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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其他侵财行为之区分,刑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与其他侵财行为之区分【第五章】【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4 与其他侵财行为之区分 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性犯罪类型,一般来讲,其本身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其他侵财性犯罪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侵占行为方式的复杂化与多样化,侵占罪在有些情况下与盗窃罪、诈骗罪之间的界线变得比拟模糊,不容易断定究竟为何罪。因而,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务,澄清他们相互之间的界线就变得很有必要。 4.1 与民事侵占行为之区分 在活生生的社会里面,侵占别人财物的事情象并不少见。对于侵占别人财物的案件,多数
2、情况下只需要通过民法即可解决,但在某些情况下则要靠刑法参与方能解决,这就牵涉到侵占行为违法性程度的问题。侵占罪被编写在我们国家刑法分则的第 5 个章节,也就是侵犯财产犯罪一章,侵犯财产犯罪毁坏的客体是公共财物和私人财物的合法拥有权。刑法是标明什么举动属于犯罪行径而且要承当相应的刑事制裁,负加给犯罪人一定的刑罚惩治的法律;民法是调节平行主体互相间的财产流转以及人身依附的法律规定。二者都对公私财产合法拥有权者的财物进行保卫,但保卫的方式并不一样。与刑法不同,民法对于财产的保卫,主要是通过明确所有权归属来定分止争,对民事财产权的损害和妨害,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措施回复到权利的正常运行状态。通
3、常来讲,对于一般侵占行为动用民法就行了,但是假如侵占行为严重,民法不能给权利人提供有效救济的时候,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后盾,就会动用刑罚对这种危害性严重的侵占行为给予惩罚。就民事侵占行为而言,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指民事侵权举动,一是不当得利。 下面就这两种情形与侵占罪之区分分别讲明。 4.1.1 侵占罪与侵权行为 民事侵权举动一般指的是施行者由于主观有错侵犯了别人的财物、身体健康权侵占罪与民事侵侵权举动的界线,本质就是侵占罪与非罪的区别。固然刑法与民法在财产所有权保卫层面目的一致,但二者还是具有很大差异不同。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保卫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而民事责任更侧重于对受害
4、人的救济方面,使原来的财产状况得以恢复。并非任何侵占别人财物的举动都成立犯罪,犯罪成立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只要同时符合这四个要件,并且社会危害性较大,才需要动用刑罚来惩罚。具体来看,关于侵占罪的罪与非罪,应当根据如下几个层次来把握: 首先,刑法中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与侵权举动的对象范围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替别人看护管理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行为人必须是侵吞了以上列举的财物,才有可能成立侵占罪。假使损害其他对象,就不会成立侵占罪。其次,两者主观存心故意不同。侵占罪的主观罪过是直接存心故意,并且需要具备不法据为自个所有的恶意心态。假如行为人主观上不是直接存心
