一般对于诉讼请求的赔偿额都有较高的期望值,若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原告显然会选择上诉。第三,判决结果不符合当事人内心确信的 理 的诉求,以为判决和利益目的与想象

12、出入太大,于是对法官、法院进而对整个法律体系及司法制度产生不信任,因而坚持一诉再诉,不肯服判息诉。法律判决存在社会效果标准、法律效果标准、法官内心标准与当事人标准等多重准则,由于各自所处地位、角度、所代表的利益取向不同,因此各自的评判结果也不一样。总的来讲,多方面因素共同导致了矿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中的原告一方难以对判决结果真正信服。 二、矿农纠纷的非诉解决机制 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是相对于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而言的,也就是讲,但凡不属于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解决方式都属于这一范畴。非诉解决机制具有程序上的非正式性、基准上的非法律化、主体非职业化、经过和结果的妥协性、互利性和非对抗性等特

13、征。同时,根据本次对矿农纠纷的调查,非诉解决机制的运行还遵循着纠纷实践中的一些特殊规则。 1. 矿农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现实因素 矿区周边村庄在煤矿建矿以前,长期以静态、封闭的状态进行农业生产,农民与外界沟通甚少、流动性差,安静的生活状态也影响着本地农民的生活习惯,他们顺应自然,绝少发生寓居变迁,然而这种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建矿之后遭到了工业文明带来的文化与习惯的冲突。静止的生活状态与土地受损、房屋开裂、厂房塌陷等采煤塌陷损害现实剧烈地发生对抗,构成一种生存窘境:若不进行搬迁留守原村,村庄周边塌陷地损害会困扰村民日常生活。若要接受搬迁,农民所要面对的现实是:1农民从此会失去土地,进入失地农民的行

14、列;2新的寓居地必然面对新的农村或其他社会关系,使得农民与原有的邻村邻庄的社会关系与人情往来等失去联络;3大量的乡镇企业业主遭受宏大损失,无力承当企业搬迁带来的直接、间接的财产损失及无形损失。在笔者走访的矿区农村中,农民企业主的生产经营,大多依附着企业主长期以来不断累计塑造的本地社会关系、人际往来、信赖经营等社会资源网络,农民企业的收入来源很大程度上都依靠着熟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基于人情地缘等乡土社会要素而构成的人情买卖。乡村企业脱胎于村庄,下落在村庄周边,农民企业家本人就属于本地本村农民中精英群体的一员,因而在村庄中享有较高权威与声誉,也就顺势享受着在村庄社会中地方性权威带来的信赖利益,而这种

15、本土性人际与信任关系以及人情买卖的默契是在长期交往的互动经过中构成的。一旦脱离了这种本土性,信赖基础也就荡然无存,因而,搬迁后乡村工厂的生产经营可以能就无以为续、难以维系。 农民的这种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在塌陷地损害的现实冲击中有时还会发生一定的扭曲变形。有的村庄整村搬迁后,住进了条件极大改善的新房,邻村村民在羡慕中非常渴望煤矿对自家村庄下方进行采煤以借机进行搬迁,传统的 不患寡而患不均 的农民意识无法适应这种相邻村庄之间利益格局的变化并可能将之归责于煤矿。因而,在煤矿工业文明的冲击中,村庄社会的传统发生变形,衍化成为村民带有平均主义倾向的传统思维,并与矿区农村既成搬迁现实构成冲突张力,推动着矿区

16、村民以非法律方式进入非诉解决机制,与煤矿进行讨价还价、争取利益平衡。这些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与搬迁现实的冲突成为推动矿农纠纷进入非诉解决机制的现实因素。 2. 矿农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主体动机 部分矿区农民在突破了对土地及本土性社会关系的依靠,确定接受补偿进行新址搬迁之后,补偿的政策标准与预期等待之间的心理矛盾又继续推动着非诉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等待利益包括:一是预期可得收益。矿区农民希望趁着搬迁时机,将寓居地转移到更接近乡镇中心地带的黄金地段,能够借助乡镇中心的发展优势,带来房产升值收益。二是实际可得收益。矿区农民等待能够借助搬迁时机,大幅度改善寓居条件,要求新房建设要构成 独门独

