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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们国家诉讼离婚标准的不足与完善以郭某诉纪某离婚案为例,法学毕业论文内容摘要:离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理由也不仅仅局限于 感情 这块领域。我们国家现行婚姻法中确立的以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作为诉讼离婚法定标准,把精神性质的感情作为诉讼离婚的唯一实体标准,不便实践操作,难以反映夫妻关系的全貌,也不能涵盖夫妻离婚的全部原因。 婚姻关系破裂 本身所具有的广泛的包涵性,能比拟全面的反映出导致夫妻间不能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因。它不仅能从理论上解决夫妻感情的消失与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二者之间的辨证关系,而且能从实践上涵盖各种不同的离婚实际,更能反映离婚的全貌,解决现行立法存在的矛盾和缺乏。采用 婚姻关系
2、确已破裂 作为离婚标准既具体表现出了婚姻的本质,又涵盖了婚姻关系的全部内容,避免了 感情破裂标准 的局限性,是符合现代婚姻法制的发展潮流。 本文关键词语:婚姻法;离婚标准;感情破裂;婚姻关系破裂;共同生活 Abstract: Divorce, as a social phenomenon, its reason are not limited to the feelings in this field. China s current in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couples have indeed broken as legal
3、standard divorce litigation, the spirit of nature as the only feelings divorce litigation entity standard, the inconvenience to practice the operation, cannot reflect the whole fac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also can not cover the whole reason and divorce. Marriage relationships
4、broken itself is widely inclusiveness, can quite comprehensive reflect lead to husband and wife can t enjoy rights and perform the obligation of reason. It can not only solve the couples from theory of marriage relationship can not be extinguished and to maintain the 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5、 them, and can in practice covers all kinds of different actual divorce, to better reflect from. Key words: Marriage law;Legal conditions of divorce;Mutual affection no longer exists;Marriage ties breakage;Live together 目 录 一、案情介绍 二、审讯意见 三、案件评析 一案件分析 二我们国家诉讼离婚法定标准的演进 三我们国家现行婚姻法规定的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1、现行婚姻法的指
6、导原则 2、我们国家诉讼离婚法定条件的特点 四我们国家现行婚姻法诉讼离婚标准之缺乏 1、 感情破裂 标准缺乏立法上的科学性 2、 感情破裂 标准缺乏司法上的适用性 3、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与国际离婚立法潮流不合 五诉讼离婚标准完善的立法建议 六诉讼离婚标准转变的理由分析 1、完善立法,使之成为法律调整对象 2、具有司法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3、具有客观现实性,符合我们国家现前阶段的婚姻家庭状况 4、符合世界各国离婚立法发展的趋势 结 语 致 谢 以下为参考文献 前 言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切进入,伴随经济增长而来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
7、多,进入新世纪以来,我们国家的离婚率进入快速车道。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所谓 和万事兴 ,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 ,对此,应当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不可忽视离婚率升高对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影响。作为我们国家法律把关的法院对待诉讼离婚的态度应该愈加慎重,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所以在认定能否离婚的标准上应该慎之又慎。诉讼离婚标准,是指离婚诉讼中法律所规定的能否准予离婚的规范性元素,是法官审理离婚案件时据以决定能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和判决予以援用的根据,具有适用一切离婚条件的普遍效力。我们国家现行婚姻法中所确立的诉讼离婚法定标准,在法学界还存在着不少争议。本文以某人民法院判决案例郭某诉纪某离婚纠
8、纷案为例,对我们国家诉讼离婚标准进行研究分析,使我们国家诉讼离婚标准愈加完善,愈加符合婚姻的本质。一、案情介绍 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与被告纪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双方认识不久便开场同居生活,并于同年9月登记结婚,2003年6月生育一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属于草率结婚,婚后因男女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矛盾不断。十分是被告长期不顾家,在外打牌赌博,一旦输完便变得无比粗暴,回家就逼迫原告拿钱,原告不从,动辄就施行家庭暴力打骂原告甚至原告的家人。原告念及夫妻友情和孩子感受,为给孩子一个完好的家庭曾屡次奉劝被告,试图挽回婚姻,被告非但不理会不改正,反而变本加厉致使原告无数
