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为公司借贷案件债权人权益的救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借款人为公司借贷案件债权人权益的救济--.docx(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借款人为公司借贷案件债权人权益的救济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101(2015)03002004RemediesforcreditorsofprivateloancasesagainstcompanydebtorsZHOUPing(DepartmentofHumanityScienceandForeignLanguages,AnhuiBusinessCollege,Wuhu,Anhui241003,China)Abstract:Casesoftraditionalprivateloanmainlyoccurbetweennaturalpersons.Curren
2、tly,aconsiderablequantityofsuchcasesarebetweennaturalpersonsandcompanies,andamongthem,companiesaremostlyborrowers.Inpractice,itisdifficultforcitizenlenderstoseekremediesfromsuchborrowersascompanies.Legalnatureofthiskindcaseofprivateloansshallbeaccuratelydefinedsothatrelevantbodiesbearcorrespondingle
3、galliabilities.Incasesofanoffenseoracrime,liablebodiesshallbearadministrativeorcriminalliabilities,meanwhileillegalproceedsshallbeorderedrestitutionforvictims;incasesoflegitimatelendingrelationship,relevantbodiesshallbearcivilliabilitiessuchasrepayment,liquidationandcompensationinordertofullyremedyl
4、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suchcreditors.Keywords:privateloan;company;legallliability;remedy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呈现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民间借贷主体多元化,传统民间借贷案件主要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当前有相当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在公民与(为非机构的,下同)之间,特别是发生在公民与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此类民间借贷案件中,公司多为借款人。由于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等情况的存在导致此类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公民的债权人的的债权很难实现。实践中除了要求公司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应要求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5、人等相关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充分救济债权人合法权益。一、借款人为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民间借贷案件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下面的一个子案由,与之相并列的案由还有借款合同纠纷、同业拆借纠纷、借贷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等。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1。民间借贷案件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均可以为公民,可以一方为公民,一方为非金融机构企业,但不可以均为非金融机构企业,其中非金融机构企业包括公司和其它形式的企业。本文仅讨论借款人为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件,此类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为公民,借款人为公司,实践中多为规模较
6、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借款人为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借贷关系发生在公司与公民之间,其中公司为借方,公民为贷方借贷关系若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则属于传统的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纠纷很容易解决;借贷关系若发生在公司与公司之间,则案由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属于企业借贷纠纷,为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目前,为保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法律一般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借款人为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关系发生在公司与公民之间,其中公司为借方,公民为贷方。(二)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利率和币种的限制较少一方面,此类案件发生在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利率,但根
7、据相关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另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此类案件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三)公司以借款人名义向公民借款不同于公司发行债券两者都属于一种债权关系。但这种债权关系的具体表现并不相同:首先,前者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只是单个债务人与单个债权人或数个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后者是一种化、公开化的集资手段,发行债券是将公司所需筹措的资金总额分成若干票面等值单位在同一时间、以同一条件,向各阶层筹措资金,即债券的债务人只有一个,而债权人却成千上万。其次,前者主要依靠公司信用,难免出现有借不还,对债权
8、人来说,风险较大;而公司发行债券是严格控制的,一般只有信用好的发行人才能发行债券,其偿还是有保障的,所以,对债权人来说,安全性相对较高。最后,债券是一种市场化工具,具有流通性,即可以公开转让或在市场买卖。债券在市场上出售后,债权人也就随之转变,借款人只能将债券的持有者看作贷方,并向债券持有者支付利息和本金。而前者不具有很强流通性,实践中公司以借款人名义向公民借款,公民作为债权人很少转让债权,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应当通知债务人。(二)让相关主体承担清算责任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公司
9、的状况作全面的清理和处置,使得公司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的行为2263。根据(公)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外,因其它原因而解散的,无论是自愿解散、行政解散,还是解散,都必须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任凭开办的公司歇业、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而不采取措施进行清理,保护公司的权益,甚至私分公司的财产,必然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借款人为公司借贷案件中,若该公司解散需要清算,相关主体应当承担清算责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根据(公
10、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人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必要时让不尽清算之责的相关主体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三)让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相关主体不尽清算之责而应对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人院在裁判中可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终止应当清理债权债务的规定和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另外,人民法院也可以参照破产法关于破产清算人的赔偿责任的思路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让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
11、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是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以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破产人未依照该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破产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三种民事责任是相互联系的,其中清偿责任是基础,清算责任是清偿责任的手段,若相关主体不履行清算责任或者瑕疵履行清算责任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则应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对借款人为公司的借贷案件,当出现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时,债权人要善于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相关主体承担清偿责任、清算责任、赔偿责任等民事责任,以充分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