17、户、庭院式住宅 。三是无形损失得到弥补。乡村工厂在搬迁之后很难在短时间内恢复到原有的生产经营水平。如无形损失得不到赔偿,乡镇企业业主则难以对赔偿标准产生心理平衡。四是多地标准攀比。XK集团所在地位处数省通衢,在矿区与周边农村的方圆几十里范围内,共存着大小不一、从属不同省份、数个不同性质的煤矿,这些处于省界之上的村庄之间相距并不远。但各省政策的赔偿标准各有不同,有的按 人头 户口人数补偿,有的根据实际损失补偿。有的省份赔偿额度较高,有的省份赔偿额度较少。因而,村民的比拟失衡心理较为严重。五是政策前后补差。塌陷地赔偿标准政策的出台一般会在旧政策基础上小幅提高标准。因而,政策出台前后,已经根据旧政策

18、、低标准签订搬迁协议的矿区农民会产生前后补差的心理失衡。这样的多重心理落差的矛盾,不断推动着矿区农民触发纠纷。这些心理落差造成的纠纷,又很难以其他正式方式进行解决,因而这种 落差 的主体心理动机推动着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持续运行。 3. 非诉解决机制的鼓励机制 在纠纷金字塔构造模型的分析中,诉讼解决机制应当在非诉讼解决机制运行不畅的情况下才得以运行。但其实,非诉解决机制的运行还与煤矿、农民纠纷中所根据的行动策略以及利益诉求的有效性有关。能够讲,在生活场域中,矿区农民 讨价还价、争取空间 的对话策略对农民争取部分利益具有一定的实效性。 一是纠纷的诉求详细明确,行动具有策略针对性,鲜有因仇恨积怨等心

19、理因素排解发泄而激发的暴力性纠纷事件。对农民来讲,选择非诉解决机制,能够更快速、有效的实现争取权益的目的。例如围堵大门、截断运输通道、阻拦职工上班、截断重要矿井安全设施、迫使矿方停产等,详细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秩序这一企业根本利益。因而,详细明确的诉求与策略针对性较强的行动,共同促成了非诉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能够实现多种利益并存的妥协。 二是矿区村民的行动呈现组织性,行动策略针对国企形象与地方稳定。表现为村民有组织的群体围堵,以群体的形式表示出诉求,由村委会号召、组织并提供行动支持,在村委会的背后,有时还会有乡镇的默许、纵容乃至指使、煽动、鼓动、支持。一般群体上访、打出横幅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是地

20、方与国有企业都最不想面对的社会事态,而这种组织性的纠纷形式,捉住了国有煤炭企业维护企业形象、地方稳定方面的关键利益点。因而,具有针对性的组织性、群体性行动策略进一步加速了非诉解纷机制的运行。 三是矿农纠纷的爆发周期性。矿区农民个人确信的 国家占便宜,自个吃了亏 心理状态不断向外部扩散,从内心确信到外部实践,从一人确信到全村确信,从一村不满到多地不满。一村的诉求假如得到解决,多地村民就会群起仿效,纷纷要求解决一样问题。在市、县及时出面、强力打压、讲服劝讲、宣传政策之后,这种纠纷爆发之势一般会有所缓解。迫于地方维稳的压力,地方也往往会逐级向省沟通汇报,请示并建议提高赔偿标准。在揉合妥协了基层农民、

21、地方、国有企业、省相关部门各方利益之后,省可能会出台提高标准的新政策。在新政策出台一段时间后,矿农纠纷便会在几年内化于消解,由此往复循环。村民正是通过这种周期性的纠纷,不断争取推动新政策的出台,而新政策的出台又为非诉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了政策支撑。 三、矿农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 基于农民群体社会资源把握的内部差异性,矿区农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朝着两个方向推进。部分农民往往依靠所把握的社会资本,诉求于 一个讲法、要个公平 的朴素公平正义观的实现,渴望得到国家与法律确实认。因而,尽管在败诉之后,仍然不断上诉、申请再审、抗诉,推动着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解纷机制中持续诉辩对抗。而另一部分农民则往往追求

