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说明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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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量清单说明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1.4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2.投标报价说

2、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2.2 为便于评标、支付工程进度款、解释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投标人应按要求填报“综合单价”。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进行报价,凡“招标工程量报价明细表”中招标人给出“投标报价单位”和“投标报价工程量”的项目均需填写综合单价、合价以及合价的分项明细价,相应的凡招标人没有给出“投标报价单位”和“投标报价工程量”的项目,投标人一律不得填报。应当填写但投标人没有填写报价的项目,则视为该项费用已经包括在报价明细表中的其它项目报价中。2.3 凡“招标工程量报价明细表”中打“”标识的,

3、应编制“综合单价工料机明细表”。2.4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本标招标范围及“招标工程量报价明细表”所提供的工程量以及企业管理经验、水平等编制报价书并自行报价,其报价应为本标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和维护而发生的各项应有费用,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本工程报价中还应包括:2.4.1 甲供设备材料的卸车(卸船)、现场交货后的倒运(包括二次搬运)、开箱检验、仓储、保管等费用;2.4.2 安全措施费、特殊施工措施费;

4、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险费;投标人现场安全文明工作不能满足招标人的要求时,招标人将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包含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内考核工程进度款并要求限期整改,投标人不能及时整改的,招标人将委托第三方实施并直接使用该金额支付第三方相关费用。2.4.3 施工机械、机具进退场安拆费;砼泵罐车施工增加费;合同规定的投标人风险等所有相关的费税价款。2.4.4 材料检验、试验投标人将在招标人认可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2.5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总价承包部分适用)。2.6 总报价表中“其他费用”说明:。2.6.1 投标人采购设

5、备费(若有)如果有,招标人须列出名称、数量、规格等,投标人报出,总价在总价表中报出。该项价格为含税价。2.6.2 甲供设备、材料卸车、保管及转运费 本标段预计需要投标人对甲供设备、材料卸车、保管及转运,预计重量书见附录 C,投标人须暂按此吨数报出单价、总价,结算时按实际卸车重量结算。2.6.3 施工安全措施补贴费(若有):本标招标人提供的安全施工措施补贴费在总价表中已列出,该费用作为招标人的特殊补贴,并不代替投标人应报出的在投标报价中包含的正常安全施工措施费,该费用本身不得调整,直接进入总报价表。2.6.4 施工文明措施补贴费(若有):本标招标人提供的文明施工措施补贴在总价表中已列出,该费用作

6、为招标人的特殊补贴,并不代替投标人应报出的在投标报价中包含的正常文明施工措施费,该费用本身不得调整,直接进入总报价表。2.6.5 总价措施费 招标人列项,须报出。未列项,不得报出。投标人认为须增加,应在“投标人认为应增加费用”中报出。2.6.6 投标人认为应增加费用(含投标人认为应增加特殊施工措施费)该费用为总价不调。特殊施工措施费是指:根据现场条件及招标文件(含初设、初勘及厂家资料等),为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对于可能发生的需采取特别措施的费用,投标人应谨慎分析,在投标总报价中考虑特殊措施项目及费用,包干不调。对于投标阶段中有经验的投标人可以预见但未单独报出的特殊施工措施费用,在施工阶段发生时视

7、为已全部包含在总报价中,不予调整。2.6.7 风险包干费 投标人可在各项综合单价及相应的合价之外,单独报风险包干费。风险包干费在报价表中无论有无填写,均认为包含在总报价中,不再调整。风险包干费应考虑内容见附录 B。2.7 暂列金额 2.7.1 暂列金额涉及的项目、数量见附录 C。2.7.2 人工工日签证。本标暂列计日工数见附录 C,投标人须暂按此工日数报出单价、总价,结算时按实际签证数量结算。投标人报人工工日综合单价应含消耗性材料、小型机具、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2.9 投标人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标所需的所有费用,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2.10 投

8、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将否决其投标。3.其他说明 3.1 各标段招标范围;3.2 各标段接口。4.工程量清单 4.1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见附录 C;4.2 投标报价表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录 A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1 一般规定 A.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或不调整合同价款:序号 内容 本标是否可调 调整条件及办法具体条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调整 口不调整 见 A.2 2 工程变更 调整 口不调整 见 A.3 3 项目特征不符 口调整 不调整 见 A.4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口调整 不调整 见 A.5 5 工程量偏差 口调整 不调整 见

9、 A.6 6 计日工 调整 口不调整 见 A.7 7 价格变化 口调整 不调整 见 A.8 8 暂估价 口调整 不调整 见 A.9 9 不可抗力 调整 口不调整 见 A.10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口调整 不调整 见 A.11 11 误期赔偿 口调整 不调整 见 A.12 12 索赔 口调整 不调整 见 A.13 13 现场签证 调整 口不调整 见 A.14 14 暂列金额 口调整 不调整 见 A.15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调整 口不调整 见 A.16 A.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