5、故意,也无把别人财物不法据为自个所有的企图,那么不成立侵占罪。再次,行为方式不同。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拒不交出、拒不退还的侵占表现,假如行为人在财物所有人、占有权人或有关机关进行索要时,将所侵占的财物退还、交出,则不构成侵占罪。我们国家刑法历来注意严格把握定罪标准,这一点是侵占罪的必备要件,也是区分侵权行为与侵占罪的重要标志。对其他侵财性犯罪来讲,有无拒不交出、拒不退还的行为,只是事后的一种悔过表现,会影响到量刑,但绝不会影响到定罪,侵占罪则不同,拒不退还和拒不交出是侵占犯罪之客观表现,否则,便不成立侵占罪。 4.1.2 侵占罪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法律根据是我们国家(民法通则第
6、92 条之规定,指的是无符合法律的根据,或者是之后失去了符合法律的根据所以被认定成导致别人利益遭到损害而得到的好处。不当得利作为债的产生根据之一,在利益获得者和利益受损者互相间产生不当得利请求退还之债。通常来讲,不当得利是导致行为人成立侵占罪的一类诱因,但是不当得利本身并不等同于侵占罪。按照我们国家民法规定,不当得利的好处得到者有向财产遭受损失者还给不当得利的义务,即不当得利的财产遭受损失者有要求财产不当增加者还给不当得利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假使不当得利的利益受益人产生不法侵占该利益的念头,坚决不把财物还给人家,只要符合数额较大,则该不当得利的利益受益人成立侵占罪。固然讲不当得利在现实中一般
7、表现为侵占罪的原因,然而有些情形中的不当得利却例外不可能成立侵占罪。比方承租人没有经过出租人的许可,擅自将租住的别人房屋又转租给第三人并收取租金,这里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但却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不当得利没有符合法律条文的根据,作为一种事实上的占有,是属于无权占有,所以并不遭到法律的保卫。不当得利的成立,在财产不当增加者和利益遭受损失者互相间发生不当得利请求交还之债,财产不当增加者应当将不当利益交还给财产遭受损失者。财产遭受损失者对于受益者有不当得利请求退给的权利,受益者则有义务向受损者退给所得到的不当财产。因而,在施行者把不当得利不法据为自个所有,数额到达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坚决不退还
8、给受损人的,利益受损人既能够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侵占人将不当利益返还给利益受损人,可以以采取刑事自诉的做法,去要求侵占者承当刑事责任。因而,从这一点来看,不当得利是侵占罪可能成立的一种诱因,侵占罪与不当得利之间有时候会存在联络,且联络较为严密,即民法里面牵涉到的不当得利更进一步就转化为侵占罪的侵占举动。在利益受损人还没有向法院进行自诉的时候,不当得利作为债的产生根据之一,尚且停留在法律事实状态,还是那样归属在民法调整的界线之内。不当得利之债是法定之债,而非意定之债,其产生与行为人的内心想法无关,完全是基于法律的明确写明。固然不当得利可能转化为侵占罪,然而存在不当得利不等于触
9、犯刑法中的侵占罪,二者互相间还是那样存在着很明显的区别: 其一、对象范围不同。不当得利的对象既包括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财物,也将财产性利益涵盖在内,比方本应得到的劳动报酬、无端增加的费用支出等;侵占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为替别人看护保有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而财产性利益是一种无形资产,只能经过债务的履行才能填平,也就是债权得以实现,然而债权从头至尾都站在债权人一边,债权也不可能通过债权人之手,被委托给别人,成为受托人手中的替别人看护保有的财物,所以讲财产性利益不可能成为侵占罪所指向的对象。在不当得利的对象属于财产性利益的时候,就算行为人拒不退还,且数额较大,仍然只能作为民事纠纷对待,而不能定侵占罪