22、诉讼的实际效果,表现为 能赔就赔,输就认了 的利益维护观,促使诉讼解决机制进入撤诉和解、法院调解程序。 1. 诉讼解决机制的内部条件 在中国大多数农村,政策法律在村民群体中有着极大的权威性与统治力,尽管很多村民并不能详尽道出其详细内容。在以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中,村民一般对法律持广泛的理解,并没有过多对采煤塌陷处置政策的接受空间。 我们国家(宪法、(物权法明确规定保卫公民私有财产,(土地管理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施行细则等也明确规定了因采煤对别人土地、房屋致损的应当赔偿。但对塌陷地致损的赔偿额度、方式方法及搬迁费补偿等现实中的详细问题,还没有专门、统一的法律进行调整。因而,、各

23、省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问题具体作了填补性规定,明确煤矿对煤田上方抢建建筑概不负责,不承当赔偿责任。 于是,法律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衔接上的缝隙,使很多农民心中产生了一个疑惑:法律明明是保卫合法的私有财产,政策文件却规定煤矿对合法获得产权证书的乡村工厂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法律明明是规定煤矿应当给予赔偿,政策文件却规定对合法获得建设许可证的乡村工厂属于违法抢建。在这里,法律与政策之间并没有明显的文本冲突,但在详细施行层面上,政策文件却产生了适得其反的效果,不仅使村民开场对法律、政策持怀疑、困惑、 是不是搞错了 的态度,也让村民警惕能否国有煤矿存在 哪部法律有利就根据哪部法律推进工作施行 的问题。也正由于

24、此,矿区农民才对诉讼解决机制抱有等待,并可能选择启动诉讼解决机制,去打一场自个以为极有可能胜诉获赔的官司。这也构成了矿农纠纷诉讼解决机制发生的内部条件。 2. 诉讼解决机制的运行机理 在详细的矿农诉讼经过中,损害就要赔偿、判决必须支持赔偿诉请共同构成起诉农民的情理双重构造。华而不实,部分农民固执于情理的诉求,非要讨个讲法才罢休,这在诉讼整体效果层面来看却无端增加了诉累,消耗了司法资源,最终诉求也未得到实际结果。另一部分农民在法官揉合了情、理、法的调解建议中,通过撤诉、调解等缓和手段,选择及时止损,被迫从情理认同转向法理、政策认同,避免了诉讼成本损失的继续扩大。富有浓烈厚重乡土色彩的 情理 要素

25、始终在诉讼解决机制运转中与 法理 发生冲突,推动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诉讼解决机制的实际运行。 有学者曾指出,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 道德法庭 、 舆论法庭 的双重判定的审讯机制,审讯被直接民主制的梦幻想象所覆盖,办案经过称为对规范秩序的民意测验或者公意立法原则的全息图,法理只是情理的一种罢了,从法理落实到制度层面需要争取民声、民情等公众舆论的认同,而民间情理是立法者与当事人之间互相理解和成认的媒介,如对身患严重残疾、情节显着稍微的犯罪人免于刑罚。笔者以为,对情理与法律分析,还需进入特殊情境下作详细分析论证。从情理的合理性角度分析,首先,情理仅仅在乡村内部纠纷中,对人情关系维持的方面发挥正面积

26、极作用,法律逻辑若考量情理,则必然以损耗法律正当性为代价;其次,对纠纷本身的实际解决,情理只起到形式上的缓和与吸纳作用,是将纠纷纳入到情理框架中,依靠传统道德的强迫性予以维持并执行;最后,情理强迫性有时会压制合法诉求的伸张,解除了情理的强迫性,法律正义才得以实现。但进入煤矿与农民的诉讼经过中,情理被诉讼解决机制过滤,牵连、重叠的多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纠纷情境被 甩干 ,法律事实是法庭审讯的主要内容。但从整体效果考量,在矿农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中,部分农民放弃情理诉求,选择接受调解、撤诉和解,固然使法律息诉止争的目的得到实现,国企利益得以保全,但农民利益不可避免成为实现法律目的的牺牲代价。部分把握一定