9、次受伤。被告于2008年12月殴打原告原告后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已无法也不敢再与脾气暴躁,性格极端的被告继续生活,自被告离家外出后便搬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于2018年3月9日起诉来院,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纪某某2003年6月3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500元生活费至婚生女纪某某独立生活为止。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二、审讯意见 本院于2018年7月某日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因公告期满未介入庭审,原告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原、被告本人身份情况,是
10、适宜的主体。 2、结婚证原件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调查笔录及某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纪某与原告郭某已分居多年。 证人顾某出庭证实:原、被告关系一直不好经常打架,被告经常在外赌博,回家就让原告拿钱。且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小孩一直由原告抚养。 证人李某出庭证实:被告纪某于2008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曾外出找过被告,但没有能找到。 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代理词,如下: 尊敬的审讯长: 原告郭某女诉被告纪某男离婚纠纷一案,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开庭审理。现根据庭审情况,并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关于离与不离的问题。 原告郭某与被告纪某于20
11、02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双方认识不久便开场同居生活,并于同年9月登记结婚,2003年6月生育一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属于草率结婚,婚后因男女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矛盾不断。十分是被告长期不顾家,在外打牌赌博,一旦输完便变得无比粗暴,回家就逼迫原告拿钱,原告不从动辄就施行家庭暴力打骂原告甚至原告的家人。原告念及夫妻友情和孩子感受,为给孩子一个完好的家庭曾屡次奉劝被告,试图挽回婚姻,被告非但不理会不改正,反而变本加厉致使原告无数次受伤。被告的上述行为有相片、证人证言等为证。原告已无法也不敢再与脾气暴躁,性格极端的被告继续生活,现双方长期分居。原告代理人以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
12、完全破裂,双方分居情况符合我们国家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应当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 二、 关于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 根据我们国家(婚姻法规定,应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孩子抚养问题。原、被告婚生女纪某某今年8岁半,从出生至今一直随母在外祖父母家生活,现就读于某小学,日常起居均由母亲即本案原告和外祖父母照顾。原告系独生女,其父母均为退休职工,均有退休金,时间、精神充沛且愿意协助原告照管纪某某。而被告纪某整日忙于加班长期不回家寓居,一有时间便去打牌,对女儿从没照顾不闻不理。原告代理人以为,本案孩子系女儿,年仅八岁半,且长期随母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其成长不利,女儿由母亲即本案原告抚养
13、更为适宜。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以为原告能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以保证孩子健康成长,孩子由原告抚养更符合法律规定,也更利于孩子成长。以上事实均有证据支持,已提交法庭并经庭审质证。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9月双方在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6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纪某某。被告与2008年12月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8年3月9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以为,被告于2008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已达两年多时间,夫妻感情确已
14、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郭某与被告纪某离婚。 二、婚生女纪某某2003年6月3日生由原告郭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评析 一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离家外出造成双方分居两年能否符合我们国家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 的规定? 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主要根据。感情是夫妻关系存在的基础,感情破裂是夫妻关系难以继
15、续维持下去的重要标志。夫妻感情破裂可分为三种情况:一般程度的破裂、严重破裂、完全破裂。婚姻法所谓的 感情确已破裂 是指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且只要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要求离婚并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假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不在一起生活已经很长时间,足以讲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英国,分居由两方面的因素组成:事实上存在身体上的分居,以及分居的意欲。在这种情况下,继续维持徒有虚名的婚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故应准予双方离婚。构成此项规定应当知足下面条件: 1夫妻双方客观上已