10、。就像近期这些年,年终的时候,新闻媒体老报道的黑心开发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有的多达上百万,固然完全符合数额较大,但也绝对不可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又比方承租人没有经过出租人的许可,擅自将租住的别人房屋又转租给第三人并收取租金,这里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但却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其二,主观方面表现不同。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有好心与恶意的区分,侵占罪里面的侵占行为只要恶意一讲,不可能存在好心的侵占行为。受益人为好心,既在获得经济好处的时候不晓得没有符合法律的根据,需要退给的经济上的好处,以利益现存的部分为限度,假使利益已经毁损灭失,则无还给之必要。现存的部分,不应该只限于本来财物或是物品的本来状
11、态,倘状态已经发生变化,它的经济价值仍然保存或是能够替换补偿,还是那样归属现存部分。受益人是恶意,即在获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获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负存在,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其返还义务。两者都对财物存在把财物不法据为自个所有的企图,但是产生时间不一样。 在侵占罪中,侵占施行者是先出现把财物不法据为自个所有的意图,然后基于该意图的支配下才去施行侵占举动,而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是先有不当得利,然后才有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意图,非法所有的意图不可能出如今不当得利产生之前,除非行为人有未卜先知的特异功能。 其三、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在侵占罪中
12、,施行者存在不法据为自个所有的企图,把替别人看护保有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不法的据为自个所有,坚决不退给或是拒不交出。其侵占举动既能够是积极的作为,亦能够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不当得利是能够产生债的出现的一类法律事实,由于它产生这种债根本就是出自法律条文的明确指引,并非产生于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示出,因而,不当得利作为债的产生的华而不实一类缘由,必须是法律事件,却不能够是民事法律行为。 其四、两者的性质不同。侵占罪中的侵占别人财物的举动是犯罪行为,然不当得利仅属于侵占罪中的侵占举动的一个可能性诱因。施行者成立侵占罪,不但应遭到刑事制裁,被刑法追查科处一定的刑事责任,还要依法接受民事赔偿的后果
13、;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假如受益人不愿意归还不当利益,尚处于民事违法行为的领域,接受民法调整,只需要对利益受损人承当民事责任,即向其返还不当利益。我们有一点必须加以明确,即便不当得利的受益人的不当利益到了数额较大,并且不愿退还给利益受损人,不一定非要成立侵占罪。倘不当利益所指向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或者财产性利益不当增加者是好心的情况中,纵然不当利益数额到达了较大标准,仍然不能够定财产性利益不当增加者侵占罪。 4.2 侵占罪与盗窃罪 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性犯罪类型,一般来讲,其本身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其他侵财性犯罪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侵占行为方式的复杂化与多样化,侵
14、占罪在有些情况下与盗窃罪、诈骗罪之间的界线变得比拟模糊,不容易断定究竟为何罪。因而,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务,澄清他们相互之间的界线就变得很有必要。 盗窃罪古已有之,是社会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类型,而侵占罪在刑法典的条文里面反而属于一项新罪名。在我们国家 97 刑法规定侵占罪之前,司法实践里出现侵占财物数额到达较大标准的案件大多根据类推解释成盗窃罪来处理,然而这样做显然违犯了刑法条文明确标注的罪刑法定原则,直到侵占罪确实立才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按讲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二者非此即彼,一个行为不可能即构成侵占罪,又构成盗窃罪。然而由于侵占罪与盗窃罪有很多类似的地方,此两项罪