27、社会资源的农民,选择上诉、申请再审、抗诉,诉求于讨个讲法、争个道理,或许很多村民觉得大快人心、扬眉吐气,但这不仅无谓消耗司法资源,法律没有能息诉止纷,长期诉讼也使农民承当着巨额的诉讼费用与时间精神的沉重损失,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因而,在矿农诉讼解决机制中,法理、情理呈现此消彼长、不可互容的状态,正如日本学者千叶正士所讲,非官方式方法尽管在国家法之外有效发挥作用,但与国家法的接触是直接对抗或竞争,或补充、修正、毁坏、实际取代国家法,国家法则排挤吸纳非官方式方法或者与之共存,二者的冲突、矛盾不断推动着双方当事人或诉辩对抗、或协商会谈。 法治的趋势必然要求从法律本身体系的严谨、完善着手,对新出现的复杂

28、社会现实的法律调整更要从程序规范上加以保障。在实践中,应当注重对情理合理性的辩证分析,摒弃不利于法律实现的情理要素,使一贯奉行法律且对法律内心确信成为当下社会实现法治当代化的基石。 3. 诉讼解决机制的结果考量 一般而言,广泛意义上的情理基础是公众舆论,但广场式司法并不必然推导出正义。法理的追求是正义,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又要同时兼顾社会效果。法理的实现有时候必然会与公众舆论及社会效果相冲突。因而,在详细的纠纷诉讼解决机制中,不仅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且法律结果与社会效果由于分属不同的评价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差距。 对矿农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结果考量,就是站在解决国有煤矿与矿区农民

29、之间、因煤田上方建设厂房、受采煤塌陷致损的侵权赔偿纠纷这个实际社会问题的角度,分析诉讼解决机制的运行。实际上,从结果而言,一旦起诉农民一方胜诉,那么有着类似赔偿诉请的诉讼案件就会蜂拥而至,国有煤矿即便申请破产清算,也缺乏以完全清偿所有受损农民的诉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实现将不复存在,地方煤炭能源供给也难以为继。因而,法官只能 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 ,在判决中具体表现出出对国有资产实体这一重要国家利益、地方利益的维护,使诉讼结果成为示范标本,让因类似问题而后续起诉的农民不再冀求情理诉求,进而实现判决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效果。法律保卫国有资产的立法目的固然在诉讼结果中实现,但却又

30、没有能息诉止争,诉争反而愈演愈烈,法律效果并不理想,法律目的与效果呈现背离。 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司法政策指导下,假如使公众舆论成为司法的衡平性调节标准或者参照系,一味地追求法律的民意基础,则有可能实现本质正义、众人拍手称快,但又从根本上违犯了当代法治的内在精神,毁坏了法律的权威性与统一性,人为制造法律实践的尴尬。在矿农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实践运行中,法律目的有时是案件判决的重要根据要素,有时又成为排挤法律效果考量、公众舆论影响的要素。本文以为,法治当代化要求 法官是会讲话的法律 ,为应对现实生活的变通,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有效设计,把握法律调整的限度、影响与可变通性。 四、矿农纠纷解决机制

31、的功能与缺失 1. 矿农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功能与缺失 一是非诉讼解纷方式具有合意性,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优先方式。非诉解决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并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优先考虑结果的正当而非经过的正当,将结果正当建立在 双方自愿 、 不服能够不从 之上。给当事人充分选择的时机,由当事人综合众多因素 结果的可执行性、双方关系的维系、诉讼之成本、胜算之概率 进行综合算计、衡量,选择最优方案。 二是非诉讼解纷方式具有灵敏性、针对性,是当事人解决问题的便捷方式。由于不强调程序以及法律适用,非诉讼解纷方式程序灵敏,极富弹性,而且成本低廉,国有煤矿与矿区农民之间能够省略诉讼中间环节以及程序较量,直奔主

32、题,节省时间、金钱甚至感情等诉讼成本的消耗损费。作为纠纷调解人的村庄权威、基层工作人员多为对矿农关系历史较为熟悉的地方人士,甚至有的比法官及相关部门官员更熟悉、了解矿农纠纷双方各自的需要,了解矿区农民的基本情况与采煤塌陷地的实际状况,因而也能够理解村民所讨要的 讲法 、 情理 ,最容易获得村民的认同。能够讲,低成本、灵敏性、针对性的特点决定了非诉解决纠纷的方式合适农民对特定利益表示出的诉求。 三是非诉解决机制有利于维系国有煤矿与矿区农民之间的情感联络。国有煤矿与矿区农民自建矿初期就共存于市郊,长期以来构成了既有冲突也互相依存的共存状态。着眼于矿农关系的长远发展与利益,非诉解决机制能够有效的维护

