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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基层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食品安全法论文摘 要: 随着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的施行, 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但 外卖小哥吃饭菜 、 海底捞漏勺掏下水道 、 天津假调料 等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基层执法面临的窘境和难点, 却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和治理机制仍然存在缺乏。因而, 有必要从基层执法的角度, 针对食品安全立法本身和行政执法经过中碰到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 本文关键词语: 基层执法;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 Abstract: As the issue of Food Safety Law, gradually improve
2、 the food safety law system is gradually improving in China, but the food safety events are frequent, such as the courier eats the takeout, drain the drain with a slotted spoon in haidilao, fake sewers in Tianjin.At the same time, the grassroots law enforcement remains difficult.On the other hand al
3、so reflects China s food safety legal system and governance mechanism is still insufficient.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recommend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rass-roots law enforcement to the prominent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legislation of food safety legisl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a
4、w enforcement. Keyword: Basic law enforcement; Food safety; Legal system; Perfection; 最近几年来, 我们国家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不仅加剧了百姓的医疗支出, 威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更有可能成为正处于经济、政治双重转型期的我们国家产生社会矛盾的诱因。以当前的情况来看, 固然我们一直在致力于建立更完善的法律体系、探寻求索更有效的监管机制, 却仍未解决食品市场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双重失灵的现在状况, 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一、我们国家食品安全基层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一) 食品安全立法缺陷导致基层执
5、法窘境 首先, 缺失部分处理惩罚条款, 执法效果被打折扣。当前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中, 有部分条款有法无罚, 导致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对拒不改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迫不得已。如食品留样工作, 固然相关规定要求特定单位或特殊情况下,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但在(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中均没有与之相应的罚则, 即便企业未根据要求落实留样工作, 也不需要承当法律责任。再如(食品安全法规定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的责任人追查刑事责任, 但在(刑法条款中却找不到关于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添加剂犯罪的适宜罪名, 适用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显然都不适宜。由于食品
6、和食品添加剂分属不同的类别, 假如适用, 存在违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 其次, 部分条款不易操作, 无法得到有效落实。(食品安全法出台以来, 相配套的法律也逐步完善, 但仍然有部分条款操作性较差, 影响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如对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 与原(食品卫生法相比, (食品安全法并未规定但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都要处理惩罚, 而是对未及时报告和处置, 隐匿、伪造、毁坏灭亡有关证据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了罚则, 这是(食品安全法立法的创新理念1。但在实践中, 对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件的行政处理惩罚却很难直接根据(食品安全法幅是有限的, 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法律的明确性、详细性要求促使其面对食品
7、产业发展的日新月异时, 时常相对滞后,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完善我们国家法律, 以适应新的食品安全形势。通过借鉴国外或其他地区先进的、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 加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制定针对各地区、各领域专属法律, 快速提高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法律的实用性和完好性。当代社会中很多新工艺、新流程、新标准、新规范、新技术最先都是来自于企业, 能够讲是企业在倒逼法律的完善, 因而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 在第一时间把握行业新动向, 快速构成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制。 第三, 加大违法行为处理惩罚力度, 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 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主要从行政、刑事和民事三个方面
8、入手。总体上, 我们国家对违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企业处理惩罚力度远低于欧美等国家3。 行政责任方面。行政处理惩罚是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最常用的惩罚手段, 包括资格罚和经济罚。资格罚有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业等;经济罚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一方面要从立法上加大行政责任, 提高违法成本。重点加强对屡教不改行为的处理惩罚力度, 在法律责任中应当增设与屡次出现同一违法行为的情况相适应的更为严厉的处理惩罚条款。另一方面要从行政执法上加大查处力度, 强化执法威慑力。经济罚固然能够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不法行为而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 但其并没有失去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对不法企业的威慑力
9、远不如资格罚。尤其是对大型企业来讲, 单纯的经济罚并缺乏以使其放弃降低食品质量、获取高额利润的动机, 甚至经济罚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最后转嫁给了消费者。同时, 加快推进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信誉体系建设, 建立食品从业人员黑名单, 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禁止从业的有关规定的落实奠定基础和根据。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能够采用 终身禁入 制度, 防止其再次进入食操行业。 刑事责任方面。刑事处理惩罚是对违法行为责任人最具威慑力、最严厉的处理惩罚。世界上成熟的国家均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意大利刑法典在第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440条至第445条
10、规定了关于销售食品或药品而对公众健康造成危险的犯罪4。(中国刑法修正案 (八) 针对食品安全设立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并将以危险方式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兜底罪, 建立了相对完好的食品安全刑法保卫制度。但从便于公众理解, 更好地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的角度来讲, 用危害食品安全罪代替以危险方式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为适宜。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设立应当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的全链条, 除了食品之外还应当牵涉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另外, 当前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主观方面要求为存心故意, 对因过失而导致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并没有牵涉。而对产生严重后果