16、处于分居的状态。即必须有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夫妻间已不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已无具有固定家庭意义的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在不同的住所分开生活,不以夫妻身份分享婚姻生活,当然构成分居状态。反之,存在着隔离包括拒绝沟通但夫妻仍共享共同的起居室、吃在同一张桌子,也许还在一起看电视,据不能以为是分居。2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即这种分居的状态是夫妻双方所追求的,不是由于违犯双方愿望的一些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分居,比方夫妻一方或双方由于所从事职业的需要,因工作、出差、学习等客观原因此分开生活,而并非双方主观上愿意分开寓居,则不属于本条所调整的范围。3分居的期间须满二年。二年的计算应是
17、从双方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到起诉时。假如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屡次分居,其间双方因和好恢复共同生活的,则不能将几次的分居期间累加计算,必须是从双方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连续不断的满二年。 只要同时知足这三个条件,法院才能根据这一规定来判决双方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不能谅解,被告长期不顾家,对女儿不闻不理,长期打牌,回家就逼原告拿钱,原告屡次奉劝,却遭到被告无数次的伤害。法庭在审理查明后以为:被告于2008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已达两年多时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属于婚姻法所谓的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的情形,原告的离
18、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从本案中我们得知,被告离家外出,造成原、被告分居两年多的事实。但是原告起诉时仅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但是根据上述知足分居的三个条件中第二项: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本案中被告离家外出的意图是什么,作为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外出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主观上有与原告分居的愿望。被告没有介入庭审,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但这时法庭就应该审查分居的真实原因,法院应该尽到慎重的审查义务,判定夫妻感情能否真的破裂,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而支持其主张。假如被告离家外出的真实意图是:要承当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而外出打工挣钱养家。那么本案所谓的分居造成夫
19、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就不存在,而法庭在审理查明后以为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已达两年多时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属于婚姻法所谓的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的情形,进而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对于被告离家外出的真实原因都没有能审查清楚,便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本案适用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的规定似乎有不妥之处。 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法官据以对详细案件决定能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也是法律所确认的引发婚姻解体的原因事实。离婚法为正当的离婚行为提供行动准则,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对于婚姻的定义,反映了配偶双方在婚内的权利与义务。诚如美国学者韦茨曼Weizman所言: 通过对离婚规定
20、的考察,有助于我们对社会的婚姻规则作总体性把握。正是在离婚这个问题上,社会才有时机显示对循规蹈矩者进行褒奖,而对违法乱纪者进行惩罚 .诉讼离婚法定标准的内容,具体表现出国家离婚立法的根本精神,对现实生活中的夫妻有着引导作用。诉讼离婚法定标准的制定是国家干涉婚姻生活的重要手段,研究诉讼离婚法定标准,有着深入现实意义。 二我们国家诉讼离婚法定标准的演进 诉讼离婚标准,也叫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离婚法定理由在离婚诉讼中居于重要地位。由于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是要解除婚姻关系,而婚姻关系能否解除取决于能否符合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任何一个国家有关判决离婚理由的法律规定
21、都是离婚制度中的最根本性内容,它反映着该国家、民族有关离婚的指导思想,亦是其传统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反映。 中国的离婚制度始创于1950年。1950年婚姻法渊源于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同时又针对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对离婚问题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彻底废除了我们国家沿袭了几千年的封建主义的离婚制度,同时也未采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离婚立法的有责离婚主义,而是建立了新型的社会离婚制度。但是1950年的(婚姻法并未对离婚的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该法第17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由于婚姻法对诉讼离婚的标准未作详细规定,50年代