15、名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上以不法据为自个所有的企图均为直接存心故意,损害的法益均为财产所有权,所以在二者的区别在很多时候又变得不那么好把握。一般来讲,侵占罪和盗窃罪的不同之处主要集中在一下几点: 一是犯罪对象不同。虽讲二者的犯罪对象都是别人的财物,但是详细分析的话还是有所不同的。首先,侵占罪所损害的对象不涵盖财产性利益,然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却能够将其囊括在内。财产性好处的获取,涵盖积极财产的变多与消极财产的缩减。积极财产的增加比方讲网上盗窃,即行为人通过电脑程序非法侵入被害人的财产账户,将别人账上的钱划到自个的账户里。消极财产的减少比方讲将自个家的 机连在别人的 线上,自个打 ,别人为自个
16、埋单,自个本应该交纳的电信资费账单被抹平。此两种情形都仅能够定盗窃罪,而不大会按侵占罪处理。其次,不动产不能被盗窃,但能够被侵占。房屋属于典型的不动产,房子能够被侵占,但绝对不会出现被盗窃的情况。举个例子讲明一下,张三是房子的主人,过年这几天想带老婆孩子去海南岛旅游,但把房子一锁了之之后又怕家里遭贼,于是就委托自个的好朋友李四住进来帮着照看房子,李四欣然应允。 可当张三一家人归来后,李四仍然不愿挪窝,想把房子据为己有,此种情形就能够根据侵占罪处理。假如这个案例中,李四是趁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把张三的房产证给偷走了,我们显然不会讲张三把房子偷走了,者完全是两个概念。要知道刑法与民法的不动产概念与
17、并不完全一致,有时候刑法所指的动产,未必是民法意义上的动产。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动产,不能够用窃取手段非法获得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盗窃却一定要将财物转移,而不动产并不会将其转移。所以讲盗窃罪的对象仅能够为动产,却无法涵盖不动产;侵占罪的对象既能够是动产,可以以是不动产。 二是客观方面不同。侵占举动的行为表征是施行者把替别人看护保有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执意拒绝归还。盗窃罪的客观方面其表征是,施行者通过隐蔽偷取的手段,把别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变成是本人不法占有且进行操纵,核心在于隐蔽偷取。就侵占罪而言,以替别人看护保有的财物为对象为例,保管物虽属物之所有人所有,但始终处在施行者实际控制之
18、下,其侵占举动是先持有再转化为不法据为自个所有;盗窃罪却不一样,其对象一开场是在被害人占有之下的,施行者获取对财物的占有途径是违法的。不管是对哪一种物的侵占,其持有方式都是构成侵占罪的特殊前提,这一点与盗窃罪明显不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在被盗窃前处于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实际控制下,盗窃罪是转移占有的犯罪。侵占罪和盗窃罪之根本不同就在于,盗窃罪转移了占有,侵占罪没有转移占有。 三是犯罪形态不同。侵占罪不存在未遂形态,我们国家刑法关于侵占罪的法条明确规定,只要施行者采取了拒不退还的举动即成立此罪。犯罪形态是不可逆的,不可能讲行为人的罪名一旦成立,并不会由于后续的悔罪表现就推翻前面的定罪,比方讲盗窃得手
