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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之政府干预的宪政解读的论文经济法之政府干预的宪政解读一、宪政语境下经济法之政府干预的本质(一)宪政的基本内涵古典宪政思想的核心问题是在政治制度中确保公民权利不受政府及其官员们的侵害。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精心设计了分权和制衡的宪政制度1。在传统西方政治学说和宪政理论中,宪政论的核心问题是对政治权进行限制2。政治学家萨托利在追溯了宪法产生的历史渊源后总结认为:制约的思想仍然是宪法的基石3。对宪政制度和理念中的分权制衡、选举制度、责任政府、违宪审查、人权、民主、法治而言,政府守法是关键。宪政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安排。宪政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将国家领域的政治问题法律化,使公民基本权利和
2、政府权力法治化。在宪政背景下,国家和政府作为法律人格,其设立和权力的行使,是通过制度的设计,使政治秩序转换成宪政秩序,以严格的程序来约束权力,并通过行政与司法审查,以公民权利制约政治权力。张友渔先生认为,所谓宪政就是通过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政府和人民都在宪法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一种政治形态4。经济法语境下的政府干预,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基于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共公性的需要而进行的干预5。宪政本身并非目的,而是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确保市场经济发展及社会秩序的手段。.11665.cOM
3、只有良好的宪政制度设计,才会使市场经济的潜力得到充分发挥。行政权力介入市场,主要通过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弥补市场的缺陷并确立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宪政的价值目标是通过人权保护使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成为最直接的受益者。当非正规的或者私人解决办法被证明难以奏效时,政府就应插手干预6。纵观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之手无所不及。在干预过程中,由于政府的内部性缺陷,政府干预有时成了市场机制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和社会秩序的杀手,甚至背离了宪政目标。从美国的次贷危机到欧债危机及其应对策略来看,欧美国家对于政府的干预措施都要经过权力机关批准,使政府干预因权力机关的介入而具有法律形式理性并受到约束。
4、例如,美国政府启动总额达7000亿美元的金融救援计划,该计划经国会参众两院批准,符合宪政程序要求。相比之下,我国为应对金融危机的4万亿投资却未经权力机关审批和监督,纯粹是政府行为。为应对次贷危机对楼市的影响,2008年各地方政府动用财政资金对购楼者进行补贴,以刺激低迷的楼市、维续gdp的增长,并推出减免税收的优惠措施,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化。此举不仅违背市场规律,还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行政强权的社会经济效益是显而易见的,但法律形式、程序正义常被忽略,甚至出现越权行政、滥用行政干预权的情形。(二)经济宪政语境下的政府干预权经济与宪政的关系从宏观角度即社会总体系统水平来看,是从生产方式的高度来建构
5、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从中观角度来看,经济与宪政的关系在社会系统水平上是所有制、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与宪政体制之间的关系;从微观角度看,是两者的各自组织水平上的经济要素和变项与宪政要素和变项之间的关系,如公民权利、国家权力与经济要素的关系等7。政府干预具有两面性,解决政府干预两面性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宪政与经济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宪法规范中,例如,我国(宪法)第6条至第18条对社会经济关系作了规定。查尔斯a比尔德是最早将宪政与经济联系起来的美国史学经济学派创史人之一。他认为,宪法不是所谓全民的产物,而不过是希望从中获得利益的一个经济利益集团的产物,在社会的巨大变革中,就像在制
6、定与通过宪法所引起的变革中,经济力量是原始的或根本力量,而且比其他力量更足以解释事实8。查尔斯认为,宪法并非民主的产物,而是经济利益博弈的结果。我国法学者赵世义认为,经济宪法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原理和规律确立起来的,保障公民经济权利和自由,制约国家经济权力的根本法规范,并据此形成的宪治经济秩序9。我国著名经济学学者盛洪则认为,宪政经济学并不把制度看成是简单的制度安排,也不仅是这些制度安排之间形成的互补关系。制度是一个立体结构,在这个结构的上端就是宪法。通过宪法来确立完整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原则已成为立宪过程中自觉遵守的一条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法制度中,经济制度和经济权利都无一例外地受到各种形式的宪法保障
7、10。单飞跃教授认为,经济宪政有应然涵义和实然涵义两种。其应然涵义就是寻求国家经济权力与私人经济权利的平衡与和谐,是对一切经济专制的反叛。它既防止国家经济权力专制,又防止私人经济权利滥用。其实然涵义就是既表现为以经济宪法为核心的所有体现经济宪政精神的规范性文件,又表现为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实际运作状况。只有在宪政框架下,国家经济干预和私人经济行为方可能具有正当性。因此,经济宪政是政府干预经济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国家干预经济行动的绝对命令。经济宪政的核心在于设定政府经济行为的正当程序,防止政府利用公共权力侵犯市场机制与私人权利7124-125。政府应尽力减少各种损害经济自由的管制,尽力减少不必要的