22、一直有理由论和感情论之争。理由论强调,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准予离婚;感情论则强调,感情是婚姻本质,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应当准予离婚,而不问理由能否正当。理由论和感情论之争,实际上是过错离婚主义与无过错离婚主义之争。由于左的思潮的影响,理由论即过错离婚主义无论在理论界及司法界均占上风,成为主要学讲和实际上的判案标准。 1980年婚姻法彻底否认了理由论,第一次在中国采无过错的破裂主义。婚姻法第24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从此,感情破裂论取代了正当理由论,感情破裂与否成为决定婚姻关系能否继续维持的标志,学界普遍以为它
23、反映了社会婚姻的本质,符合我们国家离婚立法的发展,是我们国家司法实践经历体验的总结。无过错离婚主义成为我们国家离婚立法与司法的原则。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保存了原第25条规定的全部内容,将法定离婚理由继续表述为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坚持感情破裂原则,同时进一步详细明确夫妻感情破裂的详细情况,使离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并以一条概括式规定涵盖难以逐一列举的其他情形,完善了关于离婚法定理由。 三我们国家现行婚姻法规定的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现行(婚姻法在法定判决离婚标准的问题上采取抽象概括主义和详细列举主义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立法形式,是在保存和继承1980年(婚姻法的基
24、础上的创新。(婚姻法第32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二施行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现行婚姻法的指导原则 新中国成立以来,离婚法始终坚持离婚自由的原则,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们国家婚姻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是我们国家建国以
25、来离婚法律制度一贯具体表现出的基本精神,也是我们国家现行离婚制度的突出特征。修改后的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详细规定,同样贯穿了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这一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根据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对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学讲和理论的详细运用。 因而,在处理离婚问题时,既要依法准许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解除,又要对离婚采取轻率态度或者有错误思想和行为的予以批评教育,不能轻易准许其离婚请求,对于已经符合条件的过错方,依法追查相关的法律责任。保障离婚自由和反对轻率离婚是相辅相成的两方面,应该正确理解和适用离婚法的有关规定。 2、我们国家诉讼离婚法定条件的特点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四款规定共
26、同构成了我们国家判决离婚标准的完好体系,无论是修正案的抽象规定,还是详细列举的各种情形,都明确提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界线是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进而在离婚法定条件问题上确立了破裂主义的立法原则。中国现行离婚法符合典型的破裂主义特征: 1该破裂原则是积极破裂原则,即当事人双方都有离婚请求权,在离婚诉讼中,无论当事人所持离婚理由能否正当,也不管当事人对造成婚姻解体能否应当承当过错责任,双方都享有离婚请求权。为了确认婚姻破裂的事实,使法和事实趋于一致,无论有责者或者无责者的离婚请求,均应予以成认,这才符合法律内在的正义追求。大川正人等甚至以为 欲维持有名无实的婚姻,好比不为死亡登记而等待死者复活,是在不
27、可思议 . 2该原则作为绝对离婚原因,感情破裂作为唯一的离婚法定原则,具有独立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在立法上,夫妻感情破裂是法律所确认的唯一的独立的离婚理由,除法定十分条款限制外,不受任何前置条件或相关因素的排挤或制约。在司法审讯实践中,离婚诉讼的中心总是在于确认感情能否破裂,一切离婚判决都以夫妻感情能否破裂为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双重根据。感情破裂原则是所有离婚诉讼活动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 3该破裂原则是一种彻底的无因破裂,即不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详细原因,不管当事人能否有过错责任,只要当事人以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能够提出离婚请求,法院经过审理、调解,确证夫妻感情破裂事实存在,即可判决离婚。 从离
28、婚标准的规范形式分析,抽象概括表述和绝大多数列举式表述,构成了例示主义形式。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是概括性、抽象性规定,它有效地克制了详细列举行规定的弊端,兼顾到现实中多样复杂的离婚原因和千姿百态的婚姻状况,在最大范围和程度上对导致离婚的一切详细原因囊括无遗。现行婚姻法在修正后,在充分肯定1980年婚姻法关于判决离婚标准的规定基础上,又通过第三款、第四款列举常见的、多发性的详细离婚原因,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最后特列一项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设立一个抽象的外延,使法定离婚理由的概括性规定与列举性规定互相兼蓄。 四我们国家现行婚姻法诉讼离婚标准之缺乏 我们国家现行婚姻法确定的破
