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图形用户界面法律保护的完善途径,法学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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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图形用户界面法律保护的完善途径,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图形用户界面兼具美感与实用性, 引发了怎样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进行选择以实现给予其法律保卫的问题, 也直接导致了我们国家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保卫存在障碍。怎样辨别并应对这些障碍, 成为值得在理论上给予足够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理论分析、规范分析与制度移植三个角度, 为我们国家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保卫问题提出对策。 本文关键词语:图像用户界面; 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 一、我们国家图形用户界面法律保卫的主要问题 从2020年5月1日起,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对图形用户界面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下文简称GUI)

2、 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卫, 打破了以往对图形用户界面保卫方式不明确的局面。但是, 一些纯是为了起标识作用而无实际功能的图标、图案是得不到专利法保卫的。图形用户界面较之一般的外观设计而言, 其设计与载体的关联性不大。同时, 使用状态下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展现方式、内容与二维平面纸质上的图形显示在本质上并无差异不同。因而假如完全将现有外观设计的规则运用于图形用户界面保卫, 则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一些障碍。例如:从保卫对象角度看, 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外观设计保卫的客体, 其保卫范围应是 产品 还是 设计 ?从保卫形式角度看, 应该怎样应对不同知识产权制度对图形用户界面重叠保卫的情况?怎样厘清不同知识产权制度对

3、图形用户界面进行保卫的界线?从法律制度设计角度看, 能否有必要以制度移植的方式, 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保卫? 简言之, 对图形用户界面给予专利保卫的主要问题在于两个方面:首先, 面对表现形式、设计要素愈发复杂的图形用户界面, 其保卫范围应该怎样确定;其次, 面对专利法、著作权法的保卫存在重叠可能性的情况, 有关图像用户界面的详细保卫方式应该怎样明确。为了应对上述问题, 应该在深切进入分析我们国家相关法律规范条文的基础上, 结合图形用户界面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其法律保卫所牵涉的现实问题, 参考域外相关领域的立法实践与经历体验, 合理构建图形用户界面法律保卫体系。 二、问题成因

4、的理论分析 (一) 保卫对象 理论上, 图形用户界面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电子系统操作用户界面, 供使用者在使用智能电子产品的软件时与计算机进行信息交互。1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欲通过外观设计制度实现对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保卫, 必须符合两项基本条件: (1) 与人机交互有关; (2) 与实现产品的功能有关。唯有上述两点同时知足, 相关图形用户界面才具有被纳入专利法中外观设计制度保卫范围的可能性。但是, 上述标准必然会将现实中以众多形式表现的图形用户界面进行划分。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进行讲明的经过中, 为了明确可被纳入外观设计的图形用户界面类型, 将牵涉图形用户

5、界面的产品划分为九大类。但若据(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加以判定, 九类产品之中只要五类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同时知足 与人机交互有关 和 与实现产品功能有关 两个条件, 而其余四大类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不能被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卫范围之中, 进而不受专利法保卫。同时, 由于外观设计的保卫不延及设计思想, 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卫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2但是这一保卫对象确定的方式具有局限性, 竞争者或模拟者只需要将被抄袭的界面进行拓展, 就能够重新将之作为一项新的外观设计进行申请, 这显然会加剧抄袭、仿造等不正当竞争问题。因而, 应该针对图形用户界面的特点, 制定与之相符

6、合的权利保卫范围扩展机制。 (二) 保卫方式 图形用户界面兼具作品和技术双重属性。上述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条件的图形用户界面包括: (1) 带网站网页图文排版的产品; (2) 带电子屏幕壁纸 (包括屏保动画) 的产品; (3) 带开关机动画的产品; (4) 带游戏界面的产品。但不可否认的是, 上述四类用户界面也是设计者智力劳动之成果, 法律也有必要给予其特定保卫。但其不知足当前立法中有关外观设计之要求, 只能依靠版权制度对其加以保卫。其合理性在于下面几个方面:首先, 从图形用户界面产生的经过来看, 图形用户界面系设计者精心设计而成, 是由不同的几何元素、图像或图案经过独特的编排与布局之后演变