8、干预,减少垄断特别是行政垄断。在发展自由市场经济的同时,经济法必须对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进行限制。成功的经济表现必定伴随着限制经济干预行为、允许私有权利和市场在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制度11。综上所述,经济宪政指政府干预应该遵循市场客观规律和民主法治程序,尊重市场主体权利,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宪政制度。经济宪政是以经济宪法为前提,以经济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私人经济权利和规范政府干预行为为目的一种宪政形态。其基本内涵就是用经济宪法把经济领域的民事权利确定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民事法律制度,保障私人经济权利,寻求政府干预的经济权力与私人经济权利的平
9、衡与和谐12。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型期,为了发展经济,政府干预常置市场主体权利于不顾。如近年以来,在政府的推动下,一些地方对中小煤矿国进民退式的强行兼并,各地为了开发房地产而不断上演的暴力拆迁和强征农民土地行为,都因为政府的行政强权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不符合经济宪政的要求。(三)经济法之政府干预是宪政制度矫正市场缺陷的手段1.宪政语境下经济法与政府干预的内在联系亚当斯密把政府定义为守夜人,使自由放任经济学思想长久占据西方经济学界。凯恩斯提出的政府干预主张,经斯蒂格利茨的发展,为当代主流经济学以市场失灵为缺口打开了政府干预的大门,也奠定了国家干预主义的地位。斯蒂格利茨透彻地阐述了政府为什么干预
10、经济。然而,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不应仅关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还应思考政府凭什么干预经济13。斯蒂格利茨不仅继承了凯恩斯政府干预的观点,而且他认为政府是一个经济组织,这就超越了凯恩斯的构想。他认为政府权力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和具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这有利于解决经济学中效率与公平的问题。由于市场失灵及市场外部性的客观存在,仅依市场自我调节不可能实现资源配置帕累托最优,也不能解决社会分配和市场竞争的公平问题,而政府干预可利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弥补市场失灵和市场外部性的缺陷,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解决社会分配和竞争的公平问题。斯蒂格利茨的福利经济学第二基本定理对公平分配问题
11、作了如下结论,即如果市场进行的收入分配不能被人们普遍认可,那么政府必须做的全部事情就是重新分配最初的财产,只有这样,市场才能确保有效产出14。斯蒂格利茨对政府的认识主要是在公共经济的层面上,对宪政的重视比较缺乏:只看到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忽略了政府干预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即政府干预的缺陷,主要指政府干预权的无限扩张对市场机制和社会秩序的伤害。道格拉斯c诺斯则提出国家实际能做到的与国家应该做的两者之间的不同,从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家的层次考证了宪政的经济作用,切中了问题的要害。布坎南从立宪经济学的角度考察了宪政的经济作用。他们认为,在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中,国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是很有限的,与其说国家是一
12、个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机构,还不如说它的性质更像黑手-。只是代议制政府体制出现以后,宪政的经济绩效才显现出来1140。如果政府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政府干预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因此,经济法对政府干预的规范符合宪政制约政府权力的核心价值,是经济宪政的实质内涵。2.政府干预对市场缺陷的矫正19世纪中叶,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化的发展,不断爆发的经济危机使市民社会连同私法一起陷入空前的危机,自由经济导致了垄断的恶果,国家之手逐渐全面介入社会生活,经济国家和经济法就在市民社会的理想破灭时应运而生。从国家与社会握手的那一刻开始,国家就从与市民社会对立的政治国家发展为经济国家。经济法正是经济国家的衍
13、生物,作为以弥补市场失灵为目标的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其生存土壤的国家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经济国家,这是经济法产生的重要的政治基础15。市民社会经济运行的不足需要政府干预,而政府干预的缺陷又导致对政府干预加以制约的必要,因此,经济法就成为市民社会与经济国家良性互动的法律调控机制16。市民社会的危机所衍生出的法律制度弥补了私法之不足,形成经济法法律体系。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的出现是资本主义趋于成熟以及国家与市民社会趋于一致的结果17。经济法的产生并非对市民社会的否定,经济法对政府干预的制约建立在市民社会基本价值的基础上,是对市民社会自治的一种保障。市民社会的缺陷催生了经济国家
14、的经济法,经济宪政确立的法治行政把经济国家的政府干预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尊重市民社会基本核心价值的基础上,有效运用行政权力克服市场弊端,实现政治国家或集权国家职能的转型。这是经济宪政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经济法之政府干预权的宪政基础和依据。二、经济法之政府干预的宪政目标(一)保障宪法经济权利宪法经济权利是一组基本权利束,由宪法规范和界定,以财产权为核心,以维护经济自由为目的,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有效制约机制。经济自由的实质内涵排除国家权力的越界侵犯,在个体经济自由与国家权力之间划定了一道分界线,明确个人经济自由活动的私域和国家与政府干预的公域,防止国家权力的侵犯。正