19、后,良心发现将财物又还给被害人的,并不能抹消掉行为人的盗窃罪。假使行为人只要退还了财物就不能定侵占罪,那么侵占罪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判定盗窃罪属于未遂还是既遂的原则,学界通讲是 失控加控制讲 . 盗窃罪要想到达既遂,既要求财物离开有权拥有者或是合法占有者的操控,并且要为施行者所实际支配;假如施行者仅仅使财物脱离别人控制而财物并未处在本人现实操纵管理之中则是盗窃未遂。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对侵占罪和盗窃罪之比拟分析能够看出,二者差距还是较为明显,一般比拟容易区别开来。可问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扑朔迷离,在处理某些详细案件的时候,二者的界线会变的模糊起来,此罪与彼罪难以断定。 盗窃罪的一般表现,是
20、违犯受害者的真实意思,采取机密窃取的做法,把别人占有的财物变成是本人或是别人加以占有。然侵占罪的一般表现,则为把本人占有的别人财物变成是本人所有,或是把离开有权占有者的别人财产,例如遗忘物和埋藏物变成是本人所有。所以,区别盗窃罪和侵占罪的法门,当属认定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有无离开有权占有者和处于何人占有之下。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分其重要处不是来自物理占有,而是来自观念占有。凡属于处在别人实际控制场所里面的财物,就算别人并无确定的拿在手上或是用眼睛看着,仍然处于别人的占有状态之下。比方讲,别人的房屋里、交通工具里的财物,就算别人压根儿不记得了,仍然归属别人占有财物的范畴。即便位于别人实际控制场所的外
21、面,只要有迹象能够表示清楚属于别人实际操纵情形下,同样是别人占有的物品。比方讲,别人家门口立着的电摩托,就算并无拿锁锁住,仍然处于别人占有状态。另外比方讲,悬于别人门头、窗子上面的所有东西,全部属于别人占有。就算原来的有权占有人失去占有,然而在这里财物变成是建筑物的看护人或是其别人占有的时候,同样要定性成别人占有的财物。比方讲,乘车人忘却落在出租车里面的东西,转化为出租车司机占有,即便针对乘车人来讲是遗忘物,然而针对出租车司机来讲,却属于他占有之下的财物。因而,其别人从出租车里面把财物拿走的做法,则根据盗窃罪处理,而非侵占罪。住宿人忘却遗落于酒店客房内的财物,则归属酒店的看管人占有,却不是遗忘
22、物。显然处在别人操纵、看护约束的财物,就算别人短时间忘却或是短时间离去,可若是财物还是那样在别人控制力能够辐射到的区域,仍然要定性成别人占有。例如,甲在餐馆就餐时,将提包放在座位上,付款时忘记拿提包,或者离店时忘了拿提包,但只要时间短暂,就仍应认定为甲占有着自个的提包。但是,乘客下车后,车已开走时,其遗忘在公交车、地铁上的财物,不再由乘客占有,由于是公共场所,也不能认定由司机占有。顾客遗忘在大型商店的财物,假如经过了一定时间,也丧失占有。处于特殊的地方,合法拥有者、有权占有者在跟前的,基本都要定性成合法拥有者、有权占有者占有而不是由该空间的管理者占有。比方讲,飞机上乘客所携带的拉杆箱和手提袋,
23、不管放在什么地方,均处于乘客占有状态。又比方讲,张女士挎着她的手提包到李小姐的家里去拜访,此时要以为这个手提包还是归张女士占有,却非李小姐占有,就算张女士陪同李小姐一块儿到屋子外面踱步闲谈,较短时间内离开李小姐家,张女士24放在李小姐家的手提包仍然归属于张女士占有。 司法实践中下面几种情况能否属于占有尤为典型,现重点分析之: 第一种:针对承运者侵占运输中货物的定性。所有人委托别人运输货物时,假使托运人一路都跟着运送者,这种情形下托运人仍然占有该货物,运送者若是伺机将货物给藏匿起来的话,按盗窃罪处理;在远距离托运当中,托运人将货物交给运送人即离开,由运送人独立运往目的地,此时运输人对该货物是占有
24、状态,若其将货物非法占为己有,则构成侵占罪。例如,张三雇用三轮车夫李四,让李四将自个出故障的电脑拉到电脑售后服务维修点进行维修,张三骑着电瓶车跟在三轮车后头。途径一小商店时,张三进去买包香烟,前脚刚踏入小商店的门,李四便开溜了,将电脑载回自个家里。这个案例中,张三本人一直跟随着李四的三轮车,对自个的电脑一直是占有状态。张三短暂的去小商店里买烟,电脑并未脱离其占有,所以李四的行为构成盗窃。 第二种:对于受托人侵占封缄物的定性。所谓封缄物是指委托保管的财物被置于一个封闭器物内,该器物要么被固封要么被锁上。受托人只是对这个整体的物品享有占有利益,还是讲同时占有器物内的财物。受托人把封缄物囫囵占成自个