7、而来。因而, 对于具备艺术性或设计感的图形用户界面, 能够视为美术作品, 进而纳入版权保卫范围之中。其次, 基于我们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现在状况, 不同产品所牵涉的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功能的实现实际上是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据此能够以为, 程序背后的程序员也是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者。而根据我们国家(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能够适用(计算机软件保卫条例对所牵涉计算机程序及文档进行保卫。图形用户界面必然依靠于特定的计算机程序,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卫条例第五条之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 不管能否发表, 按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 图形用户界面能够被纳入软件著作权保卫范

8、畴之中。 根据上述分析, 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图形用户界面法律保卫必然出现重叠保卫的问题。 三、我们国家图形用户界面法律保卫的完善途径 (一) 理论途径 根据前文分析, 对图形用户界面界定问题存在争议, 作品与产品之间一字之差却牵涉两种完全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假如作为一种设计的表示出, 图形用户界面就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要求;同时它作为电子产品的操作界面, 是一种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因而又能够遭到专利法的保卫。当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纳入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卫后, 就引发了不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卫重叠问题。因而, 我们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所需要解决的核心

9、问题, 就在于怎样避免不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图形用户界面重叠保卫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不同保卫客体之间的差异。对图形用户界面而言, 能够将其分为 设计型界面 和 功能型界面 两类。华而不实, 所谓 设计型界面 对应具有设计感或美感的图形用户界面;所谓 功能型界面 则对应更具实用性或功能性的图形用户界面。根据以上分类, 设计型 界面侧重于适用著作权法保卫形式;而 功能型界面 倾向于通过专利法予以保卫。将图像用户界面加以区分, 能够从保卫客体的角度解决法律保卫重叠的问题。但需要指出的是, 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只是进一步明确了图形用户界面保卫的趋势。欲真正实现对图形用户界面的有效保卫,

10、 必须依靠专利法的修改与调整。 (二) 立法途径 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范畴,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在于其合法性。进而言之, 假如仅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并不能够实现对图形用户界面的有效保卫。简言之,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仅仅指明了图形用户界面被纳入专利法保卫范畴的趋势, 由于电子产业发达国家均已认可通过外观设计来保卫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3但究竟应该给予何种程度的保卫、怎样实现保卫、怎样解决争议等问题, 规定均未牵涉。因而, 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卫要实现本质性进展, 专利法的修改与调整势在必行。有必要通过立法途径, 加强图形用户界面法律保卫的体系化进程。在专利法及其施行细则中针对图

11、形用户界面相关问题设定专门条款, 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保卫。 除此之外, 图形用户界面与一般的外观设计具有显著区别。有研究指出, 我们国家在申请图形用户界面时太多地将落脚点放在产品而非图形用户界面这一保卫客体上。4例如:图形用户界面所依附的产品与其设计本身是能够分开的, 这就意味着直接适用专利法及其施行细则中有关外观设计的相关条款, 来实现对图形用户界面这一特殊外观设计客体的保卫, 必然存在理论与现实障碍。因而, 有必要针对图形用户界面这类外观设计出台相应的特殊规定, 使其得到合理与全面的保卫。 (三) 制度移植途径 通过专利制度实现对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保卫, 不仅仅是专利法中有关外观设计

12、部分增加一项客体的问题, 也是外观设计保卫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更是整个专利法律制度体系化进程的关键环节。参考域外相关立法经历体验, 对以上问题的分析与解决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图形用户界面中设计与载体能够分离的现实问题, 以及现实中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卫事实上强调的是对设计本身的保卫, 而并不关注其依托的产品 (即载体) , 上述界定引发了外观设计制度中能否存在 部分外观设计 这一概念的问题。例如, 美国以为载体之外的设计仍然是外观设计保卫的对象, 欧盟则以为载体只是申请注册的形式要求, 设计才是最主要的保卫对象。这些国家的立法实践表示清楚, 引入部分外观设计的概念能够有效解决给予图形用户界面有效保卫的问题。于是, 适时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成为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卫进一步完善的关键问题。5在我们国家现实状况下, 对部分外观设计能否加以保卫值得深切进入研究。 以下为参考文献 1陈洋.GUI外观设计专利发展趋势及侵权裁判规则J.电子知识产权, 2021 (1) . 2白亮.浅析怎样让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更有意义J.中国发明与专利, 2021 (4) . 3韩虎, 于金平, 鲁云蒙.美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专利分析J.电子知识产权, 2020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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