33、这种长期共存的情感联络,避免矿农之间产生仇视情绪、长期积怨与尖锐对立。但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也有其功能缺失的一面,主要在于: 一是缺乏规范性和制度的保障。非诉解决机制的内在基准和程序都有极大的随意性和非规范性。由于这种随意性和非规范性是基于矿区村庄社会长期自发进化、演进的结果,正式化程度较低,对国有煤矿合法利益及正常安全生产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另外,由于国有煤炭企业 国企级别 以及在地方实际影响力的因素,也很难出现真正中立的第三方仲裁人、协调人进行长效的、制度化的调解。 二是追求迅速解决可能性的同时,会出现 便宜正义 。非诉解决机制带来简易但却扭曲的纠纷解决,抑制了法律法规作用的发

34、挥。矿农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更多的时候依靠于煤矿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双方可拥有的会谈资本,因而,煤矿的妥协可能使农民的合法利益不能全面实现,长期的 非正规手段 利益实际知足 的客观鼓励机制也让农民开场触及不合理、不合法的利益空间,乃至给矿区周边农民群体造成了对法律 无用主义 的想象,削弱了法律的社会整合功能。 三是非诉解决机制有可能会使矿农纠纷更为弱势的一方即农民群体陷入被动与不平等的地位。美国欧文 费斯(Owen Fiss)教授以为,非诉解决机制更进一步恶化了气力不平衡当事人之间处于弱势一方的地位,而当事人对和解的同意经常存在着强迫的可能,尽管 使争议双方在争议少、精神压力小、比拟短的时间内

35、获得一个能够接受的解决结果 ,但是正义却可能得不到维护。从法院的角度讲,很多基层法官在面对一些很难处理或比拟烦人的案件时,可能会选择将其倾泻至法院调解或劝讲和解等远离诉讼程序的范围,本质上是将案件推向非诉解决的渠道,使案件丧失获得法律权威予以救济的时机。 2. 矿农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功能与缺失 由国家权利而非冲突主体或其他第三人来解决社会冲突,是诉讼的本质特征所在。 它本身蕴涵着多元的价值选择,承当着解决纠纷,确认、实现或发展法律规范,保证法律调整机制的有效和正常运转,进而建立和维护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多重的社会功能。主要具体表现出在: 一是实际问题的解决功能。通过司法诉讼,由专门的司法机关根据法

36、律就双方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作出公权性判定,并通过强迫执行制度将法律判定现实化,能够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得以实现,把矿农纠纷中存在的剧烈矛盾和利益冲突转化为相应详细的诉讼程序与实体问题加以解决,进而缓和剧烈的社会动乱。 二是类似问题的促进处理功能。诉讼解决机制为煤矿与农民十分是农民介入纠纷处理提供了权威场所和价值判定标准,在解决个案纠纷的经过中构成对一样案件具有可参照性的适用规则,为同类纠纷的非诉解决提供根据,并设置同一价值标准去纠正煤矿与农民二者背离法律的纠纷认识。 三是社会导向的功能。诉讼解决机制代表着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更具有正统性和权威性。在化解矿农矛盾与冲突、整合矿区社会关系与秩序、伸张

37、社会公正和正义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例如遏制农民在煤田上方抢建房屋进行非法索赔,指导矿区农民合理判定利益诉求能否符合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等,诉讼解决机制运行的法律效果对于矿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在矿农纠纷中,诉讼解决机制也存在一定的功能缺乏,主要表现为: 一是诉讼解决机制中矿区农民的服判率较低。诉讼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取决于一个社会的诉讼制度和人的诉讼行为,并与该社会的历史传统、文化和社会成员的心理、生活方式息息相关,每一个案件都是当事人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构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般来讲,矿农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与下面因素有关:农民本身的知识构造、牵涉纠纷的索赔额度、问题