25、所有是定盗窃还是侵占?假如把外包装毁坏,把里面的财物据为己有则又如何去定性?对于这一问题,不管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有着很大的分歧看法。当前,学界针对这一问题存在几种相异的观点:一是分别持有讲。该学讲主张整体的包装物归属受托人持有,可是外包装里面的内容物仍然归委托人持有,并非归属受托人持有。此整个的包装物归属受托人保管,因而受托人是此包装物的占有者。对于里面的内容物,由于外包装被加封或上锁,表示清楚受托人无权打开,因此并没有占有里面的内容物,当然也就无权进行处分,还是那样以为委托者仍然内容物的事实占有人。此时受托者假如把整个包装物非法占成自个所有的话,那么根据侵占罪处理;假如毁坏外包装把里面的财物
26、拿出来并带走,则应按盗窃罪来对待。二是受托者占有讲。该讲以为委托者己经把包装物交给受托人看护保有,此包装物已然完全离开了委托者的实际操纵范围,财物的持有者从委托者转移到受托者,整个委托物包括里面的内容物全部归属受托者进行占有。此时不管受托者不法占有整体的包装物,抑或毁坏外包装取走里面的东西,均要定性成是侵占罪。三是委托者占有讲。该讲主张尽管受托者现实的控制着此财物,可是由于除此之外包装里面的财物处于密封或上锁,受托人仅仅仅是委托人实现支配此财物的手段,不管对于包装物整体还是华而不实的内容物,委托者本人还是那样享有现实的操纵控制权。此时对于受托者不法占有的对象不必加以区分,一律定性成是盗窃罪。比
27、照上面的三种主张,本人更同意分别持有讲。 委托者对容器进行密封或者是用锁锁上,此举表示清楚受托者操纵处于封存状态的物品权限遭到削减,表示清楚委托者还是那样对封存的财物进行占有和控制,此种占有在民法上被称之为观念占有。受托人仅能够用封存的手法对财物加以操纵,因而来讲其对处于封存状态的物品支配是不完全、不自由的,由于委托人对财物进行了封存处理手段,这就直接导致讲委托人把容器整体交付给受托人后,对于处在封存状态的物品并没有失去实际的占有支配。所以,在受托者拆毁掉外包装拿走里面的财物,其实是采取暗地盗走的手段损害了委托者对于物品的占有支配,所以应认定为盗窃罪。我们国家的刑法典第 253 条明确规定,
28、邮政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下面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理惩罚 .也就是根据盗窃罪来处理惩罚。邮政快件属于比拟典型的封存容器,固然讲邮政部门的工作者接受了邮政局的委托,对邮政快件进行占有和支配,但不表示清楚邮政局的工作者对邮件里面的财物也享有占有支配权。换言之,邮电工作人员只是对邮件整体进行占有和控制,对邮件内财物并无占有和控制,所以邮电工作人员从邮件中窃取财物全部相符于盗窃罪所要求的犯罪成立要素,定盗窃罪是没有问题的。 第三种:侵占埋藏物的定性问题。对于埋藏物的非法占有,究竟是构成侵占罪,还是构成盗窃罪,关键要看行为
29、人之前对埋藏物的占有是合法还是非法,若果是合法则构成侵占罪,反之构成盗窃罪。比方施行者在对地表施行开挖作业的时候无意间挖到了地下埋藏物,进而产生了不法据为自个所有的恶意心态,经埋藏物的所有人或相关部门要求而拒不交出时,其做法构成侵占罪。假使施行者一开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运用暗地盗走的方式方法将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那么成立盗窃罪却不是侵占罪。比方讲施行者怀着盗取文物的恶意心态去开掘古墓葬,那么成立盗窃古墓葬罪。施行者对于埋藏物的所有人已然心知肚明,或是尽管不晓得明确的所有人,然而明确晓得该埋藏物是有主的,若是此种情形之下运用暗地盗走的做法带走该埋藏物的,则应认定为盗窃罪。例如,死者家属为了寄托
30、的逝者的哀思,将财物埋藏于死者墓中,这些埋藏物显然是属于死者家属所有,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墓中财物的,则应构成盗窃罪。又比方在我们国家北方,农村人为了储存过冬的大白菜和萝卜,通常都会挖地窖,有的地窖是挖在自家院子里,但有的地窖是挖在田野里,悄悄取走院子地窖蔬菜的行为时盗窃,取走田野地窖的蔬菜也应该根据盗窃来处理,由于根据生活习惯,田野地窖的蔬菜明显也是有主物而非无主物。 第四种:处于下位的财物管理者把财物 不法据为自个所有 的定性问题.刑法中所谈的占有一般归属上位者,却不是下位者,下位者一般只是处于占有辅助人的地位。所以,下位者怀着不法据为自个所有的心态拿走财物,根据盗窃罪处理惩罚。当然