29、裂主义的离婚原则,在十多年的婚姻法贯彻施行中,感情破裂原则为教育引导人们树立社会婚恋观,缔结爱情婚姻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与促进作用。但其本身所存在的一定局限,也日益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质疑。 1、 感情破裂 标准缺乏立法上的科学性 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对诉讼离婚标准的概括规定,调解无效是程序要件,感情破裂是本质要件。因而,感情破裂是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笔者以为, 感情破裂 作为离婚标准,确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夫妻感情属于人的心理活动范畴,不能够成为法律直接规范和调整的对象。夫妻感情是多种心理因素和活动交织在一起构成的多元复合,具有不确定性和易变性。人的感情只是一种内在的心理状态,
30、倏忽即逝、反复无常并且带有赤裸裸的主观因素。任何法律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夫妻感情的心理、情感特质使法律不可能对之进行有效的调整。只要作为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实体性婚姻关系才是法律应该调整的对象,否则,不但丧失法律的严谨,而且有违一般法理。因而,我们国家(婚姻法将感情纳入其调整范围是有悖基本法理的。第二,以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作为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必须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感情为基础。而现实生活中,未建立起感情而婚姻得以缔结和存续的并不少见,同时,司法解释确认且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某些准予离婚的情形,如一方失踪、犯罪判刑、生理障碍等原因引起的离婚,完全是由于婚姻的基本功能和目的难以实
31、现,导致夫妻之间无法共同维持婚姻关系,而非感情破裂。本案中被告的离家外出,导致夫妻之间互相协助和扶养的以及夫妻之间精神情感沟通的产生障碍,婚姻的基本功能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只要婚姻关系破裂与离婚之间才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和因果关系上的必然性。 2、 感情破裂 标准缺乏司法上的适用性 司法实践中,法官确认夫妻感情能否破裂,主要是对夫妻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感情破裂原则,只是给出了一个模糊的尺度,其可视性极差,不仅当事人难于举证,而且法官也难于辨别和判定。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主观随意性大。一定的婚姻关系的存在是各种主客观因素
32、综合影响的结果,假如仅以夫妻感情作为裁判离婚的标准,既违犯了婚姻的本质,也不便于司法实践中去准确把握夫妻双方内心的感情世界。一个离婚案子从收案到结案通常只需1个月左右的时间,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须在较短的审理期限内对多年的复杂夫妻感情作出判定,以此来决定婚姻关系的存亡。法官们很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通过与当事人一至两次的接触,就能判定出两个当事人之间能否还有感情,夫妻感情能否确已破裂。这样就不利于法官正确把握离婚标准,很有可能出现认识上的错误、主观臆断等问题,进而造成裁判上的不准确性。假如法官在认识上存在差异,则很有可能一样的案件在一样的条件下,不同的法官会作出不同的
33、判决。在这样的情形下,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已经构成了一种基本形式,即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后,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待当事人在6个月后,再次提出离婚,则法院准予其离婚。法官之所以采用这种方式,是由于第一次不好判定 夫妻感情 能否确已破裂。在6个月后,假如再次提起,则表示当事人离婚决心强烈,法院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显然,这种形式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相比而言,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标准更具有立法上的科学性和实践上的适应性,它既包涵了感情破裂标准,又可涵盖感情以外的其他情形,显然是更合理的选择。 3、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标准与国际离婚立法潮流不合 1969年,美国加州率先提出了无过
34、错离婚,继而在美国公布的(统一结婚离婚法中,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标准。从此,破裂主义成为了世界离婚立法的主流趋势。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将 婚姻关系破裂或不和谐 作为离婚的标准或标准之一。除中国外的其他所有采破裂主义的国家地区都采婚姻破裂主义。 五诉讼离婚标准完善的立法建议 制定离婚法定理由时,不仅要考虑当事人个人利益包括感情因素,同时也要考虑家庭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法定的标准,不能具体表现出婚姻关系所包含的种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成认和允许喜新厌旧,而且将此作为判定婚姻关系存亡的唯一标准,会给一些视婚姻为儿戏的人提供 制度保证 .婚姻包含着当事人对配偶、子女、家庭
35、以及社会的责任,要求当事人承当责任、履行义务。夫妻感情不能直接引申出婚姻共同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也不能表示清楚夫妻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离婚的法定理由不应片面的渲染个人化的所谓夫妻感情,而是应该坚持权利与责任、个人与家庭以及社会利益的协调。 婚姻关系本质上是身份上的关系,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在婚姻方面的权利,并要求他们履行对社会和亲属的义务。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当夫妻间的这种权利义务不复存在时,那么婚姻关系也就是名存实亡,离婚就是为了解除这种关系。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基本含义,能够理解为夫妻之间确已不能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难以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
