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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诉制改革面临的困境与出路,司法制度论文所谓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审查起诉部门施行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负责人,相对独立承当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并承当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1998年 3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设想,全国各地的检察院先后对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主诉制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明确办案责任、符合检察工作的客观规律,具有理论上的科学性、合理性。实践地看,该制度对我们国家缺少检察官办案制度的实际和司法改革的客观需要具有重要的反作用,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寻求索证明,主诉制符合我们国家国情
2、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但是,建立在社会转型升级背景下的主诉制受现存固有体制和社会矛盾的影响、主诉制的司法改革的非全面性以及认识和实践深化发展的固有规律,该制度当前尚存在一些问题和缺乏。进一步深化、推进、完善主诉制改革对规范刑事案件办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主诉制改革面临的窘境 (一) 放权与收权的矛盾 主诉制,无论是改革的需要,还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核心在于放权。 对于改革而言,仍和改革都是从放权开场的。对于制度建设而言,任何制度的建设都必然牵涉权利的扩张。主诉制的改革即便如此,放权是改革的核心。但是,由于我们国家社会体制长期积聚的矛盾的综合性、复杂性和既得利益群
3、体的过分强大,主诉制的改革面临放权较少、权利缺乏的窘境。在实践中,一方面,严格的问责机制使部分检察机关领导对主诉检察官独立办案 不放心 ,对于主诉检察官能否适应主诉制下的办案机制的要求尚不确信,对主诉检察官能否合理、合法的运用手中的权利而不滥用权利或以权谋私等心存顾虑。另一方面,在主诉制尚不健全、权利配置不明确、责任承当较严格以及要求主诉检察官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的情况下,部分检察人员也不愿意承当如此大的责任,在办案中部分主诉检察官仍然根据既有的请示、报告、指示的方式工作,怠于或难于行使本应行使的权利。这使得主诉制的改革在放权与收权之间彷徨不定,难以确定。十多年的实践也是收权与放权不断变化调整。
4、 (二) 现有人事制度下的稳定与流动 司法工作十分强调实务经历体验积累。合格的、优秀的检察官需要长期的培养和锻炼,主诉检察官就更需要长期的司法实务训练和理论教育,需要付出大量的资源成本。每一个培养出来的主诉检察官都应当在其职位上发挥重要的作用。在现有人事制度下,职务升迁、岗位变动与每一个主诉检察官的亲身利益密切相关,检察院内部的人事调整可能会使得主诉检察官流动,部分检察院没有或缺少主诉检察官而部分检察院又太多的不平衡局面。相比美国、日本、德国,我们国家检察官的待遇较低而工作量较大,收入与付出不完全成比例,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对于主诉检察官更是增加压力。加之,主诉制要求主诉检察官独立办案、对案件办
5、理承当严格的责任。这些因素使部分主诉检察官脱离工作岗位,转而从事律师、老师等工作或者做生意,现有人事制度下的主诉检察官的流动已成为明显的趋势。怎样解决主诉检察官流失问题,稳定高素质的主诉检察官队伍是检察院面临的重要困难。 (三) 主诉检察官: 权利与责任、待遇与风险不相匹配 主诉制的初衷是实现权责统一,即在赋予主诉检察官相应权利的同时要求主诉检察官承当更大的责任。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出现了权利与责任不匹配的情况,即就是讲,如今主诉检察官面临的是问责机制完好、责任设置严密,但实际所享有的办案权利确比拟小的矛盾。在放权上,收支与众多要素各地区放权并不完好、区域间的主诉检察官权利配置不缺乏内在统
6、一性和平衡性。主诉检察官享有较小的权利而要承当较大的利益。主诉制设计之初也没有能考虑到主诉检察官利益需求增长和风险加大的问题。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切进入,对主诉检察官办案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主诉检察官也因而需要承当更大的风险。然而,主诉检察官的待遇,包括待遇、升职、出国培训等并未显著提高,也未与费主诉检察官相区别,既违犯多劳多得的分配规律,又不能具体表现出风险与利益相匹配的原则。权利与责任、待遇与风险不相匹配使得很多检察官不愿意到主诉检察官岗位,不愿意承当更多的任务和更重的责任。 (四) 司法行政化趋势仍然明显 从权利属性上看,公诉权属国家权的一种,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具有其独特的规律和运行的机
7、制。主诉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根据司法规律办案。但由于现有行政管理体制的强大惯性,挥之不去的行政管理思维和行政管理形式成为制约主诉制发展的瓶颈。 在人事管理上,仍然是以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僵化,主诉检察官处于被领导的地位缺乏必要的自主性。司法、行政级别的提升与待遇密切相关导致部分主诉检察官过分侧重职务晋升而忽略司法职务。在办案上,审批制仍然占据多数,主诉制的行政审批化趋势明显。 二、走出改革窘境的出路 (一) 充分放权,实现权责统一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主诉制在对犯罪事实的把握、证据审核、案件处理上并没有明显的、重大的制度缺陷,主诉制对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办案质量具有重
8、要的促进作用。赋予主诉检察官以充分、全面的办案权利并不必然发生权利滥用、滋生腐败的现象。事实上,主诉制明确了办案责任、强化了主诉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反而对权利滥用和腐败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十多年的实践,也确实培养了一批合格的主诉检察官,主诉制也日趋得到完善。因而,应当全面推行主诉制,充分放权。同时,应当加强监管,使问责机制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应有之作用。 在整体上实现权责统一。为推进主诉制和加强监督,保障主诉检察官的权利运用,可采取小组办案的形式,在小组内有主诉检察官主要负责并配置书记员、辅助检察官等人员,通过小组内部的分工提高效率,强化监督。使主诉制具有明确的组织形式、责任承当形式和运行机制。
9、(二) 重视保障,提高待遇,稳定队伍 在放权的基础上实现权责统一,保障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权利。应当提高主诉检察官的待遇,要使主诉检察官的待遇与一般行政人员、社会群体明显区别,也要是检察院内部主诉检察官与一般工作人员的待遇明显区别。在分配上,根据多劳多得和风险收益原则分配资源。在待遇上,不仅仅仅是工资待遇的增长,也应包括职务、晋升、发展时机的增加。着重治理人才流失的问题,既要通过待遇留住人才,也要通过待遇吸引人才,改革现有的人事录用机制,按需要并根据岗位特征招录人才。 (三) 加强司法去行政化工作 当前,主诉制行政化倾向仍然明显。这主要是有两方面的因素所致: 检察系统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固有权利体系
10、对司法的影响。因而,司法去行政化应当从下面方面入手: (1) 检察院设置应逐步与行政区划分离,实行大区制的检察院设置; (2) 检察院的财政应于地方财政分离,实行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3) 改革检察官考核制度,应以办案质量、岗位性质等因素确定考核结果。 三、结束语 主诉制符合检察工作的客观规律、明确并强化了主诉检察官的责任、提高了办案效率,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具有制度上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优越性。从实践层面看,主诉制完善了我们国家的检察官办案机制,使检察官办案具有了可供操作的组织形式、办案形式。十多年的实践表示清楚,主诉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符合我们国家国情和实践的需要。但是,也应看到建立在社会转型升级背景下的该项制度受现存固有体制和社会矛盾的影响、此项改革的非全面性以及认识和实践深化发展的固有规律性,该制度仍一些问题和缺乏,应当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调整、完善和推进以主诉制为重要组成的检察工作改革和司法改革。 以下为参考文献: 1陆文奕 我们国家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与完善考虑D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2吴祥义,熊正,石晶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窘境及出路J 中国检察官,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