31、,这也不是绝对的,在上位者与下位者同时在场的情况下,下位者窃取财物根据盗窃罪来处理,假如上位者并不在场,下位者对财物进行支配控制的话就需要从长计议,甚至另当别论了。例如雇主从人力资源中心请了一位保姆料理家务活,假使雇主携妻带子外出旅游,把家里面的财物交给保姆看护,此时保姆就主人家里面的财物仍然获得实际的操控和支配,若是在这个时候保姆把雇主家里面的财物不法的占为自个所有就只能成立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当然,假如讲雇主搁家呆着,保姆还敢顺走雇主家里面的财物,理应成立盗窃罪。 第五种:对于死者之物占有的定性。关于被害人已经断气,施行者拿走被害人身上的财物的,有两个声音。假使以为死者仍然占有财物,施行者
32、就成立盗窃罪;假使以为死者对财物已经丧失占有,那么对施行者根据侵占罪处理。对于行为人非基于取才目的将被害人杀死,临时见财起意顺手牵羊,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定盗窃罪。其理由是,被害人生前的占有与施行者拿走财物的做法在时空上非常接近,死者生前对财物的占有延续到身亡之后的短暂时间段,应该对此进行整体评价,因而行为人取走财物的做法成立盗窃罪。普通老百姓或许会觉得把人杀了已经罪大恶极,再把死者身上的财物拿走,自然就是盗窃。这种行为固然可恨,但我们在行为定性上有必要把民众的感性与法律的理性区分开来,刑法的基本理论以为,死者对于财物已经丧失占有,因而对行为人的后续行为只能评价为侵占,而不是盗窃。对于散落在别人院
33、落或是特定场所的财物另当别论,此时财物还是那样归建筑物的管理者占有,把散落的财物取走则成立盗窃罪。例如地震导致民房倒塌,财物散落于地面,行为人 捡拾 视为盗窃。 主观与客观相一致是刑法里面一项基本原则,对侵占罪的认定同样如此。某些财物本来处于别人占有状态,然而施行者误以为是别人落下的,应认定为侵占罪,而非盗窃罪。例如,公交车司机随手将黑色提包放在旁边的乘客座位上,张三上车后看到了该包,误以为该包为前座的李四所有。待李四到站下了车,张三看到此包还放在座位上,就想当然的以为李四忘了拿自个的包,因而在自个下车时把包顺走。事实上,该包是司机的,不是遗忘物,但张三误以为成遗忘物的,笔者以为要按照主观和客
34、观一致原则,对张三要以侵占罪论处,却非盗窃罪。 4.3 侵占罪与诈骗罪 诈骗罪与侵占罪均为损害财产类型的犯罪,二者损害到的客体均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具备把别人财物不法据为自个所有的恶意心态,而且都是存心故意为之。因而,二者存在很多共性。与此同时,由于它们是两项相异罪名,二者之间的区别也也较为明显:一是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所指向犯罪对象仅涵盖自个替别人看护保有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诈骗罪所指向犯罪对象则是全部的公有财物和私人财物。二是犯罪存心故意出如今相异的时间点。侵占罪里面,施行者的犯罪存心故意不可能产生于持有别人的财物之前,只能是在持有别人的财物后才出现;然诈骗罪里面,施行者获得对
35、财物的占有,本身就是通过欺骗得手段,将财物骗取到自个手中,其犯罪存心故意出如今占有别人的财物前面。三是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是施行者把自个替别人看护保有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不法据为己有,且坚决不退给或是执意不肯交出来;诈骗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是施行者为了骗到公私财物,采取捏造事实或是欺瞒真是情况的方式方法获得被害人的信任,继而将财物交于自个。假如行为人事先已经合法持有别人财物,继而才萌生据为己有的邪恶念头,欺瞒被害人的,此时的 诈骗 行为只是为了到达非法侵占目的所采用的一种手段。两者之间最关键的区别,就在于不法占有的恶意心态出如今不一样的时间点。诈骗罪的不法占有心态在未实际占有财物的时候就已经产生,占有行为本身就是不法的。侵占罪则不然,它的不法占有心态出现于已然合法占有该财物的后面。 施行者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以捏造事实、欺瞒真实情况的手段欺骗被害人,让其把财物主动交付给施行者占有,进而据为己有的,成立诈骗罪。施行者在已经合法占有别人财物后,将此财物不法占为己有,在被害人请求施行者返还之时,谎称财物毁损灭失,使得被害人免除自个的返还义务的,此时成立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