10、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A.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 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A.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

11、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 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A.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台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A.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A.2 法律法规变化 A.2.1 招标

12、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A.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A.3 工程变更 A.3.1 建安工程费(不包括设备费)的设计变更据实调整,中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否则招标人将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并按照该变更的实际造价在中标方的合同总价中扣除。其价款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量和现行定额计算的全部建安工程费的两倍直接从

13、本合同付款中扣除。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工期等损失。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一律不作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

14、列公式计算:【如果没有提供最高投标限价(或概算价)】,投标人应报出承包人报价综合税前浮动率K,其中建筑工程 K1=,安装工程 K2=工程结算额施工图预算(1-K)(1+税率)(公式 A.3.12)当定额未计价材料(主材、装材)为甲方供应时,甲方供应材料按照工程所在地区的装材预算价取费;当主材为乙供时,乙供主材参与全部取费,但乙供主材费本身不再执行下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A.3.2 工程变更

15、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配套定额或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配套定额或清单计价规范规范确定单价。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配套定额或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

16、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A.4 项目特征不符【不调整模块】本项目因项目特征不符引起的费用变化,不调整合同价格。A.5 工程量清单缺项【不调整模块】A.5.l 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量清单缺项不调整。A.6 工程量偏差【单价不调整模块】A.6.l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发承包双方不调整合同价款。A.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不调整。A.7 计日工 A.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

17、包人应予执行。A.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A.7.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

18、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A.7.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A.7.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A.8 物价变化【不调整模块】A.8.1 本工程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一律不调整。A.9 暂估价【不调整模块

19、】A.9.1 本标未列工程暂估价。A.10 不可抗力 A.10.l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A.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不调整模块】A.11.l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论多少,一律不增加赶工费用。【调整模块】A.11.l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 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A.11.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

20、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费用额度双方协商。A.11.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A.12 误期、暂停施工赔偿【不调整模块】A.12.l 不论实际工期为多少,工期延误一律不增加费用。【调整模块】A.12.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A.12.2

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A.12.3 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A.12.4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连续停工工期超过 56 天的,造成承包人出现窝工、停工、机械留置等实际损失的,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给予承包人合理的补偿。(1)承包人由此出现的窝工、停工、机械留置等持续时间在 56 天以上,1

22、80 天之内的,费用按如下原则计算:补偿费用标准:补偿费用由施工人员停工补偿费、施工机械设备停置补偿费(含税金)构成。施工人员停工补偿费=(看管)人数天数补偿单价+离开现场施工人员旅差费(单程),其中:人数、天数:根据发包人审核确定的现场签证单计算,此处人数主要指现场看管人员费用,不包括转到其他本工程工地、离开本工程施工地点的人数;但可补偿离开现场人员至承包人所在地一次单程旅差费用。天数应扣除国家法定假日。补偿单价:包括人工费及税金(管理费等其他费用不计)。人工费按照合同第四章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第五章)中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综合工日单价的 70%计算。税金参照国家规定执行。人工费也可根据

23、施工地点双方具体商议看管人员单价。施工机械设备停置补偿费=机械设备数量停置时间补偿单价,其中:机械设备数量、停置时间:根据发包人审核确定的现场签证单计算(按台班计);签订签证、结算时,机械停滞时间应扣除此期间的法定假日、周六、周日时间,每半年最高不超过 120 天。每天只有一个台班。补偿单价=(机械台班折旧费+台班人工费+台班其他费用(缴纳车船使用费、保险等))*(1+税率)机械台班折旧费、台班人工费、台班其他费用按照合同第四章(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或投标人报价书中机械台班费用分析表的相应价格确定,其中台班人工费按 70%计算;当上述报价表格的缺项的,则参考相关建设

24、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相应的价格确定,其中台班人工费按 70%计算;当上述定额中缺项的,则参考工程所在地省、国家有关造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机械台班定额或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补充机械台班费并上述原则计算。如发包人或监理已明确告知承包人停滞时间,机上台班人工费不予计算。尽管有上述规定,但是当所计算的施工机械停滞费用超过施工机械原值时,超出部分不应再计取补偿费用。(2)暂停施工持续 180 天以上 按照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7.8.6 项的规定如双方经过协商,继续执行合同,对于暂停施工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参照本调整办法(1)中约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费用标准予以合理的补偿。A.13 索赔 A.13.1 当合

25、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A.13.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

26、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A.13.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A.13.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延长工期;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要求发包人支

27、付合理的预期利润;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A.13.5 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A.13.6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A.13.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A.13.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要求承

28、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A.13.9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A.14 现场签证 A.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A.14.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 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报告后的 48 小