15、如有学者所言,人们会努力对统治者施加民主和法律方面的限制以巩固其经济自由18。我国(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组成及其法律地位,并规定国家对其的干预权。宪政意味着国家政治体系和政治活动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以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等权利为核心的人权保障,但这种人权保障不是对私权的无限制推崇和保护。当私利僭越了权利的界限,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
16、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时,政府就应当对这些行为进行适度的干预。因此,宪政是国家对以自由权、平等权等为核心的人权的保障,但不是对权利的自由放任,个体的权利是法律秩序之下的权利19。在法治社会,经济法作为调整政府干预市场秩序之法,其实质是通过规范政府的干预,确保经济自由和人权保障,以实现经济宪法目标。(二)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经济的效率和发展源于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而自由平等的竞争环境需要政治体制的保障。只有在宪政体制下,宪政国家通过对财产权和经济自由的界定以及对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并通过公正的司法救济才能达到其宪政目标20。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之一就是要确保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首先,竞争是市场
17、发展的原始动力,经济法正是回应了这一需求。在竞争力分配格局方面,设置公平规则,通过反垄断法防止限制竞争的行为,确保竞争者之间的力量均衡和公平竞争,实现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我国,由于行政垄断广泛存在,政府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防止行政垄断的有效手段就是以宪政为基础的政治体制改革,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把政府的行为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确保其权力的行使不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其次,在竞争机制方面设置诚信规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警示和惩戒,维持公平的竞争秩序。再者,经济政策应公平与民主。市场竞争在实质上是对市场资源的争夺,
18、市场资源的分配应以市场调节为主,赋予政府以积极干预的权力。因此,政府经济政策应该符合竞争规则,遵循实质理性和形式理性的统一。为了应对美国次贷危机对经济的影响,国家动用政府财政扶持家电行业,政府实施的家电下乡经济政策就在很大程度上违反了竞争规则。因为不是所有的家电企业都一视同仁地受惠,仅有优势大家电企业才可能进入下乡清单,本来就立足于农村市场、处于弱势地位的的中小家电企业,很难进入下乡清单从而获得政府财政补帖,其竞争空间因政府的介入被严重挤压,加剧了不公平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政府的家电下乡经济政策可能已经违反(反垄断法)
19、的相关规定。政府职能的发展与演绎,要求法律必须对政府经济行为作出评价,这种评价的理想法律载体便是经济法21。经济法对市场秩序的规制,是对政府干预背景下宪政经济权利的保障,也是规范政府干预行为的法律依据。(三)实现社会发展中的利益平衡1.宪政语境下利益平衡的内涵宪政是一种寻求利益平衡的政治制度,它在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谋求妥协,从而实现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平衡,缓解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矛盾。自二战以来,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普遍受到各国重视,特别是在具有计划经济传统的市场经济体中,政府权力日益扩张,并且有被滥用的危险,而公民的权利常受到侵害。多元利益共存既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20、。分权与制衡的宪政设计,正是对社会多元利益给予认可和保障的制度形式。纵观美国宪政生成的深层背景,可以发现,宪政本身并非目的。宪政是美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和必然需要,是维护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手段。良好的宪政制度设计,使得美国市场经济的潜力得到了充分发挥22。经济宪法通过维护政府与市场利益博弈的基本均衡以制约国家权力。由于经济资源的稀缺性,国家权力特别是财政权有无效率扩张和被滥用的危险,从而导致政府与市场利益博弈状态的失衡,形成对个体权利的侵害。宪法经济权利通过对个体财产权的保障,界定私有财产的合理范围,从而抑制政府财政权力的无效扩张与侵害,维系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均衡状态,促进市场自由的进一步繁荣
21、23。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可以防止国家权力被个人或利益集团私化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从而保持了权力的公共性和有限性。美国通过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宪政制度安排来达成公共利益共识。其权力分立与制衡为扩大政治民主和实现多元利益共享提供了政治结构和制度保障。但在我国,国家公权力未受充分制约甚或被滥用,国有资产流失、与民争利、损公肥私、官商勾结、权力寻租等现象层出不穷。近年以来,在国内很多市场领域掀起的国进民退投资浪潮及政府滥用政财补贴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都凸显了行政权力的强势介入,社会资源总是向具有公权背景的一方倾斜。不论是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政策优惠方面,还是在贷款融资方面,民营企业总是被排除在外。相反,因