11、的过失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有利于催促各食品生产经营者抛弃侥幸心理, 切实履行职责, 所以应当增设过失犯罪的适用情形。例如负有查验义务的责任人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 进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形。 民事责任方面。一是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食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产品责任, 而我们国家(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存有矛盾。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对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适用了严格责任, 而(产品质量法则是对产品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 对销售者适用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以严格责任为例外的归责原则。实际上, 对生产者、经营者均
12、适用严格责任, 辅之以完善的追偿制度, 无过错方在先行赔付后能够向过错方追偿, 这样既能有效地保卫消费者的权益, 又能实现对 罪魁祸首 的惩罚。二是完善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 确立了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施行效果就如一把双刃剑, 假如在没有严谨设计与周密布置的情况下仓促设立, 其后果反而有可能给社会带来动乱不安5。所以要通过严格控制惩罚性赔偿的施行、制定具体的诉讼程序、提高恶
13、意诉讼的成本等手段避免因10倍赔偿而带来的滥诉。除此之外,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也不利于消费者获得相应赔偿。根据该条规定, 只要在销售者 明知 的情形下消费者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需要承当举证责任, 证明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但在实务中, 销售者更容易获得证据证明自个究竟能否 明知 , 由销售者负举证责任更为有利。 第四, 构建完善法律配套体系, 加强法律的适用性。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够涵盖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情况, 每一部法律的有效施行都需要依靠于完善的配套体系, 食品安全的多样性更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指导全
14、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法律, 华而不实的很多规定都需要各级、各类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才能更好的适用。尤其是制定切合实际的农村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是应有之举, 重点突出对农村食品来源渠道的控制, 尝试构建统一、正规、畅通的农村食品供给链。 (二)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一些发达国家不断探寻求索食品安全治理的新方式, 华而不实建立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的广泛监督即为该领域的创新6。在我们国家, 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消费者、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等。 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教育制度。纵观他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践, 在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等一些工业发达的国家都有一套比拟完好的食品安全教育法律
15、制度7。教育是传播知识、提高能力的最有效手段, 完善的食品安全教育制度应当具有下面特点:一是全民介入。只要全民的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了, 才能更有效的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突出重点。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加强法律的教育, 强化其食品安全意识, 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消费者 (公众) 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维权意识的普及, 提高其抵御食品安全风险和维护本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监管部门, 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人员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能力和水平, 有效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三是形式多样。教育能够通太多种多样的形式加以施行, 能够通过在学校教育中融入食品安全教育, 可以以借助讲座、知识竞
16、赛、媒体、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 实际工作中需要结合教育对象、环境、需求等实际情况加以选择。四是机构健全。以现有的监管部门的气力难以实现全面覆盖的食品安全教育,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研究机构、学校、新闻媒体等组织和单位的合作, 探寻求索建立食品安全教育培训机构, 专门负责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同时, 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要发挥本身优势, 开展相应的食品安全教育。如行业协会能够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引导消费者选择正规的消费渠道, 教授消费者分辨真伪的能力;消费者协会则能够加强食品安全维权知识的普及, 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 二是消费者维权催促企业行为。消费者是食
17、品质量状况最直接的检验者, 是触角最长、覆盖最广的监督者, 消费者的大力维权能有效催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守法经营。首先要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加大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尤其是对一些成功的维权经历的宣传, 促使更多的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其次要降低维权的成本。消费者维权的成本主要包括鉴定费、仲裁费、诉讼费以及因维权而产生的时机成本。在食品安全维权经过中, 高昂的鉴定费经常成为消费者放弃维权的原因, 在制度设计中应当对有关鉴定的问题进行细化。比方, 能够由各企业建立救济基金, 尝试对损害较为明显或食品质量问题突出的情况先行垫付鉴定费, 如结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则由责任企业偿付。另外,
18、应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的畅通渠道, 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时机成本。但是必须注意的是, 充分发挥消费者的制衡作用并不能取代监管。监管始终是第一位的, 消费者制衡只能起补充作用8。 三是企业自觉落实责任。企业既不是机器也不是动物, 它们是由人来运行的组织, 而且正由于如此, 即便它们不是道德人, 但是却具有了接受道德评价的道德身份9。(食品安全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明确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监管是外部压力, 企业自觉履行责任才是内部动力。相关职能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的广泛宣传和培训, 通过反复教育和提醒, 不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 促使其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生产经营安全
19、的食品。 四是行业协会的严格自律。行业协会处于和企业之间, 属于民间自治管理形式, 由各个企业组成, 在把握食品安全信息、了解生产经营状况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较高的行业自律水平能够弥补监管与企业本身监管的缺乏, 有效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五要构成社会舆论监督压力。新闻舆论监督具有传播迅速、影响广泛的特点, 能够迅速凝结所有人的注意力, 构成非常强大的社会压力10。一个成熟的社会舆论的影响是不可小觑的, 尤其是在当下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的背景下, 有效利用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已成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首先, 要有高素质的新闻工作者, 提供真实的、客观的新闻报导, 引导舆论
20、风向。其次, 要确保新闻舆论的独立性, 尽量削弱政治性。第三, 要构成新闻自由的风气, 给新闻调查提供给有的便利。 以下为参考文献: 1范丽红, 顾玲玲, 管愉.(食品安全法法律框架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行政处理惩罚讨论J.法制与社会, 2020 (10) :232. 2许亚宝, 周帮扬.城乡食品安全监管的差异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 2020, 42 (11) :3392. 3孙爱芳, 关炳峰, 王法云, 等.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现在状况及对策研究J.河南科学, 2020, 30 (9) :1377. 4张亚军.风险社会下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及刑法规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0:216. 5李响.美国产品责任法精义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18:390. 6王辉霞.食品安全多元治理法律机制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第1版) , 2020:45. 7杜波.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教育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1版) , 2020:12. 8孙效敏.论(食品安全法立法理念之缺乏及其对策J.法学论坛, 2018 (1) :105. 9美理查德 T 德 乔治.经济伦理学M.李布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225. 10方明杰, 王治军.试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J.政法学刊, 2007 (2) :1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