29、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A.14.3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A.14.4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签证必须经过监理、发包人工程、计划部门的审核,有建设发包人基建主管领导最终签字确认的工程联系单或工程签证单等文件。其计算单价参照标内项

30、目投标单价或类似投标单价;没有投标单价时则参照执行本办法 A.3.1 条规定调整。A.14.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A.14.6 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A.15 暂列金额 A.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A.15.2 发包人按照实际计算并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A.15.3 暂列工程涉及的具体清单子项,如合同中已有清单子项,套用该清

31、单子项。如无相应子项,参照本附录 A.3.1 中所列计算方式(公式 A.3.12)结算。A.16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附录 B 报价风险提示 B.1 报价风险 B.1.1 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包干不调的其他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变化而变动(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该风险为投标人报价风险。B.1.2 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政策及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产生的风险(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B.1.3 投标人报价被视为按招标工程量并根据当前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市场情况涵盖了本标范围内容,达到本工程竣工条件所要求的所有费用,并考虑到本章所规定的报价风险

32、。B.1.4 投标人可在各项综合单价及相应的合价之外,单独报风险包干费。风险包干费在报价表中无论有无填写,均认为包含在总报价中,不再调整。风险包干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按招标文件规定价款包干不调的,投标人应当承担的风险;(2)由于施工图工程量比招标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对综合单价的影响;(3)因一份设计变更单(包括设计联系单、设计修改通知单、技术核定单等)引起建安工程费用增减变化在人民币 5 万元以内的;(4)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以及自然灾害所造成投标人所属财产及人员的损失费用。(5)乙供设备、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按附录 A:合同价款调整中关于材料价差调整相关规定中不予调整的价差

33、费用以及材料代用等发生的费用;(6)为确保工程正常施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现场情况采取的不可预见的施工措施或施工方案变化发生的费用;(7)可能出现的由于设计、图纸、甲方设备材料供应、整体工程协调、各标段之间协调等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费及赶工费等;需要说明的是专用条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提示的暂停施工是指发包人已发停工通知、且连续停工在 56 天以上情况,投标人应考虑连续 56天以内的停工、误工风险。(8)政策性调价及其他不可预见费。(9)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基坑(槽)边坡支护;施工降水;预制构件、金属构件、土石方的场内运输场及场内至投标人所选定的弃渣场或甲供预制场之间的运输、各种超高超限调整等

34、产生的费用;(10)本标施工区域内的排水、水电、道路、通讯维护、检修等费用;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 附录 C-1 招标人提供主要数据及要求 1.招标人提供的水费价格 元/吨,电费价格 元/kwh。2.建议参照 概算定额(20 年版)及 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20 年版)配套取费标准,无相应定额参照最新版 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或地方定额及其取费标准。定额不足部分可自行编制补充定额报价。3.施工所在地规费标准:【如果有文件,可将文件直接 pdf 格式粘贴此处】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金额 1 规费 1.1 社会保险费 1.2 住房公积金 4.本次招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国家规定。5.

35、税金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6.甲供设备材料卸车、保管及二次转运费 本标段预计需要投标人卸、保管甲供设备、材料车预计 吨,投标人须暂按此吨数报出单价、总价,结算时按实际卸车重量结算。7.暂列建筑工程:暂列建筑工程主要有:等项目。本标段暂定税前建筑工程费 万元,投标人须报出下浮系数 K1,投标人按下述方式计算计入总价,计入总价=暂定税前建筑工程费(1-K1)(1+税率)8.暂列安装工程:暂列安装工程主要有:等项目。本标段暂定税前安装工程费 万元,投标人须报出下浮系数 K2,投标人按下述方式计算计入总价,计入总价=暂定税前建筑工程费(1-K2)(1+税率)9.计日工 本标暂列计日工数为 工日,投标人须

36、暂按此工日数报出单价、总价,结算时按实际签证数量结算。10.招标人提供其他方面的标准:(若有)10.1 招标人可提供平方米的临时设施,租金为 元/平方米 月。10.2 招标人提供弃土、弃渣、弃石的弃土场距离施工区 公里以内。【如不提供】招标人不提供弃土、弃渣、弃石的弃土场,施工区内不允许存放废土、废渣、废石(用于回填的可就近存放)请投标人自行考虑。10.3 材料检验、试验投标人将在招标人认可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检验费由投标人承担。附录 C-2 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特殊说明 1.请投标人在报价时注意:1.1 自行考虑施工降水费用。1.2 自行考虑施工措施及支护费用。1.3 自行考虑回填土方外购因素及费用。1.4 自行考虑设备、材料、临建设施等的场地及费用。2.【若执行投影面积计算方式】,关于土方开挖、回填的计算规则严格执行计价规范规定,按底边投影计算,不按实际施工方案和相关定额执行,请投标人报价时注意,应将放坡、支护费用考虑在相应综合单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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