36、是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集中反映,而夫妻关系集中反映了婚姻关系的法律本质。双方因结婚而构成夫妻身份关系,是为了在这里形式下共同生活,寻求人生幸福。无论婚姻作为社会现象,还是法律关系都不被允许轻易的离散,其强调夫妻之间互相协助、合作和扶养。法律调整婚姻关系时,主要调整夫妻之间的利益分配,而不仅仅仅是感情。与此同时, 婚姻关系 准确的反映了离婚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共同生活难以维持 反映了离婚的内在原因。婚姻关系一旦建立就意味着配偶间严密的共同生活,当这一目的客观不能到达时,应当许可解除婚姻关系。假如婚姻双方的共同生活不复存在并且不可能等待双方重建此种共同生活,婚姻即为破裂。即夫妻共同生活已经不
37、存在且事实进入不可逆转的状态。所以本案若以 婚姻关系破裂 且共同生活难以维持作为认定的理由,法院理应判决原、被告解除夫妻关系。由于 婚姻关系破裂 本身所具有的广泛的包涵性,它不仅能从理论上解决夫妻感情的消失与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二者之间的辨证关系,而且能从实践上涵盖各种不同的离婚实际。从本案详细分析,夫妻双方在婚姻的形式下,共同生活无法继续维持,更不用讲寻求人生幸福。原告也看在夫妻的友情和孩子的份上屡次对被告忍让和相劝,企图挽回婚姻,但是后来由于被告的离家外出,夫妻共同生活难以维持,违犯了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夫妻之间互相协助、合作和扶养的无法继续,夫妻之间的情感沟通也无法进行,才导致夫妻
38、双方婚姻关系的破裂。不管是夫妻双方由于感情不和而分居,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分居,夫妻分居的持续无疑是婚姻关系已经死亡的标识,只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完全终止这一事实,即表示清楚婚姻关系破裂且共同生活难以维持,夫妻双方便能够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现前阶段,离婚理由是多种多样的,现行(婚姻法所列举确实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虐待、遗弃、赌博、吸毒等一方有过错的情形,而对于不能到达婚姻目的、致使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形仅有分居两年的规定,容易使人误解为我们国家对待离婚是采取过错主义原则。因而,笔者建议在详细列举离婚理由时增加那些虽非夫妻一方主观过错或有责行为,但因一定
39、客观原因致使婚姻目的无法实现,不堪共同生活的离婚情形,适当扩大列举情形的范围,使离婚标准确实立既能反映离婚原因多元化的客观事实,又便于法官在适用法律经过中有详细的裁量根据。 在立法技术上应采取概括主义统领并结合列举主义的形式。除了概括性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外,还应对基本的判决离婚理由作出列举性规定。以梁慧星教授为课题组负责人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列举的情形颇具借鉴意义,华而不实规定:1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2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或传染病经治不愈;3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4重婚或与婚外异性同居
40、;5对一方或家庭成员施行暴力、虐待或遗弃;6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7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除此之外,再加上一条弹性条款: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情形。具有以上情形的,应当准予离婚。 六诉讼离婚标准转变的理由分析 针对我们国家现行法定离婚标准的缺乏,笔者建议,为了适应现实社会婚姻关系的社会性、多元性,离婚标准的完善除了应当贯彻我们国家在婚姻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之外,还应当具有立法上的科学性和实践的可操作性。为此,笔者建议将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修改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41、应准予离婚。 即以 婚姻关系确已破裂 代替 感情确已破裂 来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 1、完善立法,使之成为法律调整对象 在立法原则上,在坚持破裂主义原则的前提下,应用 婚姻 代替我们国家现行破裂原则规定 感情 ,即离婚的法定理由应当是 婚姻关系确已破裂 . 婚姻关系确已破裂 是指由于感情或者其它原因,导致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结婚这一法律行为,使夫妻间建立了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关系,而婚姻关系是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且遭到了法律的调整。婚姻关系是经过国家法律调整,构成婚姻的法律关系,法律保卫当事人的合法婚姻关系。以 婚姻关系确已破裂 作为诉讼离婚的标准,能够较为全面的反
42、映婚姻关系中的内容,更科学、更全面地反映了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时的全貌,使得裁判离婚理由的单一性与离婚理由的多元化矛盾得到化解,克制了单纯以感情分析离婚的局限性。 2、具有司法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从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婚姻关系蕴含着多个侧面的关系,如性关系、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等等,感情因素只是婚姻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不是全部。婚姻关系的多元化讲明婚姻的破裂不光是感情出了问题,还取决于其它关系的质量。以 婚姻关系能否破裂 作为诉讼离婚判决的标准,明确了夫妻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使离婚的法定条件更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无论是感情因素、经济因素还是其他因素,只要是婚姻关系破裂