22、为有政府的背书,国有企业都较容易得到所需的资源。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深入开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宪政制度,平衡各方利益,已经刻不容缓。2.宪政语境下的利益平衡机制首先,宪政主要解决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冲突问题,实现社会利益的基本平衡。宪政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确定政府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要求政府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不得超越公民基本权利,并建立权利的行政和司法救济制度,确保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动态平衡。在宪政制度框架内,公民权利的救济可以通过行政监察或司法审查制度实现。如果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政府就要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其次,宪政要求建立国家机关内部的平衡机制,规定
23、国家机关在各个领域的权限范围,解决各部门之间的平衡问题,明确各部门的职权与职责,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实现权力平衡。西方国家权力的三权分立,使权力运行相互制约和牵制,从而形成权力制约权力的局面。再者,在宪政制度背景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平衡,因为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连的。权利的存在以义务的同时存在为前提。社会若忽视义务,许多权利就绝不会实现24。最后,公民之间的权利平衡表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之间的权利平衡使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个人权利侵犯他人权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
24、合法的自由和权利。3.宪政之利益平衡的保障机制宪政利益之平衡,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保护弱势群体,这既是宪政目标,也是经济法的应有之义,因此,对部分公民权利的限制及政府职责的要求也就成为必然。宪政制度设计的终极价值目标是要实现个人自由、社会正义、民主法治以及社会福利。宪政政体不仅是限制权力的政体,还必须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权力去制定政策,从而提高公民的福利25。社会公共福利的实现,有赖于政府的有效作为。政府通过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和保障个人自由等方面的功效,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现财富公平分配和经济权利相对平等,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积极促进社会福利。目前,我国的公g产品供给相对缺乏,公共
25、资源的垄断、医疗卫生和教育的市场化导致供给失衡及畸形发展,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人民群众所关心的住房、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环保、生态等不仅是社会和经济问题,甚至可能演变为政治问题,触及我国宪政制度改革的核心。因此,在进行宪政制度设计时,不仅应当考虑消极地限制国家或政府的权力,而且应当思考如何保障权力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政府干预实现宪政背景下的利益平衡。(四)确保宪政公共利益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尽管对经济法理论研究尚未形成统一体系,但在以下方面已达成共识: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法益目标,以社会本位为其核心价值。宪政的最大目的在于确保市场自由选择和个体利益得到充分尊重与满足的同时
26、,也应维护社会共公利益。因此,现代的宪政理论认为,公共权力在解决公共领域的问题时,应被限制在公共领域范围内,私人领域不应受其干预26。在宪政条件下,经济法之政府干预在维持公共利益时,不应牺牲私人利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公共利益共识只是有限利益层面的共识,而不可能是所有利益和问题方面的共识。这也就为公共权力的有限性提供了框架和限定范围,即只有在与公意相一致的范围内,政府行使强制性权力才是合法的26。最核心的公g产品供给,应该是在健全的制度框架下,资源掌握在能够使产出最大化的人手中,能维护一种稳定的社会秩序,并形成一种公平的分配机制。政府对公g产品的监管和供给,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政府对公g产品
27、的监管,应避免行政权力扩张或者懈怠导致公g产品的具体经营目标发生偏离。政府对公g产品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与价格的监管,对公g产品的议价与定价应符合社会公益目标。对水、电、油、汽、通讯、交通、医疗、教育等涉及民生的公g产品,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与争议的焦点。垄断行业支配着绝大多数公g产品领域,垄断福利侵占了公众利益。相对快速增长的经济、高价又低劣的服务,使公g产品的供给一直严重滞后。特别是在部分公g产品市场化之后,商业利益侵蚀了公众利益,政府却无所作为。宪政制度的缺失,对公g产品供给没有设立专门机制进行监督与管理。在政府的行政目标中,公众利益总是让位于商业利益,成为