38、实际解决的可能性、法律政策能否有具体规定、农民把握的社会资源等。但是矿农纠纷的诉讼解决运行经过中,有 38%的案件为矿区农民败诉,大多数农民义无反顾选择了继续上诉、申请再审乃至申请抗诉等法律手段持续诉争,侧面证明了对诉讼解决机制的结果并不满意,产生了强烈的对抗心理。 二是诉讼解决机制中的矿区农民承当成本过高。在调查中发现,数起案件前后诉讼时间长达数年,程序的拖延已经严重损害了最终判决的实际价值,就算最后改判, 迟到的正义 可以能面临的是对损害结果的无济于事。绵长的诉讼期间也使农民深感疲惫、备受折磨,精神和时间的消耗已使农民对最终能否能够获得正义迫不得已,有的以撤诉息诉作为条件以求换得商谈调解。

39、同样,高昂且无法估计的诉讼成本支出也阻却了很多普通农民群体寻求司法救济、实现正义的道路,或使得已经选择诉讼解决机制的精英农民 骑虎难下 ,难以接受败诉承当诉讼成本的结局。 五、 结 论 总而言之,无论是探寻求索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发展,还是构建符合社会需要的诉讼解决机制,亦或在二者之间寻找独立空间,都只能基于社会纠纷解决的实践,由于没有哪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最好的,只要相对合适的方式。 纠纷者所欲求的正义,不见得一定要在法院、一定要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获得,也不再有一种普世式正义程序能够知足多元化社会中纷繁多样异质纷呈的诉求 ,而是应以最大限度地回应社会与民众对纠纷解决途径的不同需求为出发点。 非诉解

40、决机制调动煤矿与农民各自的价值判定和自主性,并能够通过个别性的利益平衡与实现到达较诉讼更符合情理的问题解决。诉讼解决机制是矿农纠纷从法律上获得解决的最后保障,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定途径。 在法治目的确定之后,并不必须抛弃那些传统的纠纷解决组织,而应将其有机地与司法诉讼机制融合为一个多元化的系统,以适应各种主体的多层次的实际需求 。因而,在积极回应人的需求、社会需求的诉讼解决机制的同时,应当合理运用非诉解决机制,对诉讼解决机制固有的缺陷缺乏进行弥补与补充,使正规的法庭只是人们用来追求正义的很多方式方法的一种。当然,非诉解决机制可能造成利益表示出方式的不合理滥用以及非正规使用。因而,要注意根据纠纷

41、的不同特征,选择实践中被采用率高、解决效率高、成本消耗低等更符合农民效率以及乡村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非诉解决机制,剔除传统非诉讼解纷制度或方式中的消极因素,保卫和发展华而不实的积极因素。在详细运作中,要注意引导农民合理运用、适度表示出、理性抗争,煤矿一方则应当对农民的合理诉求予以高度重视、妥善解决,进而实现多种解决机制能够功能相济、互相协调、有机结合、互补互动,构成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循环。 以下为参考文献 1陆益龙:(纠纷解决的法社会学研究、问题与范式,(湖南社会科学2018 年第 1 期。 2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3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讯制度,王亚新

42、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4范愉:(非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5Felstiner, W., R. Abel, and A. Sarat.:The Emergence and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Claiming. Law andSociety Review 15,1980-81. 6 季卫东:(中国司法的思维方式及其文化特征,北京(法律方式方法与法律思维2005 年第 1 期。 7日 千叶正士:(法律多元 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等译,北京中

43、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8徐州市中院案例精析网站:httpxz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361,访问时间2020 年 12 月。 9郭玉军、甘勇:(美国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ADR介评,北京(中国法学2000 年第 5期。 10美斯蒂芬 B 戈尔德堡、弗兰克 E A 桑德、南茜 H 罗杰斯、塞拉 伦道夫 科尔:(纠纷解决 会谈、调解和其他机制,蔡彦敏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11 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12徐扑村、刘荣军:(纠纷解决与法,北京(当代法学1999 年第 3 期。 13小岛武司、伊藤真编:(诉讼外纠纷解决法,丁婕译、向宇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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