43、,难以维持下去,法院都应准予离婚。采取这一原则,便于法官详细把握,准确地作出判定,增加执法的透明度,提高法院的的办案效率,也便于当事人知法守法。 3、具有客观现实性,符合我们国家现前阶段的婚姻家庭状况 我们国家还处于社会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的物质生活水平还不高,人们在选择配偶时髦难以舍弃经济状况、社会地位、文化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一味地以爱情为唯一的择偶标准,从整体上看,婚姻的其他职能的作用还大于精神生活职能。一方面,我们国家的婚姻并非完全以感情为基础,相当一部分婚姻是个人外在条件与经济能力、家庭背景等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另一方面,感情的好坏并非维持婚姻的唯一纽带,对子女、家庭
44、、社会的责任也是维系婚姻的重要纽带,婚姻破裂显然比感情破裂更具有法律意义与现实性。用 婚姻关系破裂 作为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符合我们国家社会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以及道德伦理的发展水平,能够强调婚姻的义务与责任,使社会利益要求与法律要求相一致,具有客观现实性,符合我们国家国情,能为社会绝大多数人所接受。 4、符合世界各国离婚立法发展的趋势 就世界范围来看,婚姻关系破裂是当前实行破裂主义离婚原则的世界各国中普遍采用的用语。婚姻破裂在这些国家中或被概括为 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 ,或被概括为 共同生活解体 、 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无论如何表述,都是把婚姻关系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它以婚姻生活
45、的客观状况为中心,以婚姻在事实上死亡,无法等待继续夫妻共同生活为准予离婚的根据。它强调的是婚姻关系的现在状况。1969年英国(离婚改革法第 1 条规定: 本法生效之后,离婚的任何一方能够向法庭请求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关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5条注释: 它规定能够离婚的唯一根据就是法庭以为婚姻确已无可挽回的破裂。 德国民法典第1565条: 婚姻假如破裂,能够离婚。 英国1973年(婚姻诉讼法第1-1条: 除本法第3条另有规定外,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均能够婚姻已经无可挽回的破裂为由诉请离婚。 法国民法典第229条: 以下情形,得宣告离婚 共同生活破裂。 结 语 诉讼离婚标准
46、是法官对离婚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维持或解体进行价值判定的标尺,直接关系到一个家庭的解体或维系,对离婚率的提高或降低也有着相当的影响,其目的都是提供法律上的救济为当事人不幸婚姻提供解脱,以提高当事人的婚姻质量。 笔者从我们国家现行离婚标准的产生背景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分析入手,通过对国外相关立法例的借鉴和研究,建议由 婚姻关系破裂 来代替 感情破裂 作为法定离婚标准,使我们国家婚姻法进一步完善,愈加符合婚姻的本质,既有利于指导人们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又有利于审讯人员提高案件审讯质量。不仅充分考虑了我们的国情和民族精神,立足于制度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法治基础,而且符合世界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亦
47、能解决现行离婚理由在处理涉外离婚纠纷中的法律冲突。 致谢 四年的大学生涯即将画上句号,人生的征程又将启航。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我的本科毕业论文终于顺利完成,在欣喜之余,回想走过的岁月,心中感慨万千,借此时机,诚表谢意。 首先,我要衷心地感谢我的论文导师刘秀明教师。本课题在选题及研究经过中得到刘教师的亲切关心和悉心指导,从选题到定稿,都凝聚着刘教师的心血与辛劳。刘教师屡次询问研究进程,并为我指点迷津,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精心点拨、热忱鼓励。刘教师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务实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将给学生以终生受益无穷。对刘教师的感谢之情是无法用言语表示出的,在这里谨向刘教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
48、敬意。 其次,我要感谢学校以及学院各位教师对我的教育和培养。学校为学生的学习成长提供良好的学术气氛及优美的环境,为我们提供了展示青春的舞台。任课教师在课堂上的激情弥漫的讲解仍时常出如今眼前,课堂下的敦敦教导使我铭刻于心。自从进入学校以来,学院的领导和教师都对我的成长和进步给与了极大的关心、支持和鼓励。十分是我的本科导师廖书记,无论学习上还是生活上的,都给与我细致的关心,通过每周的心理沟通及一系列的实践活动,让我认清自个每一阶段的目的,并鼓励我努力去实现。 再次,我还要感谢所有的同学,感谢你们这四年来对我学习和生活上的帮助和照顾,正是由于有了你们的陪伴,才使得我的大学生活变得如此灿烂。 最后要感谢的是我的父母和家人,你们的理解和支持永远是我成长道路上最暖和的慰藉。 厚德、博学、笃行、创新 的校训将永远记于心中。四年的大学生活给予我很多贵重的财富,教会我很多难能的品质。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我将英勇地不断前行。 衷心祝愿西南科技大学明天愈加美妙!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晏 亮: 夫妻 分居两年 调解无效能否应准予离婚 A.文章发布日期:2018-5-23. 2 美 S.M.Cretney.PRINCIPLES OF FAMILY LAWM.London:Published by Sweet 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