28、政府追求gdp的牺牲品。公g产品供给和服务的不足,说明政府的行政未符合宪政目标。政府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应该采取积极行动,对涉及民生问题的公g产品,应通过行政干预手段确保其有效供给。三、经济法之政府干预的宪政制约(一)合宪性是政府干预的前提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fuller)认为,法治的实质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宣布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法治不是这个意思,那就什么意思也没有27。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
29、-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宪法)第5条明确了法治原则: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职权和职责依(宪法)和法律产生,行使权力的范围和方式由法律确定,是否越权和滥用权力由法律评价,权力的行使过程和结果受法律的监督和控制28。暴政存在于不受制约的权力之中,而非混合性权力之中30。权与法的冲突根源于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尤其是在近代社会,法逐渐成为权利保障的s经30。如果政府不依法干预,就会损害公民的权利。权力本位的传统思想文化使行政官员的专横武断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以至于严重影响着我国宪政的
30、状况。违法行政、越权行政甚至非法行政,滥用行政权力的情形还比较普遍。宪政制度赋予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故宪法赋予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申诉权与监督权。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及相关法律授权,在其权限范围内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主权在民的宪政思想还表现在人民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权进行监督,从而进一步促进政府守法31。政府守法是宪政法治的根本要求,政府行使行政职权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有利于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因为法律化的规则是使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有效方法,规则限定了行政权力作用的范围和模式,进而提供了形式上清晰的政府责任标准。准确的规则使政府权力更注意形式和细节,从而使公共政策的本质和
31、模式保持一种完整性2968。政府依法干预是宪政的根本要求,经济法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就是要确保政府的守法干预。(二)违宪审查是对政府干预的宪法监督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手段之一,是为了防止违宪而设立的一种专门制度,其目的在于惩治违宪行为,保障宪法实施2252。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促进政府守法,完善的宪法审查机制是必需的。就政府干预而言,政府的行政行为应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体现宪法的精神,针对政府的违法行为,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审查机制,将特定案件的背景和目的是否符合宪政要求作为审查政府行政行为的标准。司法审查乃是一部宪法中必要的且不证自明的部分32。宪政秩序是现代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的必要前提,
32、司法结构在宪政中的地位和功能及其发挥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整体社会秩序。追求一个均衡的司法结构与强大的司法功能,不仅是实现宪政的需要,也是社会有序运转和发展的必备条件33。有学者认为,宪政制度包含了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权力由宪法界定和限制,宪法享有基本法的地位以及拥有通过不同形式的司法审查实施这些限制的权威,这种司法审查可以经由任何认为受到了法律或行政行为侵犯的当事者的请求而开始。行政行为的权威,即使是总统的行政行为,也必须以法律为依据34。宪政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个目的是通过发挥政府干预功能及规制政府权力、将国家领域的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而实现的,其中包含
33、了司法在宪政中的价值。当然,宪法经济权利制约功能的实现有赖于作为整体的宪政规则的完备,如配套的违宪审查机制及其制裁机制。因此,需要设置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对各种违背宪政规则的行为进行审查,同时处以有效的制裁与惩罚36。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政府干预是把双刃剑,政府的庞大经济刺激计划和救市措施在某种程度上缓减了金融危机对经济的破坏性影响,但公共财政对特定领域的倾斜性投入及对特定行业或机构的救济,又可能导致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不公平竞争,并可能因为过度投资引发泡沫经济并导致经济畸形发展。特别是在危机背景之下,国家对经济和公共领域的干预加深,加大了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与权利的侵害风险。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现行(宪法)的监督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宪法)的监督机构只是一种从属的依附机构,未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不能起到实质性的监督作用。在我国,如果政府干预行为涉嫌违宪,也没有相应机制来启动违宪审查,只能在现行制度下通过相应行政监察和司法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