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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民事救济分析,经济法论文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第 2 款的规定,商业机密作为权利的客体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当下社会下,对于商业机密权利人来讲,能使其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的商业机密的作用日渐凸显,因而,商业机密权利人对商业机密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我们国家立法机关亦注重从民事、刑事、行政角度对商业机密进行多方位的救济。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商业机密既能使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也能给市场主体带来其所等待的经济效益。 法律对商业机密保卫的目的就是要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性,推动
2、科技的发展进步,使商业机密权作为权利本身也日益遭到重视,为市场主体的有序竞争提供合理的法治保障。由此围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断定商业机密权的权利内容,分析商业机密侵权纠纷的民事救济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商业机密的保卫现在状况 近年来,从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人以法律手段解决侵犯商业机密纠纷的趋势,尤其是对和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相关的商业机密纠纷,权利人大多向法院起诉。但是,纵观整个立法体系,我们国家当前还没有为商业机密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所以商业机密的保卫仅能依靠于企业本身的保卫意识和保卫措施以及相关边缘法律的辅佐。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我们国家商业机密保卫的现实情况也
3、越来越遭到重视,主要表如今下面几个方面: 一是人才流动导致商业机密侵权案件增加; 二是商业机密牵涉领域日益广泛加剧商业机密保卫的步伐; 三是市场主体自我保卫意识相对淡薄商业机密易受损害; 四是国内保密环境日益复杂导致商业机密保卫的形势严峻。 二、商业机密权的内容 一方面,由于商业机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其有着知识产权的本质特性; 另一方面,从对商业机密侵权纠纷的全面救济的角度来看,商业机密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重属性。细分为 开发者的身份权,合法拥有者的保密权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详细讲来: (一) 开发者的身份权 首先,有权在商业机密信息的书面稿件中注明自个是开发者; 其次,有权在
4、允许别人使用该商业机密所依托的载体上注明自个的身份;最后,有权对别人冒充开发者的身份的行为采取措施。与著作权等其他的知识产权一样,开发者享有永久的身份权。 (二) 合法拥有者的保密权 首先,有权在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不合理的干涉下,依法对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其次,有权要求工作人员对商业机密进行保密并采取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等; 最后,有权决定保密的手段方式、对象、范围等。 (三) 合法拥有者的所有权 首先,拥有对商业机密的实际占有权,这是商业机密所有权的首要的条件; 其次,拥有对商业机密的使用权,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商业机密的性能根据自个喜欢的方式进行使用,以实现其价值; 再次,拥有从
5、商业机密中获得收益权,大多表现为经济利益; 最后,拥有对商业机密的处分权。 只要对主体的界定以及主体的权利加以明确,权利人才能在明确的权利范围内行使并防止滥用自个的权利。 三、商业机密侵权纠纷的救济 有权利就要有救济,众所周知,合同行为或者侵权行为是民事救济请求权的根据。在商业机密侵权纠纷中,就是要根据民法以及其他的牵涉民事救济的有关法律规定,权利人主张负有一定保密义务的人承当因违约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或者主张以违法披露、使用商业机密等形式损害权利人利益的人承当因侵权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 111 条的规定,一方假如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不符合有关约定,当事
6、人有权提起违约之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的规定,其别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的商业机密,即属于损害别人的商业机密,权利人有权提起侵权之诉。当两者同时存在时,当事人可在提起违约之诉亦或是侵权之诉之间进行选择。细分讲来,笔者以为有三种: (一) 合同法上的救济 合同法上的救济,即通过规定合同双方对商业机密的保密义务来完成的。因而,对于与商业机密的标准、范围、责任等相关的规定,尤其是内部员工所应承当的义务,合同法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一旦合同双方违背义务规定就应承当因违约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我们国家(合同法第51 条规定: 让与人未根据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
7、,并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施行专利或者使用技术机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施行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机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当违约责任; 违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但是,通过合同法保卫商业机密有一个缺陷,即合同的效力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及于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人 因而,商业机密侵权纠纷合同法的救济是缺乏的。 (二) 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 侵权行为法对商业机密侵权纠纷的救济是通过追查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来完成的。与合同法相区别的是,侵权行为法不仅仅局限于合同中的双方,还及于任何第三人。我们国家(民法通则第 118 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
8、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遭到剽窃、篡改、假冒等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使用侵权行为法保卫商业机密,有两个潜在的缺陷: 一是受害人必须证明自个是某一个合法权利的享有者,二是受害人必须证明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两点使商业机密持有人在侵权诉讼中承当了很大的举证责任。所以,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也不是完美的。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救济 在没有专门的商业机密法出台之前,商业机密侵权纠纷的救济将主要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实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根据本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商业机密侵权纠纷。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弥补了商业机密侵权纠纷中合同法救济的缺乏
9、,同时也完善了侵权行为法救济中的部分缺乏。我们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和第 25 条分别规定了禁止经营者侵犯别人商业机密的详细行为和违背规定所产生的后果。然而,由于只要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因而,一旦别人通过正当的途径得到了商业机密,当然就不是非法行为。而且, 商业机密持有人需要证明第三人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在实践中也会碰到一定的障碍。 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机密侵权纠纷的民事救济也有缺乏。 总之,我以为,现前阶段较为实用的商业机密侵权纠纷的民事救济渠道大概有: 首先,由于商业机密权利人在举证责任方面的缺乏,举证责任应根据过错推定原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其次,
10、有关立法部门应尽早制定专门的(商业机密保卫法; 再次,在司法经过中,要加强对侵犯商业机密行为认定的可操作性规定; 最后,最现实的一点,要确保权利的施行,如不作为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信誉恢复请求权、销毁、去除请求权的施行。 总之,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纠纷尤其是商业机密纠纷也随之而来,但是由于我们国家有关商业机密侵权纠纷解决的法律规定还存在很多的空白,我们仍需学会在问题中去解决问题。明确商业机密权的权利内容,防止权利的模棱两可,在权利明确的情况下,才会更合理的行使权利。在商业机密的保卫上,在商业机密遭到损害时只能用相关边缘法律辅佐的情况下,要尽快制定一套完善的专门法律,以期到达保卫
11、商业机密的目的,这些需要我们认真考虑,慎重对待,以便在司法实践的经过中能得到良好解决,进而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朝着建设社会和谐社会的方向迈进。 以下为参考文献: 1周芬棉,曹丹 剽窃式跳槽 危及企业生存怎样应对成难题EB/OL 法制网,2008 2高晓莹 论商业机密保卫中的刑民分野与协调J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3付慧姝 商业机密权及其法律保卫J 商业研究,2018(06) 4姜昭 论商业机密的构成及司法认定J 电子知识产权,2018(08) 5宋妍,陈广秀 商业机密构成要件的认定J 人民司法,2018(08) 6黄武双 经济理性、商业道德与商业机密保卫J 电子知识产权,2018(05) 7潘萍萍,楼大鹏 商业机密强迫许可与反垄断法规制之比拟J 商场当代化,20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